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網絡保護
45. 未成年人上網可能麵臨哪些風險?
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 聯合發布的《2019 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 較全麵地反映了當前未成年人網絡使用的新特點。當代青少年是名副其實的“網絡一代” “數字一代”。伴隨互聯網的快速普及和數字技術的高速發展, 網絡社會與現實社會已經互嵌交疊而難以分離, 未成年人觸網年齡和觸網率更是呈現出明顯的“一低一高” 特征。與普通未成年人相比, 留守和流動兒童存在網絡使用技能偏低、手機遊戲偏好明顯、更易遭遇不法侵害等問題。
因此, 應該重點關注的不是未成年人能不能上網的問題, 而是能否合理使用的問題, 以及不良信息給未成年人帶來的身心危害等問題。未成年人上網可能麵臨的風險是被動接觸網絡**色情信息和網絡暴力信息, 表現形式主要是圖片、視頻、遊戲和小說。網絡不良信息對未成年人的影響較大, 影響未成年人的社會化, 容易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其一, 網絡不良信息中傳播的刺激、興奮等信息會激發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理和嚐試心理, 耗費未成年人的精力, 從而影響未成年人的學習時間和興趣。其二, 網絡不良信息傳播的是扭曲的價值觀念, 影響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質, 使未成年人缺少社會責任感。其三, 網絡不良信息容易使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影響與家人(朋友) 溝通交流, 影響正常的社會交往。網絡不良信息容易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網絡不良信息所傳播的扭曲的價值觀念、偏差的行為模式會影響未成年人的價值判斷標準, 誘發違法犯罪心理, 導致未成年人出現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未成年人對網絡不良信息危害的認知誤區、判斷標準偏差是網絡不良信息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
要原因。
46. 如何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 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 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 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幹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幹預。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一條就政府、網絡服務提供者、學校、家庭對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作出規定。此外, 第七十五條第四款還規定,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
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原因複雜多樣, 並非單一成因所主導。首先, 未成年人正處於成長發育關鍵時期, 其自身好奇心強、心理不夠成熟、自控能力也較差; 其次, 網絡世界信息繁雜、光怪陸離, 尤其是網絡遊戲徹底顛覆娛樂方式, 迎合了未成年人的獵奇心理, 給其巨大的吸引和誘導;再次, 未成年人心理上的缺失, 家庭和學校在監護上的缺位, 使其在現實世界缺乏關心與認可, 轉而往虛擬世界尋求刺激與快感; 最後, 相關保護政策和措施沒有得到真正落實, 有些網絡平台或運營方缺乏社會責
任感。
針對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現象, 我國近年來出台了一些相關法律文件。2019 年11 月5 日, 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通知》, 從賬號實名注冊、嚴格控製遊戲時長、規範付費服務、加強行業監管、探索適齡提示製度及樹立未成年人正確的網絡遊戲消費觀念和行為習慣等六個方麵提出具體舉措。2020 年7 月13 日, 國家網信辦發布《關於開展2020 “清朗” 未成年人暑期網絡環境專項整治的通知》。此次專項行動重點整治網課學習版塊的生態問題, 深入清理網站平台未成年人頻道的不良動畫動漫產品, 嚴厲打擊直播、短視頻、論壇社區環節等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 從嚴整治青少年常用瀏覽器等工具類應用程序惡意彈窗問題, 嚴格管控存在價值導向問題的不良信息和行為, 集中整治網絡遊戲平台防沉迷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持續大力淨化網絡環境。《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的“網絡保護” 一章, 對國家有關部門、學校、家庭、網絡服務提供者等都提出了要求。
對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這一社會治理挑戰, 僅靠一方力量並不切實際, 需要社會、學校、家庭、企業綜合施策、協同配合、共建共治。一是加強製度建設。完善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法律法規, 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可執行性、可督查性、可追溯性, 同時相關保護製度的建立健全應與時俱進, 充分運用技術手段。例如, 探索通過技術手段如人臉識別等, 變以往的實名注冊為實人注冊, 避免實名認證及防沉迷係統形同虛設, 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係統等; 探索實施適時提示製度等互聯網企業針對性保護機製, 嚴格限製未成年人網絡遊戲時長; 規範付費製度, 建立負麵清單, 對不嚴格落實和遵守相關保護舉措的企業嚴格處罰。家庭是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第一道防線。