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學校保護

20. 什麽是學生欺淩?

學生欺淩, 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 一方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 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行為。發生在學校校園內、學生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的教育活動中, 由老師、同學或校外人員, 蓄意濫用語言、軀體力量、網絡、器械等, 針對師生的生理、心理、名譽、權利、財產等實施的達到某種程度的侵害行為, 都屬於學生欺淩。

學生欺淩對於被欺淩學生通常是身體上和心靈上受到雙重創傷, 並且容易留下陰影長期難以平複, 也使部分受欺淩者發生惡逆變化, 由受欺淩者轉化為欺淩者或者欺淩者的幫凶。對於目睹欺淩現象的旁觀者而言, 也往往會因為幫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內疚、不安, 甚至惶恐, 或明哲保身以自保, 或不自覺地加入欺淩行列。同時, 對於欺淩者而言, 危害也顯而易見, 形成欺淩者道德滑坡、人格扭曲, 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被追究刑事

責任。

2018 年9 月5 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學生欺淩司法大數據的專題報告。通過梳理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刑事一審審結案件, 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學生欺淩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 第一, 超過半數的學生欺淩案件為故意傷害案件。通過審理案件的類型來看, 57. 5%的學生欺淩案件為故意傷害案件, 占比較高的還有搶劫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第二, 學生欺淩案多因瑣事而起。報告顯示, 學生欺淩案件中有55. 12%是因為發生口角、小摩擦等瑣碎事情而引發; 因為滿足個人私欲而進行搶劫、敲詐勒索、強迫賣**、侮辱、強奸等犯罪行為占比18. 08%; 因感情問題引起欺淩案件占比4. 8%; 無故滋事占比2. 93%。第三, 欺淩案件多為無預謀的突發性衝突犯罪。超八成學生欺淩案件為無預謀的突發性衝突, 而近七成涉嫌故意殺人犯罪案件為有預謀犯罪。第四, 欺淩案件中傷亡情況嚴重。比如, 11. 59%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死亡, 31. 87%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重傷, 38. 54%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輕傷, 27. 94%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輕微傷。

21. 未成年學生遭受學生欺淩應該如何應對?

欺淩行為發生時, 保持鎮定是製勝的關鍵, 要盡量克服心理的恐懼, 積極地解決問題或者本能地保護自己。一是遭受語言暴力時, 要肯定自己, 並勇於回應, 及時調整心理, 自己無法應對時要及時向家長、老師求助。二是遭受行為暴力時, 可以試著通過警示性的語言擊退對方, 或者通過有策略的談話和借助環境來使自己擺脫困境, 但是不要激怒對方。同時, 尋找機會逃跑或向路人呼叫求助, 采用異常動作引起周圍人注意。如果未能避免遭受暴力, 應雙手抱頭, 盡力保護頭部, 尤其是太陽穴和後腦。在受到人身和財產雙重危險時, 謹記人身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三是及時報告, 依法維權。由於遭受欺淩產生的恐懼和焦慮, 一些受害者忍氣吞聲, 不敢把事情告訴家長和老師, 也不敢報警, 甚至案件偵破後不敢出麵作證, 導致欺淩行為重複發生。自己或發現他人遭受緊急情況時, 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向家長、老師或警察求助, 采取最有效的救助措施。四是應對欺淩行為, 要增強五個意識: 第一, 要有法律意識, 學生欺淩是違法行為, 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 要有自我保護意識; 第三, 要注意方式方法, 力量懸殊的情況下不可盲目衝動; 第四, 要有見義勇為、見義智為、見義巧為意識, 在保護自身安全前提下對他人實施救助; 第五, 要有報告意識和證據意識, 遭受欺淩要及時上報並注意搜集證據。

22. 學校如何防範學生欺淩行為?

