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定義如何界定?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所在, 是祖國未來的建設者, 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是事關國家、民族興衰成敗的大事。黨中央曆來重視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 黨的十九大提出, 要以培養擔當民族複興大任的時代新人為著眼點。年青一代有理想、有本領、有擔當, 國家就有前途, 民族就有希望。《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這一規定綜合考慮了自然人的身體生長發育、心智磨礪過程、國家教育製度體係以及基本國情。
具體而言, 我國法律對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界定標準和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界定標準有所不同。《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 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 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而《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刑法》第十七條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生理學角度上講, 未成年人心理發育尚未成熟, 不能完全自主地實施法律行為並承擔法律後果。國家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與全麵發展, 從立法層麵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進行了特殊規定。比如:特殊勞動保護。《勞動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離婚後子女撫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明確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 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 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 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 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 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 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 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 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 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 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第四十五條規定,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 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
響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刑事案件特別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 應始終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堅持“教育為主, 懲罰為輔” 的原則, 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曆和一貫表現等情況, 予以從寬處罰。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 不適用死刑。未成年人犯罪隻有罪行極其嚴重的, 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
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規定, 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案件, 以及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 並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應當由少年法庭審理。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 開庭時已滿十八周歲、不滿二十周歲的, 人民法院開庭時, 一般應當通知其近親屬到庭。經法庭同意, 近親屬可以發表意見。近親屬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是共犯的, 應當記錄在案。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不公開審理。但是, 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 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 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 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2. 未成年人為什麽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人的身體成長發育情況、心理成熟情況、生活自理能力、文化知識掌握與社會實踐經曆較之於成年人有著本質的區別。自然人從出生至成年是身體素質與各方麵能力的不斷積累與提升, 這個階段無法自發自主地完成, 需要外界包括家庭、社會、國家的幹預與保護。法律對於未成年人權利的傾斜保護, 既是社會價值導向, 也是公民行為指引。
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主要出於以下幾個原因:一是未成年人的身體成長與發育需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身體健康等方麵的基本保障, 促使未成年人擁有健康體魄、習得生活自理能力、發展體育運動項目, 使身體機能獲得充足發展。這需要監護人提供基本的物質保障與生活起居的切身照料, 禁止監護人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與心智磨礪需要。未成年人與身體自然成長相伴的還有心理的成熟過程, 這取決於家庭、學校、社會整個外部成長環境, 對於未成年人培養樂觀向上、積極主動、誠實坦率、勇敢堅毅的品質, 需要正麵的價值引導,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 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現和及時幹預機製。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幹預以及精神障礙早期識別和診斷治療等工作。此外, 國家鼓勵創作、出版、製作和傳播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三是未成年人知識掌握和是非判斷能力的欠缺。自然人自出生後, 就不斷經曆各方麵知識習得的過程, 在經過基本的是非觀和價值觀的教育後, 有了自我的判斷, 這是一個自萌芽不斷發展至成熟的階段, 個體之間也存在較大差異。有鑒於此, 法律對於不同年齡階段人群的行為能力作了區分, 未成年人或為限製行為能力人或為無行為能力人, 若無法完全或者根本不能代表自己作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則需要監護人代為作出符合
