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讓保險真保險——現行保險法下,
怎樣買保險才不算白花錢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沒有人知道今天有什麽事情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如果是好事,自然是歡天喜地。如果是壞事呢?沒有人願意承擔從天而降的禍事給自己帶來的損害。這時候,保險就派上了用場。但保險不是盲目去投保就是真的保險,隻有懂得保險,才能讓保險真的“保險”。
保險合同的不可抗辯規則,你一定要了解
【案件緣由】
2019 年6 月,山東省煙台市某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17 萬元。保險公司對判決結果有異議,提起上訴。這究竟是怎麽回事呢?
2016 年4 月17 日,25 歲的李紅購買了一份增額終身重大疾病保險。李紅在“身故受益人”一欄填寫了父親的名字,在投保書“健康告知”一頁中的所患疾病選項裏選擇了“否”,之後正常繳納保險費用。
2018 年7 月,李紅忽然暈倒,經醫院診斷後被確認為惡性肝癌。經過幾個月的治療,她的病情越發嚴重。在被醫生告知時日無多時,她處理起自己的身後事,告知父親在她去世後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一個月後,李紅去世了。
李紅的父親處理完女兒的身後事後,前往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李紅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因為他們查詢到李紅在2014 年曾患過肝炎,並住院治療數月。因此,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李紅的父親與保險公司協商數次,在談不出結果後,便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投保人李紅在投保時對自身疾病存在隱瞞,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但我國保險法又有明確規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公司的合同解除權已消除,應當承擔賠償原告賠償金的責任。
【現身說法】
保險是一種保障,買對了保險會受益一生,這也使得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購買保險。但是,很多人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獲得理賠,就像本案中的李紅,因為未履行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身體健康狀況的義務,遭到保險公司的拒賠。
《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在保險公司的合同中也有明確告知,投保人如隱瞞實情,保險公司有拒賠的權利。
很多投保人看到合同中的這個條款後會打退堂鼓,實際上,拿起法律的武器就能夠讓自己獲得賠償金。這是因為,新保險法指出,保險合同有不可抗辯的規則。
不可抗辯規則,又稱“不可爭辯條款”,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或因為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使最終結果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風險的評估,但經過兩年以上時間,保險人不得以此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可抗辯規則是為了約束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保人的權益。
本案中,李紅在投保前的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但她的保險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已滿兩年,保險公司不得以此解除合同,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讀法心得】
買保險確實能解人燃眉之急,保險法中的不可爭辯條例也確實能保障投保人的權益,但我們不能在保險上投機倒把,需要意識到不可爭辯條例是存在期限的。
出現什麽樣的不法行為,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案件緣由】
2015 年5 月的一天晚上,李剛駕駛著剛買的汽車,喊了幾個朋友去KTV 慶祝。跟往常一樣,李剛點了不少酒水跟幾個朋友喝了起來,直到淩晨兩點才散場。
朋友們知道李剛是開車過來的,考慮到他已經喝多了,便讓他喊代駕。對此,李剛拒絕了,他認為自己沒有喝醉並且離家也不遠,沒有必要叫代駕。朋友們見勸說不動,就隨他去了。
夜深人靜的路上,行人稀少,李剛在酒精的作祟下試起了新車的性能——在限速每小時40 千米的路上,他將車速開到每小時80 千米。忽然,人行橫道上躥出一輛電瓶車,李剛刹不住車,猛地撞了上去。電瓶車車主受重傷被送至醫院,李剛也被警察扣留。
這場交通事故雖然沒有造成人員死亡,但致使電瓶車車主癱瘓,李剛需要賠付一大筆賠償金。
李剛知道後並沒有焦慮,他認為保險公司會理賠。但實際上,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理由是李剛酒駕屬於違法行為,而違法行為屬於責任免除,故而不賠付。
後來,李剛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現身說法】
保險公司不可能對投保人的理賠要求來者不拒,一旦發現投保人的行為不在理賠範圍內,就會拒絕賠付。那麽,產生什麽樣的行為,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呢?