校園是欺淩行為發生的主要場所, 因此學校如何作為是預防學生欺淩的關鍵。結合《未成年人保護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6 年11 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中小學(幼兒園) 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2017 年11 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的《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等規定, 學校防範學生欺淩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加強素質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要求:學校應當全麵貫徹國家教育方針, 堅持立德樹人, 實施素質教育, 提高教育質量, 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麵發展。” 學校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在課程設置上, 要加大對於德育、心理健康的教育, 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社會價值觀, 及時排解心理問題。通過定期開展普法專題講座、座談、培訓、主題班會等方式, 或通過校園網、微信公眾號、宣傳欄等平台加強宣傳和教育, 讓學生了解什麽是學生欺淩、學生欺淩的危害, 並告知學生如何預防及發生學生欺

淩的緊急應對。

二是完善相關規章製度。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製度, 健全學生行為規範, 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學校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製度, 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 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 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製度, 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應當立即製止, 通知實施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 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根據欺淩行為的性質和程度, 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淩行為, 學校不得隱瞞, 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學校要及時製訂學生欺淩預防具體實施方案及應急處置方案, 指導預防學生欺淩的宣傳教育和學生欺淩應急處理與匯報, 明確相關部門、相關人員處置學生欺淩的職責, 強化責任意識, 做到“誰當班誰負責” “誰首接誰負責”, 杜絕相互推諉、不聞不問甚至聽之任之的現象。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應當及時製止和處理, 並通知被欺淩和實施欺淩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監護人, 配合有關部門根據欺淩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 依法對實施欺淩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予以教育、矯治或者處罰; 對相關未成年學生應當給予及時的心理輔導和教育引導。

三是加大監督規範力度。由於學生欺淩現象發生的時間、地點、對象具有不確定性, 並且學校中還存在較多的監控盲點, 容易出現監管缺位。

學校應該加大監控監管力度, 排查校園內存在的監管盲區, 向學生公布救助電話, 嚴格控製欺淩現象的發生。學校的走廊、教室、運動場、上學和放學時段的學校大門附近, 都是學生容易聚集的地區, 要把這些地區作為重點區域, 分時段進行區域劃分的監管。而對於宿舍、廁所等工作人員罕至的地方, 可以安裝報警裝置或定期進行巡視。受欺淩者一般具有某些不同於其他人的特征, 這些特征通常包括種族、膚色、民族、經濟或社會地位、外貌以及心理、身體、感知等方麵的缺陷、學業能力低下等。具有這些特征的學生, 學校要將其作為重點保護對象。

23. 對學生欺淩受害者如何進行保護?

學生欺淩發生後, 人們往往更多關注的是對施暴者的懲戒以及圍繞施暴者作出完善相關製度與機製的建議, 卻忽視對於受害者權益的保護。學校、老師、家長等對學生欺淩的危害性認識不足, 沒有及時地介入、幹預, 抑或處理的方式不當, 導致受害者身心持續受到傷害, 受害者可能會因為自己遭遇暴力而變得也暴力起來, 把自己曾經遭受的暴力施加於其他人身上, 也可能會留下永久的心理傷痕。因此, 預防和治理學生欺淩必須維護和保障學生欺淩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幫助已經遭受或正在遭受學生欺

淩的受害者走出困境。

一是關於社會建立健全學生欺淩受害者保護製度。《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 該法規定,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麵臨其他危險情形的, 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保護熱線, 及時受理、轉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 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與建設未成年人保護服務平台、服務熱線、服務站點, 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麵的谘詢、幫助。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引導和規範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為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康複救助、監護及收養評估等提供專業服務。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應協調合作, 依法履行職責,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在受害者遭受欺淩後應盡快介入和幹預, 報警備案, 受害者有傷亡情況的, 應立即送醫救治。對於未成年人受害者, 加強心理疏導, 促進受害者的精神康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 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 且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應當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對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 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幫助, 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互相配合, 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幹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

