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財產不容侵犯——實現財務自由的前提,
是避免財產受到不法侵害當今社會,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所得成為所有人關心的話題。有些人喜歡用正常的手段為自己創造財產,有些人則想要從別人身上用不法的手段騙取財產。如何才能保證自己的財產不受侵害呢?
銀行卡、支付寶被盜用,這錢自己要不要還
【案件緣由】
居住在某市的徐先生在還信用卡時,突然發現自己的還款金額與消費情況有所出入。經調查,徐先生才知道自己在某餐廳刷卡消費時,竟被餐廳一員工通過“讀卡器”複製了銀行卡信息,偷窺到他的支付密碼後對該卡進行複製,先後消費共37800 元。
徐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判決,認為在此次偽卡刷卡消費事件中,銀行方麵因為缺乏識別偽卡的能力,應負80% 的責任;徐先生使用銀行卡時,也存在不規範的行為導致密碼泄露,故須承擔20% 的責任。
無獨有偶,陳先生夫婦也遇到了類似的情況。陳先生持有信用卡主卡,陳太太持有信用卡副卡。
某日,陳先生夫婦手機上收到一條消息,稱副卡在澳門進行了三筆刷卡消費,總計1 萬餘元。刷卡信息顯示,三筆消費均發生於2021 年3 月12 日,但刷卡人簽名處卻並非陳先生夫妻二人的姓名。經查,2021 年3 月12 日當天,陳先生夫婦並不在澳門。
法院方麵推定,這三筆消費均屬於偽卡交易行為。雖然銀行方麵辯稱陳先生夫婦可能將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使用或是遺失了信用卡,才導致此次事件發生,但因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法院並未采納。
法院認為,保障信用卡安全是銀行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此次事件中,作為專業機構,銀行未能有效識別和防範偽卡交易,這是銀行方麵的失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銀行應承擔全部責任。
【現身說法】
上述兩起事件都與信用卡被盜刷有關,但法院的處理結果卻存在一些不同。
眾所周知,信用卡、支付寶等被盜刷一般涉及四方主體,即盜用人、發卡銀行、商家及持卡人。因此,處理盜卡事件時,法院往往會依據這四方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對其應承擔的責任和賠償比例進行劃分。
從民事角度出發,盜用人的盜刷行為侵犯了持卡人的合法權益,理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返還該筆財產的責任;從刑法的角度來看,當盜用人所盜刷錢款達到一定數額時,便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讀法心得】
使用銀行卡、信用卡或支付寶等支付手段時,操作不當或隱私保護意識不強,都可能造成信息泄露,導致個人財產損失。如果不慎遭遇此類問題,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
車子借給朋友出了交通事故,責任由誰來承擔
【案件緣由】
馬先生最近買了一輛奧迪A6 汽車,還沒有開幾天,好兄弟老馮就上門來了,說是要和新交往的女友回家見家長,想借他的車去充麵子。馬先生雖然心疼,但也不好意思拒絕兄弟麵子,便把車借給了老馮。
結果沒想到,車子借出去沒幾天,馬先生就收到一張2000 元的罰單。一問才知道,原來是老馮開著車在回程路上發生追尾事故,導致前車司機受了輕傷。對方找到交警開出了《事故責任書》,並向老馮索賠。
原本這事與馬先生沒有關係,畢竟是老馮開的車。但讓馬先生惱火的是,老馮前不久因為酒駕被暫扣了駕駛證,在這種情況下,馬先生將車子借給老馮就成為車輛管理過錯方,自然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現身說法】
朋友開口借車,不借吧,磨不開麵子,也怕傷了彼此的情分;要是借吧,萬一出個交通事故,責任是誰的?賠償又該怎麽算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出借車子發生事故時,在哪些情況下車主需要承擔責任呢?
