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學校保護02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 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 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 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拒絕招收的, 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第二十六條規定, 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 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 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機構應當具備適合殘疾人學習、康複、生活特點的場
所和設施。
對於心理健康有缺陷的學生,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六條規定,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 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 並可以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 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對幼兒開展符合其特點的心理健康教育。發生自然災害、意外傷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的事件, 學校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援助。教師應當學習和了解相關的精神衛生知識, 關注學生心理健康狀況, 正確引導、激勵學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重視教師心理健康。學校和教師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溝通學生心理健康情況。
對於受到刑事處罰的學生, 依據《監獄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 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 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監獄應當配合國家、社會、學校等教育機構, 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對於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 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 應當免收雜費、書本費; 接受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 應當減免學費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