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第五章 墨子及其構建的墨家哲學 (3)

後期墨家認為,辯論的根本目的是要“明是非之分”,“明同異之處”以“決嫌疑”。因此,辯論必須以客觀事實為根據,遵循一定的邏輯原則。在《小取》篇中,後期墨家對辯論的一些基本邏輯原則作了說明。第一條是:“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這是說辯論時必須了解所辯論的事物的情況,符合客觀實際,同時要充分了解對所辯論事物的各種意見的同異。第二條是:“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這是說,使用的名詞或概念,必須要能反映客觀的實際內容,命題或判斷(“辭”)要正確地表達其含義(意),論證(“說”)要有充分的根據(“故”)。第三條是:“以類取,以類予。”“類”是表示同類事物的共同概念。這是說,在辯論時要遵守類概念的原則,在同一類概念中選取已知部分提出例證(“取”),同樣依據同一類概念進行推論(“予”)。後期墨家很重視邏輯上的類概念,認為隻有同類才能相類比,互相推論。把不同類的事物或概念硬拉在一起相比或進行推論,是根本錯誤的。第四條是:“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力。”這條要求辯論者不要把自己的意見強加於人。自己所承認的不可非難別人承認,自己不承認的也不可要求別人承認。

在此基礎上,後期墨家對概念、判斷、推理等邏輯學上的一些基本範疇做了深入的研究。

關於概念,後期墨家首先用唯物主義觀點肯定,概念是表示客觀事物的,他們認為:“所謂,實也;所以謂,名也。”這就是說,“實”是客觀對象,是第一性的;名詞,概念是表達客觀對象的,是第二性的。上麵說到的“以名舉實”,所謂“舉”,《經上》說“舉,擬實也”,就是模擬客觀對象的意思。後期墨家還認為名詞、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屬性,隻能存在於事物之中,而不能離開具體事物獨立存在。因此,他們批判了公孫龍所謂事物屬性或概念可以獨立“自藏”的客觀唯心主義。他們反對“離堅白”的觀點,認為“堅”,“白”是聯係的。他們說,“堅”,“白”兩種性質,隻有分別在不同的事物中才是互相分離的,如果同在一塊“石”中,那“堅”、“白”、“石”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他們批判公孫龍“自藏”的觀點說,所謂得“白”時無“堅”,得“堅”時無“白”,那隻是由於感官的不同,因而得到的感覺不同。這對某一感官來講,隻有“知”與“不知”的區別,而絕沒有存在或不存在的區別。

後期墨家對概念的分類也做了研究。他們把概念分為三類:“達”、“類”、“私”。“達”是指最高最普遍的名詞或類概念,如“物”這個名詞或概念,包括了所有的事物。“類”,《經說上》中說:“命之馬,類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這是說,“類”是指一般的同類事物的共同概念,例如馬這個概念包括一切馬。“私”,《經說上》中說:“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於是實也。”這是講的專指某一事物的專有名詞或個別概念。這種不同等級的類概念,後期墨家認為是有類屬關係的。所以他們批判公孫龍“白馬非馬”。他們說:“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驪(黑色)馬,馬也。乘驪馬,乘馬也。”這是說,不管馬的顏色是白的還是黑的,都包括在馬一類中,所以馬的概念的外延應當包括白馬、黑馬——一切馬在內。乘白馬也好,乘黑馬也好,應該說都是乘馬。後期墨家概念分類的思想,對以後荀子的邏輯思想有很大的影響。

關於判斷,後期墨家認為,判斷是用來表達客觀事物或思想的確定含義的。即所謂“以辭抒意”。他們對判斷也進行了初步的分類。例如提出“盡”、“或”、“假”等幾類判斷。“盡”,在《經說上》中說:“盡,莫不然也。”這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全稱判斷,或選言判斷中的窮盡形式。關於“假”,《小取》篇說:“假者,今不然也。”“今不然”是指目前還不存在的情況,也就是一種假設,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判斷。“或”,《小取》篇中說:“或也者,不盡也。”這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特稱判斷,或選言判斷中的不盡形式。