二是學校多舉措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與疏導。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製度。第一, 製訂針對學生欺淩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事件發生後, 及時介入, 調查真相, 幫助受害者獲得醫治和賠償, 對受害者的心理創傷提供專業谘詢和指導幫助。第二, 加強對受害者進行心理疏導。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應當立即製止, 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設立心理谘詢工作室, 引進心理谘詢師為在校學生提供傾訴平台。定期組織教師進行心理學培訓, 提高對欺淩事件的判斷力, 增強處理該類事件的能力。第三, 完善校園安全保衛係統。對校園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進行重點布防, 加強巡查。學生欺淩發生事件, 安保人員應第一時間趕往現場, 製止欺淩行為, 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助, 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三是家庭對受害者的治愈和開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采取保護措施; 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及時與學校、老師取得聯係, 配合處理好受害者人身與精神損害賠償以及身心恢複等問題。要善於傾聽孩子訴說煩惱, 實時關注其情緒、心理和性格的變化, 引導孩子正確應對欺淩威脅。要幫助孩子樹立對學生欺淩事件零容忍的態度, 鼓勵孩子向學校、老師以及相關救助機構尋求幫助。父母不能向孩子灌輸以暴製暴的思想, 要給予孩子足夠的溫暖和關懷, 運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為其排憂解難。父母在疏導孩子的過程中遇到棘手的問題, 可以向社區中的社會工作者溝通請教, 共同製訂疏導方案, 幫助孩子早日走出困境。

24. 對實施欺淩行為的學生如何教育?

學生欺淩發生後, 對實施欺淩行為學生的處置應兼顧教育與懲戒, 對此,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條規定,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 應當及時製止, 依法調查處理, 並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 采取措施嚴加管教。根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 采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 (1) 予以訓誡; (2) 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3) 責令具結悔過; (4) 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5) 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 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6) 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7) 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8) 責令接受社會觀護, 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 (9) 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第四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時, 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矯治教育措施的實施, 不得妨礙阻撓或者放任不管。第四十三條規定,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 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 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1) 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2) 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3) 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矯治教育措施;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規定,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 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 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 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 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前款規定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第四十六條規定, 專門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適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情況進行評估。對經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 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麵建議, 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的, 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 因特殊情況, 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 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第四十七條規定, 專門學校應當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 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教育; 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 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專門學校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符合畢業條件的, 原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第四十八條規定, 專門學校應當與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聯係, 定期向其反饋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情況, 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親屬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另外, 2017 年11 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 強調對處置欺淩行為要強化教育懲戒。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淩的學生, 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 製訂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淩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 同時針對欺淩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 由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淩學生應向被欺淩學生當麵或書麵道歉, 取得諒解。對於反複發生的一般欺淩事件, 學校在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 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淩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淩事件, 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 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淩學生予以訓誡, 公安機關根據學校邀請及時安排人員, 保證警示教育工作有效開展。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淩學生紀律處分, 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 必要時可將實施欺淩學生轉送專門(工讀) 學校進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專門(工讀) 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應當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 對構成嚴重不良行為的, 按專門(工讀) 學校招生入學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 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絡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學生欺淩犯罪案件, 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審判等工作。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 要區別不同情況, 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 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 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 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 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 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 學校。

25. 學校在防範學生性侵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方麵應當有何作為?

學校不僅是傳授知識、培養人才的重要場所, 更是進行法治教育的基地。對此,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條規定,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 開展預防犯罪教育, 增強未成年人的法治觀念, 使未成年人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 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一, 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製度。針對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製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 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 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 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 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

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第二, 加強預防犯罪教育, 增強法治觀念。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條規定,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 指導教職員工結合未成年人的特點, 采取多種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為此, 學校應將預防學生犯罪作為教學重點, 針對校園中易發的違法犯罪, 堅持法治教育進課時、進教材、進課堂, 通過教學讓學生了解罪與罰, 並加強自我防範意識。另外,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通過舉辦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 介紹科學合理的教育方法, 指導教職員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 加強教師法治教育, 提升教師法治意識。教師是預防學生犯罪的關鍵因素, 是提高學生法律素質、預防和減少學生犯罪、造就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法治環境的重要抓手。但部分教師法律知識貧乏, 法治觀念不強, 普法教育流於形式, 務虛不務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條規定, 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治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 並可以從司法和執法機關、法學教育和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聘請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為此, 學校要充分認識到加強教師普法工作的重要性, 嚴格按照全國教育係統“五五” 普法規劃的要求, 緊密聯係教師工作和生活實際, 做到教師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 組織教師係統學習、掌握基本法律知識。

