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第九章 虛弱的繁榮 (3)

也就是說,國有資本與民間資本在產業上的“楚河漢界”,在宋代就完全地分割形成了,這一傳統,衍續到了今天。這也就可以解釋汪聖鐸的那個疑問了,為什麽在工商如此繁榮的宋代,卻無法誕生司馬遷在《貨殖列傳》中記載過的那些巨商。

在確立了嚴格的國有專營製度之後,宋代對違法進入禁榷領域的民間資本采取了十分殘酷的政策。宋太祖一方麵大幅度的減稅輕賦,同時則發布法令,商人私自販運礬超過一兩、私自銷售礬超過三斤者,處死;煮堿達到三斤者,處死;私自釀造酒曲達15斤者,處死;販運私酒運進城達三鬥者,處死;私自販鹽十斤者,處死。對於茶稅,則規定每一貫錢都要上繳給中央——“茶利自一錢以上皆歸京師。”

此後的曆代皇帝都一再重申有關禁令,在這一方麵可謂是不遺餘力。《宋史·劉蟠傳》還記載過這樣一個故事:轉運使(掌管地方財賦和漕運的長官,相當於現在的副省級官員)劉蟠接受皇命巡查淮南地區的茶葉專賣工作,當地私自販茶的民眾很多,劉轉運使就騎著一匹瘦馬,假裝成商人,到民眾家裏去購茶,民眾不疑,拿出茶葉給他,此時,立即有人破門而入,繩之以法。

當國有專營的“圍牆”被高高地築壘起來之後,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如何經營這些被壟斷起來的資源。宋代的辦法是兩個,一,公開允許官員經商;二,對民間商人進行授權經營。

在曆代開國皇帝中,惟一公開放縱乃至鼓勵官員經商的,是宋太祖趙匡胤。

宋朝立國之後,官員的收入很低,縣令的月薪隻能買十斤羊肉,其中三分之二還折算成茶、鹽、酒等生活必需品,因此王安石曾經評論說,“現在的官吏俸祿太低,家裏的人口稍稍多一些的,如果不經商務農,都沒有辦法養活下去。”低薪不足以養廉,這是舉世公論,唐代的時候,李世民想出了“公廨錢”這個怪招,宋代沒有這一製度,所以,官員們就隻好自開門庭了。

同時,因為觀念大開,士大夫不再以經商為恥。清代學者沈垚描述宋代的這一社會風尚變化時說,“(宋代的)士大夫兼營經濟事業,才能夠養家,這是與以往完全不同地方。當官的與平民爭利,而沒有當官的書生又必須先有農商之業,有了養家糊口的金錢,才能夠專心於科舉考試。於是,工商業急速發展,商賈的勢力越來越大。一個家庭之中,父親和兄長經營工商業,子弟們則專心讀書,以求仕途上的進步。自古以來有四民分業的規矩,現在四民不分,古代士人的子孫世代為士人,現在,商人的子孫才能夠成為士人,這是宋代之後直到明清,最大的變化。”

這段評論可謂是非常的精道,它其實指出了一個十分重要事實:中國的經濟型態,由先秦到漢初是貴族經濟,演進到東漢至魏晉南北朝,成為了世族經濟,進入隋唐之後,日漸呈現出“士商合流”的趨勢,到宋代,終於定型為士紳經濟,曆一千年左右的演進至此,其後再無進步。這三種經濟型態從本質上來說,都是官商經濟。

台灣學者全漢升對宋代經濟史有深厚研究,在《宋代官吏之私營商業》這篇論文中,他用大量史料證明,宋代官員利用國有專營製度,以公為名,行私之實,蔚然成風。據全漢升的考據:在茶業方麵,“宋代私賣茶的官吏,以主管茶政的人為多”、“宋代邊吏常常私營茶葉”;在鹽業方麵,“宋代官吏私營鹽業之風甚盛,其經營者不但有地方官,更有主管鹽政的當事人,而且包括當時的宰相及將帥等”;在酒業方麵,“北宋官吏私營酒業的風氣,以仁宗時為最利害”,到了南宋,連全國最高財經長官、資政殿大學士葉夢得都私開酒肆;在木材業方麵,“當時的達官貴人多半遣人至陝西秦、隴間購買竹木,免稅運回汴梁,高價出賣,以取厚利。”

