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九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製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二十條 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

第二十一條 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係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願。

第二十二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發現報告,並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二十三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麵告知處理結果。

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麵采取措施,提高其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製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並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製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一)製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製度;

(二)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

(三)開展預防和製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五)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並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七)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

(八)其他合理的預防和製止性騷擾措施。

第二十六條 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健全住宿服務規章製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 禁止賣**、嫖娼;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網絡進行**表演活動。

第二十八條 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媒體報道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度,不得通過誇大事實、過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

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麵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係,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提高婦女健康水平。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開展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識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婦幼保健機構,為婦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見病防治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捐贈、資助或者提供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婦女衛生健康事業,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務,滿足婦女多樣化、差異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

第三十二條 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婚前、孕前、孕產期和產後保健製度,逐步建立婦女全生育周期係統保健製度。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醫療保健服務,保障婦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時,應當考慮婦女的特殊需求,配備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