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亂世紛爭下的求存(7)

除了對為何要實行“用民政治”的理論詮釋外,閻錫山對於“用民政治”的精神實質和目的,也有他自己的一套看法。他說:“用民政治之真精神,鄙人嚐研究得一確當語。厥語維何,則曰不虧負。此三字謂用民政治之精神也,即謂為歐美列強人才發達之原動力,亦無不可”。他舉例說,炭在中國,隻是供煮飯燃燒之用,而歐美則以之供蒸汽之用、化學之用若幹。因此不能說中國不虧負此炭。再如人,人生在中國,因社會方麵不良之習慣,國家方麵有不良之政治,在此環境陶冶下,人難免會成為野蠻人或暴民,以中國人之聰明才力,並不遜於外人,而在外國之人,等而上者,未嚐不可多所發明。即使一般人,亦尚不失為完全人格之國民,中國人所以“類皆無所成就,甚至沉溺於賭博鴉片,自流於過惡而不自知,是國家之政治與社會之習慣,有虧負於人民也”。因而,要想不虧負物之質力以期極端之發達,“必須人人不虧負其才智,以求日進與,果能如此,始有政治可言。而國家亦未有不富、不強、不文明者,吾故曰不虧負三字為用民政治之精神”。

正因為他對“用民政治”的“真精神”有如此解釋,所以,他認為“民德、民智、民財三者,皆用民政治之實質也。民無德則為頑民,其弊則野蠻不化;民無智則為愚民,其弊則稚魯劣鈍;民無財則為貧民,其弊則救死不贍。是故欲去其弊而群趨之於自用之途,必須先從此三者著手,然後,能用之而有效”,“用民的目的,在啟民德、長民智,立民財”。

閻錫山不僅對此三者的內涵,進行了規定,他說:“民德所應注意者為信、實、進取、愛群;民智所應注意者為國民教育、職業教育、人才教育、社會教育各項;民財所應注意者為農、工、商、礦四項”,並且以此為綱,對每一部分的主旨做了明確規定,對其具體內容和要求也製定了實施計劃。

閻錫山為了實施“用民政治”,在草定“用民政治大綱”的同時,還於1919年4月13日,在督軍公署召開有數百人參加的用民政治大會,經會議討論,議定設立政治研究會,為用民政治的常設討論機構,由閻錫山自任會長,聘請各界士紳,選派各機關重要職員任會員,分股推選專家任正副組長,主管政治研究事宜。

“用民政治”從其綱領到主旨,可以說是有一套理論的,並且也製定了頗為詳細的實施計劃。然而,怎樣才能將其付諸實踐,達到預期的效果呢?對此,閻錫山經過觀察和思索,提出了他自認為可行的一套辦法,簡言之,就是建立緊密的“行政網”。而這個行政網的基礎則是“村製”,也就是以村為行政建製單位,建立以村為單位的行政網。這一點,閻錫山在《山西現行政治綱要》中就明確指出:“用民政治之構造,鄙人亦有一語足以概括之,則行政網是也,大凡世界各國,其行政網愈密者,其行政愈良好,愈進步”。

閻錫山所以要建立以村為單位的行政網,即以“編村”為施政單位的“村治”或曰“村製”,有著兩方麵的淵源。其一,就是受十九世紀以來國內不少有識之士主張實行“地方自治”的思想及清政府實施“地方自治”的一些舉措的影響。戊戌維新運動失敗和義和團運動被鎮壓之後,隨著清政府政治危機和社會矛盾的加深,立憲派人士主張“地方自治”的呼聲更形高漲,進一步要求把地方自治方麵的改革作為立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康有為認為“西方國家所以能夠動員民眾的力量,完全是那些國家的地方自治長期實踐的結果”。他的弟子梁啟超更認為“自治將主要有益於中國的民氣,自治絕不是一種分配權力的方案,而是一條加強內部紀律、充實整個國家的途徑,雖然沒有官吏從‘外部’統治他們,但是民眾最終會為一係列的社會法製激勵,朝向他們共同的目標邁進。這個目標就是國家的團結和強盛”。他還“相信自治對個人性格並最終對群體起到改造的作用”((美)黃正清、黃維愷編,劉敬坤等譯:《劍橋中華民國史》(下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80—381頁。以下凡引自此書中文者,隻注書名頁碼)。鑒於內憂外患的嚴重形勢,清政府不得不提出了一些“新政”,並在地方自治方麵做出一些姿態,如出台了設治的城和非設治的鎮鄉的自治章程,府、廳、州、縣的議事會章程,準許在縣和縣以下級別建立自治的谘議局和議會等。辛亥革命後,孫中山也一直堅持要實行地方自治,認為它是一個強盛、統一國家的當然基礎,並把地方自治與民權主義聯係起來,指出:“為避免舊時的政權更迭不已,需要使民眾成為政府的基礎,要做到這一點,政府的機構必須從下而上地重建”(《劍橋中華民國史》(下卷),第329頁)。袁世凱執政後,為強化其官僚政治的權威,雖然以地方議會難以駕馭為由,下令取消了縣和省的自治,但由於“地方自治”已日益深入民心,他並未完全取消地方自治,而是采取一種更適應官方控製的形式,推行了區的地方行政“實驗”製度,在縣以下保留了區,管理這些區的區長,由省長任命。凡此,對於曾親曆過辛亥革命前後中國社會變化的閻錫山,都有著相當深刻的影響,因此,他於1917年獨攬了山西的軍政大權後,為了鞏固其政權的基礎,也力行“地方自治”、“民治”,也就是符合邏輯的了。他1918年在談及如何加強山西省政建設的問題時說:“必須從實行自治和教育兩方麵著想”。後來,更認為“中國既為民國,以民為主,即當由民施政,凡政治上之權利義務,必求其平等享受,平等負擔”(《治晉政務全書初稿》第一冊(政治講演),第59頁)。“自治二字,原指人民各自為治與共治而言,與官治立於相輔的地位”(《治晉政務全書初稿》第一冊(政治講演),第63頁)。“欲使民治主義完全實現,必須民間有施政之組織”,欲使人民參與政治,必須將政治“放在民間”,“凡係人民利益切身之事,切使人民自己為主,人民亦能自己為主,此方合民治之意,亦即自治之精神”(《治晉政務全書初稿》第一冊(政治講演),第72頁)等等,都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

