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農業科技、農業教育發展規劃, 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增加農業科技經費和農業教育經費。

國家鼓勵、吸引企業等社會力量增加農業科技投入, 鼓勵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依法舉辦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第四十九條 國家保護植物新品種、農產品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 鼓勵和引導農業科研、教育單位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 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 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農業重大關鍵技術的科技攻關。國家采取措施促進國際農業科技、教育合作與交流, 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第五十條 國家扶持農業技術推廣事業, 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場引導相結合, 有償與無償服務相結合,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係, 促使先進的農業技術盡快應用於農業生產。

第五十一條 國家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技術試驗示範基地為依托, 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範等公益性職責, 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無償農業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生產發展需要, 穩定和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 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和改善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工資待遇和生活條件, 鼓勵他們為農業服務。

第五十二條 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 可以提供無償服務, 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谘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 提供有償服務, 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 保證服務質量。

對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舉辦的為農業服務的企業, 國家在稅收、信貸等方麵給予

優惠。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人事等有關部門製定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國家在農村依法實施義務教育, 並保障義務教育經費。國家在農村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教職工工資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發放, 校舍等教學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安排。

第五十五條 國家發展農業職業教育。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製度的統一規定, 開展農業行業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管理農業行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農民采用先進的農業技術, 支持農民舉辦各種科技組織, 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民綠色證書培訓和其他就業培訓, 提高農民的文化技術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