後期墨家還認為,要得到正確的判斷,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正確的推理,即所謂:“夫辭以故生,以理長,以類行。”“故”是指判斷的理由、原因。後期墨家認為,“故”有兩類,“大故”和“小故”。《經說上》中說:“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這是說,有了這個條件,並不一定就產生那種現象,但是沒有這個條件,則一定不能產生那種現象。這是說的事物或現象產生的必要條件。“大故”,《經說上》中說:“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這是說,有了這個條件,就必然產生那種現象,沒有這個條件,就必定不能產生那種現象。這是講事物或現象產生的既必要又充分的條件,或各種條件的總和。上述《大取》中講的“以理長”,“以類行”都是作判斷過程中要遵循的正確推理方法。

關於推理,後期墨家有相當細致的研究。除前麵已提到的“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等原則外,他們在《小取》篇中還提出了“效”、“辟(譬)”、“侔”、“援”、“推”等幾種推理方法。

“效”,《小取》中說“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就是樹立一個標準或公式(“法”),其他事物根據這個標準或公式去仿效,進行推論。例如,《經說下》中說:“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這是說,隻要是“方”的東西,不管是木材還是石頭,都可以包括在其中。按照這種辦法去推論,凡是結果符合大前提的,就叫做“中效”,這個判斷就是有效的;反之,就是“不中效”,其判斷則無效。這種推論方法相當於形式邏輯中“三段論”式的演繹推理。

“辟”,就是譬喻。即用另外一個具體事物來說明這個具體事物。《小取》中說:“辟也者,舉也(他)物而以明之也。”

“侔”,《小取》中說:“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即用兩個相等的判斷進行直接對比而得出結論的一種推理方法。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直接推理。

“援”,《小取》中說:“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這是引用對方與自己相同的論據作為前提,進行推論的方法,也有援例作論證的意思。

“推”,《小取》中說:“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他者同也,吾豈謂他者異也。”這是從已知事物推出尚未知事物的辦法。這相當於用類比法進行的歸納推理。關於“推”的方法,曆來有各種不同的解釋,有些學者認為是演繹法,有些則認為是演繹和歸納的綜合應用等。“不取”是未知事物,“取”是已知事物,“予之”是進行推論。拿未知事物與已知事物進行“同”、“異”的反複比較,推論出“同”或“異”的結論。

後期墨家還講道,在推論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各種複雜的情況,例如,有時結論是相同的,而論據則不一定相同;有時觀察的是同一個事物,而得出的結論卻不一定相同;有時前提和結論是一致的;有時則前提和結論是不一致的……所以,他們認為,在運用邏輯推理時,必須十分注意,防止產生離開事物或論題的本旨而轉向詭辯。

但是,後期墨家雖然提出了這些注意的問題,而當他們在運用這些邏輯推理時,也還產生了許多的錯誤。如他們雖然批判了公孫龍“白馬非馬”,而他們自己卻又得出了“殺盜非殺人”的錯誤結論。這正如荀子批評的是犯了“惑於用名而亂名”的錯誤,還是掉到了脫離實際的純概念遊戲中去了。

後期墨家在批評惠施、公孫龍等邏輯理論的錯誤中,大大發展了唯物主義的邏輯理論。後期墨家的唯物主義認識論和邏輯理論是富於戰鬥性的。他們對以前的唯心主義學派進行了一定批判的同時,他們的唯物主義哲學對以後荀子、韓非等唯物主義思想家,也有很大的影響。

六、“循所聞而得其意”的認識論

後期墨家根據當時自然科學的知識,對一些重要的哲學範疇作了唯物主義的說明。例如,他們對時間、空間、運動等範疇,都有比較深刻的見解。對於時間範疇,他們說:“久(時間),彌(包括)異時也。”《經說上》中又解釋道:“久,合古今旦莫。”即是說,時間範疇是包括一切具體的時間,如古今早晚等。關於空間範疇,他們說:“宇(空間),彌異所也。”《經說上》中解釋道:“宇,蒙(包括)東西南北。”即是說,空間範疇是包括一切具體的場所,如東西南北等。至於運動則是事物在時間和空間中的變遷,運動離不開時間和空間。他們曾舉人行路這種運動為例來說明運動範疇的內容。他們說:“行者,必先近而後遠。遠近,修也(距離);先後,久也(時間)。”這就是說,運動必然有先後、遠近的變化,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的運動。後期墨家在這裏講的雖然還隻是最簡單的運動形態,即機械運動,但他說明了運動與時間、空間的統一關係,這在古代是十分可貴的樸素唯物主義思想。