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
四是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欠缺。基於上述因素, 未成年人在行使權利和促進自身發展的過程中有較多限製, 可能在受到外部的侵害時存在不自知、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無力反抗等情形。一方麵, 需要預防為主即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另一方麵, 事後追責即對於侵害未成年人正當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明文規定並設定較重的處罰。
3.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 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生存權。生存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醫療保健獲得權。我國是《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公約第六條指出, 每個兒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權。
第二十四條主要針對健康權和醫療保健權規定, 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和健康, 並享有醫療康複設施。要求締約國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降低嬰幼兒死亡率; 向所有兒童提供必要的醫療援助和保健; 消除疾病和營養不良現象; 保證清潔飲水, 考慮環境汙染的危害; 確保母親產前產後保健; 向社會尤其是父母介紹兒童衛生、保健、母乳喂養、環境衛生、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麵的基本知識。所有未成年人無論何種民族、何種性別、是否殘疾等, 都有生存的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法律, 亦對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構成犯罪的、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溺嬰及棄嬰等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發展權。發展權是指未成年人擁有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發展權利主要指信息權、受教育權、娛樂權、文化與社會生活的參與權、思想和宗教自由、個性發展權等。其主旨是保證未成年人在身體、智力、精神、道德、個性和社會性等諸方麵均得到充分的發展。未成年人自身不具備對這樣一種發展的明確選擇, 他們的發展是由養育和教育他的人們所引導和左右的。要想讓未成年人成長為一個具有良好社會適應能力, 並對社會有用的人才, 在他們發展的早期重視發展權是確保教育公平性原則的一個重要前提。《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條規定,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 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培養擔當民族複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根據憲法, 製定本法。這是對我國未成年人成長的深切關愛與殷切希望。發展權不是指某個單方麵的發展權利, 更重要的是全麵發展的發展權。具體為: (1) 未成年人享有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獲得有利於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權利; (2) 未成年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 (3) 未成年人享有娛樂、休閑和遊戲的權利; (4) 未成年人享有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 (5) 未成年人享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權利; (6) 未成年人有結交朋友、參與社會活動, 以利於性格發展的權利; (7) 未成年人享有獲得充足的有營養的食物, 以保證身體健
康發育的權利。
受保護權。未成年人受保護權是因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的特殊性而享有的一項特殊權利。未成年人處於人生最初的發展階段, 尚不具備獲得物質基礎和完全自主的能力, 需要來自社會外界的支持和幫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 保護未成年人, 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與此同時, 當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或者社會的侵害時, 未成年人缺乏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 因此, 相較於成年人而言, 未成年人需要來自外界的特殊保護。《兒童權利公約》中對兒童應受保護的範圍及國家承擔的義務有詳盡的規定: 第一, 《兒童權利公約》強調國家對兒童的保護, 不因其膚色、性別、語言等因素受到差別對待, 而應是兒童平等享有的權利; 第二, 保護兒童的一切人身權利, 禁止對兒童進行身體及性的剝削、虐待、忽視以及遺棄; 第三, 保護貧困地區兒童得到更多的保護以及世界範圍內的人道主義援助。未成年人所應享有的受保護的權利主要包括兩個方麵: 一方麵是對所有未成年人均應予以同等保護; 另一方麵是對困境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包括因性別、疾病、種族、貧困、犯罪等原因受歧視, 或者因家庭、社會等因素陷入危境, 例如孤兒、單親兒童、留守兒童、服刑人員子女、受剝削或虐待兒童等, 需要獲得更多保護才能維持和促進他們的生存與發展。
參與權。未成年人參與權指未成年人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 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 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未成年人通過自由表達來達到對其有關事項的參與, 雖然未成年人正處在發展中, 但他們仍然是獨立的個體, 未成年人在表達自己的需要時是最有發言權的, 他們有自己的感情和對事物的見解, 給予他們適當的支持和尊重, 他們將可能作出合理的、負責任的決定。我們也知道, 未成年人有非常可貴的誠實的品性、關心和好奇的態度以及豐富的想象力, 這些品質意味著他們有一種作出適合自己判斷的潛能。我們應當鼓勵未成年人參與關於自身的決策, 讓他們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 學習做自己的主人。
4. 發現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哪些部門負有保護責任? 如何
保護?
