第12章 律勞卑之死(1)

全部的麻煩都是由於(英國)女王陛下的代表堅持要求(兩廣)總督做他所不能答應的事而引起的,這樣自然便引出了這場“律勞卑戰爭”,或如當地人所稱的“律勞卑的失敗”。

——(美)亨特

1834年4月,東印度公司壟斷對華貿易的特權終結,中英經貿關係開始進入一個新的時代。英國政府、廣州英商,以及廣東地方政府都試圖以此為契機,構築新的經貿關係。但是讓廣東地方官員沒有想到的是,英國方麵派來了首任駐華商務監督——行伍出身、性格暴躁的律勞卑(WJNapier)。這個並無外交經驗,也對中國缺乏了解的前海軍軍官,臨行時所帶的訓令——以公函通知(兩廣)總督——更是向廣州執行已久的由行商居中傳遞公文的慣例,以及與此相聯係的整個中西交涉體製發起了正麵挑戰。律勞卑一味地聽從對華強硬的渣甸和馬地臣等人的意見,一場新的衝突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01

時代之變:東印度公司壟斷終結怡和洋行成立不到兩年,即1834年4月21日,東印度公司在中國的貿易壟斷權宣告結束。東印度公司並沒有完全退出廣州,仍保留了一個財務委員會,理由是還須通過對華貿易向英國匯發印度方麵收進的款項。對此,渣甸認為“它和國會廢止特許狀的法令是直接衝突的,而最惡劣的是它似乎會幹出卑鄙的假公濟私的勾當”。以渣甸為首的英國廣州散商曾極力想將其趕走,多次向英國國會請願,並通過渣甸在英國的代理人——眾議員約翰·亞貝爾·斯密斯在倫敦暗中活動,但未能如願。這個財務委員會繼續控製著廣州的匯兌,直至鴉片戰爭爆發而自動撤出。馬地臣在一封私人信函中宣稱:“1834年4月本國貿易的開放,將形成廣州史上的一個大時代。”1834年4月22日,第一艘“自由船”——“薩拉號”在黃埔裝上“自由茶葉”駛向倫敦,這艘船的主人正是渣甸·馬地臣行,這意味著東印度公司在遠東貿易壟斷特權一去不複返了。隨後,渣甸·馬地臣行派出4艘滿載茶葉的船隻駛向格拉斯哥、利物浦、赫耳和法耳默思等地,一時間它成了廣州茶葉的最大買主。

不過,就廣州商貿本身而言,1834年並沒有發生立竿見影的變化。正如旗昌洋行合夥人福士所指出:1834年對廣州發生的實際商業影響有限,因為那時隻剩下不到一半的貿易,供一批新興的自由商人來分配。也就是說,英國對華貿易的半數以上已經握在了散商手中。伶仃洋走私基地的形成和發展,散商的許多行動早已在東印度公司監督和管理的視線之外:利用新加坡進行往來於英國的直接運輸,借助於美國以倫敦匯票為基礎迅速發展起來的信用機構,散商的貿易運作在相當程度上已經可以不依賴東印度公司。

東印度公司在華享有特權的時代結束了。對於渣甸和馬地臣來說,這無疑大快人心,不過對於公司特權取消後的直接商業後果則不無顧慮。他們清楚,在東印度公司壟斷貿易體製下,他們事實上是在享受著一種半壟斷的地位。而新的自由商人加入,勢必使大量的英國貨湧入中國市場,從而在廣州造成無限製的競爭。

1831年1月,渣甸在一封私人信函中寫道:“我們寧願照我們比較安靜的慣常辦法去繼續經營,但是公司的壟斷權一旦取消,則中英貿易必會和中印貿易糾纏在一起,使我們不能不參加進去而同時還能保持我們目前的處境。”

事實證明,東印度公司壟斷特權取消後,確實湧入中國的新行號在不斷增多。1833年英國的行號是66家,1837年已經增加到了156家,從而造成出口貨價格上揚和進口貨價格跌落。貿易過剩使得一部分新成立的行號迅速破產。不過,渣甸·馬地臣行和顛地行等老行號依然以代理業務為主,除了大力發展鴉片貿易之外,其他貨物很少自行販運,因而不曾受到衝擊。

相反,貿易量的大幅增加為它們帶來了更多傭金收入。對渣甸·馬地臣行來說,它早已做好了應對之策,加大投資力度、拓展鴉片貿易,使自身的實力急劇膨脹。正如英國曆史學家格林堡所指出,這時的渣甸·馬地臣行已經成為廣州貿易的“總焦點或中心”,承接了“口岸業務”總量的1/3。格林堡著,康成譯: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商務印書館,北京,1961,170頁。

02

派遣駐華商務監督:英國政府的反應東印度公司廣州商館的管理委員會,一直管理著英方與清政府商貿之間的交涉事宜。東印度公司特許經營狀取消,商館解散後,英國政府決定在廣州設立“駐華商務監督”,作為代表英國的官方機構。