同時, 加強與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司法機構密切合作, 把法律知識的學習與案例分析、觀摩法庭審理等形式結合起來。

第四, 推進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相結合。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很多學校針對學生具體情況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 但實踐中也出現學校的教育與家庭教育不合拍的情況, 部分活動並未得到學生家庭的支持, 以致不能形成合力。原因就在於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學校的教育計劃不夠了解, 難以配合學校開展預防工作, 當然也有部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認為教育是學校的責任, 忽視了與學校教育的配合。為此,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該要求主要是讓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及時了解學校開展預防犯罪教育的內容和情況, 以便配合學校開展教育。學校不僅要告知預防犯罪教育的總體計劃, 在進行重要活動前後都應向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通告情況, 以取得家庭方麵的支持。隻有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加強聯係、緊密配合, 才能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更具有針對性, 取得更好的效果。

26. 麵對輟學學生, 學校應該怎麽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返複學; 勸返無效的, 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麵報告。” 《義務教育法》第三章規定了學校保障適齡未成年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相關義務。

學校首先要切實保障未成年學生到校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密切關注適齡未成年學生的入學情況, 一旦發現有輟學現象, 應當派專人進行家庭走訪, 了解輟學原因。為了能夠準確了解未成年學生的輟學原因, 便於對症下藥, 學校可以用“望、聞、問” 的方式開展未成年學生輟學原因的調查工作: “望” 是指觀察, 細心地觀察有助於了解學生的問題所在, 並發現閃光點, 及時樹立孩子的讀書信心, 經過對學生穿著、談吐等外在表現可以了解學生近期的心理活動和生活狀況; “聞” 就是聽, 要通過多個群體, 比如孩子的班主任、關係不錯的同學、學生父母以及街坊鄰居了解學生及學生家庭的近況, 了解學生的愛好特長、性格特征、生活習慣以及父母的想法和家庭的實際情況; “問” 是指多和輟學學生談心, 有助於直接地了解學生的真實想法, 有些學生比較內向, 不願意和老師、同學、家長進行談心, 通過直接地交談有助於精準幫扶。

當了解到輟學學生的輟學原因之後可以有的放矢、對症下藥, 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針對未成年父母觀念落後, 認為讀書無用, 不如早點讓孩子打工掙錢的情況, 應該曉之以理, 動之以情。首先, 明確告訴家長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已經明確規定要保障每一個未成年人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九年義務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不讓孩子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行為是違背《憲法》和法律的; 其次, 學校應該多做家長思想工作, 打消家長“讀書無用論” 的觀念, 給家長講清楚“扶貧先扶智” 的脫貧規律, 不能隻顧眼前利益, 應該將眼光放長遠一點, 接受教育能夠讓孩子擁有更廣闊的視野, 了解更多的知識, 對孩子自身、家庭和社會從長遠看都是有利的; 最後, 如果學校勸說無效, 可以通過國家司法權力的介入, 在個別地方已經出現學校將孩子監護人告上法庭的案例, 通過司法權力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針對未成年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導致的輟學, 學校應該積極配合相關政府部門對輟學學生建立信息檔案, 爭取經濟上的幫扶, 減輕輟學學生家庭經濟上的壓力, 確保輟學學生有條件接受義務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 政府已經免除學雜費、教科書費、住宿費, 同時補助寄宿生活費和營養膳食費, 麵對特別困難的輟學家庭, 學校和政府可以通過建立專門的財政保障或者聯係社會公益組織尋求幫助。首先, 學校應當從發現貧困輟學學生到勸導貧困學生返校再到防止貧困學生再次輟學等全部環節, 建立明確和有效的製度, 由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從製度上保障貧困輟學學生能夠接受教育。其次, 學校應當和社會幫扶力量建立聯係, 設計貧困學生幫扶基金和貧困學生獎學金製度, 並且給予貧困學生一定的傾斜, 一方麵通過獎學金製度激勵貧困學子, 另一方麵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其經濟困

