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三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三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

對無正當理由不送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政府、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並創造條件,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第三十七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麵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三十九條 國家健全全民終身學習體係,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