這是個不小的改變,對於清朝現有的外交體製來說尤其如此。這意味著由東印度公司以商業利益為前提的對華關係,轉變成了英國政府的對華關係。英國外交大臣巴麥尊(HJTPalmerston)提名上院議員、海軍軍官和養羊業主律勞卑男爵擔任首席商務監督。

時年48歲的律勞卑,行伍出身、性格暴躁,對外交沒有絲毫經驗,對中國更是所知甚少。英國政府之所以選中他,正如英國曆史學家考利斯所說,是由於內閣感到一個有海軍經驗的人將會大派用場,因為萬一中國事務搞砸了,英國可能要派軍艦前往。律勞卑在當時似乎是最佳人選,他是唯一在海軍中服役過的貴族。考利斯著,吳瓊、方國根譯:鴉片戰爭實錄,香港安樂文潮出版公司,1997,101頁。本書即莫裏斯·柯立斯的ForeignMud:BeinganAccountoftheOpiumImbroglioatCantoninthe1830sandtheAngloChineseWarThatFollowed(FaberandFaber,1946)。用英國另一位曆史學家格林堡的話說:“(任命律勞卑為駐華首席商務監督)這件事情本身就具有重大意義,表明英國準備對華推行積極政策的意圖。”

律勞卑來華前得到的訓令,包括:保護並扶助英國臣民對廣州商港的貿易,設法將英國的商業勢力推廣到廣州以外的地方,遵守中國的各項規章和尊重中國的一切成見,不要求助於武裝力量。

英國駐華商務監督的設置與所定人選,事先並未向中國方麵打招呼。律勞卑肩負的使命,也超出了單純的商務方麵。

對於渣甸和馬地臣等散商所從事的沿海鴉片走私,巴麥尊對律勞卑也有交代:“不必去鼓勵這種冒險活動,但也必須正視現實:你沒有力量去幹預或阻止他們。”即對鴉片走私最好視而不見,順其自然。不過,這些鴉片走私是明確觸犯清朝法律的,一旦清朝官員與英國散商之間發生衝突,駐華商務監督究竟該如何自處?

訓令中還有一條更是直接打破了清朝外交慣例的指示:“閣下到廣州後,應立即以公函通知(兩廣)總督。”馬士著,張匯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上海書店出版社,2006,一卷,139頁。

這無疑向廣州執行已久的由行商居中傳遞中外往來公文的慣例,以及與此相聯係的中英交涉體製提出了正麵挑戰。

要知道,清朝的對外交涉向來禁止官員隨便與外國人直接交往,天朝大臣依例不準與外夷私通信函,必須由行商居中傳遞。此前英國派遣的馬戛爾尼和阿美士德使團來華,都曾在禮儀問題上爭執不下失敗而回,巴麥尊應該心知肚明。此次他要律勞卑去執行一項清朝官員所不能接受的做法,顯而易見,一場新的衝突將不可避免。

03

強硬者抬頭:渣甸等散商的反應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壟斷權宣告終結時,渣甸和馬地臣已經是廣州英國商界的領袖級人物。對於英國政府決定在廣州設立駐華商務監督,他們自然是讚同的,不過讓他們擔心的是,英國政府是否繼續任命東印度公司的職員擔任這一職務。

當渣甸和馬地臣聽說由律勞卑出任駐華商務監督時,心裏頓時無比興奮。早在1803年就加入了海軍的律勞卑,與渣甸和馬地臣一樣,是蘇格蘭人;在政治派別上,也與渣甸和馬地臣一樣,來自輝格黨。渣甸寫信給當年的老搭檔、時駐倫敦的威丁說:“我希望你盡力使他(律勞卑)認清,在他和中國方麵的交往上,尊嚴、堅定和獨立的舉止是必要的,他所做的這樁事情是異常艱難的。”格林堡著,康成譯: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商務印書館,北京,1961,176頁。

相對於比較遵守對華貿易規則的東印度公司廣州商館的大班,以及對清朝的貿易體製看法相對溫和一點的競爭對手顛地而言,渣甸和馬地臣對華態度強硬,並極端蔑視清政府和一群“天朝的野蠻人”。

在渣甸和馬地臣看來,東印度公司的貿易特權取消了,但中國的公行製度依然是貿易發展的桎梏。中英貿易愈增長,公行製度(包括中國通過公行具體實施的一套對外交涉體製)就愈無法適應;中國愈像是英國製造品的龐大潛在市場,中國的貿易體製就愈令人難以容忍。他們同時還感到,仰賴於伶仃洋和東部沿海一帶的非法貿易程度愈大,中國政府查抄和封禁貿易的危險就愈大,貿易的不確定性和收入的不穩定性也會愈大。英國政府必須對清朝采取強硬態度,真正讓清廷屈服,才能確保英國對華貿易的蓬勃發展,確保渣甸·馬地臣行的長遠發展。

