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保護
10.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有哪些家庭教育義務或家庭教育職責?
家庭教育, 廣義上指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實施的一種教育; 狹義上指在家庭生活中由長者對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實施的教育和影響。這裏一般是指家長(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對子女(主要是未成年子女) 進行的教育, 主要是家長通過自己的言傳身教和家庭生活影響子女的一種社會活動。家庭教育義務或家庭教育職責是指監護人在法律範圍內教育未成年人
的法定義務或職責。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師, 家庭有著學校及社會教育無可替代的角色及作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
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
法律還明確了家庭教育的具體內容, 規定家庭對子女的教育主要側重於法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生理心理的健康和行為習慣的培養。《教育部關於加強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 家長應嚴格遵循孩子成長規律, 為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提供了思想指導。家長要全麵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係統掌握家庭教育科學理念和方法, 增強家庭教育本領, 用正確思想、正確方法、正確行動教育引導孩子; 家長要尊重孩子的合理需要和個性, 創設適合孩子成長的必要條件和生活情境; 不斷更新家庭教育觀念, 堅持立德樹人導向, 以端正的育兒觀、成才觀、成人觀引導孩子逐漸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重視以身作則和言傳身教, 要時時處處給孩子做榜樣, 以自身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影響和幫助孩子養成好思想、好品格、好習慣; 努力拓展家庭教育空間, 不斷創造家庭教育機會, 積極主動與學校溝通孩子情況, 支持孩子參加適合的社會實踐, 推動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有機融合。
同時, 各級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也應主動發揮引導作用, 提供專業服務, 彌補家庭教育的不足。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係, 開展家庭教育知識宣傳, 鼓勵和支持有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引導和規範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為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康複救助、監護及收養評估等提供專業
服務。
家庭教育作為家長和監護人應盡的義務, 未履行監護、教育義務將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 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同時, 為保障未成年人的經濟來源穩定, 防止父母或監護人惡意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犯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11. 父母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 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根據《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國家目前通過全民享受義務教育的方式保障公民最基本的受教育權。根據《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 國家實行九年製義務教育製度。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監護職責。
現行法律明確了家庭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權的義務。《憲法》第四十九條指出,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教育法》第五十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在保障未成年人適齡入學方麵, 《義務教育法》對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具體年齡進行了細化規定。
該法第十一條規定: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 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 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法律還明確了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怠於履行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責任。《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 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 責令限期改正。”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製止; 情節嚴重的,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 應當予以訓誡, 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12. 父母作為監護人的具體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 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三十四條規定,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 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 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應當由監護人承擔, 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 負連帶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 應當承擔責任; 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 應當賠償損失。
關於監護人的具體職責,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 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麵的保障; (二) 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 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 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 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 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 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 八) 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九) 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 並進行合理管教;十) 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八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 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 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 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 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 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同時, 法律也對父母怠於履行監護人職責進行了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製止; 情節嚴重的,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 應當予以訓誡, 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 應當予以訓誡, 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對監護人的禁止性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了補充完善以及詳細列舉, 第十七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 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 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 (五) 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 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 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 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 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 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 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對於父母和其他監護人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 法律還規定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 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 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2) 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 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3) 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 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
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13. 父母和監護人不得允許和迫使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從事法律特別規定以外的勞動, 應當如何理解?