後期墨家發展了古代唯物主義的認識論。他們充分肯定人是能夠認識客觀世界的。他們認為,人的生命就是形體與精神活動的相結合,“生,刑(形)與知處也。”人的認識活動,是人所具有的一種能力。進一步,後期墨家明確指出,僅有這種認識能力,還不能形成人對客觀事物的認識。《經說上》中說:“知,材也。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這是說,人具有認識的能力,隻是可以有認識事物的主觀條件(“所以知”),但不一定能達到對事物的認識。他們舉眼睛的例子說,眼睛有看東西的功能,如果你沒有去看東西,那就達不到“明”的認識。

所以,人的認識能力還必須與外界事物接觸以後,才可能形成人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後期墨家說“知,接也,”認為認識就是與外界事物相接觸。而且,這是形成認識的更主要方麵。後期墨家在這點上繼承了墨子重視感覺經驗的特點。他們認為一切認識必須通過感官的感覺才能得到,即使有些知識不是由當前感官的感覺得到,那也是由於經驗積累的結果。例如,《經下》中說:“知而不以五路,說在久。”《經說下》中解釋說:“智,以目見,而目以火見,而火不見。惟以五路智。久,不當以目見,若以火見。”這是說,對時間的認識,不是用“目”這樣的感官所直接得到的,而是經驗積累和概括得到的。

根據這一思想,後期墨家把知識來源分為“親知”、“聞知”、“說知”三類。“親知”,就是親身通過感覺得到的知識。“聞知”,是由傳授得來的知識,這裏又分為直接傳授(“親聞”)和間接傳授。“說知”則是指用推理的方法得到的知識。

後期墨家沒有停留在感性認識階段上,他們認為,感覺經驗隻是認識的一個方麵。他們說“知也者,以其知遇物而能貌之”,意思是說,感覺經驗是通過人的認識能力得到事物表麵形象的認識。這種認識是很不夠的。因此,後期墨家提出,必須“循所聞而得其意”,也就是說,要根據感官得到的感性認識,深入一步去認識事物。這種深入一步的認識,後期墨家認為要依靠心的思慮作用。“心”的思慮作用不是憑空而來的,他們說“慮,求也力”,即思慮也是對外物的一種考察。後期墨家堅持了唯物主義經驗論的認識論,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墨子的狹隘經驗論傾向和錯誤。這對古代唯物主義認識論的發展有著重大的意義。後期墨家在當時自然科學的基礎上,對睡眠、做夢等現象也作了樸素的唯物主義解釋。他們說“臥,知無知也”,意思是,睡眠是知覺能力暫時停止活動的狀態。又說“夢,臥而以為然也”,這是說,做夢是把睡眠時產生的幻覺當做是真實的。這些樸素的唯物主義觀點,對打擊唯心主義和宗教迷信是十分有力的理論武器。

在真理標準問題上,後期墨家強調認識必須是“名”與“實”相“合”,“誌”(主觀動機)與“行”(或“功”客觀效果)相一致。他們認為,一種認識的正確與否,要表現在實踐中能否對事物作出實際的鑒別。也就是要在客觀實踐中“取去俱能之”,即分辨出對實際事物的知和不知。

後期墨家對莊子等否定認識的客觀標準,取消是非的相對主義詭辯論,進行了尖銳的批判。莊子曾說過“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認為沒有任何客觀標準,一切認識、理論都是不可靠的,沒有用的。對於一種理論的批判,也不能以批判的多少來判定這種理論是否正確,而是要看它是否應當批判。所以說:“誹之可否,不以眾寡,說在可非。”此外,後期墨家對於真理標準的理論,也克服了墨子“三表”思想中的狹隘經驗論,杜絕了墨子由“三表”法證明鬼神存在的錯誤思想。他們反對莊子籠統地反對一切辯論。他們認為,辯論就是要把是非搞清楚,否定任何批評、辯論,那也是荒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