第一,不在保險保障範圍內的不予理賠。保險的種類有很多,以健康險為例,它會細致地劃分出輕症險、重疾險、住院險等。如果我們購買的是重疾險,患了輕症後,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第二,除外責任不予理賠。除外責任也就是責任免除,《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了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所以,駕駛人的駕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如故意犯罪、故意傷害、酒駕等,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第三,故意隱瞞不予理賠。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自保險合同簽訂之日起未滿兩年將會被拒賠。比如,健康險在投保之前,保險公司會詢問投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投保人故意隱瞞,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第四,等待期內出險不予理賠。不是每一種保險簽訂後立即生效,有些保險會有一個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內出險,保險公司會拒絕賠付。比如,健康險投保之後會有一個等待期限,過了等待期,保險才正式生效。
第五,無法提供完整的理賠材料,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保險公司為防止詐賠,需要申請理賠人提供完整的材料,一旦材料不齊全或是存在弄虛作假,保險公司將拒絕理賠。
第六,低於免賠額不予理賠。很多保險有理賠門檻,一旦低於免賠額,保險公司會拒絕賠付。以健康險為例,這類保險中會有一個具體的免賠額,當治療費用低於這個免賠額,保險公司將不予賠付。
本案中,李剛酒駕屬於違法行為,車險中的責任免除條例上有明確告知和規定。所以,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法院的判決也公平公正。
【讀法心得】
購買保險的目的是讓自己無後顧之憂,那麽,購買保險時,一要買適合自己的;二要仔細閱讀保險條例。
如何買對保險?要結合自身需求去購買,具體考慮自身年齡、職業、所處環境等因素。比如,一個小康家庭中某個家庭成員患上重病,這個家庭的經濟水平就會倒退好多年,因此,為自己和家人投保一份重疾險是非常有必要的。又如,乘坐飛機會麵臨不可預測的危險性,所以,乘客購買保險時要側重意外險。
買完保險後,想要順利獲得理賠,還需要仔細閱讀保險中的各項條例,尤其是責任免除條例。
遭遇理賠糾紛,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案件緣由】
2019 年,家住深圳的陳先生迎來第二個孩子。考慮到自己的兩個孩子年幼,妻子又沒有工作,他怕自己萬一出現意外會導致家庭的不幸,就為自己購買了一份人身意外險,受益者是他的妻子。
陳先生的經濟壓力很大,既要月供房子又要供養孩子,不得不拚命加班掙錢。
在陳先生連續加班的第五天,他感到心口一陣絞痛,然後倒在地上不省人事。盡管同事們第一時間將他送去醫院,也沒能挽回他年輕的生命。
法醫鑒定陳先生屬於猝死,公司給了陳先生的妻子一大筆賠償金。等到陳先生的妻子料理完陳先生的身後事,就前往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沒想到的是,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內對“意外”有明確定義。意外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傷害或死亡,猝死不屬於意外,應屬於疾病導致的意外。
陳先生的妻子並不認同保險公司對“意外”的定義,她認為丈夫的死亡完全屬於意外,因為丈夫本身不患有疾病。
陳先生的妻子跟保險公司商談未果後,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判決,陳先生的死亡屬於意外範疇,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現身說法】
購買過保險的人都知道,保險合同的條例眾多,這往往使得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因理賠問題而出現糾紛。通常,保險中的理賠糾紛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比如,購買健康險前會有一個健康告知,如果投保人隱瞞實情,保險公司會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而拒賠。
第二種:對保險合同中條款的定義理解不同。比如,本案中,保險公司與陳先生的妻子對“意外”有不同的理解而造成糾紛。
第三種:沒有細致地閱讀保險條款。保險合同中的條款眾多,鮮少有人會一一細讀,隻會抓重點條款去理解。但是,保險合同中的每一項條款都有存在的意義,一旦涉及那些未曾細細關注的條款而產生理賠問題,就會出現糾紛。
第四種:保險業務員的錯誤引導。很多保險業務員為了拿單,在推銷保險時沒有盡到明確告知投保人的義務,甚至會給予投保人錯誤的引導。這種情況,極其容易引起理賠糾紛。
出現理賠糾紛時,投保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是協商解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就糾紛點進行協商,厘清事實,並根據事實來劃分各自的責任。經過數次協商後依然解決不了糾紛,投保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這裏需要注意,並不是所有的保險糾紛都適合仲裁,仲裁適用於含有仲裁條款的保險合同。
當仲裁機構依然無法解決理賠糾紛時,投保人可以去人民法院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讀法心得】
遭遇保險理賠糾紛時,我們不僅需要耗費大量的精力,還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所以,從源頭上避免保險理賠糾紛顯得極有必要。避免保險理賠糾紛的關鍵,在於我們購買保險時要仔細理解保險合同中的每一項條款。
受益人領保金,需不需要繳稅
【案件緣由】
案例1:
趙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由於工作關係經常外出應酬,身體每況愈下。為了保證自己出現意外後妻兒也能有生活保障,趙先生為自己買了一份終身壽險,受益人為兒子。
兩年以後,趙先生因為心肌梗死去世,終身壽險的理賠款全部交給了趙先生的兒子,不需要繳納遺產稅。
案例2:
劉女士和丈夫是丁克夫妻,一直沒有養育孩子。隨著二人的年齡漸長,劉女士給自己買了一份終身壽險,受益人寫的是丈夫的名字。天有不測風雲,某次外出的時候,劉女士夫婦遭遇一場交通事故,雙雙殞命。
保單的受益人原本是劉女士的丈夫,而劉女士的丈夫去世以後,她的所有遺產都由妹妹繼承。劉女士的妹妹在繼承劉女士的遺產時,被通知需要為這份終身壽險繳納遺產稅。
【現身說法】