首先, 家長要以身作則, 以良好的家風潛移默化地施加正麵影響; 其次, 家長要加強對未成年人成長發育的關心關注, 加強溝通交流, 發現並滿足其心理需求; 最後, 家庭應當加強教育引導, 讓未成年人意識到網絡是一把“ 雙刃劍”, 引導孩子適當探索優質遊戲放鬆身心、正確使用網絡來獲取信息, 同時培養拓展孩子豐富的興趣愛好。二是完善學校保護。學校應當切實擔負起監護守護未成年人之責任。在日常學習中, 增設網絡教育培訓課程, 引導孩子建立健康綠色上網的理念與意識, 積極傳授文明上網、正確用網的方式方法; 建立心理輔導室, 豐富課外活動等, 密切關注未成年人成長發育的心理變化, 幫助其排解壓力, 舒緩身心; 積極與家長溝通交流, 與家庭協調配合, 合力履行好監護之責; 發現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 應當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共同教育引導。三是加強社會責任。相關企業應當把社會責任放在第一位, 開發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遊戲, 把防沉迷措施有效落實。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 應當嚴格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建立相關身份認證係統、防沉迷係統等; 媒體也應當通過輿論對不遵守相關製度舉措的企業進行曝光和負麵評價, 積極發揮輿論作用, 敦促社會各界協力做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問題。
47. 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 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 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 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網絡素養, 是運用電腦及網絡資源來定位、組織、理解和分析信息的能力, 是一種適應網絡時代的基本能力, 具體可包括信息分析評價能力、印象管理能力、道德認知和行動能力、情感體驗和審美能力等。伴隨網絡技術的發展, 網絡素養的具體內涵也會不斷豐富
完善。
根據《2019 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 盡管我國未成年人互聯網普及率已高達93. 1%, 但在互聯網技能學習與應用方麵,65. 6%的未成年網民主要通過個人摸索學習上網技能。可以看出, 我國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整體處於相對較低的水平。這與我國缺少網絡素養的係
統教育密切相關。
缺少網絡技能和素養的係統教育, 未成年人不懂得如何在正確使用網絡服務生活和學習的同時保護自我, 容易帶來過度沉迷、網絡欺詐、網絡暴力等很多隱患。而且當前網絡環境魚龍混雜、信息繁多且良莠不齊, 提升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 使其掌握相當的網絡技能, 能夠正確地使用網絡服務生活和學習, 已勢在必行。我們有必要通過建立多方聯動的網絡素養教育體係, 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合理、安全地使用互聯網, 為網絡時代的未來奠定基礎。具體可做到以下幾個方麵:重點發揮學校的教育主體作用, 實現“賦權” 和“賦能” 的有效結合。近年來, 網絡輔助在線課程學習成為互聯網發展的新趨勢, 有必要將網絡素養相關教育內容全麵、科學、合理地納入義務教育基礎課程, 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認知特點, 按年級詳細劃分階段, 有針對性地將網絡素養教育的不同內容融入各個年級及學科。同時, 進一步在教師培訓和繼續教育課程中增加網絡素養版塊, 編製相應的教師指導手冊, 使中小學教師掌握網絡素養教育最新的理念及方法。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提到, 學校應當合理使用互聯網開展教學活動, 這也對學校加強未成年人網
絡素養的教育提出了要求。
切實發揮家庭的重要輔助功能, 配合學校做好相關教育的有效輔助。
父母在自身掌握相應網絡素養的基礎上作出良好的示範, 正確合理有節製地使用網絡媒介, 以身作則、言傳身教; 同時家長需要注重與未成年人的溝通交流, 以未成年人能夠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去關心、 “幹預” 其上網行為, 以寬容理解的態度引導其建立良好習慣, 掌握相應技能;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 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敦促網絡平台及互聯網企業承擔相應社會責任, 增強底線意識, 為未成年人提供淨化的網絡環境, 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功能;網絡平台及相關企業應充分利用產品和技術革新, 充分運用技術手段為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教育提供便利, 比如開發青少年淨化版軟件、落實防沉迷措施、提升內容發布審核標準、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或相關軟件進行適度提示和設置操作警示等, 打造全環節覆蓋的健康網絡環境。
加強政府部門監管, 匯聚社會各界力量, 引導全社會形成良好的網絡文化氛圍。近年來, 我國淨網行動在開辟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方麵卓有成效, 接下來應推行政府部門監管的常態化, 做到監管不缺位; 同時政府應鼓勵社會和企業開展未成年人網絡素養項目, 推動實施綠色網絡健康計劃, 提供熱線谘詢、指導、評價和預警服務。健全和規範各地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教育示範基地的建設, 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提升網絡素養的良好
氛圍。
48. 未成年人進行網絡創作應當注意什麽?
