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 深化農村改革, 發展農業生產力, 推進農業現代化, 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 增加農民收入, 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 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實現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業, 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 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第三條 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 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製, 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 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 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 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 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 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 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 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 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麵的作用。
第五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 振興農村經濟。
國家長期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 發展社會化服務體係, 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國家在農村堅持和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六條 國家堅持科教興農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方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調整、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 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保護農業生態環境, 促進農
業機械化和信息化, 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七條 國家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增加農民收入, 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高度重視農業, 支持農業發展。
國家對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給予獎勵。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統一負責, 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做好發展農業和為發展農業服務的各項工作。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 負責有關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為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