父母和監護人不得允許和迫使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從事法律特別規定以外的勞動, 具體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從事的勞動範圍法律有特別規定, 父母和監護人不能采取各種手段, 允許或者迫使其從事法律特別規定外的勞動; 二是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參加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勞動, 父母或監護人也應當尊重其自身意願。
首先, 國家鼓勵從小培養未成年人勞動能力, 但反對未成年人長期從事有損於身心健康的勞動。1991 年國務院發布第81 號令《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現已失效), 首次對童工年齡(未滿十六周歲) 進行了界定, 特殊行業領域必須從小進行係統訓練的除外, 如文藝領域的舞蹈專業、雜技專業演員, 體育領域的跳水、遊泳、體操等運動員。《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 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意, 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目製作等活動, 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綜上, 父母和監護人作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者, 必須在法律特別的範圍內允許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從事勞動活動。
其次, 即使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文藝、體育、特種工藝等特殊行業領域內, 父母或監護人也不能違背其意願, 迫使其從事勞動。《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 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 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 在作出與未成年人利益有關的決定前, 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因此, 如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主觀上不願意從事法律特別規定的文藝、體育、特種工藝等活動, 父母和監護人也應尊重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意願, 不能強迫其勞動。根據現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拐騙童工, 強迫童工勞動, 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使用不滿十四周歲的童工, 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 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製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司法實務中, 盡管極少有未成年子女直接起訴父母強迫其長期從事勞動的案件, 但這並不能掩蓋互聯網上暴露的很多現實例子。2019 年4 月, 年僅三周歲的童模妞妞因不願拍攝某品牌服裝照片被其母親踢拽的視頻在網絡上曝光, 引發全社會對童模的關注, 受到輿論的一致譴責。未成年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尚在培養期, 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才能真正地守護好每一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使其茁壯成長。
14. 監護人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
財產權益包括權利和利益。古羅馬早期的自然經濟社會一直遵循“家屬所得的財物全部歸家長” 的古老原則, 即家庭成員共同勞動, 共同生活, 家庭財產集中歸家長所有、管理, 家屬沒有私產。我國古代社會則有“子婦無私貨, 無私畜, 無私器, 不敢私假, 不敢私與” 之禮製要求, 也禁止未成年人擁有私有財產。現代各國立法都明確賦予了未成年人財產權。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 就是保障他們的生存權、發展權。
黨的十八大以來, 中央采取一係列政策措施和實際行動, 在青少年權益保護工作方麵落實“特殊保護, 優先保護, 全麵保護” 的理念。作為監護人首先要更新獨立財產觀念。中國社會經過幾十年特別是近20 年的發展和財富積累, 未成年人的財產數量和形式日益豐富。有的有表演天賦經常參加演出; 有的比賽獲得了獎金收入; 有的文學造詣高, 寫書、寫文章正式出版或發表獲得了版權與稿費; 還有的未成年人天生酷愛科學, 通過科技發明而取得了專利。由知識產權帶來的收入歸誰呢? 這些通過與自己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勞動, 獲得的勞務報酬收入都應歸未成年人所有。又如未成年人繼承、接受贈與財產。關於贈與的財產, 不僅包含未成年人逢年過節時獲贈的錢款、實物, 也包含父母、長輩等將未出資的未成年人直接登記在權利證書、憑證上, 還包括父母離婚協議或解除同居糾紛中協商一致將房屋部分或全部產權份額贈與其子女。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 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識地區分自己與未成年人的財產, 比如列好清單、做好收支登記等, 潛移默化中傳遞獨立財產觀念, 有助於從小培養未成年人建立起獨立的人格和責任擔當的
優良品質。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 保護未成年人, 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 也是監護人監管財產根本性原則, 落實這一根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一是不得主動侵犯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十項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同時還規定了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法律後果, 即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 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妥善管理與支配監護人的財產。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之職責。目前, 法律法規就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財產的保管方式未作出具體規定, 未成年人的錢款, 如高風險理財產品投資, 常常伴隨高風險, 一旦遭遇失敗, 財產不僅無法保值增值, 反而出現巨額虧損;而如果持有現金保管, 則使得該財產處於隨時被挪用、侵占或混同在成年人的財產中。相較而言, 普通家庭采用定期儲蓄存款以獲取法定孳息為主要保管方式, 一般以3—5 年為宜, 既能確保未成年人財產的安全性, 又能盡可能使未成年人財產保值增值。而對於其他權利憑證如房產證等的處分, 應遵循《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 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規定。
三是應當尊重未成年人自身意願。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 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 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第五項也規定, 在處理未成年人事項時, 應當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據此,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作出與未成年人的利益有關的決定時, 應當征求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見後, 再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社會經驗、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的探索, 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四是堅持特殊與優先保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 應當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分配遺產時, 應當予以照顧。繼承權是所有自然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 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繼承開始後, 遺產處理前, 繼承人可以書麵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但依據“特殊保護” 的原則, 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不會準許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除非繼承財產有損於未成年人的其他權益。
15. 作為父母, 發現未成年人偷刷銀行卡、支付寶打賞網絡主播, 應
該怎麽辦?
