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農業生產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和農業資源區劃, 製定農業發展規劃。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發展規劃, 采取措施發揮區域優勢, 促進形成合理的農業生產區域布局, 指導和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
第十六條 國家引導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市場需求, 調整和優化農業生產結構, 協調發展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 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益的農業, 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
種植業以優化品種、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為中心,
調整作物結構、品種結構和品質結構。
加強林業生態建設, 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和防沙治沙工程, 加強防護林體係建設, 加速營造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強草原保護和建設, 加快發展畜牧業, 推廣圈養和舍飼, 改良畜禽品種, 積極發展飼料工業和畜禽產品加工業。
漁業生產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 調整捕撈結構, 積極發展水產養殖業、遠洋漁業和水產品加工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政策, 安排資金, 引導和支持農業結構調整。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 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和農田水利、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鄉村道路、農村能源和電網、農產品倉儲和流通、漁港、草原圍欄、動植物原種良種基地等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十八條 國家扶持動植物品種的選育、生產、更新和良種的推廣使用, 鼓勵品種選育和生產、經營相結合, 實施種子工程和畜禽良種工程。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 用於扶持動植物良種的選育和推廣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建立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
製度, 節約用水, 發展節水型農業, 嚴格依法控製非農業建設占用灌溉水源,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占用或者毀損農田水利設施。
國家對缺水地區發展節水型農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管理, 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國家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農業機械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為農業服務的氣象事業的發展, 提高對氣象災害的監測和預報水平。
第二十二條 國家采取措施提高農產品的質量, 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體係和質量檢驗檢測監督體係,按照有關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質量衛生安全標準, 組織農產品的生產經營, 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國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優質農產品認證和標誌製度。
國家鼓勵和扶持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情況,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措施, 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
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優質農產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有關的標誌。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範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動植物防疫、檢疫製度, 健全動植物防疫、檢疫體係, 加強對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的監測、預警、防治, 建立重大動物疫情和植物病蟲害的快速撲滅機製, 建設動物無規定疫病區, 實施植物保護工程。
第二十五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 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登記或者許可製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資料的安全使用製度,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產品。
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負責, 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 禁止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