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點:1. 知道汽車存在安全問題還出借的;2. 知道借車人無駕駛資格的;3. 知道借車人飲酒了,或者服用了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讀法心得】
常有人調侃說“兄弟之間,唯老婆與車子不能相借”,這並非沒有道理。畢竟借車有風險,一個不慎,就可能把車子、票子甚至自己都給賠進去。
如果非要將車借給朋友,一定要做好兩點:第一,確保車子沒有任何安全隱患;第二,確保朋友持有有效駕駛證明。
贈與必須簽訂合同,所有贈與被索要時要償還嗎
【案件緣由】
近日,某市“110”接到報警,一位陳女士狀告孫女對自己造成侵害,並要求孫女歸還自己曾贈與她的房產。
陳女士夫婦在某市擁有一處房產,為補貼生活,他們將該房產的陽台及次臥進行出租。兩年前,在孫女吳某多次要求下,陳女士夫婦經公證處公證,將該房產以附贍養義務的方式贈與吳某,雙方約定,在陳女士夫婦有生之年仍舊擁有該房產的使用權。
後來,吳某從陳女士手中騙走房屋產權證書,並利用贈與合同直接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之後,吳某又以屋主身份上門,聲稱要收回出租房,要求租客退房。陳女士出麵阻攔,雙方發生爭執。吳某將陳女士推倒在地,致使陳女士受傷並引發心髒病住院,這才引發了這起報警事件。
經醫生診斷,陳女士麵部、胸部、腰骶部軟組織均有不同程度的挫傷。吳某在事後不僅沒有主動向陳女士道歉,還拒絕承擔陳女士的醫療費用。最終,陳女士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贈與合同,收回贈與吳某的房產。
吳某方麵則辯稱:第一,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陳女士已經超過法定的撤銷贈與時間,不能再行使撤銷權。第二,當初的房產贈與是陳女士主動提出的,並非自己多次要求,包括之後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也是陳女士主動提出的,否則自己不可能在陳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產過戶。第三,陳女士夫婦均為退休職工,又有房屋出租的收入補貼,在經濟上並不需要自己贍養;自己一直與陳女士夫婦在一起生活,完全盡到了贍養義務,並未違反贈與合同的附加條件。
綜上,吳某認為,法院應當駁回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現身說法】
在陳女士與吳某的糾紛中,爭議的焦點在於本案是否出現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事由。
贈與合同的撤銷,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贈與的財產權利進行轉移之前,贈與方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隨時撤銷贈與。《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種情況,是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若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即便已經超出法定的撤銷贈與時間,或贈與財產已經轉移,贈與人也能夠撤銷贈與。《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了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故而,法院最終判決撤銷陳女士與吳某之間的贈與合同,並要求吳某在判決生效之後的20 日內完成房產過戶手續,將房屋歸還給陳女士。
【讀法心得】
即使沒有書麵合同,無償贈與的行為同樣受到法律保護。隻不過,在缺乏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發生爭議且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則可能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所以,進行贈與時,簽訂合同無疑是一種比較保險的方法。
限製行為能力,熊孩子亂花錢在什麽情況下可追回
【案件緣由】
近日,劉先生查看自己的銀行卡消費賬單時,發現有5萬餘元竟對不上賬,本以為是遭遇不法分子盜刷,報警後才得知,“偷”走錢財的居然是自家剛滿10 歲的劉小同。
原來,劉小同常常會用劉先生的手機觀看網絡直播。一次,在劉先生輸入手機支付密碼付款時恰好被劉小同看到,並記下了。之後,在觀看各種娛樂直播時,劉小同看到有人為喜愛的主播刷“火箭”,便也跟風操作,前前後後打賞了主播5 萬餘元。
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後,劉先生立即聯係了直播平台,要求其歸還被兒子打賞出去的5 萬餘元。幾次交涉未果後,劉先生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該平台告上法庭。經法院調解,該直播平台全額返還了劉小同打賞出去的錢財。
【現身說法】
近年來,隨著直播行業的興起和遊戲行業的蓬勃發展,未成年人通過父母手機巨額打賞主播和進行遊戲充值等事件可謂層出不窮。對此,法律上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劉先生的兒子今年10 歲,打賞主播5 萬餘元這樣的行為,明顯不符合孩子的年齡與心智程度。因此,隻要劉先生能證明兒子的打賞行為確實沒有經過監護人的同意和追認,完全可以要求直播平台返還相應的打賞錢。
【讀法心得】
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能聽到“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一說法,它究竟是什麽意思呢?