難, 增強獲得感。

針對因學生自身原因導致輟學的, 比如視力、聽力語言、智力殘障的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該在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帶領下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 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以保證因自身原因導致輟學的未成年學生有條件接受義務教育。同時, 對智力上接受普通義務教育但需要家人照料的殘疾人, 學校可以開設“綠色通道”, 設立專門的殘疾學生生活設施, 以便於家長能夠到學校照顧殘疾子女上學, 甚至在有條件的情況下, 可以為照顧殘疾學生的家長提供一定的工作崗位, 增加收入來源。

27. 學校如何保障未成年學生的安全, 構建安全管理製度?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包括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以及司法保護等。其中, 學校保護尤其重要, 學校是未成年人成長的搖籃, 擔負著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職責, 學校是有計劃、有組織、有係統地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 聚集的未成年人數量最多, 未成年人在學校所處的時間也最長。但未成年人處在生理、心理發展的重要時期, 且法律、安全意識薄弱, 容易遭受不法及意外侵害。基於這種考慮, 學校在平日的教育教學工作中, 應積極建構校園安全管理體係, 有效地預防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學校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應組織製訂本單位安全發展規劃, 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製度、措施和管理辦法。學校要在安全管理上製訂一係列嚴密措施, 如安裝監控設施, 與公安部門及時聯網, 落實24 小時值班製度, 給全體師生的安全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安全教育是學校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也是學生知識體係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開設安全教育課, 把安全知識教育列入全年校本課程教學計劃, 以課堂教學形式設專課; 開展安全知識學習, 掌握安全防範知識和技能, 視情在全國消防日等重要時間節點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提高廣大師生應對突發狀況的能力。學校在組織未成年學生開展戶外活動時, 應準確辨識自身教育教學活動中存在的所有危險源, 並對其進行風險評估, 策劃製訂風險控製措施。尤其是組織重大集體活動之前應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明確風險程度、可能發生事故的關鍵環節、事故發生概率、規避或者降低風險的最佳方案等內容, 確定重點防控目標, 加強安全管理, 消

除安全隱患。

28. 校園侵權案件中的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近年來, 校園傷害糾紛頻發, 除了校園欺淩事件以外, 學生因課間打鬧、體育運動受傷等校園傷害事件也時有發生。為最大限度減少校園傷害事故,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製度, 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 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 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 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根據教育部2002 年頒布、2010 年修訂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 則明確規定了學校對以下十二種情況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 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 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 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製度有明顯疏漏, 或者管理混亂,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3)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 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 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 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7)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 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 學校發現, 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 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 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製止的; (11) 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 學校發現或者知道, 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2) 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

形的。

2020 年頒布的《民法典》吸收了相關規定, 並作了相應完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 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 不承擔侵權責任。” 也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學校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除非學校能夠證明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否則應承擔侵權

責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學校承擔過錯責任, 也即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明學校存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的過錯, 學校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 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 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 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也即由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 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後, 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9.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培養目標是什麽? 教育具體包括哪些方麵?

未成年學生作為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 是最重要的財富, 學校應對他們進行培養和教育, 使其在德智體美勞各方麵獲得全方位的發展。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 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第三十一條規定, 學校應當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日常生活勞動、生產勞動和服務性勞動, 幫助未成年學生掌握必要的勞動知識和技能, 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此外,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製度, 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專門學校還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治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學校在開展教學教育工作時, 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 麵向全體學生, 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教學製度和教學內容進行課程的創新與發展, 教書育人, 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 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促進學生全麵發展, 注重推進實施素質教育。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學校和教師應采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 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 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 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 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係, 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0. 未成年學生的課餘時間該如何安排?