未成年人偷刷銀行卡、支付寶打賞網絡主播, 是指未成年人未經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許可, 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 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名義、身份信息注冊開通網絡直播平台, 使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銀行卡、支付寶等支付工具在網絡平台充值、打賞網絡主播。
《2019 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 中國未成年網民已達1. 75 億。2020 年因新冠病毒疫情影響, 全國大中小學推遲開學, 防疫期間有2. 65 億在校生普遍轉向線上課程, 線上娛樂更是成為許多宅在家中未成年人的主要娛樂方式, 截至2020 年3 月, 中國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5. 6 億, 網絡遊戲用戶規模達5. 32 億。因此, 作為父母, 發現上述情況, 不宜一味責備未成年人, 想辦法既要解決退款問題, 也要從根本上
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
首先, 要了解法律及時主張。父母先向未成年人詳細了解下載軟件、注冊賬戶、充值送禮物以及使用手機等情況, 並第一時間聯係平台公司協商解決。平台如不能協商解決, 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針對未成年人打賞問題, 2020 年5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九條給出如下指導意見, 即“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 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 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 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應該說, 隻要能夠證明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 的主體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客觀上其支付的遊戲或打賞款項又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 且主觀上該行為沒有征得監護人的同意, 款項最終都能被追回。
至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隻要能證明實施付費、“打賞” 行為主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監護人不認可的情況下, 可以被直接認定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平台公司應退還款項。同時, 父母及其他監護人不能覺得有了指導意見, 就放鬆對家裏未成年人的監護和管教。這裏列舉一起案件, 以引起父母們的注意。鄭某(係國外在讀的未成年人) 使用其母親認證的賬戶在1 年多的時間內充值虛擬幣863 筆, 共計價值52 萬餘元。其中短短2 個月左右內, 鄭某消費支出38 萬餘元, 一天最高消費超5 萬元。本案中雖然實施打賞行為的主體確為未成年人, 但其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 麵對自己賬戶內子女發生的多筆、持續、大額、不合常理的財務支出, 采取了長期放任態度, 對其女兒高額的網絡消費沒有盡到監管責任, 已經構成對子女交易行為的默認, 因而不宜以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認為由而認定為無效行
為要求退還費用。
其次, 要強化自身監護職責。未成年人能有機會實施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 一個重要因素在於家長在生活中對自己的身份信息、銀行賬號、密碼保管不當以及日常監管不到位。對此, 《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提出了詳細的操作要求, 第七十一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 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 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 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
迷網絡。
再次, 要開展家庭教育防止沉迷網絡。《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根據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因此,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適時開展家庭教育, 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家庭生活、娛樂環境, 減少其主動接觸網絡時間, 從而避免其長期沉迷網絡; 在未成年人觀看網絡內容時能給予從旁陪伴、幫助未成年人分辨是非, 及時遠離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內容。
此外,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網絡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服務措施、服務時間等提出了更高、更詳細的要求。相信通過政府及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在製度與措施上嚴格落實、家庭監護的合力, 未成年人在父母或監護人不知情下“打賞” 的情況將越來越少。
16. 為什麽需要委托監護, 如何保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
委托監護, 是指擁有法定監護職責的法定監護人, 在特定情況下, 將監護義務與職責臨時或一段期間內委托給具有監護能力的非法定監護人。
因此, 委托監護是指擁有法定監護職責的人, 在特定情況下, 將監護義務與職責臨時或一段期間內委托給具有監護能力的非法定監護人。委托監護可分為全權委任和限權委托。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給祖父母、外祖父母、親屬全權照料, 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 後者如委托給保姆、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國外求學寄宿家庭等。需要特別指出的是, 委托監護隻轉移監護職責, 不轉移監護資格, 即便監護人將監護職責轉移至受托人, 其仍為監護人。因而當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利益受損時, 除非特別約定, 否則, 仍