事實上,早在1830年,廣州的散商甚至就想到使用武力來達成他們的要求,這年12月,包括船長在內的47名英國在華散商簽署、呈遞給英國議會下院的請願書已由馬地臣起草完畢。請願書聲稱,如有一位英王陛下的代表常駐北京,受命以保護僑民利益的適當精神行事,則必獲致最有利的結果。如沒有這種直接幹涉,恐怕對華貿易不會有多大發展。至少希望英國政府“能采取一項和國家地位相稱的決定,取得鄰近中國沿海的一處島嶼,使世界上這個僻遠地區的英國商業不再受虐待和壓迫”。

1831年,英國駐印度的一支海軍分遣隊訪問廣州。對此,渣甸在寫給威丁的信中說:“我不知道艦隊司令能夠從什麽機關奉到命令可以開始一場對中國的戰爭,除非是他能挑逗中國兵船對他開火,可是這種情形不大會有。時間必須決定,但是我不能讓我自己認真設想一場公開的決裂。”

第二年2月,渣甸在另一封私人信件中寫道:“隻要目前公行商人征收強索的方式不變,英國就不可能從對外貿易上取得任何重大利益。我們一定要在拓展目前僅有的商業活動之前,和這群天朝的野蠻人訂下規章。”

1833年12月,廣州《中國叢報》(ChineseRepository)上一篇可能出自渣甸手筆的文章說,百年來東印度公司在對抗清政府出台的八條禁令上完全失敗,東印度公司隻懂得卑躬屈膝、膽小怕事。英國史學家考利斯認為,該文發表時署名“英國商人”,與渣甸後來表述的立場一致,可能出自他的手筆。參見:鴉片戰爭實錄,香港安樂文潮出版公司,1997,91頁。作者更要求英國政府派出代表、取代特別委員會主席,並授權這名代表采取強硬態度,與中國官方交涉。想要和中國官員接觸自是困難重重,因為中國規定,貿易代表僅能經由公行與官府往來,但這種荒謬的禮儀不該繼續存在,英國的經濟力量已經大到不該受此節製:“我們的資本、製造業、紡織業都在呼喊著,隻要能幫我們找到買主,多大的貨量我們都能提供。”

文章認為:“眾所周知,清朝已經漂浮在表麵平靜無波,實則暗潮洶湧的海上,它的存在全係於百姓對威權慣於服從。清廷對此心知肚明,因而憎恨任何可能造成騷亂的事物。中國所尊敬英國者,海軍是其中之一。目前所需要的不是偶爾展現武力,而是最好找一個遠離廣州、靠近北方的港口,可從該地一次登陸一萬人對付北京。新政府代表的基本目標,應該是迫使中國對外貿易。過去幾任使團縛手縛腳的行為,應全麵揚棄。”

1834年6月,就在律勞卑尚未到達澳門之前,渣甸在發給威丁的信中寫道:“律勞卑男爵的任命……在此間和澳門造成了極大的轟動。這裏的官府還未決定是否該接見商務監督,他們心裏幹著急,而後續發展多半取決於律勞卑的行動。他們一開始可能會先派行商去見他。我深信他在行商麵前會表現得彬彬有禮,但絕不會讓他們在公事上有任何置喙的餘地。兩廣總督等人接下來會將此事報告給北京,如果事情真的這樣發展,首席商務監督就可以下令他所搭乘的軍艦,準備上行至黃海,在紫禁城對天子陳述我們的不平和怨氣,要求補償與改善。如果我們能夠像個男子漢般處理這事兒,我願肩負起收拾後果的責任,這麽做有益無害。”

麵對即將出現的變化,渣甸和馬地臣熱切地等待著律勞卑的到來。

04

大清朝野的懵然無知東印度公司壟斷解除後,清朝地方政府也作出了反應,兩廣總督盧坤破天荒地決定視察“夷館”。

1834年5月2日,盧坤將此決定讓手下通知了行商。於是,浩官等人立即著手安排相關事宜。東印度公司的主要人員已經撤出,夷館的一些房間正在裝修成散商的住處和辦公室。不過,公司的一個財務委員會還保留著,同時一些仆人也還沒有離開。

兩廣總督及手下一眾人馬來到夷館後,考察了一番,並進行了一些交流。

在盧坤看來,東印度公司壟斷權的解除,也許是中英關係改變的契機。但是,這位總督不知道,一個海軍出身的英國駐華商務監督即將抵達廣州,並且執意要將一封任何清朝官員都無法接受的信函直接交給他。

早在東印度公司壟斷權廢止前3年,廣州方麵對此曾表現出一些擔心和顧慮:沒有一個組織的管束將如何使廣州這群不受約束的英國商人遵守秩序。兩廣總督李鴻賓在1831年1月曾指示行商轉諭東印度公司:“若果公司散局,仍酌派曉事大班來粵,總理貿易。”馬士著,張匯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上海書店出版社,2006,一卷,100頁。然而,繼任的兩廣總督盧坤沒有想到,英國即將派來的人既不“曉事”,也非“大班”,而是新外交關係下的官員——駐華商務監督。

對於壟斷英國東方貿易二百多年、在廣州站穩腳跟一百多年的東印度公司特權終結這一重大變化,清朝廷並沒有真正意識到它的全部意義,因而並沒有真正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