《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 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未成年人的主要時間均在學校度過, 以上課為主。

周一至周五, 未成年學生的課餘時間除去必要的用餐與休息時間, 主要內容為完成課堂作業與預習複習。學校在保證學生的課業質量的同時, 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 積極組織開展文化娛樂、戶外體育等課外活動, 提升學生身體素質。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周末及法定節假日, 未成年學生的課餘時間雖相對寬裕, 但大量家長仍將超過一半的時間安排為參加各種課外輔導班及興趣班, 建議家長盡量多安排體育鍛煉, 提高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素質, 促進全麵發展。

此外,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根據我國《教育法》相關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具體而言, 在安排未成年人業餘時間時應當

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製訂計劃時要尊重孩子的意願。在製訂計劃時一定要充分尊重孩子的意願, 並給孩子留出一定的自由活動時間和空間。家長可以規定一天的學習時間、遊戲時間等, 在製訂這一計劃的時候, 要充分注意到孩子的年齡特征和能力水平, 不能提出超出孩子能力範圍的盲目要求, 使之喪失信心; 也不能要求過低, 使之喪失興趣。從宏觀上對孩子的學習生活情況進行把握, 這樣也可以訓練孩子的自我管理能力。

二是讓孩子進行體育鍛煉。好身體是開發孩子智力的物質基礎。父母最好能根據孩子的身體狀況和客觀條件製訂出一個體育鍛煉計劃, 一定要擁有一個健康強壯的身體。在課餘時間, 家長可以陪孩子進行一些體育鍛煉, 如跳繩、打乒乓球、遊泳等, 讓孩子增強體質, 健康成長。運動強度不要過大, 但要保證足夠的鍛煉時間。

三是培養孩子的自學能力。父母要有意識地培養孩子自學能力。開始時在邊上指導孩子, 再逐步讓他自學課外書籍, 讓他養成自學的好習

慣, 成為書本的主人。

四是合理地給孩子布置做一些“家庭作業”。“家庭作業” 有書麵的, 更多的是口頭的, 還有許多開放性的, 如組織家庭會、動手操作、社會調查等。這些作業, 都是父母增強孩子素質的有效措施。父母絕不能以應付老師的方式對待, 而應該督促孩子嚴格按要求去經曆、去實踐, 有任何的敷衍了事, 父母都不應該簽字, 以幫助孩子取得進步。

五是培養孩子閱讀書籍報刊。父母要讓孩子知道, 書籍報刊的信息量大, 知識麵廣, 以讀書為樂事, 既可以排遣煩憂, 愉悅性情, 又可以獲取知識, 增長智慧, 對孩子身心的健康發展非常有利。父母可以訂幾份適合孩子閱讀的報紙, 培養他們關心時事的好習慣。

31. 學校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亂收費怎麽辦?

當前, 一些學校違反國家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 既加重了學生及其家長的負擔, 也造成了教育係統的不正之風。為此,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學校向學生收費必須依法進行, 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 如向戶口不在本地的學生收取“借讀費”, 對此國家已明令禁止, 如果學校再向學生收取這項費用, 即為非法收費, 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再如“擇校費”

極分化傾向。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 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學校作為教書育人的場所, 必須要嚴格遵守本法及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 不得見利忘義, 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這裏應當說明的是, 本法禁止的是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並不是說學校一概不能收取任何代辦費、服務費。對於一些正常的、必要的學校服務性收費、組織活動收費, 如組織學生觀看有教育意義的電影、話劇所收的費用或者為騎自行車的同學提供的專人看車的服務收費等, 本著學生自願參加的原則, 以及學校在提供此項服務時非營利的原則, 是可以收取的, 法律禁止

的是一種謀利行為。

對以上這些學校亂收費、變相推銷的行為, 有兩種處罰結果: 一是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是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學校向學生及家長推銷, 既違背了教育的基本精神, 也不利於教育環境的淨化, 家長們在麵對推銷時應堅決說不, 有必要時向教育主管部門進

32. 發現小區幼兒園招錄了一名曾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保安, 作為家

長, 應該如何處理?

