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為了這片淨土——戒毒工作的運行機製(1)

《禁毒法》的實施,對於戒毒工作的依法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戒毒條例》的出台,使戒毒工作進入一個有章可循的發展時期,公安機關、勞教場所、社區的戒毒工作也進展順利,取得了一些新的成果和突破,如對吸毒人員的認識,對戒毒工作的支持,都有了新的認識和創新。但在戒毒工作中,還存在一些法律上和技術上的問題,社區戒毒的開展還不盡如人意,強製隔離戒毒工作還基本沿襲過去的方法和手段等。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些問題的嚴重性並加以認真的解決,勢必會影響到戒毒工作的開展。那麽,我國的戒毒工作如何運行,怎樣運行才能以有限的資源取得最大的效果?根據我國戒毒工作的實際,應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節)依法行政轉變角色

要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根據《禁毒法》和《戒毒條例》賦予戒毒工作的內涵,明確兩個問題:

(一)依法行政。《禁毒法》的實施,《戒毒條例》的頒布,為戒毒工作解決了在戒毒工作中存在的法律不完善的困惑,作為戒毒工作的實體法,使戒毒工作有法可依,可依法行政。但隨之而來的是不習慣,容易按常規辦事,按習慣做工作,這都是非常危險的,輕者影響工作,重者形成違法,影響戒毒工作的公眾形象,斷送戒毒工作的前途。所以,在執行《禁毒法》和《戒毒條例》的實際工作中,堅決做到:

1.法律意識要增強。首先,要明確戒毒工作就是國家的執法活動,它不是兒戲,更不是遊戲;其次,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據就是《禁毒法》及配套法規,作為戒毒工作者必須堅決依法辦事;再次,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執法行為要規範。在對戒毒人員實施戒治管理的工作中要以人為本,痛其錯,愛其身,管理的目的是為戒毒人員提供良好的秩序,而不是在管理中實施懲罰,是幫助戒毒人員戒掉毒癮,而不是在管理中放棄。要做到嚴寬結合,嚴在前,寬在後。文明與民主的管理,文明落實在管理上,文明又促進民主的落實,幫助他們在管理中逐步養成好的行為習慣,逐步過渡到文明的自我管理。從基礎工作著手,對戒毒人員的收治、管理、教育、戒治、醫療衛生、戒毒人員的行為等,都要做到規範、有序,建立起一整套規範的標準,並嚴格執行。隻有這樣,才能為戒毒人員提供一個有利於戒毒的環境,從而有利於戒毒場所的安全穩定,有利於戒毒人員良好行為習慣的建立與鞏固。

3.工作角色要轉變。這主要針對戒毒工作者,特別是戒毒工作民警而言。要做到多一些關心,少一些冷漠;多一些幫助,少一些指責;多一些指導,少一些說教。像父母一樣,關心他們的成長;像老師一樣,矯治他們的不良行為;像醫生一樣,醫治他們的創傷。在戒毒所,要實行嚴格管理下的寬鬆;集體管理下的民主;在個體管理中的引導。在社區戒毒(康複)中心,要實行民主管理中的嚴格,在戒毒工作者或自願者的指導下,逐步讓他們學會自我管理。總之,戒毒工作者要改變居高臨下的管理者角色,以平等、真誠之心幫助戒毒人員戒掉毒癮。

(二)轉型從業。隨著《禁毒法》實施後的戒毒工作形勢的變化,戒毒場所應該怎麽辦?筆者認為有兩個問題要解決:

首先是轉型。由單純的管理教育型向戒治型轉變。不僅收得下、管得住,還要在戒毒戒治的方法上、手段上進行探索,在戒掉吸毒人員的毒癮上下功夫,努力為他們的戒毒提供幫助。當然,這需要戒毒場所和戒毒工作者以極大的耐心和毅力,改變一些傳統的方法和手段,強化戒治,淡化教育,使戒毒場所成為戒治為主、教育為輔的戒毒場所。由行政的處罰型向矯治型的轉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最應警惕的是“二勞教”,吸毒人員就是“壞人”現象的滋生,避免像管“勞教”一樣管他們,教育他們,像打擊“壞人”一樣打擊他們。

