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第一章 商人出身的“千古一相” (2)

然而,把工商業者抬升到與“士農”並列的地位,在當時的士大夫階層並非共識,《國策》中記載姚賈與秦王的一段對話時,就說“管仲其鄙之賈人也。”對管仲的商人經曆頗為鄙視。管仲之所以能在齊國推行重商政策,除了他自身的經曆及有超越當代的見識之外,還與該國的傳統有關。《史記》記載薑尚建國之時,齊國土地貧瘠,人口稀少(“地瀉鹵,人民寡”),但是卻有近海之利(“帶山海”),於是,薑尚就根據當地的習俗,簡化禮數,扶持工商,發展捕魚和煮鹽業。因此,當代史家李劍農依據《史記》、《國語》和《左傳》中的記載斷定,中國商業之開化,當以齊為最早。

四民並列的另外一個重要意義在於,管仲從國家戰略的層麵上發現了工商業的盈利性,在西周時期,“工商食官”製度是從生產的角度來設計的,官屬工匠的職責是製造大型祭祀器皿和貴族專用器具,所以,可以做到美侖美奐,卻沒有成本的概念。而到春秋,工商業為民間服務的趨勢已然生成,而其贏利能力又大於農業,管仲顯然敏銳地發現了這一點。

除了四民分業和抬舉商人地位之外,管仲還是一個自由貿易主義者。

齊國地處海濱,漁業和煮鹽業從來發達,管仲規定,魚鹽可以自由出口,關隘隻登記而不予征稅,以便利諸侯各國。其他的出口商品也實行單一稅製,在關隘征過了的,在市場上就不再征了,反之亦然。

對於前來齊國做生意的商人,他更是大開國門,無盡歡迎,提出“空車來的不要去索取稅費,徒步背東西來的不要去征稅,這樣來的人就會越來越多。”他還專門設立了招待外國商人的客舍,每三十裏有一處,來一乘車的外商供給本人飯食,來兩乘車者供給馬的食料,來三乘車者更要供給仆人的飯食。從此,“天下之商賈歸齊若流水。”

為了活躍市井,管仲甚至首開國營色情業。他在都城臨淄辦了七間官辦的妓院(時稱“女市”),每一間有妓女(時稱“女閭”)一百人,共700人,後來又增加到2000人。管仲以此吸引國際商旅,並大收其稅。後來的色情業者因此奉管仲為保佑平安的“產業始祖”,清代紀曉嵐在《閱微草堂筆記》中便稱,“娼族祀管仲,以女閭三百也。”

如果從管仲的自由貿易政策進而推斷認為他是一個自由主義經濟學的信奉者,那就大錯特錯。事實上,管仲是中國最早的中央集權主義實踐者,在放活微觀的同時,他十分強調政府對經濟的宏觀管製,而其手段則是從財政、稅收和價格三方麵入手。在這個意義上,管仲實行了中國曆史上的第一次經濟大變法。

管仲對後世影響最大的製度創新是鹽鐵專營,它幾乎成為中國式中央集權製度的經濟保障。

齊桓公與管仲多次切磋富國之策,齊桓公建議對房屋樓台、樹木、六畜、人口征稅,管仲一一否定,在他看來,稅收是有形的,直接向人民收取財物,自然會招致人民的不滿。最好、最理想的辦法是取之於無形,使人不怒。據此,管仲提出了“寓稅於價”的辦法,把稅收隱蔽在商品裏,實行間接征收,使納稅者看不見、摸不著,在不知不覺中就納了稅,而且不致於造成心理上的對抗。在具體的辦法上,管仲給出了簡單的七個字:“唯官山海為可耳”――隻要把山、海的資源壟斷起來就可以了,山上出鐵礦,海裏產海鹽,是為鹽鐵專賣製度。

在農耕時期,鹽和鐵是最為重要的兩大支柱性產業,無一民眾可以須臾離開。更重要的是,這是唯一的工商合營產業,其原料得自天然,有壟斷經營的優勢,從業者一麵自製商品,一麵自行販售,商業資本與產業資本展轉變化,繁殖累積,其財勢不可阻擋,古往今來,中西各國,它都是產生巨富的產業領域。自西周以來,就有一些諸侯國將鹽鐵經營收歸國有,然而從來沒有人將之視為國策,絕大多數的治國者仍然以征稅――特別是農業稅為國家最主要的收入,其區別僅僅在於,是按人頭征收還是按土地麵積征收。管仲最大的創新在於,他在稅賦收入之外增加了專營收入,並將之製度化。

管仲以鹽和鐵的專賣收入做過舉例說明。

他說,萬乘之國的人口約為千萬,如按成人征人頭稅,應繳納者約為一百萬人,每人每月征三十錢,為三千萬錢。如果進行鹽的專賣,每升鹽酌量提價出售,每月可能得到六千萬錢,就可望得到一倍於征人頭稅的收入。而在表麵上,政府確乎不曾征稅,不致引起人民的“囂號”反對。不僅在國內如此,還可運鹽出口而獲取重利,這等於煮沸取之不盡的海水就可以迫使天下人向齊國納稅,即“煮沸水以籍天下。”

鐵的專賣也是一樣。管仲說,大凡一個農戶,無論是從事耕作還是做女工,都需要針、刀、耒、耜、銚、鋸、錐、鑿等等鐵製工具,隻要在一根針上加價一錢,三十根針就可收三十錢,即等於一人應繳的人頭稅了,由此類推,則全國收入總數亦不下於人頭稅的征收總額。表麵上,國家並沒征稅,實際是“無不服籍者。”