當今時代, 未成年人網民數量與占比持續上升, 各種網絡創作傳播平台不斷湧現, 互聯網、短視頻APP 等已經進入未成年人的生活中, 成為不可忽視的一部分。而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選擇利用網絡平台進行創作發表來表達自我、彰顯個性、溝通交流、傳播分享, 這已然成為一種不可逆的大勢。近期, 一位網名為“鍾某某” 的少年用戶在網絡軟件抖音上發布了一些模仿老師的短視頻, 因其風格詼諧搞怪、以其親身經曆為腳本引發網友共鳴, 得到大量好評, 鍾某某從而在網絡上走紅。事情引起了廣泛關注, 當地教育局作出回應稱, 學校對鍾某某進行了一番教育, 希望家長等給予正麵引導, 盡量拍一些正能量的視頻。此後, 鍾某某將一些視頻在平台上主動下架。這一事件作為未成年人網絡創作的典型, 引人深思。
未成年人的網絡創作從法律角度來看, 與成年人的網絡創作在法律性質上並無本質區別, 都擁有知識產權, 在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也受到法律製約。但是, 由於未成年人這一創作主體本身的特殊性, 又使得未成年人的網絡創作具有區別於普通網絡創作的特點, 比如未成年人將創作的作品在網絡上傳播, 因其心智不成熟, 自我調節能力不夠完善, 更容易被涉及作品的各類評論影響身心健康發展, 尤其是多有負麵評價甚至網絡暴力的情況; 未成年人的自我信息保護意識不強, 其發布作品引發網友關注容易被“人肉搜索”, 泄露其個人信息及隱私等並帶來不良後果; 未成年人進行網絡創作, 作品流傳廣受好評, 而學校和社會的包容度不夠, 則容易損害其創造力、限製其潛能發揮等; 未成年人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及相關知識, 創作過程中容易遭遇他人侵權、剽竊或無意間侵害了他人知識產
權等。
網絡為我們提供了更豐富的創作源泉、更多樣的分享方式、更廣闊的展示平台, 未成年人利用網絡創作無可厚非, 理應得到充分的尊重, 受到學校和社會的包容與鼓勵。但同時考慮到未成年人作為創作主體的特殊性, 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 要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未成年人進行網絡創作的作品, 是未成年人個人的知識產權成果, 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未成年人要有保護自己知識產權的意識, 當自己的網絡創作遭到他人剽竊、非法使用時, 應當及時告知監護人或者學校老師等, 並在其監護人等的幫助下, 進行維權, 比如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向侵權者索賠。第二, 要注意避免對他人知識產權的侵害。未成年人在進行網絡創作時, 要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掌握知識產權保護必要的知識, 充分發揮自身創造力, 在運用自身聰明才智創作, 表達自我的同時, 一定要注意堅持原創, 可以合理合法地使用網絡上既有的內容服務於自身創作, 但一定要注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避免盜用、剽竊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第三, 創作的作品要符合公序良俗。未成年人進行網絡創作的作品在網絡上有可能會傳播分享, 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規範, 遵守創作平台的發布規範, 符合公序良俗原則的要求, 避免內容低俗化、惡趣味化, 要遠離色情、暴力, 在內容上展現青少年陽光開朗、積極向上的一麵, 傳播未成年人應當有的精神風貌。第四, 要注意對個人信息及隱私的保護。未成年人進行網絡創作時, 要加強個人信息及隱私的保護意識, 不能在網絡上輕易地透露個人信息, 以避免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 不隨意點擊、瀏覽陌生鏈接, 不隨意發布真實身份信息; 不在創作平台上泄露具體的個人身份信息、個人隱私等。第五, 要有節製地利用網絡創作, 防止網絡沉迷。對於自己的網絡創作要主動與家長、老師溝通, 取得理解與支持。遇到問題主動尋求家長或者老師的幫助與指導。對於網絡上好壞摻雜的各類聲音或者評價, 不要太過在意, 提高自身心理素質, 在分享交流的過程中保持平常心, 避免使自己的身心受到不良評價帶來的負麵影響。
49. 如何保護網絡領域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除下列情形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未成年人開拆、查閱; (二)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檢查; (三) 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2019 年8 月22 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正式發布《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立法, 具有裏程碑意義。作為一部專門的立法, 《規定》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進行全生命周期保護, 包括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刪除等環節。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麵著手, 來強化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 一是要求網絡運營者設置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規則、專門協議和專門責任人; 二是明確針對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進行收集、使用、轉移、披露的, 實施嚴格的“同意” 規則, 須征求其監護人同意, 並應當同時提供拒絕選項; 三是明確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的最小原則”, 即應當保證收集範圍和收集的數量最小、存儲期限最短、工作人員的授權最小化; 四是確立安全評估製度, 網絡運營者委托第三方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時, 應進行安全評估, 確定委托的範圍和相應權利責任; 五是對刪除權和數據泄露通知權等作出細致要求, 明確侵害未成年人相關權益(比如網絡欺淩等) 的信息, 監護人有權通知平台刪除, 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數據泄露的, 應當及時通知監護人等; 六是進一步明確監護人責任, 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因為未成年人的判斷力和控製力相對較弱, 所以對於其個人信息的網絡保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並且在實踐中, 侵犯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行為屢見不鮮, 帶來了很多不良後果, 因此該《規定》的出台恰逢其時。當然, 該《規定》的出台進一步充實了我國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法律依據, 標誌著我國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進入了
一個新階段。
為了充分發揮《規定》的作用, 進一步完善和推進網絡領域未成年人個人隱私及信息的保護工作, 各方麵主體都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和配合, 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麵: 首先, 政府部門監管方麵。政府監管的主體層級大幅提升, 從以往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直接提升至“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同時, 政府部門應當做到嚴格執法, 進一步壓實企業責任, 對於不落實相關規定內容的網絡運營者進行嚴格查處, 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企業, 作出嚴格處罰, 同時要求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 進行整改, 消除隱患。政府部門還應加強常態化的監督檢查, 暢通接受舉報的渠道, 設立信用檔案公示製度。其次, 網絡運營者企業責任方麵。網絡運營者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相關要求, 積極主動開展企業自查, 檢視以往關於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和做法, 建章立製, 查漏補缺, 設置專門規則、專門協議和專門責任人, 確立嚴格的同意原則, 遵守信息收集的最小原則, 實施安全評估製度, 建立刪除權製度等, 以配合實現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全流程及全周期的加強保護。再次, 監護人監護責任方麵。未成年人個人隱私和信息之所以容易泄露, 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為未成年人自身防範意識不足、對信息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不夠, 因此, 家長和老師自身應當主動學習網絡安全知識, 具備基本的網絡保護能力。在此基礎上, 學校和家庭要強化對未成年人個人隱私及信息保護的思想意識層麵和實踐操作層麵的教育指導, 引導其強化個人信息保護意識, 掌握充分的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意識, 在利用互聯網創作、學習和娛樂的同時, 避免個人信息和隱私的泄露。最後, 互聯網行業組織方麵。互聯網的行業組織、行業協會等, 應當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 積極引導推動網絡運營者製定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業規範、行為準則, 加強整個行業的自律, 共同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一個清
