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農業生產經營體製
第十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 依法保
障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等,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 為其成員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集體資源, 壯大經濟實力。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組成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 按照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 依法在其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 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經營自主權。
第十二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自願按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 以資金、技術、實物等入股, 依法興辦各類企業。
第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經營, 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
國家引導和支持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企業、科研單位和其他組織, 通過與農民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訂立合同或者建立各類企業等形式, 形成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 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帶動農業發展。
第十四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成立各種農產品行業協會, 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 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 提出農產品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 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