管仲提倡鹽鐵專營,但不是主張政府親自下場,創辦國營鹽場或國營鐵廠——後世之人學管仲,認為專營就是國營,多入歧途。

比如鹽業。齊國濱海,是產鹽大國,食鹽是最有競爭力和價格話語權的戰略商品。管仲實行的是專賣政策,開放鹽池讓民間自由生產,然後由國家統一收購。《管子·戒第》和《管子·輕重甲》中記載了當時的景象:鹽池開放後,煮鹽之人紛至遝來,四個月內就得鹽三萬六千鍾,為了維持國家對鹽的壟斷權,防止鹽價因生產過度而大跌,管仲隨之下令,對煮鹽的時節進行控製,隻準在頭年的十月到第二年的正月這四個月的農閑季節煮鹽,到了孟春二月,農事開始,就不許聚眾煮鹽。由於控製了鹽業的銷售和產量,進而控製了價格,齊國的鹽銷售到國外去,可以抬高到成本的四十倍,國家和商賈都得利頗豐。

在冶鐵業上,管仲實行的是國有民營。他首先嚴厲地強調了國家對所有礦山資源的壟斷,所謂“澤立三虞,山立三衡”,他出台法令宣布,隻要一發現礦苗,就馬上要由國家保護和封存起來,有敢於擅自開采者,左腳伸進去的,砍左腳,右腳伸進去的,砍右腳。

在壟斷了資源之後,管仲又控製了鐵器的定價權,並對所生產出來的鐵器進行統購統銷。在這些前提之下,管仲開放冶鐵作坊業,允許由民間商人自主經營,其增值部分,民商得七成,政府得三成。管仲反對國家自行冶鐵的理由是,“如果派服刑的犯人去冶鐵,一定會逃亡而管不住,如果派平民去,就會抱怨政府,到時候邊境有難,誰也不願意為國家打仗。所以,不能為了冶鐵而造成國民的分裂。”由政府控製專營權,然後把經營權下放給民間商人,以一定比例分配利潤,這就是後世非常流行的“資產國有、承包經營”的雛形。

鹽鐵專營的做法並非始自管仲,卻是在他那裏形成了製度化並取得顯著成效,它對後世政權的影響產生了重大且根本性的影響。我們將在日後的敘述中一再涉及這一話題。它形成一種獨特的中國式經濟製度――國家通過控製關鍵性生產資料以增加收入,以此形成一種與稅賦收入並行的專營收入,從而擴大收入、增強管製經濟的能力。從管仲的論述中可見,他事實上是將鹽鐵的專賣看成為“間接稅”,或者說是“變相的人頭稅”――因為鹽鐵的不可或缺性,國家通過對之的控製,實際對每一個人變相地征收了“稅賦”,而在表麵上,民眾似乎沒有納稅。這種“巧妙”曲折的治國理念一直延續數千年,其實正是中國與西方諸國在經濟製度上的最大差異所在。

在西方的經濟理論中,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甚至唯一來源是稅賦,如卡爾·馬克思所言:“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即便在當代的製度經濟學理論中,這一定義也未有改變,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道格拉斯·諾斯便論述說,政府是“一種提供保護和公正而收取稅金作為回報的組織,即我們雇政府建立和實施所有權。”

然而從“管仲變法”之後,中國的政府收入則由稅賦收入和專營收入兩項構成,後者的實現,正是通過控製戰略性的、民生必需之物資,以壟斷專賣的方式來達成的。在這種體製內,政府其實變成了一個有贏利任務的“經濟組織”,從而也衍生出一個根深蒂固的治理思想,即――國家必須控製“關係到國計民生的支柱性產業”,國有企業應當在這些產業中“處於主導地位”。

在這種經濟環境中,國有企業是那種“看上去象企業的政府”,而政府則是那種“看上去象政府的企業”。當它們從各自的利益訴求出發,成為微觀經濟領域中的逐利集團時,民營企業集群則被間夾其中,進退失措。這一中國式經濟體製延續千年,迄今未變,而管仲,正是“始作俑者”。

由於在鹽鐵專營中獲得了巨大利益,相對的,管仲在其他產業的稅收上就表現得非常寬厚。

在重要的農業稅上,兩年征稅一次,大豐收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五,中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下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五,如遇饑荒,則免稅。這一稅率,日後也成為很多朝代的稅賦計算方式。此外,管仲還建立了國儲糧製度,國家采購囤積了大量糧食,其數量足以控製市場糧價的波動,以達到豐饑平衡的功效。管仲對糧食十分重視,他不容許任何人操縱糧價,嚴禁在饑荒之年利用糧食買賣“兼並”農民,糧價波動必須由國家掌握,在農耕年代,這一見解無疑非常重要。

在進出口貿易上,除了魚鹽出口免稅之外,其他商品的關市之征,僅為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稅率。齊國強盛起來之後,管仲甚至以霸主身份統一各國的關貿稅賦,公元前679年(齊桓公七年),齊國會盟各國諸侯,達成關稅協定,市場交易的稅賦為百分之二,進出口關稅為百分之一。(“市賦百取其二,關賦百取其一”)第二年,再度會盟諸侯,規定與會各國要修建道路,偕同度量標準,統一斤兩稱數。(“修道路,偕度量,一稱數。”)管仲的這些做法,好比是在創建一個區域經濟的關稅同盟體,在兩千多年後的今天看來,仍然是國際貿易的遊戲慣例,毫無落後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