其次是從業。從業有兩層意思,一是我們從事的是戒毒事業,要努力做到:傳統觀念要消除,包括對戒毒場所的定位,對戒毒專業人才的培養,對吸毒人員的認識,都要突破傳統的觀念,樹立戒毒場所就是《禁毒法》所規定的執行場所的思想。二是戒毒場所的領導及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知識,因為戒毒它本身就是一門專業,戒毒場所就是為戒毒人員提供戒毒服務的專業機構,是讓他們戒掉毒癮的地方,因此,戒毒的方法和手段要更新,要遵循戒毒的規律,走一條集管理、戒治、教育、醫療幹預為一體的綜合戒治的路子。

(第二節)戒毒工作的運行機製

《禁毒法》頒布後,沒有出現人們所期盼的戒毒資源的有效整合,也沒有較好解決戒毒體製的歸屬問題,並沒有人們期望的那麽完善。人們將希望寄予隨後由國務院頒布的《戒毒條例》上。這期間,公安的強戒所和勞教戒毒所已開始收治強製隔離戒毒人員,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先後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細化了《禁毒法》有關戒毒的規定,形成了公安強戒所和勞教戒毒所同為強製隔離戒毒所的現實體製格局。在《禁毒法》實施三年半後,終於盼來了《戒毒條例》的出台,但現實的戒毒體製格局已經形成,《戒毒條例》已不可能作出大的調整,隻是對已形成的戒毒體製格局做了確認和細化。《戒毒條例》確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體製中的不協調、不順暢,戒毒工作的有限資源難以發揮最大的效益,戒毒工作處於一種尷尬的狀態等問題未得到解決。為了整合戒毒資源,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使戒毒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需要進一步完善戒毒工作的運行機製。

一、戒毒工作各方的關係

理順戒毒工作運行機製的關係,有利於《禁毒法》的貫徹落實,有利於戒毒工作的開展,有利於整合戒毒資源。

我國《禁毒法》、《戒毒條例》規定,強製隔離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複的決定權均由公安機關決定,而又分別由基層政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三個部門來執行。社區戒毒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執行卻是政府機構或政府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與街道辦事處)。強製隔離戒毒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交由公安機關強製隔離戒毒所與司法行政部門的強製隔離戒毒所執行。同時,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又各自管理著戒毒康複所,而自願性戒毒機構則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

這樣的管理體製在運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各自為政,各為其主的現象,難以發揮有效的作用,特別是公安機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角色,嚴重影響執法的公正性和戒毒的有效性,不利於戒毒工作的有效開展,需要進行改革。

要形成公安管打擊,司法、衛生行政部門管戒毒的格局。我國毒情嚴重,需要公安機關肩負起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的重任。如公安應專注於治理毒品源頭。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的工作做好了,毒品減少了,就保證了一方平安,也為戒毒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保證,而不應分散精力,去關注戒毒工作。身兼數職在執法的公正上難以服人,在戒毒的工作上也難有突破。與其這樣身擔兩責,還不如做好專業,專司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的職能。強製隔離戒毒統一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兩全其美,何樂而不為。

《禁毒法》和《戒毒條例》規定,社區戒毒和社區康複由一級政府機構執行,但由政府的哪個機構執行不明確。應該明確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司法派出機構(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執行。因為,司法行政部門(特別是勞教場所)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勞教戒毒的豐富經驗,有一批專門從事戒毒工作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能集中精力搞好戒毒工作,也有利於裁判權和執行權的分離,保證執法的公正性。自願戒毒機構由衛生部門管理能有效提高戒毒工作的科學性,保證醫療戒毒的有效開展。同時,衛生行政部門要為司法行政部門的戒毒工作提供專業指導,負責指導司法行政部門戒毒專科醫院的業務,並納入衛生部門的統一管理。

要有效整合戒毒資源,形成有利於戒毒工作開展的格局。我國的經濟還不富裕,我們的戒毒資源還十分有限,必須整合。隻有戒毒資源的有效整合,才能發揮最好的效果。因此,(一)必須整合戒毒工作的體製,公安、司法、衛生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能,發揮戒毒資源的最大化。(二)必須整合戒毒工作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專長,取得戒毒工作的好成績。(三)必須整合戒毒的資金。要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集中資金辦成大事,切忌撒“胡辣麵”,更不能浪費資金,挪做它用。

