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2)
④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漢語拚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⑤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由於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單獨投資設立、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就不應含有“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等字樣。同樣,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還應當與其所從事的營業相符合,名稱中確定行業或經營特點的字詞,不能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也不得脫離自身實際業務的規模而盲止追求“大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這是對投資人的出資要求,是指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向登記機關申報的以貨幣表示的資本總額。
(1)規定出資的必要性。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種營利性的組織(經營實體),其從事營利活動必須具有經濟基礎,如果沒有經濟基礎,就有可能產生欺騙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注冊資本)是個人獨資企業成立之初的經營資本,也是企業對外承擔責任的重要財產來源,它是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財產責任所需要的。另一方麵,規定出資是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監督管理的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沒有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的要求,但這並不等於企業的設立和經營不需要資金保證,也不意味企業登記不要登記注冊資本。事實上,在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承諾將投入企業的資本金,不僅是企業設立和經營的資本保障,也是登記機關據以登記的企業出資額。同其他企業一樣,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和生產經營需要一定的資金保證,企業設立需要資金,企業生產經營、采購原材料、招用職工、刊登廣告、推銷產品等都需要一定的資金保障,隻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對資金的需要比其他企業相對要小,同時為鼓勵中小企業投資者和其他有能力但一時缺少資金的人投資辦企業,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注冊資本的要求采取實事求是的態度,不規定最低限額,隻要求其保證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即可。
這裏還要討論的一個問題是,為什麽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規定最低注冊資金?這是與公司等其他法人企業在注冊資本上所不同的。這主要是基於以下幾方麵的原因:
(1)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沒有必要規定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在企業形態演變史上,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製度來源於法人所有權製度和有限責任製度,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一樣,並不是法人企業,企業的財產與投資人的個人其他財產是不可分割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一旦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投資人必須以自己的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也就是說,盡管個人獨資企業有自己的財產,有自己的名稱,但其最終的權利是由投資人來享受的,企業債務最終也是由投資人來承擔的,這較好地解決了企業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正是由於這一區別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特點,所以,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像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具備法人地位。因此,對個人獨資企業來說,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金並沒有實質意義,因為用於承擔責任的財產是投資人的全部個人財產而非企業注冊的資本。
(2)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在實踐過程中並沒有起到原先設想的作用。我國並沒有對注冊資本金嚴格的監督製度,所以實際執行中,包括公司在內的企業在注冊登記時,出資不實的現象十分嚴重。有的公司在注冊時登記的出資,在公司注冊後就很快被抽走了。所以問題的關鍵並不是要法律給出一個最低限額,而是應對虛假出資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給予處罰。《合夥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盡管沒有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金製度,但同樣規定,投資人應該向登記機關申報自己的出資,這個出資額必須真實,如果虛假將會受到處罰。
(3)不規定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有利於促進民間投資,增加就業機會。當前,我國經濟出現了需求不足、經濟增長趨緩、失業人口增加的問題,從長遠看,我國的就業壓力是很大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把發展非公有製經濟,發展中小企業作為發展經濟、增加就業的一個戰略方針。與國外相比,我國長期存在企業注冊登記手續繁雜、費用高的問題,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來說,法定注冊資本金可以說就是一個既沒有實質意義,又影響公民投資積極性的製度。有必要予以取消。不規定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與國際通行做法也是一致的。在德國,如果法律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金是違憲的,因為那樣做是剝奪了窮人投資的權利;在美國,設立企業隻需要繳納600~800美元的登記費就可以注冊,有些州甚至可以采取郵寄的方式注冊;加拿大也是這樣規定的。
(4)個人獨資企業是一種初級、原始的企業組織形式,對於資本的依賴程度不是很強,隻要能保證經營的最低需要即可。現今聞名遐爾的一家美國公司,創辦之初就是采用個人獨資企業形式,全部創辦經費隻有幾美元。憑著幾個美元打天下,到目前已積累到幾十億美元財富的事例就是對這個問題很好的說明。
(5)我國地域遼闊,地區差異較大,難以規定統一的最低資本金數額。例如,按沿海地區的標準確定,內地難以執行;而按內地的標準規定,對沿海地區則沒有什麽實質性的意義。另外,不同的行業和經營性質對注冊資金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不規定最低注冊資金額,有利於投資人設立企業,這對於鼓勵投資,促進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是指在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承諾將投入企業資本的總和,它既是企業設立和經營的財產保障,也是登記機關據以登記的企業注冊資本額。
當然,登記機關不僅需要對投資人在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申報的出資情況進行注冊登記,而且有義務對其申報的出資進行審查,如認為其不能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也可以要求其根據需要適當增加注冊資本金。對於違反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可以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3條的規定,分別給予責令改正、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2)出資方式。
出資方式,是指投資人投入企業資本的具體形式。投資人身份的複雜性,決定他們對企業投資方式的多樣性。為了鼓勵投資人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的出資方式沒有加以明確限製,允許投資人以貨幣以外的實物或財產權利進行出資。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人用以向個人獨資企業出資的可能是以下財產或財產權利:
①貨幣。貨幣是商品交換的一般等價物,用貨幣可以購買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必要條件,因而貨幣出資是個人獨資企業資本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投資人最普遍的一種出資方式。貨幣出資不同於其他出資,它可以構成個人獨資企業資本金的全部。投資人出資所用貨幣應是投資人自有的資金或歸自己獨立支配的資金。