全漢升還總結出了官員經商的六個“特異的地方”,包括:以公款做資本、以公物作商品或商品原料、以官船販運、利用公家的勞動力、籍勢賤買貴賣或加以壟斷、逃稅。這六點當然是古往今來所有官商經濟、共同的“特異的地方”。

另據胡寄窗的考據,宋代是一個“不抑兼並”的王朝,對土地兼並采取了放縱的政策,因此,權貴家族——所謂“官品形勢之家”——占據了天下一半的土地,一個郡縣之中,五到六成的土地及財富集中在少數官宦家族手中。

正因為有如此蓬勃且放肆的權貴經濟,所以,宋代高官中的巨商不枚勝舉。趙匡胤最重要的謀臣、號稱“半部《論語》治天下”的宰相趙普,就靠經商大發其財,他在京師及主要城市廣設邸店,以謀巨利,有人多次告他的禦狀,趙匡胤總是一笑置之。汪聖鐸考據出的“宋代知名度最高的商人”——或可謂“北宋首富”——朱勔,正是靠公私通吃而發家的,當時是宋徽宗時期,這位寫得一手好書法的皇帝癡迷於奇花異石,朱勔就奉皇命,到江南一帶搜求花石,用船從淮河、汴河運入京城,號稱“花石綱”。這一搜求行動連年不絕,百姓備遭其苦,導致江南一帶的中產之家幾乎全都破產,甚至賣子鬻女以供索取,後來在浙南爆發方臘起義,即以誅殺朱勔為號召。此人後被皇帝處死,沒收家財,金銀細軟不計其數,單單是名下的田地就有三十萬畝之多。

對於官員經商,趙匡胤放得最寬的竟然是帶軍的將領,史書上說,太祖拉攏和控製各路高級將領的辦法,就是讓他們靠經商來發財。

石守信是趙匡胤帳下最寵信的大將,“杯酒釋兵權”時,第一杯酒就是請他喝的。被奪去兵權後,石某就專心於發財一事,《宋史·石守信傳》說他“多次出任各地的節度使,專心賺錢,積累財富以巨萬計。”,他和兒子石保吉曾經動用全副武裝的軍隊為自己運糧營利。

宋初還有一位大將李漢超,常年征守關南,朝廷給他充足的軍餉,還經常予以獎勵,可是這位老兄仍然私自經營各類禁榷的專賣商品,還逃漏稅金。有人告到朝廷那裏,趙匡胤讓他把私自經營的數目全部報上來,然後大筆一揮,免除了所有的關稅。此後,諸將效法李兄,終不可遏。這樣的故事光光鮮鮮地出現在史書中,當然讓後人瞠目結舌。

如果說官員經商是一次體製內的權貴狂歡,那麽,政府對民間商人的“授權經營”則是官商經濟的另外一翼。

在國有專營體製方麵,漢、唐兩代政府主要實行了兩種經營模式,一是桑弘羊式――成立國營企業加以壟斷經營,二是劉晏式――國家控製資源,以定向授權的方式向民間開放。到了宋代,則在牌照製度上又有了創新,在當時有兩種模式,一曰“買撲”,一曰“鈔引”。

