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會保護
36. 公共場館和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有哪些優惠政策?
許多公共場館和場所對未成年人設置了優惠待遇, 包括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博物館、紀念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在內的多種場所, 均有不同程度的優惠
政策。
2007 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遊覽參觀點, 對老年人、現役軍人、未成年人及學生等應適當優惠, 對殘疾人、兒童等實行免票。2008 年《國家發改委等部委關於整頓和規範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通知》規定: (1) 規範門票價格管理, (2) 遊覽參觀點要明確對兒童、學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門票價格減免範圍和標準。2012 年《國家發改委關於進一步落實青少年門票價格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 “……各地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遊覽參觀點, 對青少年門票價格政策標準: 對6 周歲(含6 周歲) 以下或身高1. 2 米(含1. 2 米) 以下的兒童實行免票; 對6 周歲(不含6 周歲) ~18 周歲(含18 周歲) 未成年人、全日製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曆學生實行半票。列入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遊覽參觀點, 對大中小學學生集體參觀實行免票。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遊覽參觀點參照上述規定對青少年等給予票
價優惠。……”
在優惠場所方麵,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四條作了如下細分規定, 應當免費開放的有: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 應當優惠、可以免費的有: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並且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場館開設未成年人專場, 為未成年人
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另外,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等開發自身教育資源, 設立未成年人開放日, 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職業體驗等提供支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類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
普及活動。
37. 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歌廳等娛樂場所有哪些規定?
絕對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娛樂場所有: 網吧、酒吧、歌舞娛樂廳等場所。我國2006 年出台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 年修訂) 第二十三條中規定,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根據2019 年3 月《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 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 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 “應當” 也就是必須要求出示身份證件證明自己是成年人。
絕對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娛樂場所在位置上受到限製,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 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 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 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38. 父母或監護人可以看未成年人子女的郵件或聊天記錄嗎?
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郵件和聊天記錄等的內容均屬於通信秘密範疇, 郵件和聊天信息的傳遞通暢屬於通信自由, 國家保護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特殊情況下,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有例外規定。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可以代未成年人開拆和查閱, 但對於其他未成年人, 則不適用此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分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另外, 在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檢查, 或緊急情況下為了保障未成年人本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開拆和查閱。值得注意的是, 即使在特殊情況下, 也僅限於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開拆和查閱, 隱匿、毀棄、非法刪除仍然是禁止的。
39. 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頻發, 社會保護層麵將采取哪些措施?
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確實是近年來關注度較高的問題, 性侵害事件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傷害不僅限於生理, 其對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的創傷要甚於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 性侵害對未成年人未來的發展將會造成較為深遠的不良影響。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根據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一條規定,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包括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奸罪, 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 猥褻兒童罪, 組織賣**罪, 強迫賣**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罪, 引誘幼女賣**罪, 嫖宿幼女罪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 以強奸論, 從重處罰。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 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社會相關行業與未成年人緊密接觸的用人單位要做好防範工作。《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 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 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 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 應當及時解聘。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人員是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高發主體, 調整密切接觸人員是一種顯著有效地解決性侵害未成年人問題的方法。
從準入到考察, 嚴格將有過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與未成年人分離開來, 杜絕密切接觸, 定期考核, 將新發違法犯罪傾向或可能的主體及時清離未成年人工作隊伍, 兼顧“治標” 與“治本”。
對於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 全社會要共同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 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及其他公民和單位, 發現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 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 應當及時受理, 迅速進行審查。
經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的, 應當立即立案偵查, 發現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報相關線索的, 無論案件是否屬於本單位管轄, 都應當及時采取製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被害人、保護現場等緊急措施, 必要時, 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對被害人予以臨時安置、救助。同時, 辦案人員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親屬、未成年證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調查取證的, 應當避免駕駛警車、穿著製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響被害人名
譽、隱私的方式。
40. 如何應對不良信息對未成年人產生的不利影響?