其二,就是受日本政治文明的影響。閻錫山曾留學過日本。日本明治維新以來社會發生的巨大變化,都令他感到新鮮和企羨。其中,日本實行的“町村之製”就對他產生了很深的影響。所以,他曾提出過要“仿日本町村之製”,實行“編村”。而中國社會的基層組織狀況和活動的特點,更使他認為“人類權力,發動之淵源,基於人類集合之村”,官治自治均非徹底之治,“今定一徹底的最持平最適中之辦法,村為人群集合單位,村有若幹人民,無論何種事項,皆人民自理,村即人民權力之起始點”。因此,要實行以村為單位的“村治”,“此種村本政治,即民本政治”(《治晉政務全書初稿》第二冊(進山會議記錄),第118、132頁),而隻所以“非把政治放在民間不可,因為直接知民利弊的是民,間接知民利弊的是官”。那麽,“什麽叫民間呢?省不是民間,縣也不是民間,實在是村是民間。所以省縣無論什麽機關,不是官治就是紳治,總不是民治。換句話說,就是欲民治主義,非實行村治不可。所以我常說的,村是行政的單位即是政治的根本”(《治晉政務全書初稿》第四冊(自治),第23—24頁),“村治乃是自治根基,政治起點”(《治晉政務全書初稿》第五冊(村政·上),第3頁)。

閻錫山在提出這些“村本政治”理論的同時,還從以下幾個方麵著手,以使“村本政治”得以實施。

首先,對推行村製從整體上進行了規劃,並製定了相應的規章。從1917年10月至1919年,先後編訂了《改進村製綱要》、《整理村範原理七條》,製定了《整理村界簡章》、《修訂鄉村編製簡章》、《整理村範規則》,以及《各縣選任村長副閭長暫行規則》等,同時還製定有《村政考核條例》、《村政獎勵條例》,從而使村製的實施在指導思想、組織領導、目的任務和考核獎勵上,都有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要求。

其次,以使“村製”形成“政治”為中心,實行“編村”。閻錫山認為,村“無編製”,“等於軍隊散亂,號令不行,難以指揮如意”,因此,他對村製的編製的大小,隸屬機構和職能也都作了明確規定。在其編訂的《修訂鄉村編製簡章》中就要求“凡滿百戶之村民或聯合數村在百戶以上者為一編村,應設村長1人,村副1人”,“係聯名村為一編村者,應以戶數最多之村為主村”;“村內居民以25家為閭,設閭長1人;5家為鄰,設鄰長1人,閭鄰應各按次序冠以數目字樣,如第一閭,第二閭,第一鄰、第二鄰之類”(《治晉政務全書初稿》第六冊(村政·上),第7頁),如此,則可“積戶成閭,積閭成村,積村成區,區經於縣,上下貫注,如身使臂,臂使指,一縣之治以此為基礎”。不僅如此,閻錫山為使編村成為“有機體,有精神,有物質,能量具備,運用敏治”的政治,還要求編村設立相應的機構,即每個編村建立“村公所”、“息訟會”、“監察會”、“村民會議”以及“保衛團”,並對這些機構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如“村公所”應辦事項即為“行政官廳委辦事項;村民會議決議事項;其他應行執行之村務;報告職務內辦事情形及特別發生事件”。“村民會議”主要就是要全體村民參與村政,使之從中練習參政能力。這是因為閻錫山認為“村民者,村之本也。一村之權,應歸之一村之民。一村之民,應參與一村之政”,“社會改造,非人民全體覺悟,何從起點?村會,則覺悟之路也”(《閻伯川先生要電錄》第140頁,台灣閻伯川先生紀念會1996年10月編印。以下隻注書名頁碼)。“監察會”之職責為“清查村財政;舉發執行村務人員之弊端”(《治晉政務全書初稿》第六冊(村政·下),第76頁)。“息訟會”主要解決村民爭執訴訟之事,以杜士族劣紳從中把持撥弄等流弊,“減少人民打官司的痛苦”。“保衛團”以一編村為村團,以一行政區為一區團,以一縣為一總團。凡村中有正業之18至35歲男子,均於農暇入團練習(台灣:《閻伯川先生要電錄》第141頁),其主要職責是維護社會治安,平時稽查窩藏,偶爾遇有潰兵土匪,也可防範。