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在以往所有的委托監護中, 留守兒童的監護與生存狀態是近年來備受關注的話題。根據權威調查, 目前全國留守未成年人已經超過5800 萬人, 其中87%集中在農村地區。事實上的監護模式可分為四類: 父母一方監護撫養、隔代監護、其他親屬監護撫養、自我監護(無人監護)。其中, 隔代監護狀態占到了89. 3%, 然而隔代祖輩因年紀大、精力有限、普遍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 生活中除了吃飽穿暖外, 基本難以承擔對留守
孫輩的監護教育之責。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 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 無正當理由的, 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托人時, 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係等情況, 並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為被委托人: (1) 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2) 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 (3) 曾拒不履行或者長期怠於履行監護、照護職責; (4) 其他不適宜擔任被委托人的情形。該條規定不僅對委托照護的前提作出了要求, 同時對被委托人的選任提出了多方麵的要求, 同時還尊重了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見。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將“代為監護” 修訂為“代為照護”, 一字之改, 體現立法者在未成年人委托監護態度上的微妙變化———委托監護不能一托了之。因為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撫養, 不僅包括物質層麵, 更重要的是精神、心理層麵的交流。以往外出務工的父母與留守未成年人的見麵頻率都很低, 一年隻見上兩三次。隨著我國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和電子通信工具普及, 《未成年人保護法》順應時代發展, 在第二十三條作出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聯係和交流一次, 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 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外出務工的父母們要充分運用網絡、微信、視頻電話等媒介, 增加溝通頻次和內容, 在經濟條件許可時增加回鄉次數, 以彌補委托照護的不足, 讓留守未成年人感受雙
份的愛。
17. 如何提高監護人的家庭教育能力?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撫養教育未成年人。陪伴孩子成長的家長、監護人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師, 家庭教育也是開始時間最早、持續時間最長、影響最為深遠的教育形式, 是為孩子即將開啟的人生扣好“第一粒扣子”。家長家庭教育素養直接關係到家庭教育質量的高低, 並對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長產生直接影響, 進而影響其一生的進程。因此, 提升家長家庭教育素養, 可以全麵提升家長綜合
教育水平。
一是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部分家長認為, 父母、監護人隻負責賺錢養活孩子, 而教育孩子是學校的責任, 這樣的觀點是錯誤的。家庭教育是家庭、學校和社會教育中最容易被忽略卻是最重要的。因為家庭教育的私人性質, 造成了不少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缺失。廣大家長要及時了解掌握孩子不同年齡段的表現和成長特點, 真正做到因材施教, 不斷提高家庭教育的針對性, 努力把握家庭教育的規律性, 切實增強家庭教育的有效性。要杜絕重物質輕精神的家庭教育傾向, 很多家長認為隻要給孩子提供富裕的物質條件就可以了, 對孩子的物質上的要求有求必應, 容易使孩子陷入拜物主義和享樂主義, 喪失自立自強、吃苦耐勞的良好品德。家長要提升自身修養素質, 樹立在孩子心目中的威信, 隨著孩子的成長, 視野日益擴大, 父母將不再是孩子崇拜的偶像, 父母的形象也不再高大。父母要成為孩子的一麵“鏡子”, 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 潛移默化地用自己良好的品質感染孩子, 用自己強烈的責任感和自強不息的意誌熏陶孩子。讓孩子感到自己父母是最棒的、值得自己驕傲的。
二是嚴格遵循孩子成長規律。孩子在不同年齡階段的心智和性格有不同的特征, 家長要根據學生年齡特點和幼兒園、小學、中學階段特征, 把握學齡前兒童、小學生和中學生家庭教育的規律性, 明確各個階段家庭教育的重點內容和要求, 這樣在引導孩子成長過程中才會事半功倍。監護人需要為孩子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家庭是孩子接觸最早也是最重要的環境, 在孩子從出生到升入中學乃至大學才會和家庭分開, 父母構成了孩子的主要交往對象。因此, 家庭成員尤其是父母一定要為孩子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 家庭氛圍對孩子有著強烈的情感影響。孩子情感遇到冷落, 容易造成智力發育遲緩, 容易產生焦慮和畏懼; 反之, 在充滿愛的環境中成長的孩子, 通常性格開朗、活潑大方。因此, 父母要為孩子創造良好的家庭
情感氛圍。
三是不斷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父母的教育水平直接關係到孩子的成長高度, 家長要有意識地提高自身的家庭教育水平, 全麵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互相借鑒優秀的家庭教育方式, 不斷更新家庭教育觀念, 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重視以身作則和言傳身教, 努力拓展家庭教育空間, 推動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有機融合。監護人家庭教育知識的提升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 初步認識到學習家庭教育知識的重要性。老話說的“好孩子不用管” 是家長對孩子教育的一個誤區。
無數事實證明, 好孩子是教育出來的, 家庭教育需要學習和感悟, 家長提升自我素質是搞好家庭教育的不二選擇。第二個層次, 家長隻學習具體的教育方法。家長經常問: 孩子不愛做作業怎麽辦? 孩子做事磨蹭拖拉怎麽辦? 孩子早晨不愛起床怎麽辦? 當得到答案之後, 回去總是照本宣科地執行, 雖然大多數情況下會有效果, 但往往是治標不治本, 按下葫蘆浮起瓢, 下次還會出現新的問題。第三個層次, 能夠比較係統地學習家庭教育的理論, 形成科學合理、適合自己家庭和孩子情況的家庭教育理念, 全麵提升自己的知識層次和修養水平。要學會做一個智慧的家長, 學會融會貫通, 因材施教引導好孩子。作為孩子的監護人, 家長要努力提升自己的家
庭教育水平和認知能力。
18. 什麽是強製親職教育?