朗、安全的網絡空間。
50. 網絡產品和服務者通過網絡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信息時, 應
該注意什麽?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 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私密信息的, 應當及時提示, 並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2019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的《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規定, 網絡產品和服務者通過網絡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信息時, 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 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事先征得監護人同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之規定, 處理個人信息的, 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不得過度處理, 並符合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等條件。據此, 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 欲通過網絡收集使用和保存未成年人信息, 應當取得監護人明示的授權同意, 應當審核; 2020 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 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征得監護人同意已成為最基本的要求。第二, 充分利用技術手段, 提示未成年人保護其個人信息, 並對其使用個人信息施加保護性限製。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充分利用技術手段, 包括未成年人個人身份認證係統等, 嚴格審核和確認使用人是否係未成年人, 在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明顯位置給予未成年人保護個人信息的明確提示, 並對其網絡瀏覽、軟件下載或使用過程中施加使用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有效限製。
第三,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內部規章製度。網絡產品和服務者應當設置並建立健全相關規章製度, 包括但不限於: 設置專門規則、專門協議和專門責任人; 確立嚴格的同意原則; 確立信息使用的最小原則; 建立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安全評估製度; 完善刪除權製度等。第四, 收集、使用及保存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之前, 進行數據保護安全評估。
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應當對於自身數據處理活動的全流程進行數據保護的安全評估, 同時采取一定技術和製度措施有效降低數據丟失或泄露風險, 充分保障數據安全; 一旦出現數據丟失或泄露, 第一時間通知未成年人監護人, 同時啟動應急機製, 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防止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第五, 顯著公示舉報途徑和方法, 暢通舉報渠道。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結合本單位提供的未成年人相關服務, 在相關平台或軟件上建立便捷的舉報渠道, 通過顯著方式公示舉報途徑和舉報方法, 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及時受理並處置相關舉報。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 也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和信息加強管理, 發現違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51.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麵應履行什麽義務?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麵應積極承擔相關社會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 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鏈接, 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根據第七十五條規定,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網絡遊戲應經依法審批後方可運營,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 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 作出適齡提示, 並采取技術措施, 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 且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此外, 第七十六條還對網絡直播服務作了特殊規定,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 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 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 並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在現實場景中, 一是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承擔保障網絡免受幹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 防止網絡數據泄露、竊取、篡改等義務。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在內部製定針對未成年人方麵的安全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 落實對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保護責任。加強技術手段, 采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行為。由於未成年人缺乏對網絡產品和服務內容的辨別意識, 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軌跡、狀態的技術手段, 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誌。二是盡到內容審核義務。內容審核義務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涉及未成年人方麵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分類, 對內容進行審核。對於“可能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 必須進行嚴格界定。