二、戒毒的機構設置

合理設置戒毒機構,有利於戒毒工作機製的運行,也是做好戒毒工作的前提。要根據《禁毒法》、《戒毒條例》的有關要求及戒毒工作的實際,設置合理的、適應戒毒工作實際的相關機構。目前的現狀是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的強製隔離戒毒所基本沿襲了原有的機構和人員編製。這樣已經妨礙了戒毒工作的發展,需要改變這種現狀。

(一)成立戒毒管理局。在司法部下設戒毒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區成立戒毒管理局,專門負責全國及各省、市、自治區戒毒工作的管理及指導戒毒工作的開展。這樣設置理由有三點:

一是執法的嚴肅性。現行戒毒機構和管理較為混亂,司法部及有的省、市、自治區在勞教局加掛了“戒毒管理局”的牌子,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有的省、市、自治區至今由勞教局管理司法行政部門的戒毒工作。公安機關有的由監管處管理,有的由禁毒處管理。盡管在管理中實行單獨管理,強調與犯罪嫌疑人、勞教人員要區別對待,但實際上對犯罪嫌疑人員、勞教人員、強製隔離戒毒人員實行一樣的管理。這樣既影響執法形象,又不利於戒毒工作的開展,也可能在國際上造成負麵影響,弊多利少,國家的決策機關應慎重權衡,改變這種現狀。應抓住開展的司法體製改革,勞教製度改革的契機,專門設置戒毒管理局,統一管理戒毒工作。

二是工作的艱巨性。戒毒工作,是一項係統工程,是世界公認的,戒毒工作由一個部門統管,有利於協調方方麵麵的工作,整合各個方麵的資源,集中精力辦戒毒,使戒毒工作有一個質的突破。

三是人員的特殊性。戒毒人員是一批受社會歧視、家庭討厭、本人有怪癖的特殊人群,試想,沒有專門戒毒機構專心致誌的工作和努力,要讓他們改變行為方式,戒掉毒癮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二)設置強製隔離戒毒所或戒毒康複中心,而不是加掛強製隔離戒毒所的牌子,在強製隔離戒毒所內實行兩套馬車,一班人馬,即強製隔離戒毒所依法收治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由人民警察進行管理。根據戒毒工作的要求可設置執行科,主要負責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法律執行、行政管理。戒治科,主要負責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戒治工作和矯治工作。習藝及安全科,主要負責場所的安全及習藝安全和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習藝勞動。並設置戒毒社區若幹,主要負責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收治、戒治及管理。戒毒康複中心或戒毒專科醫院,主要由人民警察管理,但不著人民警察服裝。戒毒自願者也可以參加戒治工作,主要收治強製隔離戒毒將滿期,或已滿期即將回歸社會還將進行社區康複的戒毒人員,負責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與社會(社區)的銜接,模擬社區戒毒或引入社區治療和職業培訓,使他們在強製隔離戒毒所的戒毒成果得以進一步的鞏固,為回歸社會做好準備。

(三)設置社區戒毒,社區康複的專門機構。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是我國戒毒體係中的重要環節。戒毒人員通過社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社區康複,需8年的戒毒時間,基本符合戒毒的時間要求,戒斷毒癮的可能性也較大。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禁毒法》規定:對社區戒毒後複吸的送強製隔離戒毒,也就是說,送強製隔離戒毒的先決條件必須是通過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這樣就形成了社區戒毒後的再吸毒空間,鑒於目前的情況,社區戒毒後不再複吸的可能性很小,而複吸的可能性較大,應考慮對吸毒人員進行成癮評估後,對成癮者直接送強製隔離戒毒,在強製隔離戒毒後進行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形成一個戒毒由強及弱的“遞減”過程,形成一個完整的戒毒時間鏈條,使戒毒人員有足夠的時間戒毒。

戒毒人員的戒毒成果能否鞏固,取決於對他們回歸後的照管,這就是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可以把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打造成既能讓戒毒人員戒毒,又能讓他們就業的場所,為他們戒毒創造條件。

一要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管理。縣、區可由司法局,鄉鎮、街道可由司法所管理,配備專管幹部及社工進行管理。

二要有政府設置的專門就業場所或提供就業崗位,設置創業和救濟基金,為他們的生活創造有利條件。

三要有社會幫教。對吸毒人員來講,社會的態度,親人的關懷,對他們戒毒成功與否起著很大的作用。各級政府,社會團體要盡力幫助他們解決再就業和生活中的具體困難。要通過各種方式讓他們體會到社會的關懷、親人的溫暖,真正過上正常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