強製親職教育, 是指國家機關依職權啟動的, 針對因監護失職或失誤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監護人, 以強製執行的方式要求其參加監護義務履行、監護教養技巧和未成年人心理等一係列親職教育課程, 從而改善和提高監護人監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意識和能力, 督促與引導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親職教育在德國稱為“雙親教育”, 俄羅斯稱之為“家長教育”, 我國台灣地區學者譯為“親職教育”, 其含義為對家長如何成為一個稱職的好家長進行的專門化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國家采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可以看到, 法律賦予了國家指導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正確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力。
強製親職教育已經走入我國的司法實踐, 2013 年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為涉罪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開設“親職教育” 課堂, 此後多省市結合本地情況進行了探索。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曾受理了這樣一起遺棄罪案件:遺棄罪受害人樂樂(化名) 的媽媽王某是外地來滬人員, 在老家已婚並育有一子, 來滬後在一家足浴店內工作。2006 年初, 她與一名顧客胡某發生了一夜情, 並生育了樂樂。隨著樂樂逐漸長大, 事情最終敗露, 王某的丈夫與她離了婚。離婚後, 王某找到樂樂的生父胡某, 要求胡某將樂樂帶走撫養。在多次吵鬧未果之後, 王某一紙訴狀將胡某告到了法院, 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將樂樂判歸胡某撫養。法院經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認定胡某是樂樂的親生父親, 但考慮到胡某及其家庭對樂樂的排斥態度, 以及樂樂長期隨母親生活的事實, 法院還是判決樂樂隨王某生活, 由胡某每月向樂樂支付1200 元的撫養費, 同時補付撫養費96000 元。王某對判決結果十分不滿, 居然將孩子偷偷扔在了法院, 樂樂被臨時安置在上海市某兒童保護機構。法院不懈尋找了幾個月後, 找到了王某, 勸說她將樂樂接回。然而不久之後, 王某因為生活的不如意, 又將樂樂遺棄在法院門外, 這次她再也沒有出現。此後幾年, 在法院的幫助下, 樂樂輾轉住過多家福利機構, 但漸漸長大的樂樂始終沒有得到父母的關愛。2018 年8 月6 日, 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到案後, 她對遺棄樂樂的事實供認不諱。本案經檢察院提起公訴, 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 王某的行為已構成遺棄罪。此時樂樂已年滿十二周歲, 向法院表達了希望與家人共同生活的意願。法院綜合考慮現實狀況、樂樂的真實意願及王某的悔罪表現, 對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五年, 且禁止王某在緩刑考驗期間逃避家庭教育指導。幾年來, 樂樂一直麵臨著母愛與家庭的缺失, 法院以既彰顯法律威嚴又體現法律溫情的判決, 給了王某應有的懲罰, 也給了樂樂應有的溫暖。判決之後, 法院定期為王某組織親職教育和心理幹預, 幫助其從思想到心理上都切實承擔起一個母親的職責。法院之所以采取強製親職教育的舉措, 目的是希望被告人在接受學習教育後, 深刻反思其作為監護人的職責, 積極采取措施修複及改善親子關係, 通過學習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 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 提高文明教育的能力, 通過實際撫養行為, 修補母子感情, 撫養樂樂健康成長。此後, 王某定期參加法院舉辦的“為孩子父母學校” ( “為孩子父母學校” 是1989 年8 月由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與區婦聯等單位聯合創辦的, 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倡導、維護和睦平等的婚姻家庭關係, 在調和家庭矛盾、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 聽取履行監護職責的法律知識、心理知識和溝通技巧等, 在接受法院的強製親職教育一段時間後, 王某已經能夠給樂樂一個較好的家庭教育了, 樂樂也比從前快樂多了, 還在學校取得了優異成績, 原先的被遺棄兒童, 也漸漸成長為擁有愛和希望的少年。
意義深遠。
19. 父母離婚時、離婚後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子女的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 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 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 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 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 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 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
止探望權的除外。
撫養權歸屬。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隨哪一方生活, 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的原則進行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煙家庭編的解釋(一) 》的規定, 具體如下:一是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 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3) 因其他原因, 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 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是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 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 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 無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 子女隨其生活, 對子女成長有利,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 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 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 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 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 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 應當責令恢複原姓氏。在離婚訴訟期間, 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 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 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製
措施。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 應當恢複探望。探望權的性質是親權的內容。探望權是法定權利, 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 不存在確權問題。探望權人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實施探望時, 如果子女對約定或判決的探望時間不同意, 探望權人不得強行探望。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 如果執行不當, 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 如果子女已滿十周歲, 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知能力, 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 如果子女不同意的, 不應當強製執行探望權。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保護。離婚時, 明確家庭財產的種類、性質和範圍, 父母分割財產的行為, 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 即父母不能協議處分依法歸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財產, 否則應承擔返還或者賠償的民事責任。離婚時, 父母一方確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 應當用其財物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以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