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丈夫有權擅自查閱妻子的聊天記錄和電子郵件嗎?
【案例】
齊某是網絡安全公司的技術專家,對於盜號、破解加密郵件, 不費吹灰之力。某日,齊某懷疑妻子楊某有外遇,采用黑客手段 竊取了妻子的聊天工具、電子郵件的用戶名和密碼。齊某借機瀏 覽了妻子楊某大量的聊天記錄和電子郵件往來內容,沒有找到出 軌的證據,因此,特意買了一束花向妻子道歉,並將擅自查閱其 聊天記錄和電子郵件的經過據實告知。齊某本以為,隻要真誠道 歉,妻子就會原諒自己。但楊某認為,丈夫竊取其個人隱私,已 損害了婚姻相互信任的基礎。因此,楊某以丈夫侵犯個人通信秘 密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分析】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 護。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 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齊某采用黑客手段, 非法竊取妻子楊某的聊天記錄和電子郵件內容,侵犯了楊某的通信秘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 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