保護未成年人, 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都有權勸阻、製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麵臨其他危險情形的, 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 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 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承擔第一責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國家采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在工作中發現或者收到關於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應當積極行使執法權, 對於輕微的違法行為教育勸阻並督促改正, 對於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偵查並移
送檢察機關。
目前, 人民檢察院設立未成年人犯罪專門內設機構, 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同時開展幫教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活動。未成年人案件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 比如對未成年人案件要引入社會調查、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心理疏導等要求, 要得到家庭監護的支持, 要與政府相關部門、群團組織、專業社會服務機構銜接等。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的同時, 結合工作實際積極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維護其合法權益, 全麵落實法定代理人到場製度、合適成年人製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
封存製度等特色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權的行使, 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早在20 世紀80 年代即在積極推進未成年人審判機製改革, 成立專門審判機構或審判團隊, 針對性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少年司法的理念、原則、製度和程序均與成年人案件不同。
各國長期實踐及研究數據表明, 適用成年人案件的司法體係會讓未成年人“交叉感染”, 極易使其形成封閉心理和反社會人格, 導致再犯, 對社會的後續危害極其嚴重。因此, 對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必須要有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 這樣才能采取專業的措施對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予以幹預, 防止其形成反社會人格, 促使其回歸社會。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 必須出庭的, 應當采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和心理幹預等保護措施。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麵的法律法規, 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並給
予關愛幫扶。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社會組織, 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維
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5. 未成年人保護應當堅持什麽原則, 符合哪些要求?
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是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精神準則, 不僅涉及國際法中的兒童權利保護問題, 也決定了國內法中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法律製度的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 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立法、司法及具體的未成年人工作具有普適性、指導性。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是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核心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 “保護未成年人, 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 《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 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 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公約第九條關於法院指定兒童與父母分離的條件、第十八條關於父母和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兒童的養育責任、第二十一條關於兒童收養製度的規定, 再次重申了兒童的最大利益。該原則一定程度上是對監護人權利及其他成年人權利設定的一種限製, 成年人代替未成年人作出某種決定一定要賦予未成年人最大的利益。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未成年人保護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 既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出發點, 也是落腳點, 具體要落實以下幾個方麵的
要求:
第一, 要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相較於成年人來說, 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都處於發展階段, 與成年人相比存在較大差距, 也不具備獲得物質基礎和完全自主的能力, 因其自身固有的弱勢地位而需要特殊保護, 體現在監護人應當盡到如下監護責任: 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身體健康等方麵的保障; 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 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 並
進行合理管教。