隨著信息時代的發展, 社會生活中獲取信息的途徑越發豐富, 從過去的書本、電視到如今的多種互聯網平台, 信息大量湧入人們視野的同時, 如何從中保護尚無法對信息進行識別和過濾的未成年人, 是我們值得深思的問題。未成年人無法有效辨別信息真實性與準確性, 在信息潮流中容易走入歧途, 把握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脈絡, 保障未成年人接觸信息的健康性是至關重要的一環。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國家鼓勵創作、出版、製作和傳播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在未成年人文化道路上指明大方向, 不僅提倡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文化, 還要鼓勵這種文化, 共同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文化大環境。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麵的宣傳,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 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在自媒體蓬勃發展的當下, 新聞媒體作為眾多媒體隊伍的中堅力量, 應當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發揮強有力的帶頭作用, 將未成年人保護引入公眾主流視野, 積極加大宣傳力度, 譴責與未保潮流相悖的不良行為。但輿論是把“雙刃劍”, 輿論在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帶到公眾視野的同時, 也同樣存在著對未成年人造成傷害的可能。新聞媒體要大力弘揚未成年人保護的正能量, 在報道未成年人案件時, 兼顧未成年人的名譽與隱私等合法權益, 切實符合保護未成年人的初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 禁止製作、複製、出版、發布、傳播含有宣揚**、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對於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 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尚未完全形成, 或正處於形成階段, 與社會正能量不符的種種不良信息、違法信息, 會嚴重歪曲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發展的路徑。從源頭入手控製此類不良信息的傳播與流動, 相比控製未成年人的接觸麵而言, 更為靈活與高效。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布、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 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 應當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結合第五十條規定,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作了程度上的劃分, 前者為完全不良的信息, 不僅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 也不適宜在成年人之間傳播, 應當予以全方位的完全禁止; 而後者, 即本條僅對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所作的規定, 此類信息在成年人中傳播並無大礙, 但仍會對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響, 應當以顯著的方式作出適當提示。在信息傳播大數據統計時, 可以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屏蔽, 同時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 發現提示可以及時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接觸。信息分類作不同程度的規範, 可以在絕對保護未成年人的同時, 也能實現信息傳播的自由度。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中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 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廣告信息的傳播也同樣作了分類處理, 商業廣告在校園、幼兒園的絕對禁止, 未成年人對信息和商業行為無法作出有效的理解, 容易被商業廣告中的某些元素吸引, 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 同時, 我國法律將未成年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但兩者都不是商業行為的合格主體, 與此相印證, 商業廣告在校園中並不能真正收到正確的商業效果, 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商業廣告在校園中被完全杜絕。但並非“一刀切” 地徹底禁止校園廣告, 對於非商業廣告, 允許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或者是無害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良性、中性廣告進入校園, 但對於那些有害的廣告, 與商業廣告作相同處理, 即禁止其以任何形式出現在
校園內。
信息是把“雙刃劍”, 為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危機四伏。如何將健康、積極、正能量的信息傳達給未成年人, 幫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 同時為未成年人築起信息篩選的保護罩, 防止不良信息扭曲未成年人的發展心路, 是一個體係龐大的工程。信息源頭要淨化, 信息傳播過程中要引導, 信息接收步驟要過濾,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未成年人信息接觸豎起重重屏障, 為未成年人廣泛接受優秀信息的熏陶、避開不良信息的威脅披荊斬棘、保駕護航。
41. 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關照?
