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2)
④個人獨資企業應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時製度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⑤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的生產發展,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水平。
當前個人獨資企業在發放職工工資中的突出問題是,克扣和拖延職工工資的現象十分普遍,嚴重地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因此,要嚴格執行《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職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的工資。
2.工資支付的保護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超過規定的發薪日期,從第六天起每天按拖欠職工本人工資額的1%賠償職工損失。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製度
對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限定和明確休息休假的權利,是實行全麵勞動保護的重要環節。個人獨資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製度,既滿足了勞動者休息的權利,又使其能在工作時間精力充沛地完成企業的經營任務。
1.實行日8小時和周40小時工時製
個人獨資企業應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製度。
2.節假日加班的限製和補償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法定的節假日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勞動者休息日加班而又得不到補休的,依照勞動法可獲得不少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依照勞動法可獲得不少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延長工作時間的限製和補償個人獨資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依法獲得不少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4.年休假製度
在個人獨資企業中,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三)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是指根據女職工生理機能的特點,對他們在勞動過程中所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是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勞動保護;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產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鍾;在哺乳期間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未成年工,係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勞動保護乃是根據未成年工的生理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在勞動過程中對他們采取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國家頒布實施的各種勞動法律、法規中,都明確要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等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和對未成年工身體健康特別有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點和從事夜班工作;適當縮短工作時間和給予一定時間的年休假等。個人獨資企業招收未成年工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四)勞動安全衛生製度
勞動安全衛生製度的實行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勞動安全衛生製度在勞動者的勞動保護中最為直接,也倍受關注。個人獨資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製度的內容有:
1.建立和完善勞動安全衛生製度
根據《勞動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製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必須為其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另外,對長期從事勞動條件較艱苦工作的職工,企業應通過崗位津貼等形式進行補償。
3.嚴禁違章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
個人獨資企業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勞動傷亡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社會保險
(一)社會保險的作用
個人獨資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目的是解決個人獨資企業職工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在失去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勞動機會)的情況下可以得到國家的保障,從而有利於社會的穩定,有利於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也使得人們摒棄國營和私營企業在勞動保險上存在差別的傳統觀念,鼓勵人們去個人獨資企業等私營企業就業,解決失業問題,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因而,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製度,對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養老保險
1.養老保險的概念
是指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製度。
2.養老保險的原則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助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等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麵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3.基本養老保險製度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
4.養老保險費的費率
個人獨資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人個人帳戶的部分)。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逐步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
5.個人帳戶
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
(三)失業保險
1.失業保險的概念
是國家通過立法強製實施,由政府負責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製度。
2.失業保險的範圍
根據1999年1月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無論單位生產經營狀況好壞,職工失業風險大小,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及其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這既是個人獨資企業及其職工的一項義務,同時也是職工失業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的前提。
3.失業保險費的負擔
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由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和財政補貼構成。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企業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獨資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在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為保險失業保險金正常支出,財政給予必要補貼。
4.失業保險基金的用途
失業保險基金首先用於保險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業保險金,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係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保險基金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可以部分用於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費用補貼。
5.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失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及本人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具備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應及時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經審核確認後,自辦理登記之日起,按規定的數額和享受期限,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四)醫療保險
1.醫療保險的概念
是指以社會保險形式建立的,為勞動者提供疾病所需醫療費用資助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
2.醫療保險的原則
我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原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3.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個人獨資企業基本醫療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率應控製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4.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個人獨資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人個人帳戶。劃人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個人獨資企業繳費的30%左右。
(五)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1.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種類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及其職工應當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險種。
2.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程序
(1)明確征繳機構。
社會保險費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由一個機構征收,既可是稅務機關,也可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論是上述機構中的哪一個機構征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都必須是一個機構征收;同時三項社會保險費也不能分別征收,隻能合並統一征收,在征收後,實行分賬管理。
(2)辦理保險登記。
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應該在規定的限期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地就是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所在地。
(3)主動申報納費。
繳費單位應按月主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並按時足額繳納。對本單位從業人員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要代扣代繳。
(4)接受監督檢查。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繳費單位應接受其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