在此須明確, 凡屬於消費型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功能, 都應該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模式, 因為未成年人尚不能自食其力, 其經濟來源均源自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如果不對其使用進行合理限製, 勢必導致其沉迷並有可能誘發未成年人犯罪。對未成年人的需求須進行積極調研, 開發出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產品和服務, 明確其有義務對未成年人使用時進行內容審核及不良信息屏蔽, 使其對未成年人成長所產生的負麵作用最小化, 使網絡產品和服務真正能夠起到為未成年人服務的積極作用。三是盡到信息保護義務。信息保護義務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須在合理範圍內、為特定目的收集關於未成年人的信息。收集、利用個人數據須明確告知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未經其同意, 不得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數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要保證未成年人數據安全, 對第三人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 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盡合理注意義務, 收到侵權通知後中止傳播義務, 並披露侵權人信息。
使用未成年人的信息數據等, 不能以侵犯未成年人隱私為前提, 同時遵守法律對信息數據使用的權利, 保持個人數據和保護隱私之間的平衡。
對於與未成年人身份密不可分的信息, 遵循嚴格使用、知情同意的原則。
四是盡到顯著提示義務。顯著提示義務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在為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服務時, 應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以其他顯著方式告知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安裝渠道和方法。在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私密信息時, 應及時提示, 並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 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鏈接, 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尤其是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 應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 作出適齡提示, 並采取技術手段, 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
戲或遊戲功能。
52. 不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產品, 產品提供者是否需要考慮和關注未
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部門根據保護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需要, 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絡信息的種類、範圍和判斷標準。第六十九條規定: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 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智能終端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 或者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安裝渠道和方法。
網絡已經占據了未成年人學習和生活中越來越多的時間, 也引發了社會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風險的憂慮。在網絡產品中尤其以網絡遊戲更甚, 遊戲產品理念背後的激勵機製更為複雜, 玩遊戲也更容易占據未成年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網絡遊戲為未成年人創造的是一個完整的虛擬世界, 讓未成年人以與現實世界可能完全不同的方式體驗人生, 來影響其行為方式和價值觀的形成, 更容易對未成年人形成控製力。如果沒有外力介入或介入的時間和方式不當, 未成年人重新獲得自主控製的能力就有可能下降甚至完全喪失。此外, 在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普遍處於發展階段且網絡風險意識普遍較為淡薄的情況下, 沉迷於遊戲又往往容易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財產安全帶來危害。因此網絡產品提供者更需要考慮和關注未成
年人。
隨著電子產品的不斷普及, 未成年人觸網比例顯著提升。據統計, 有超過80%的未成年人玩網絡遊戲, 60. 8%的少年兒童平均每天使用網絡時間超過30 分鍾。因網絡遊戲時間不限、內容分級不細等原因, 60%以上的未成年網遊玩家視力下降, 30%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網遊中接觸到暴力、賭博、色情等違法不良信息。因不良信息的毒害,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率增加。雖然這些網絡產品不針對未成年人, 但由於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 網絡產品的提供者都有義務用正確的信息內容、正當的行為方式來引導未成年人。防止網絡產品變成受利益支配的商業逐利活動, 防止利用網絡產品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播非法有害信息。因此, 網絡遊戲經依法審批後方可運營, 應當要求對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並登錄網絡遊戲,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 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 並且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 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 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 並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
護人同意。
53. 如何避免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網絡信息?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 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 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 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第六十五條規定: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創作與傳播, 鼓勵和支持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點的網絡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和使用。國家新聞出版署於2019 年10 月發布的《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通知》從實行網絡遊戲用戶賬號實名注冊製度, 嚴格控製未成年人使用網絡遊戲時段、時長等方麵對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作出了具體安排。2020 年3 月1 日正式施行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中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 防範和抵製製作、複製、發布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內容。從中可以看出, 政府已經在積極采取措施, 加強和改進網絡遊戲管理, 營造風清氣朗的網絡空間。此外, 遊戲企業必須執行網絡遊戲和信息分級製度, 並由文化和新聞部門審核監管。根據目前社會發展客觀實際和網絡遊戲內容(是否包含暴力內容、不良語言、性內容等), 可從早教類、管控類、限製類、禁止類等方麵劃分, 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係統, 實行未成年人登入網遊時段、時長監管分級, 實行遊戲充值限額分級等。