②實物。實物即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實際物品,以實物出資即以企業經營所需的各種物品進行出資。實物出資的範圍比較廣,既可以是廠房、設備、專門設施,也可以是倉庫、運輸工具以及其他生產資料。實物作為財產出資後就由個人獨資企業支配。
與現金出資一樣,以實物出資的,投資人用以出資的實物必須為自己所有的或可以在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期間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實物財產,不能完全支配的財產,已設立擔保的實物,短期租賃他人的實物等,應該不得作為實物出資。
③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對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重要的生產資料。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針對土地作為重要生產資料的特點,我國憲法修正案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進一步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地土,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所以,作為對個人獨資企業出資的隻能是土地的使用權。當投資人以土地使用權申報出資時,應當向登記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書。同時,出資後還必須履行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④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人們的智力勞動成果在法律上產生的一種無形財產權利,它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權利,能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帶來較高的效益。投資人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也可用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
第一,商標專用權。即權利人對於自己創立的商標經依法注冊後,在一定期間內享有的排他性權利。商標專用權可以依法許可他人使用。
第二,專利權。即專利權人對於自己的發明創造、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等專用技術依法申請,並經專利機關核準後,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排他性權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
第三,著作權(版權)。即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的支配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第四,技術秘密。即技術秘密專有人持有的從事某種生產經譽的技術訣竅,外國習稱為KNOWHOW。應用這種技術訣竅能為企業某種產品的質量或風格帶來意想不到的效果,從而獲取較高的經營效益,如某種名酒的配方、各種烹飪決竅等,這些技術秘密通常不被外人所掌握。
知識產權還包括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法律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提供了相應的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0條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並在第40條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⑤其他財產權利。是指上述財產權利以外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如債權、有價證券等。
對個人獨資企業而言,由於法律未對投資人的出資嚴加限製,從而使得各種出資方式之間更加具有互補性,.在資源配置和經營條件的組合上更能適應經營的需要。關於出資方式,這裏還需要說明以下二點:第一,對於用貨幣以外的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應當由法定機構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登記機關也有權依法核實。第二,無論投資人以上述的哪一種方式出資,用以出資的財產和財產權利都應當是自己的或享有獨立支配權的合法財產和財產權利。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這是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目的和經營範圍,為保證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物質條件而規定的。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生產經營場所,是指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的處所,如辦公場所、營業場地、本廠、本店、分廠、分店、生產車間、銷售網點等。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這是作為一個經營實體的必要條件。首先它是企業對外聯係的需要,企業開展經營活動要采購原材料及各種生產要素,要出售產品,因而必然要與其他企業發生各種各樣的聯絡與交往,這種聯絡與交往要求企業必須有一個固定的場所。其次,個人獨資企業要具備固定的場所才能進行製造、加工、修理、谘詢、服務等生產經營活動,因此,生產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企業的立足之地。鑒於此,從事臨時經營、季節性經營、流動經營和沒有固定門麵的擺攤經營,不得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
與生產經營場所相關聯的另一個概念是“住所”。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企業住所是企業最重要的生產經營場所,但住所與生產經營場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可以有多處,可以與企業的住所在同一地點,也可以不在同一地點,並且可以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而增減和變動。個人獨資企業的住所隻能有一個,而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確定企業住所還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它是國家有關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和司法管轄、確定法律適用等的依據。
(2)有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是指個人獨資企業開展正常生產經營業務所需要的條件和設施,這些條件因企業從事的行業和經營不同而有所區別。例如,從事服裝加工,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周轉資金、廠房車間、技術工人、裁剪、縫紉和熨燙設備、服裝設計師、正常的原材料供應渠道等;而對於一個從事商業貿易的個人獨資企業而言,它需要擁有的必要生產經營條件是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辦公場所和電話、傳真等通訊設備。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必要的從業人員,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投資人以外的受雇於本企業的人員。個人獨資企業是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一種私營企業,招用一定的從業人員,是其從事營業行為的必要條件。一般來說,個人獨資企業從業人員(雇工)的來源有四類:一是個人獨資企業主的親戚;二是親朋好友介紹的人;三是村鄰、街坊;四是向社會公開招聘的人。此外,從業人員還包括家庭輔助人員。《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必要的從業人員”的具體人數沒有加以明確限製,這是與《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規定私營企業雇工必須在8人以上不同的。因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究竟需要多少從業人員,這應根據行業和經營特點以及企業規模來確定,既可以少於8個人,也可以多達幾十人甚至更多。個人獨資企業法作這一寬鬆規定,顯然有利於促進投資人興辦個人獨資企業。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範圍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範圍
經營範圍,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允許企業生產經營的項目和商品的類別。經營範圍是企業業務活動的內容,也是企業業務活動的範圍,它體現企業的民事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