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依據《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製度和應急機製, 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加強管理, 及時消除隱患, 預防發生事故。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製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 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 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近年來, 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案件時有發生, 一些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職業便利所實施的侵害行為, 更是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家長、社會公眾的安全感, 也嚴重損害了相關行業的社會形象。

2019 年1 月,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區委政法委、區公安分局、區教育局等8 家單位, 聯合出台《關於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和看護行業建立入職查詢和從業禁止製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推動完善特定違法犯罪人員利用職業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預防機製。《意見》共十條, 分別從目的依據、適用對象、禁入行業、入職查詢、執行監督、配合協調等六個方麵對提高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和看護行業入職門檻、加強源頭預防明確了要求。 《意見》明確受限人員範圍, 禁入的行業, 黑名單數據庫信息, 分類明確執行監督部門, 銜接協調機製等。《意見》指出, 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和看護行業的用人單位對於經查詢發現存在性侵害及相關的違法犯罪, 不予錄用。其中, “違法犯罪記錄” 的範圍也根據預防需要采用“寬口徑”, 不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 還包括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確認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的不起訴決定, 也包括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製隔離戒毒等記錄。

2020 年5 月7 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察委員會、教育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製報告製度的意見(試行)》, 至此, 各地已經長期試行的、已經取得卓有成效的未成年人案件強製報告製度在全國確立。從強製報告案件範圍看, 該製度核心要義是強製要求負有特殊職責者在遇到未成年人疑似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麵臨不法危險時主動向相關部門進行報告, 以求能夠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時發現、及時偵控、及時審判, 盡可能實現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縮減。該意見第十六條還規定了負有強製報告義務者不履行報告義務時的處罰製度。如果單從規範層麵看, 行政與刑事處罰手段的相互補充似乎足以實現對負有強製報告義務者的約束, 促使其在麵臨處罰的壓力下履行強製報告義務, 但實踐中卻經常出現明知存在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或者明知未成年人麵臨不法

2020 年9 月18 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 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製度的意見》, 要求中小學、幼兒園新招錄教職員工前,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授予申請人教師資格前, 應當進行性侵害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把“大灰狼” 擋在門外。若未按規定查詢, 將被追責。

2020 年10 月17 日, 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 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 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 不得錄用。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和人們生活需求的變化, 低齡兒童照料的問題日益凸顯, 各類托育機構、臨時看護組織和早期教育服務機構等一批新興行業應運而生。這些與未成年人息息相關的行業及崗位均應納入綜合考量的範疇, 擴大行業禁入範圍, 才能做到對未成年人的全麵、綜合保護。禁入範圍不僅包括教師、培訓師、教練、保育員等直接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工作人員, 也包括行政人員以及保安、門衛、司機、保潔員等雖不直接負有特殊職責, 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員。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極高的再犯可能性, 而且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的隱蔽性更強, 再犯預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

33. 什麽是專門學校?

專門學校麵向的是具有嚴重不良行為、不適合繼續留在普通學校學習的未成年人, 對其開展相應的義務教育及行為矯治。專門學校既不是刑事處罰, 也不屬於行政處罰, 而是一種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超前預防的有效措施。專門學校的前身是工讀學校。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 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第四十四條規定,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 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1) 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2) 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3) 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矯治教育措施;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規定, 專門學校應當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 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 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專門學校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符合畢業條件的, 原學校應當頒發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 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

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 學校, 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34. 嬰幼兒照顧服務機構、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 如