首先, 就學校方麵而言, 要進行積極引導。學校應依據不同階段未成年人的特點要求其合理安排網上時間, 避免學生網上時間過長, 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網絡信息, 影響身心健康。並且提供情緒指導, 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和心理疏導活動, 發展更多的興趣愛好, 引導學生走出網絡空間, 調節身心狀況, 以健康、樂觀的心態和積極向上的精神麵貌投入學習和生活。其次, 父母要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在避免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方麵, 必要的監督管理不能缺失, 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角色至關重要。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網絡信息時, 父母通常是第一發現的人, 因此父母應管好孩子更應該管好自己, 控製自己接觸遊戲的時間, 並且多陪伴孩子, 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 同時引導未成年人從小養成良好的自律習慣, 以及正確使用科技工具的能力。多關注身邊的人和事, 培養新的興趣愛好, 比如爬山、輪滑、舞蹈等, 拓展自己的精神世界。有時候接觸不適宜的網絡遊戲或者信息, 是未成年人為了與玩伴有共同話題或者讓自己融入集體中, 所
以應建立正確的社交圈。
54. 當發現網上有不適合未成年人觀看或者使用的服務及產品時, 應
該怎麽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一條就政府、社會、學校、家庭對為未成年人營造健康成長的網絡氛圍作出了詳細規定。一是做好調查準備。對於不適合未成年人觀看的服務或者產品, 先做好調查工作, 搜集服務及產品內容, 檢驗存在不適合觀看的網絡並記錄, 進一步了解不適合觀看的情況。二是做好自查自糾工作。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 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 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處理不適合未成年人觀看的服務及產品, 防止信息擴散。三是建立完善可行的投訴渠道。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 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 及時受理並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如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置若罔聞, 並不處理, 繼續發布不適合未成年人觀看或者使用的服務或產品時, 或者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網絡服務或者產品時,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 防止危害後果的出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保護熱線, 及時受理、轉介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投訴、舉報。
55. 在網絡上侮辱、誹謗、威脅未成年人或者惡意扭曲、損害未成年
人形象的, 應承擔什麽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 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淩行為。遭受網絡欺淩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 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製止網絡欺淩行為, 防止信息擴散。此外,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 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 及時受理並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網絡產品、服務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有權向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公
安等部門投訴、舉報。
根據法律規定, 在網絡上侮辱、誹謗、威脅未成年人或者惡意扭曲、損害未成年人形象的, 一是要承擔民事責任。在網絡上侮辱、誹謗、威脅未成年人或者惡意扭曲、損害未成年人形象的, 如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損害的, 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以上民事責任形式, 可以單獨使用, 也可以合並使用。二是要承擔行政責任。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違反提示義務, 或未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 作出適齡提示的, 由公安、網信、電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 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三是要承擔刑事責任。在網絡上侮辱、誹謗、威脅未成年人或者惡意扭曲、損害未成年人形象的, 比如公然貶損他人人格, 破壞他人名譽, 情節嚴重的行為或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 足以貶損他人人格, 破壞他人名譽, 情節嚴重的行為。四是構成犯罪的, 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在這裏, 2013 年9 月6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將以下幾個情形認定為情節嚴重:1)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 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 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 又誹謗他人的;
4)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例如, 羅某笑一案中被告為了加大網站的訪問量和瀏覽量, 擅自轉載具有一定負麵內容的文章, 並沒有盡到審慎義務, 沒有經過原告李某(未成年人) 和李父的同意, 並擅自使用李某和李父的照片作為配圖, 構成了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另被告轉載的文章使公眾誤以為李某和李父就是羅某笑和羅某, 導致李某和李父在網上被攻擊謾罵, 社會評價降低, 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法院考慮到原告李某是未成年人, 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負麵影響和精神痛苦, 最終判決被告公司刪除轉載的兩篇文章, 並發表致歉聲明, 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 萬元、經濟損失3000 元。從這起典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公共事件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中可以看出, 在網絡上侮辱、誹謗、威脅未成年人或者惡意扭曲、損害未成年人形象的, 應承擔相
應的法律責任。
56. 什麽是網絡欺淩? 對未成年人有何危害?
網絡欺淩, 是指利用互聯網, 通過短信、電話、郵件、照片、視頻、聊天室和網站等方式進行的欺淩, 是一種新型的欺淩類型方式。網絡欺淩所涉及的形式包括通過數字平台, 如社交網站、聊天室、博客、即時消息應用程序和短信, 以文字、圖片或音視頻等形式發布電子信息, 意圖對他人進行騷擾、威脅、排擠或散布關於他人的謠言。這些行為大部分是以匿
名的形式實施的。
與傳統欺淩行為相比, 網絡欺淩對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大。這是因為, 網絡欺淩可以在網上迅速而廣泛地傳播, 且對於涉及其中的所有人而言, 這些傷害性的信息都難以真正徹底刪除。與線下欺淩不同, 網絡欺淩可能永遠跟隨著受害者, 使他們長期籠罩在焦慮的陰影中。
網絡欺淩對受害者有許多負麵影響, 它可能導致情緒困擾、抑鬱和學校暴力。從網絡欺淩實施者角度來說, 許多參與欺淩行為的年輕人, 往往都有情感和現實社交困難問題, 通過實施網絡欺淩來錯誤地宣泄自己的情緒, 逐漸與現實生活脫節, 產生心理上的障礙。未成年人無論是作為欺淩者, 還是被欺淩的對象, 都遭受身心健康的負麵影響。相關數據顯示, 至少一半的未成年人都經曆過網絡欺淩事件, 未成年人網絡欺淩日漸頻發的
問題亟待解決。
57. 如何應對未成年人網絡欺淩現象?