我國遺產稅是在2020 年開始暫行征收的,根據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關於民生的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一)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二)經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繼承保存的遺產中種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曆史、美術方麵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請補稅;(三)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發明並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四)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取得的保險金,並不在遺產稅的征收範圍內。因為被繼承人投保,這筆錢由被繼承人支付,保單的所有人也不是被保險人而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這種保險是不會被征收遺產稅的。
趙先生的情況符合遺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其兒子是保單的受益人,因此不會被征收遺產稅。
劉女士的案例又是另外一種情況,在劉女士的丈夫去世後沒有明確受益人的情況下,保單保額將成為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遺產繼承的順序:(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劉女士的妹妹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者,繼承姐姐的財產自然算作遺產,需要繳納遺產稅。
【讀法心得】
不少人將大額壽險作為避稅的辦法,實際上,並不是每種壽險都可以避稅。即便同一種壽險,不同的收益部分也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大額壽險中,往往有分紅和保額兩個部分:固定的保額作為保險金不會被征收遺產稅,分紅部分卻是一定要征收遺產稅的。
偷偷買了保險卻不幸身故,受益人能否領到保金
【案件緣由】
洪某經商多年,雖然收入頗豐,但仍有危機意識,就給自己買了一份人壽保險。該保險於2012 年5 月6 日購買,金額較大,算是給妻兒留下了保障,但沒有告訴妻子。
兩年後,洪某因車禍不幸去世。由於洪某沒有告訴妻子之前買過人壽保險的事情,所以,洪某的妻子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去找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2019 年10 月,洪某的妻子在搬家時無意中發現了丈夫購買過一份大額人壽保險,於是,她按照保單上的電話號碼聯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不料,經過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核實後,說該保單時效已過,拒絕理賠。
洪某的妻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經法院審理,駁回洪某妻子的理賠訴求。
【現身說法】
我們生活在這個世界上,每天都會發生許多大大小小的事情。因此,保險公司不可能盤查每天發生了什麽事故、有什麽人喪生,是不會主動理賠的。一般情況下,人壽保險的理賠時效最長為5 年,超過5 年就算自動放棄理賠。
自己買過保險卻沒有告訴別人,出事以後,保險公司不會主動聯係理賠,但是法院可以輕鬆查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也就是說,即便你購買了保險但沒有告訴任何人,在不幸身故以後,如果法院有需求要執行這些財產,有權力和資格向保險公司查詢被執行人生前購買的保險。
【讀法心得】
有一種情況是保險公司會在被保險人身故以後主動理賠的,那就是出現了重大事故。
因此,如果你購買了保險,一定要以某種方式通知家人,最好是書麵說明,以保證在出現事故時能找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是否可以成為保險受益人
【案件緣由】
陳鋒和李艾是大學同學,畢業後,兩人於2011 年步入婚姻的殿堂。
陳鋒為自己買了一份保險,受益人是妻子李艾。直到陳鋒因病去世,李艾才知道自己不是唯一的受益人,一個叫“陳朵朵”的小女孩也是受益人之一。
原來,陳鋒與李艾結婚前有一個女朋友,並給他生下一個女兒。女朋友把孩子丟給陳鋒後就消失不見了,當時,陳鋒剛上大學不久,孩子就被他送去老家由父母撫養。
後來,陳鋒認識了李艾並與其談婚論嫁。他擔心李艾會因此離開他,遂一直沒有將自己的情況如實相告。
李艾無法接受陳鋒將女兒設為保險受益人這個事實。所以,在保險理賠時,她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認為陳朵朵是非婚生子女,不能成為保險受益人。
法院審理後,駁回了李艾的訴求。
【現身說法】
現實生活中,不是每個孩子都與父母有血緣關係,也不是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婚生子女。那麽,對於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能否成為保險受益人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所以,婚生子女可以成為保險受益人,那麽,非婚生子女也享有成為保險受益人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可以看出,養子女和養父母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是兩者的關係是被法律認可和保護的。所以,養子女也可以成為保險受益人。
此外,《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本案中,陳朵朵作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是可以成為保險收益人的。所以,陳朵朵可以得到陳鋒保險金的一半金額。
【讀法心得】
非婚生子女作為保險受益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在申領前需要提供三份文件:首先,由公安部門或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其次,被保人的戶籍注銷證明;最後,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本案中的陳朵朵,她想要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需要有與陳鋒的DNA 親子關係鑒定書或者是親子關係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