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業行政管理體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指導、管理、協調、監督、服務
職責, 依法行政, 公正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健全行政執法隊伍, 實行綜合執法, 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時, 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說明情況, 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 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 履行法定義務。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 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遵守執法程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八十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機構、人員、財務上徹底分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