如何正確應對未成年人網絡欺淩現象是一個社會問題, 家長、學校、政府部門、基層組織及網絡運營商都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也應當依據未成年人在網絡欺淩現象中承擔的角色來分情況應對網絡欺淩現象。
針對未成年人為網絡欺淩的實施者。第一, 家長應當積極承擔監管責任和教育引導義務。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 家長應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 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並進行合理管教; 不得放任、教唆未成年人欺淩他人。當家長發現未成年人有網絡欺淩他人的行為時, 應當及時製止, 積極消除對他人的負麵影響, 厘清行為背後的原因, 加強對其守法意識的教育, 幫助其改變不良習慣, 引導其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若已對他人造成損失, 家長應當主動擔當, 積極賠償, 讓未成年人更好地意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與嚴重性。第二, 學校應當建立網絡欺淩防控工作製度, 防止學生成為網絡欺淩實施者。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學校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網絡欺淩行為應當立即製止, 通知實施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 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實施網絡欺淩的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根據欺淩行為的性質和程度, 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網絡欺淩行為, 學校不得隱瞞, 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第三, 政府部門和基層組織應當主動發揮職能作用, 幫助實施網絡欺淩的未成年人改正自身行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對具有網絡欺淩行為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 通過心理疏導等方式改正未成年人不當行為, 若發現未成年人實施欺淩行為是因為缺乏監護人對其教育管理, 相關部門及組織應當主動跨前一步, 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第四, 網絡運營商應通過技術手段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行為的監管, 當發現未成年人有網絡欺淩的不良行為時, 應當通過技術手段予以製止, 並將該情況及時告知家長、學校及相關部門。
58. 如何預防未成年人網絡犯罪?
網絡犯罪是一種新型的智能犯罪方式, 隨著未成年人接觸電腦、手機等智能工具越來越早, 許多未成年人由於缺乏正確知識的引導, 也極有可能實施網絡犯罪。在其他類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穩中有降的情況下, 網絡引發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卻大幅上升, 這不能不引起我們警惕。我國有近1 億網民, 其中, 35 歲以下的青少年占82%, 未成年人占17. 3%, 網絡引發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未成年人涉及的網絡犯罪, 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通過網絡侵犯信息權益的犯罪。利用計算機網絡侵犯國家機密、商業機密, 惡意盜取他人信息、隱私等信息犯罪。計算機記錄及儲存功能非常強大, 隨著網際網絡的迅速興起, 個人數據的搜集與利用更為方便和快捷。網絡信息化社會日漸形成, 人們對科技手段的依賴性越來越強, 個人隱私逐漸暴露於公眾麵前, 隱私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許多未成年人在掌握計算機技術後, 因法律意識淡薄, 出於獵奇心理, 采用技術手段盜取他人信息, 最終觸犯刑法, 走上犯罪道路。二是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未成年人在網絡上散布計算機病毒的犯罪日益猖獗。有些病毒具有攻擊性和破壞性, 可能破壞他人的計算機設備、檔案。未成年人因為心智不成熟, 若進行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 破壞他人計算機係統, 可能會給他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三是通過網絡進行詐騙。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通過網絡虛假事實來侵占他人財物。四是通過網絡進行盜竊。例如, 未成年人盜取他人遊戲賬戶, 來獲取他人在遊戲中的虛擬財產。五是通過網絡傳播不實信息。情節嚴重的, 可能構成誹謗罪、尋釁滋事罪。
道路。
根據未成年人網絡犯罪類型及成因,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采取以下
措施:
第一, 家庭應當給予未成年人足夠的關心, 拓展未成年人的興趣愛好, 避免未成年人過度沉迷網絡, 注意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我國未成年人的網絡使用狀況呈現低齡化、重度化、娛樂化、危險化等特征。相較成年人而言, 未成年人正處於價值觀形成的初期階段, 心理認知缺陷、社會經驗不足以及行為控製能力較弱等原因導致其極易受到網絡負麵內容的誘導, 以至於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因此, 未成年人的家長應當注重提高自身網絡素養, 並教育、引導、監督未成年人正確使用互聯網, 拒絕暴力、色情等不良網絡信息和網絡遊戲產品, 及時發現、製止和矯正未成年人不當的網絡使用行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 規範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 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 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 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進而預防未成年人網絡犯罪。
第二, 學校應當積極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加強學生的法律意識, 引導學生正確地使用網絡、利用網絡。學校應當將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納入課程教育體係, 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網絡安全和網絡文明教育, 並逐步建立校園網絡中心, 配備上網輔導人員引導未成年人健康上網, 幫助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上網習慣。
第三, 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依法打擊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著力打擊、取締非法涉黃、涉暴力的網站、社交軟件及網絡遊戲, 淨化未成年人的網絡空間。
