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畜禽交易與運輸
第六十一條 國家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場體係。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對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發市場給予扶持。
畜禽批發市場選址,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距離種畜禽場和大型畜禽養殖場三公裏以外。
第六十三條 進行交易的畜禽應當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不得銷售、收購。
國家鼓勵畜禽屠宰經營者直接從畜禽養殖者收購畜禽,建立穩定收購渠道,降低動物疫病和質量安全風險。
第六十四條 運輸畜禽,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采取措施保護畜禽安全,並為運輸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間和飼喂飲水條件。
有關部門對運輸中的畜禽進行檢查,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