“買撲”類似後世的招標承包製,從字麵上看,“買”即為買賣,“撲”即為競爭。政府拿出一塊資源,向民間公開招標,價高者得之。招標辦法有很多種,最普遍的是“實封投狀法”,也就是現在的暗標製,具體做法如下:官府在鬧市區招貼榜單,寫明拍賣的內容,任何民眾都可以投標,大家把標的寫在紙上,投進一個箱子裏,過若幹天後,公開唱票,投標價格最高的人中標,如果有兩個人價格相同,先投標的人勝出。一般而言,承包期限為三年,中標者需每年繳納一次承包款。除了這種暗標製,還有明標製,時稱“明狀買撲法”,那就是大家公開喊價,高者得之。在宋代,實行“買撲”的產業很多,如酒、醋、礦場(坑冶)等等,甚至連河渡的稅收也進行公開拍賣。

在《宋會要輯稿·食貨》中有過這樣的一段記載:景祐元年(1034),朝廷下令各地的酒業買賣允許私人承包經營,因為這一業務的承包額較大,必須有十戶以上的商客聯合起來才可以競標,而應標者先要把自己的優質資產――主要是鬧市中的店鋪拿出來抵押,並預交一年的承包款。從中可以看到,在宋代,資本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已有分離,合夥製有了有限責任製的某種萌芽,合夥也形成了區別於合夥者個人的團體性。

“鈔引”類似於後世的特許經營製,主要出現在暴利性較高的鹽業,它是對劉晏鹽政的進一步完善,簡而言之,就是商人先向官府繳納一定數量的錢物換取憑證——時稱“交引”、“鹽鈔”,拿憑證到指定機構支取食鹽,再到指定地點銷售。官府對鹽商的銷售區域範圍進行了嚴格的管製,所有的食鹽都必須被裝進有官府統一製作的“鹽袋”,鹽商到倉場裝鹽時不得自己封口,販運到指定銷售地區後,還須由當地稅務“驗引驗封”,食鹽銷售完畢後,鹽袋必須在五天之內繳納當地官府,在官員的監視下燒毀。

因為食鹽是農業社會最重要的民生必需品,獲得經營權的商人就如同得到了一筆財富,所以,“鹽鈔”成了一種硬通貨——以鹽為本位的“類貨幣”,在當時就出現了以買賣鹽鈔為主的各類交易市場――專業商鋪、交引鋪和買鈔場。後世把貨幣稱為“鈔票”,始自於此。

“買撲”和“鈔引”的誕生,是工商經濟發展的一個製度性進步,它使得政府在獲得壟斷性利潤的前提下,開放流通和開采領域,激活了市場的能量,宋代民間工商業的繁榮與此大有幹係。

不過同時,它又是一種十分典型的官商經濟,處在被授權地位的民間商人集團徹底喪失了對重要產業的控製權,國有資本在關係到國計民生的支柱性產業中牢牢地掌握了資源權、定價權和分配權,薑錫東在《宋代商人和商業資本》一書中證明,“鈔引製度之下的鹽商很不自由,政府仍然程度不同地介入、控製其批發、運輸、銷售諸環節,從而使鹽商的盈利活動和盈利比率大受限製。”

更為關鍵的是,這種定向授權的方式營造出了一個巨大的尋租空間,眾多學者的研究表明,那些能夠獲得“買撲”和“鈔引”的商人大多與官府權貴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有很多甚至就是官員的直係親眷或屬下。

由以上敘述,我們可以得到兩個重要的結論:

其一,宋代的經濟製度創新是前朝所未見的,它在宏觀經濟、產業經濟乃至企業製度方麵都出現了重大演進,大一統中央集權製度下的工商製度建設,在此時基本定型。宋代的官商經濟模式已經實現了“標本化”,其後一千年,無非是這一“標本”的極端化和惡劣化。

其二,自十三世紀之後,中國人口超過一億,成為地球上的第一個億級大國,也是從此之後,科技創新幾乎停滯,“四大發明”全數在之前出現。布羅代爾對此的解釋是,“人口的眾多導致了中國不需要技術進步。”而這顯然是不完整的,一個更重要的事實是,帝國出於統治的需要,實行了大陸孤立主義政策,產業革命再無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