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1)

一、個人獨資企業勞動管理概述

(一)個人獨資企業勞動管理的概念

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企業勞動管理是其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現代企業經營管理中,勞動者的素質以及勞動者能力開發的程度決定了企業的未來發展。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自己的勞動用工等權利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管理活動。除了企業自身的勞動管理外,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及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行政管理工作。

(二)個人獨資企業勞動管理的作用

(1)個人獨資企業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管理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和促使其履行勞動義務,有利於維護個人獨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2)個人獨資企業通過依法從事勞動管理,既實現自己的經濟目的,又保障了勞動者的各項權利。

(3)用法律手段調整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關係,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與所雇員工(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有利於形成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企業勞動製度。

(三)個人獨資企業勞動管理的內容

1994年7月通過的《勞動法》是我國現行企業勞動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據。根據該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勞動管理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工資、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工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以及勞動爭議等。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用工製度

在市場取向的改革目標下,我國現代企業用工製度正在逐步形成。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建立現代企業用工製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個人獨資企業的用工製度,是指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個人獨資企業的用工形式和勞動關係雙方依法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的總稱。

(一)個人獨資企業用工製度的含義

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自主用人,勞動者可以自主擇業,用工形式靈活多樣;企業與勞動者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其內涵為:

(1)國家對勞動用工實行宏觀調控,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通過立法規範企業的用人行為和勞動者的就業行為。同時,監督檢查企業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及時處理勞動糾紛,調整勞動關係。

(2)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自主用人,勞動者也可自主擇業。企業在符合國家法律的前提下,根據生產需要,自主決定用人的數量、形式、時間和條件;勞動者也可根據自己的專長和愛好,自主選擇就業崗位。

(3)用工形式靈活多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實行長期、短期、固定、臨時等多種用工形式,運用多種有利於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形式來保證現代企業勞動用工製度的運行,並獲得較高效益。

(4)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用工,無論是長期工或短期工、固定工或臨時工,都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全體職工都應用勞動合同來確立與企業的勞動關係。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用工形式

1.雇工數量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具體人數,由企業根據其生產經營的性質、行業和規模來確定,法律沒有做出硬性規定。需要指出的是,《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的獨資企業,要求其雇工人數必須在8人以上,隨著《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施行,這一規定將不再執行。

2.用工形式及其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用工形式主要采取合同工和臨時工兩種形式。

合同工是個人獨資企業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而招聘的,合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而臨時工是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用工的一種補充形式,用工時間短,季節性較強。在兩種用工形式上,可采取差異性的薪酬和福利待遇,臨時工的福利待遇和其他權利都較合同工要少,且穩定性也不如合同工。

3.嚴禁雇傭童工

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被生產經營單位招雇而從事某種工作並從被招雇單位領取相應報酬的自然人。國家嚴禁個人獨資企業雇傭童工。招用童工,不僅違反國家實行九年製義務教育的規定,而且有害於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個人獨資企業的長期發展也不利。因此,《勞動法》第94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個人獨資企業需要招收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需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批準,並依照法律規定保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

經營範圍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的個人獨資企業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他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和1996年5月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關於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全麵實行勞動合同製度的通知》,個體獨資企業與其職工應通過勞動合同來建立勞動關係。

1.勞動合同的訂立

(1)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勞動啥同的效力。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下列兩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的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合同應以書麵形式訂立,並需具備以下條款:

①勞動合同期限。即雇傭時間的長短。

②工作內容。即規定勞動者幹何工作,以及對勞動質量和數量的具體要求。

③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即個人獨資企業業主提供何種工作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

④勞動報酬。即關於勞動報酬的形式、構成、標準等。

⑤勞動紀律。即企業內部勞動紀律的種類和內容,執行勞動紀律情況的獎懲辦法等。個人獨資企業製定的勞動紀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與其相抵觸。

⑥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在法定終止條件之外的哪些情況下可以或應當終止的條款。

⑦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即關於違反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和個人獨資企業各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條款。

⑧雙方協議訂立的其他條款。

(4)集體合同。《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個人獨資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簽訂後應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天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的各項條款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2.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法》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在內的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具體規定。

(1)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個人獨資企業在勞動用工上的義務

個人獨資企業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在勞動關係上需遵守國家有關勞動法規,承擔下列相應義務:

(1)嚴格執行每天8小時工作製,按規定使職工享有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禁止任意加班加點;(2)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消除職業危害,減少職業病、勞動事故發生,搞好勞動保護,對女工要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3)按勞動合同的規定,發給職工與其勞動質量、數量大致相符的工資,並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不斷增加職工工資,實行男女職工同工同酬;(4)不得侵犯職工的人身權利,不得任意辭退職工,克扣工資,更不允許打罵工人。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保護

勞動保護製度涉及到個人獨資企業職工的工資待遇、工時和休息休假製度、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特殊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諸方麵的問題,同時也是個人獨資企業勞動管理的基本內容之一,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上起著重要的作用。

(一)工資待遇

保護勞動者有勞動的權利,更要保障勞動者勞動後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應該說是企業勞動保護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1.個人獨資企業工資收入的確定和管理

(1)投資人的工資收入。

確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工資收入的原則是,既要保證他們較高的工資收入,以鼓勵投資開辦個人獨資企業和企業擴大再生產,同時,也要對他們過高的工資收入進行必要的稅收調節。

根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工資,可以在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10倍以內確定。

企業的稅後利潤,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股份製企業一樣,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分別按30%、27%、18%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其他法人企業不同的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從企業取得的紅利收入,還要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職工的工資待遇。

按照勞動部勞政字[1989]5號文發布的《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有關個人獨資企業職工工資管理的規定主要有:

①個人獨資企業有權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②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判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男女應同工同酬。個人獨資企業的工資標準,由企業與職工代表或工會組織協商製定,並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後實行。

③每一職工的工資標準應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