未成年人發育尚未成熟, 而公共設施往往是為照顧多數人便利設計, 於未成年人及其同行成年人而言對便利性有所影響。例如, 公共洗手間為成年人設置的洗手台、小便池等高度過高, 並不適宜未成年人使用, 還有一些年齡較小的未成年人尚無法自理等, 對未成年人日常起居出行造成一定影響。《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國家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旅遊景區景點等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台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衛生設施, 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目前而言, 各類公共場所專為未成年人設置適宜未成年人使用的設施已並不罕見, 覆蓋麵已經形成一定的廣度, 此次將該條寫入《未成年人保護法》中, 從立法角度對製度實施起到強有力的保障, 進一步提高公共場所未成年人便利設施的覆蓋廣度, 使關照未成年人成為全國通行的一種製度
習慣。
這種特殊關照並不僅限於便利保障上, 也同樣存在於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中。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 並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 應當定期進行維護, 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標明適齡範圍和注意事項; 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旅遊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 應當設置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係統。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求助後, 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係統, 組織人員進行搜尋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 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在景區、車站等人員較為密集的場所, 未成年人走失事件時有發生, 依照程序報案處理, 在時間上都存在著不可避免的滯後性, 易引發一係列不必要的風險, 後果較為嚴重。此類公共場所硬性安裝廣播設施並不存在實際困難, 相反卻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發生走失時, 除惡意拐賣等外, 一般的走失都可通過廣播及時播報, 及時防止惡性結果發生。同時, 原則性地規定在公共場所突發事件發生時, 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將愛護未成年人從道德層麵上升到法律高度, 作為
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原則。
42. 如何在未成年人參加勞動的過程中保護其合法權益?
一般情況下, 用人單位禁止雇用未成年人。《勞動法》規定: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的規定: 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童工,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為此,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 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 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同時, 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 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 所在地的鄉(鎮)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例外情況是, 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可以招用不滿十六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十六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 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製定。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 不屬於使用童工。並且, 對違法雇用童工的, 設定了罰款、吊銷執照等處罰規定。
需要明確的是, 我國並不禁止用人單位雇用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我國《民法典》對成年人的定義為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 相反推出,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為未成年人, 其中, 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 因家庭等特殊原因,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雖然不具備成年人的形式要件, 但是滿足了成年人的實質要件, 在實際社會生活中與成年人無異。結合這種情況, 我國對這類群體適用勞動成年製度, 即將其視為成年人, 這類人群即為前述的可以合法雇用的“童工”, 在《勞動法》中, 使用“未成年工” 的表述。但此處也同樣存在例外,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場所, 既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 也不適宜未成年人勞動。
對於未成年工, 用人單位應給予特殊勞動保護。《勞動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麵的規定, 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關於“童星” 類的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演出等,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目製作等活動, 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未成年人參與到演出與節目製作等活動中, 其自身並不具有很好適應的能力, 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應當起好“把關” 作用, 未成年人的參與應當征求其同意; 同時, 節目、表演經營者應當盡好保障責任, 禁止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保障內容健康向上, 保護參演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
43. 什麽是基層自治組織? 基層自治組織如何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調解民間糾紛, 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調解民間糾紛, 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基層自治組織應當積極履行對特殊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我國《民法典》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 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能擔任監護人時,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 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 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 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 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 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 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 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前, 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 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麵的法律法規, 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並給予關愛幫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 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於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 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並幫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護職責。
關於留守未成年人救助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的規定, 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及時予以勸誡、製止。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 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 提高監護能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麵排查, 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 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報告, 要為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父母聯係提供便利。建立強製報告機製,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 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強化監護幹預機製, 對於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麵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 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 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另
行指定監護人。
關於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問題。《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規定: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擔(兼) 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 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 通過全麵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 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並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報告情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於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 屬於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等困難情形的, 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 屬於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 要落實強製報告責任; 並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
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44. 未成年人在公共交通等方麵應當享有怎樣的優惠?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
城市公共交通, 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 利用公共汽(電) 車(含有軌電車, 下同)、城市軌道交通係統和有關設施, 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票價運營, 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 學生票可享受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的優惠, 學生票票價按相應客票和附加票票價的50%計算。持學生票乘車的學生使用硬臥時, 應另收全價硬臥票價, 有空調時還應另收半價空調票票價。享受優惠的兒童、學生、傷殘軍人乘坐市郊、棚車時, 仍按硬座半價計算, 不再
減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