第二, 要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和隱私。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包括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受憲法保護。人格尊嚴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 無論年齡大小, 人格尊嚴都一律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 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年紀雖小, 但也有自己的人格尊嚴, 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和隱私權利。在家長或老師與未成年人溝通過程中, 應當耐心細致, 注意方式方法, 不得隨意訓斥, 尤其是在違反紀律時采取帶有侮辱性的方式懲罰他們是不正確的, 這樣的行為會導致青少年的自尊受到傷害, 不利於身心發展。青少年時期, 老師是未成年人接觸最多的長輩, 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 老師對學生的教育過程中, 不得歧視學生, 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 要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未成年人的身體和心理發展需要遵循科學規律, 因為身體的發育是無法逆轉與事後補救的, 就日常的生活起居, 監護人要給予基本的物質保障、引導規律作息、適量運動以促進未成年人身體的正常發育, 同時也要兼顧心理狀態的健康成長, 這主要在於接受外部新聞媒介的信息引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製作、複製、出版、發布、傳播含有**、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如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 應當以顯著方式作出適當提示。禁止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色情物品和網絡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 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因為未成年人缺乏甄別優劣與判斷是非的能力, 負麵導向的內容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發展, 所以國家也對此有明確規定 。
第四, 要聽取並尊重未成年人意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規定:1. 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 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2. 為此目的, 兒童特別應有機會在影響到兒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訴訟中, 以符合國家法律的訴訟規則的方式, 直接或通過代表或適當機構陳述意見。” 上述規定也體現了尊重未成年人意見原則, 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
全方位及最大化的保護。
第五, 要保護和教育相結合。結合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青少年要“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的重要指示, 需要切實加強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設。
未成年人處於人生觀、價值觀、是非觀形成的重要階段, 家庭、學校和社會都要實施主動和正向的引導。對未成年人的培養堅持保護和教育相結合, 既要避免未成年人受到外界的傷害, 也要防止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切實加強法治宣傳教育, 增強未成年人遵紀守法的意識, 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依托, 使家庭、學校、社會形成合力, 充分發揮德育的主渠道功能, 預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並重視不良行為的矯治工作。在未成年人理想、信念、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過程中, 對可能存在的厭學情緒、文化課基礎差、自尊心脆弱以及一些逆反心理的行為, 家庭、學校和社會要有一定的包容度, 用愛的力量去關心、開導他們, 傾聽他們的心聲, 發現他們身上的閃光點, 以此來矯治其不良行為, 樹立未成年人進取的信心。
6. 如何增加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未成年人正處於身心發展的關鍵時期, 心智尚未成熟, 社會經驗不足,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現象時有發生, 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迫在眉睫。而在未成年人保護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這需要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的
共同努力。
首先, 要教育未成年人明辨是非, 學會識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離不開家長的教育引導。在家庭教育中, 要引導孩子從小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培養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 讓孩子正確地認識什麽事情可以做, 什麽事情不可以做。在學校教育中, 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 教導未成年人如何識別侵害權益的行為。比如, 身體哪些部位其他人不能碰, 什麽情況下是遭遇了校園欺淩, 發生肢體衝突要及
時告知家長、老師, 等等。
其次, 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就目前來說, 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缺乏自我保護意識, 身處危險而不自知, 從而容易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現在獨生子女居多, 從小就接受積極的正麵教育, 很少會有安全意識, 因此必須著重加強對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的樹立, 教育其不輕信陌生人, 不貪圖便宜。比如, 獨自在家要提高警惕, 不給陌生人開門; 有陌生人打招呼要盡量遠離, 拒絕陌生人的無故示好; 當陌生人問路, 可以為其指路, 但一定不能隨意為陌生人帶路; 當陌生人要送零食或玩具時, 要經過父母的允許才能接受; 在學校和同學相處要注意語言、動作, 避免發生語言暴力和肢體衝突。
再次, 要讓未成年人在遭遇侵害時學會求助。當未成年人遇到侵害和危險時, 有時因為自身能力不夠、社會經驗缺乏等原因, 單憑一己之力難以擺脫困境, 此時, 學會向外界求助尤為重要。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均未成熟, 在遭遇侵害時, 可能會選擇逃避、忍讓, 不敢告訴家長或老師, 導致侵害人變本加厲, 被侵害人處境更加危險, 形成惡性循環。在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時, 要鼓勵其學會向外界求助, 避免獨自默默承受傷害。家長和老師要加強與未成年人的溝通交流, 隨時留意觀察生活細節, 一旦發現異常情況, 比如回家比平時晚、身體不舒服、情緒悶悶不樂、不願上學、不願和異性接觸等, 一定要注意和緩地詢問原因, 耐心地幫助開解, 避免未成年人默默地承受痛苦, 也避免傷害持續發生。
此外, 要傳授未成年人防範抵禦侵害的策略技巧。家長在家庭教育中, 可以通過共同閱讀圖書繪本、觀看教育片等方式, 傳授孩子在遭遇危險時的應對技巧。學校要認真開展法治教育活動, 通過開設專門的安全教育課程, 加強孩子的性教育知識普及, 有針對性地教導未成年人如何預防和應對性侵害、性騷擾、校園欺淩等違法行為; 通過辦板報、手抄報、校刊專欄、校園廣播、召開主題班會、舉辦法治講座、開展法律知識競賽、編著通俗的法律教材、開設法治診所等形式, 對未成年人進行法治教育, 傳授抵禦侵害的方法技巧。法院、檢察院作為司法保護的重要主體, 可以通過開展“公眾開放日” “青少年法治夏令營” 活動、舉辦“送法進校園” “開學法治第一課” 主題講座、製作發放安全教育宣傳冊、發布典型案例等形式, 不斷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普法力度, 推動校園安全教育, 切實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7. 什麽是強製報告義務?
