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糧食安全
第三十一條 國家采取措施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穩步提高糧食生產水平, 保障糧食安全。
國家建立耕地保護製度, 對基本農田依法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二條 國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麵對糧食主產區給予重點扶持, 建設穩定的商品糧生產基地,改善糧食收貯及加工設施, 提高糧食主產區的糧食生產、加工水平和經濟效益。
國家支持糧食主產區與主銷區建立穩定的購銷合作關係。
第三十三條 在糧食的市場價格過低時, 國務院可
以決定對部分糧食品種實行保護價製度。保護價應當根據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穩定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
農民按保護價製度出售糧食, 國家委托的收購單位不得拒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金融等部門以及國家委托的收購單位及時籌足糧食收購資金, 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糧食安全預警製度, 采取措施保障糧食供給。國務院應當製定糧食安全保障目標與糧食儲備數量指標, 並根據需要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耕地、糧食庫存情況的核查。
國家對糧食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儲備調節製度, 建設倉儲運輸體係。承擔國家糧食儲備任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儲備糧的數量和質量。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 用於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和保護農民利益。
第三十六條 國家提倡珍惜和節約糧食, 並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營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