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三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麵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成員。

第十五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長。

第十六條 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十七條 對於有關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批評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製或者打擊報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