強製報告義務, 是指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麵臨其他危險情形的, 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
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強製報告製度有助於及早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現象, 有助於預防案件發生或者避免嚴重後果。西方很多國家立法明確規定了這種製度, 我國早在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牽頭製定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規定了這一製度, 明確規定負有特殊職責的人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 有義務向司法機關報告。後來, 這一製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國務院關於關愛保護留守兒童的政策中都有體現。為進一步推進這一製度的落實, 2020 年5 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察委員會、教育部等九部門聯合會簽下發的《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製報告製度的意見(試行)》, 明確規定特定職業的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性侵害、虐待、欺淩、遺棄、拐賣等九類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 應當立即向公
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更是全麵確立了這一製度。第十一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都有權勸阻、製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麵臨其他危險情形的, 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 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 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這一製度的確立, 有效地緩解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預防難、發現難、取證難的困難, 提高打擊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上述規定, 明確了具有強製報告義務的責任主體包括兩類: 第一類是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第二類是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其中, 各類組織是指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 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 主要包括: 居(村) 民委員會; 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等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提供者; 托兒所等托育服務機構; 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 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旅店、賓館等。
要特別說明的是, 除了總則當中明確負有報告義務的兩類主體以外, 《未成年人保護法》還具體規定了其他主體的一些報告義務: (1) 在家庭保護部分, 規定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情況嚴重的, 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2) 在學校保護部分, 規定了對嚴重欺淩行為和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 學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3) 在網絡保護部分, 規定了互聯網企業發現用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信息的, 應該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發現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尤其是規定互聯網企業的強製報告義務, 在當前互聯網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義。
強製報告義務具體包括九種情形: (1) 未成年人的**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2) 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3) 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4) 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 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淩、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 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的; (6) 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 (7) 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8) 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9) 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麵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在履行強製報告義務過程中, 應當注意及時保留證據。第一, 具備先期核實條件的相關單位、機構、組織及人員, 可以對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進行初步核實, 並在報案或舉報時將相關材料一並提交公安機關。第二,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損害的未成年人時, 應當保持高度警惕, 按規定書寫、記錄和保存相關病曆資料。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或舉報後, 應當立即接受, 並初步查明情況, 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審查, 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並在受案或者立案後3 日內向報案單位反饋案件進展, 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刑事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 應當依法開展監督。在履職過程中, 主管行政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
保密。
為保障強製報告義務的有效履行, 《未成年人保護法》同時對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製止; 情節嚴重的,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 應當予以訓誡, 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是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我國《憲法》規定,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禁止虐待兒童,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國家采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該兩項規定包含兩層意思: 其一, 父母對未成年人負有第一責任, 履行監護職責是一項《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 其二, 國家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麵發展負有最終責任, 當未成年人存在問題時應當采取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措施。
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 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 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 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 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 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 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並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 保障其受教育權; 在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此外,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采取保護措施; 情況嚴重的, 應當立即向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門報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於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狀態, 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等不適宜的人員代為照護。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若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 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 並及時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與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聯係和交流一次, 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 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 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 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尊重其真實意願。
未成年人較為弱勢的社會地位, 決定了國家除要向其提供與成年人類似的人權保護外, 還須額外提供與其身心發展相符的特殊人權保護。設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製度是國際通行做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提出國家監護概念, 將其與家庭監護並列, 作為後者必不可少的兜底補充。同時, 還明確了具體監護主體, 即各級民政部門承擔臨時或者長期監護職責。該法在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三章中對此作出了一係列遞進性措施安排, 形成了以家庭監護為主、國家監護為輔和兜底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監護製度體係。首先, 國家負有普及和推廣家庭教育的職責, 讓成為父母或者即將成為父母的成年人了解相關知識, 掌握必備技巧, 為家庭監護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其次, 對於能力薄弱、保障不力、功能不足的家庭, 國家負有支持家庭監護的職責, 提供有針對性的幫扶和服務。再次, 發現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 國家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勸誡、製止, 必要時可以責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作出人身保護安全令, 判令終止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等, 即擔負起監督家庭監護的職責。此外, 國家還負有替代家庭監護的職責。當父母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暫時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 由國家臨時監護, 待情形消失後再讓未成年人回歸家庭。當父母確定喪失監護能力或者不再適宜擔任監護人且無其他依法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 國家進行補位和兜底, 在機構內進行養育, 符合條件的可以寄養、送養。國家監護製度的構建, 將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監護製度基本框架, 進一步落實對未成年人的憲法性保護, 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構築起一道更為安全的“防
火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