在推行“編村”的過程中,閻錫山十分重視對於村長的挑選。他說,村長等於一村的“靈魂”,有好的村長,就是有“靈魂”的村。“一縣政治進行,全賴有好村長”。為此,他再三叮囑縣知事們要“慎選村長”,“村長為一村之重心,尤應以村長特別注意”(《治晉政務全書初編》第五冊(村政·上),第2頁)。

再次,就是把“村範整理”和“定村禁約”作為了“編村”活動的主要內容。所謂“村範整理”,用閻錫山的話來講就是要把“擾亂村中的治安”的壞人找出來,通過勸導、處罰,“把壞人改好”,使好人可以“安居樂業”。與此同時,閻錫山為與村範整理相輔而行,相輔相成,還要求各編村都要“定村禁約”,“以村範開其先,以禁約善其後,乃能持久而不敝”。據此,要各編村通過村民會議,按各村習慣,自行規定禁約,“大致將消極方麵事項,列舉禁止,如女子不準纏足,樹木不準損毀之類,違約有罰,情順理安”(《閻伯川先生要電錄》第140頁),以此來奠定“村仁化”的村治基礎,使編村真正發揮“裕民生,正民情,敦民風”的作用。並且通過編村對生產的發展和對社會秩序的安定,做到“人人有工作,人人有生活,村村無訟,家家有餘”(山西省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閻錫山統治山西史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3月版,第72頁。以下凡引此書中文者,隻注書名頁碼)。

閻錫山雖然於1918年就明確提出了要實行以“編村”為核心的“村本政治”這一主張,並且從以上幾個方麵積極著手進行,但是,“編村”在全省的全麵推行,則是在1922年方才開始。其中原因,主要是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後,世界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並對中國社會產生了巨大衝擊,而“村本政治”作為“用民政治”的重要內容之一,又是一個十分重大的社會政治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閻錫山自覺“茲事體大”,“未敢過於自信,輕率呈功”。而通過1920年開始的“進山會議”,圍繞“人群怎樣組織對”這一中心議題,對有關政治、經濟、教育、家庭等問題的討論,閻錫山更認為其他的什麽軍國主義、資本主義、都不行,隻有他的“用民政治”和“公道主義”才能使人群“真富強、真文明”。同時鑒於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和“五四運動”的發生,他為了更好地控製人們的思想和行動,在“進山會議”尚在進行之中,便開始實施“編村”。即便如此,他仍是小心翼翼,采取了先在小範圍內進行試驗,然後逐步擴大的辦法。1921年3月,先由陽曲、榆次、太原等三縣及省城市區試辦,“試之而效焉”,又於6月在平定、壽陽、太穀、忻縣、定襄等五縣“再試之”,“試之而又效焉”,乃定推行全省之計。當年9、10兩個月,閻錫山就分次召集全省縣知事,舉行“村政會議”,“探討其原理,較論其方法,規劃其程序,解決其困難,辨證其誤解,預備其工具”,最後各知事全體一致表示決心,誓以“民本精神”,注重“村本政治”(《閻伯川先生要電錄》第141頁)。會後,“村製”即在全省全麵展開。在這期間,閻錫山還曾多次到一些縣份巡視考察,召開政府官員和教師會議,發表演講,了解情況,以推動“村製”的實施。

“用民政治”和“村本政治”的實施,對於山西社會曾產生了相當的作用和影響,並因此而受到了不同的評論。在有的論著中,因受政治環境的影響,對於“用民政治”完全持否定的態度,而其所持的依據又往往是“六政三事”和“編村”方麵的種種消極作用。有的則隻是從理性的層麵上予以否定,說什麽“用民政治”“隻能是空想主義者的美妙藍圖和作為統治者的自我粉飾”,理由是“在有數千年傳統的中國,在政治、經濟、文化諸方麵均落後於世界的中國,根本不具備‘用民政治’的土壤和條件”(《閻錫山全傳》(上冊),第245頁)。其實,隻要結合閻錫山提出這兩個主張的主觀願望,結合山西和中國社會的客觀現實和發展趨勢,再結合這兩個主張實施後山西社會所發生的變化這些情況,進行一些考察和分析,就可以清楚,“用民政治”、“村本政治”的理論和實踐,它所產生的作用和影響,是不能用“好”或者“壞”這樣簡單的結論來概括的。它既有合理的、積極的,因而對山西社會的發展進步有促進作用和影響的一麵,也有不合理的、消極的因而對山西社會的發展進步發生阻礙作用的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