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應當參照本章有關規定, 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 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 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嬰幼兒照顧服務機構、校外教育機構及托管機構均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但此前嬰幼兒照顧服務機構、校外教育機構及托管機構準入門檻過低, 安全隱患多。為加強托育機構專業化、規範化建設,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要求, 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製定了《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 自2019 年10 月8 日起施行。嬰幼兒照顧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上

述規定。

另外, 突出學校、教育機構、教育主管部門主體責任, 學校、教育機構、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優良的教育環境, 加強校園安全風險隱患排查預警, 加強校園安全防控體係建設, 持續深化校園法治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好未成年人從業禁止人員庫, 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救助等特殊職責的單位和人員, 在發現未成年人受侵害時, 應當及時向未成年人保護部門或公安機關報案並備案記錄, 逐步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社

會警示係統。

校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實施保護的義務, 是基於《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產生的, 承擔的是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 校外托管、培訓機構除了托管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接受校外教育外, 對於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也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相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製度和應急機製, 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 加強管理, 及時消除隱患, 預防事故發生。機構的場地和教學、鍛煉、遊玩設施應當保證達到安全使用的要求。校外教育機構在組織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 不僅要從內容和形式上防止對未成年人產生不良影響, 而且要防止在活動中發生任何人身傷亡事故。應當樹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法治觀念, 機構工作者與未成年人應當建立民主、平等的關係, 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和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在政府層麵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 將規範相關機構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科學界定相關機構的分類和規劃, 加強管理, 對相關機構的準入、教學質量、服務評級和退出機製等進行指導和監管。定期對相關機構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結合發現的運營、辦學、教育等方麵存在的問題, 及時進行整改, 消除未成年人保護隱患。教育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衛生、公安等部門共同參與, 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 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充分利用大數據、雲平台對相關機構的信息數據進行整合。

35. 學校應對哪些學生提供幫助和便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 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對於家庭貧困的學生, 學校應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貧困生經濟上的困難嚴重影響著他們的生活、學習質量和身心健康, 部分學生成為經濟和心理的“雙困生”。因此, 做好貧困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比單純解決經濟問題更為重要。輔導員及班主任應本著對學校負責和對學生負責的態度, 重視對貧困生的心理疏導, 幫助他們在思想上“脫貧”。各學生工作部門要根據存在的不同情況, 在學生中開展挫折教育、成功教育和自立自強教育, 培養他們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意識, 打消“等、靠、要” 的念頭, 通過開展思想工作, 緩解貧困生的心理壓力, 促進其個性健康發展, 積極樂觀地麵對生活。開展多種形式的勤工助學活動, 幫助學生解決實際困難, 解決貧困生問題的最佳辦法就是讓貧困生自立。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 開展多種形式的勤工助學活動, 使學生通過勞動獲得生活資助。

拓展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數量。學校要進一步挖掘潛力, 對用工製度進行改革, 給貧困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崗位。勤工助學是對品學兼優學生的資助, 要使其在良好的校園文化建設中起到一定的導向作用。加強勤工助學工作的管理與考核。助學過程也是一個培養學生綜合能力, 促使學生全麵發展的過程。在掌握貧困生情況, 建立貧困生資料庫的基礎上, 還應建

立完善的貧困生認定機製。

對於身心障礙的學生, 例如受到家庭暴力的學生,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五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 造成嚴重後果的, 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對 於遭受重男輕女不公平待遇的女學生,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第十六條規定,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麵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學校在錄取學生時, 除特殊專業外, 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第十七條規定,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 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麵采取措施, 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第十八條規定,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 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 並采取有效措施, 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 並創造條件, 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

教育。

對於身體殘疾的學生, 《殘疾人保障法》第三條規定,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麵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第二十一條規定,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統一規劃, 加強領導, 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 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 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 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第二十二條規定, 殘疾人教育, 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 保障義務教育, 著重發展職業教育, 積極開展學前教育, 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 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1) 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 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教育; (2) 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 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3) 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 可以有適度彈性。第二十四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 合理設置殘疾人教育機構, 並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第二十五條規定, 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 並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