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草原畜牧業

第五十二條 國家支持科學利用草原,協調推進草原保護與草原畜牧業發展,堅持生態優先、生產生態有機結合,發展特色優勢產業,促進農牧民增加收入,提高草原可持續發展能力,築牢生態安全屏障,推進牧區生產生活生態協同發展。

第五十三條 國家支持牧區轉變草原畜牧業發展方式,加強草原水利、草原圍欄、飼草料生產加工儲備、牲畜圈舍、牧道等基礎設施建設。

國家鼓勵推行舍飼半舍飼圈養、季節性放牧、劃區輪牧等飼養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第五十四條 國家支持優良飼草品種的選育、引進和推廣使用,因地製宜開展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原改良和飼草料基地建設,優化種植結構,提高飼草料供應保障能力。

第五十五條 國家支持農牧民發展畜牧業專業合作社和現代家庭牧場,推行適度規模養殖,提升標準化生產水平,建設牛羊等重要畜產品生產基地。

第五十六條 牧區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指導農牧民改良家畜品種,優化畜群結構,實行科學飼養,合理加快出欄周轉,促進草原畜牧業節本、提質、增效。

第五十七條 國家加強草原畜牧業災害防禦保障,將草原畜牧業防災減災列入預算,優化設施裝備條件,完善牧區牛羊等家畜保險製度,提高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五十八條 國家完善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對采取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的農牧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獎勵。

第五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草原畜牧業與鄉村旅遊、文化等產業協同發展,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提升產業化、品牌化、特色化水平,持續增加農牧民收入,促進牧區振興。

第六十條 草原畜牧業發展涉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草原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