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假結婚賺錢,不行

杜小芳的房子雖然老舊了,卻很值錢,因為這套房子擁有該市最有名的重點小學的入學資格,是名副其實的“學區房”。可她還沒有結婚,還沒有孩子,感覺資源浪費了。

袁大強的兒子馬上就要上小學了,他很想讓兒子就讀本市最有名的重點小學,可是他們的戶口不在那裏,按政策無法就讀該小學。

經人介紹,袁大強認識了杜小芳,一商量,想到了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兩人立即結婚,這樣就能將袁大強父子的戶口遷到杜小芳的戶籍地,兒子不就能讀重點小學了嗎?

當然不是真結婚。經“友好協商”後,他們簽訂了一份《結婚協議》:杜小芳配合袁大強辦理結婚登記、戶口遷移登記、兒子的入學登記,戶口遷移完成當天袁大強付給杜小芳10萬元,兒子一入學就辦理離婚手續,將戶口遷出,如果沒有按時遷出,袁大強就要支付違約金30萬元。

一切都按照他們的策劃進行得很順利,結婚了、戶口遷了、兒子讀重點小學了、 杜小芳的10萬元到手了。可是,因為袁大強遲遲不把戶口遷出去,杜小芳就將袁大強起訴到法院,要求袁大強支付違約金30萬元。

袁大強卻拒絕支付違約金,說《結婚協議》是無效的,並且還反訴,要求杜小芳退還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袁大強為了獲得優質的教育資源,與杜小芳訂立《結婚協議》,通過結婚方式將戶籍遷入杜小芳戶籍地,二人結婚不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僅為達到戶口遷移的目的,《結婚協議》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是無效合同。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杜小芳要求袁大強支付3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杜小芳將10萬元返還給袁大強。

某些人為了獲取某些不正當的利益,往往會采取一些諸如假結婚、假離婚、借名等違背公序良俗的手段,殊不知,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其本質在於對契約自由進行限製,為契約自由劃定界限,逾越界限從事的法律行為將不能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案例中,袁大強與杜小芳簽訂《結婚協議》,不是為了共同生活,而是為了獲得優質的教育資源,該協議達成的效果,勢必會影響其他孩子獲取優質教育資源的機會,所以該協議違背了社會全體成員所普遍認許、遵守的道德準則。若認可該協議的效力,將給社會確立不良範例,因此法律有必要對這種契約自由進行規製,所以法院認定該協議無效,杜小芳要求袁大強支付30萬元違約金的請求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所以法院還判決杜小芳將原來收取的10萬元返還給袁大強。

《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那些采取假結婚、假離婚、借名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法律都會說“不”!

牟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