近年來, 網絡遊戲在滿足群眾休閑娛樂需要、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時, 也出現一些值得高度關注的問題, 特別是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過度消費等現象, 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學習生活造成不良影
響, 社會反映強烈。
《未成年人保護法》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角度對網絡遊戲提出了要求。
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 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 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 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幹預。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幹預。第七十四條規定,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 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鏈接, 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第七十五條規定, 網絡遊戲經依法審批後方可運營。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係統。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並登錄網絡遊戲。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 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 作出適齡提示, 並采取技術措施, 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
2019 年10 月25 日, 國家新聞出版署印發《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通知》, 對網絡遊戲提出了更加細致具體的要
求, 具體有以下幾點:
第一, 實行網絡遊戲用戶賬號實名注冊製度。所有網絡遊戲用戶均須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進行遊戲賬號注冊。網絡遊戲企業應建立並實施用戶實名注冊係統, 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未實名注冊的新增用戶提供遊戲服務。對用戶提供的實名注冊信息, 網絡遊戲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妥善保存、保護,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網絡遊戲企業可以對其遊戲服務設置不超過1 小時的遊客體驗模式。在遊客體驗模式下, 用戶無須實名注冊, 不能充值和付費消費。對使用同一硬件設備的用戶, 網絡遊戲企業在15 天內不得重複提供遊客體驗模式。
第二, 嚴格控製未成年人使用網絡遊戲時段、時長。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 網絡遊戲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未成年人提供遊戲服務。網絡遊戲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遊戲服務的時長, 法定節假日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小時, 其他時間每日累計不得超過1. 5 小時。
第四, 探索實施適齡提示製度。網絡遊戲企業應從遊戲內容和功能的心理接受程度、對抗激烈程度、可能引起認知混淆程度、可能導致危險模仿程度、付費消費程度等多維度綜合衡量, 探索對上網出版運營的網絡遊戲作出適合不同年齡段用戶的提示, 並在用戶下載、注冊、登錄頁麵等位置顯著標明。有關行業組織要探索實施適齡提示具體標準規範, 督促網絡遊戲企業落實適齡提示製度。網絡遊戲企業應注意分析未成年人沉迷的成因, 並及時對造成沉迷的遊戲內容、功能或者規則進行修改。
60. 如何應對新型利用網絡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
隨著網絡的不斷發展, 一些不法分子試圖鑽法律漏洞, 利用網絡對未成年人進行犯罪。例如N 市發生的網絡猥褻兒童案件。被告人蔣某虛構身份, 謊稱自己為影視公司員工, 在網絡上招聘童星, 在社交軟件上結識30 餘名女童, 以檢查身材比例和發育狀況等為由, 誘騙被害人在線拍攝和發送裸照; 並謊稱需要麵試, 誘騙被害人通過QQ 視頻聊天**做出**動作; 對部分女童還以公開裸照相威脅, 逼迫對方與其繼續裸聊; 甚至還將被害人的裸聊視頻刻錄留存。N 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蔣某犯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N 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蔣某為滿足**欲, 虛構身份, 采取哄騙、引誘等手段, 借助網絡手段, 誘使眾多女童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做出**動作, 嚴重侵害了兒童身心健康, 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 且屬情節惡劣, 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依法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決後, 被告人蔣某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依法審理, 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為應對類似上述案例的新型利用網絡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 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不受他人侵犯, 保證未成年人健康快樂地成長, 我們應當
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 完善相關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法規, 及時彌補法律空白, 精準打擊新型利用網絡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在上述案例中, 被告人蔣某曾在庭審中為自己辯解, 認為其行為雖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權益, 但是從刑法條文的規定來看, 其行為並不構成猥褻兒童犯罪。由此可見, 對於這種新型利用網絡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 因法律規定相對空白, 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較為模糊, 犯罪分子往往抱有僥幸心理, 企圖利用法律漏洞, 在罪與非罪的界限中徘徊, 以此為自己的行為脫罪。因此, 對這種新型利用網絡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 應當根據互聯網發展的具體情況, 相關部門主動跨前一步, 及時完善法律法規, 彌補法律空白, 厘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從而更加精準有力地打擊犯罪行為, 讓不法分子無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