簡單來說,8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就屬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可以自由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水平相當的民事活動;超出範圍的其他民事活動,則需要征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直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總而言之,家長一定要隨時注意自己的消費記錄和交易信息,一旦發現支付工具出現非自己操作的支出,立即凍結賬號,必要時可報警或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
有些手寫的借條,為什麽不具備法律效力
【案件緣由】
日常生活中,人們免不了會有向別人借錢或借錢給別人的情況。這時候,為了保證自己和他人的利益,最好的方式就是寫一張借條,讓這種借貸關係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有時候即使寫了借條,也不意味著就能萬無一失。
某王姓男子打算走私香煙賺錢,為籌措資金,向朋友任某借了8 萬元並寫下借條,同時將自己的打算也告知了任某。
在走私過程中,王姓男子被公安機關抓獲,任某得到消息後,為要回自己的錢財,持借條將王姓男子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做出裁決,駁回了任某的訴訟請求,並將王姓男子用於非法販賣香煙的8 萬元資金全部收繳。
無獨有偶,手持借條卻無法要回欠款的還有一位譚姓女士。
兩年前,譚女士的閨蜜馮小姐向她借了20000 元,並主動要求寫下借條。當時為了方便,馮小姐隨意從一個筆記本上撕下半張紙讓對方寫好了借條。因兩人關係親近,譚女士對馮小姐非常放心,也沒有在意借條的事。
後來,譚女士多次向馮小姐催債未果,一氣之下,拿著借條把馮小姐告上法庭。
馮小姐卻辯稱說自己已經還清借款,並且在借條的下半部分位置注明了,是譚女士私自撕毀下半部分的內容。最終,由於借條信息不完整,譚女士未能成功追回借款。
【現身說法】
有時候,即便手持借條也未必就具備法律效力。那麽,究竟哪些情況會導致借條無效呢?
第一種情況:明知他人借款用途違法還同意借款,借條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第二種情況:利用對方緊急用錢的情況,乘人之危發放高利貸,同樣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其借條也不具備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種情況:采用非法手段威脅、脅迫他人寫下超過實際數額欠款的借條,同樣不具備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手寫借條時,一定要寫清楚雙方的信息、借款的具體數額及還款時間,並保證借條的完整性,以免後續發生糾紛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手寫借條時,無論是簽字、蓋章還是手印,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讀法心得】
借錢給別人需要謹慎,還錢給別人同樣需要小心,畢竟借條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因此,還款時一定要確保取回並銷毀借條原件,最好能有其他見證人在場。
需要注意的是,借條與欠條存在一定的區別。從廣義上說,借條屬於欠條的一種。借條是單純的借貸關係,欠條則可能是借貸,也可能是買賣或賠償,甚至是某些不當得利。
礙於情麵做擔保,你要考慮法律風險
【案件緣由】
每每回想起當初礙於老朋友麵子為其借錢做擔保的事情,今年已經60 歲的程某就悔不當初。
1996 年,為幫助老朋友章某籌措資金,程某牽線搭橋把他介紹給段某認識。隨後,章某便以公司名義向段某借了4萬元,並約定每月4 分的月息。
因兩邊都是熟人,程某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這筆借貸的擔保人,並在借條上簽上自己的名字。
按照約定,章某本該在1997 年1 月31 日之前將借款及利息全部歸還,但不料因為生意失敗,章某無法按照約定的時間還錢。在支付了2800 元的利息後,為了逃避債務,章某就開始“玩失蹤”。
章某的賴賬行為,讓作為擔保人的程某感到十分慚愧。
無奈之下,程某隻得先拿出自己的所有積蓄共計20000 元先還給段某,並一直積極尋找章某的下落。
1998 年年底,程某終於在一個小縣城的工地上找到失蹤已久的章某。在程某的追討下,章某隻拿出10000 元還給程某,剩餘借款繼續拖欠著。
2000 年4 月,段某終於忍無可忍,將章某及擔保人程某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判決,章某的公司必須返還段某20000 元的欠款及相關利息,作為擔保人的程某也必須承擔保證責任。但那個時候,章某的公司已經名存實亡,營業執照都被吊銷了,根本無力償還借款。這樣一來,這筆債務就落到作為擔保人的程某身上。
得知這一結果,程某又氣又急之下中風了。
看到程某的慘狀,段某也有些於心不忍,決定放棄追討剩餘款項,隻要求程某再歸還5000 元即可。最終,程某東拚西湊了5000 元歸還給段某,這一案件才算了結。
【現身說法】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礙於情麵做出一些或許自己本不情願做的事情,如被朋友拉去做借錢的擔保人。這種時候,你即便心中不願意,礙於情麵往往也難以開口拒絕。但做擔保,不隻是簽個名字、按個手印那麽簡單的事,其中暗含的法律風險是非常大的。
一般來說,擔保人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人,另一種是連帶擔保人。二者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製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麵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如果是連帶擔保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通常情況下,在保證合同沒有明確標明責任時,擔保人都被視為連帶擔保人。因此,礙於情麵為熟人擔保借款時,一定要考慮清楚自己能否承擔其中的風險,明確自己需要承擔的責任。
【讀法心得】
當下常見的債務擔保方式分為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及定金。
熟人之間的借貸行為,最常用的擔保方式就是保證,即由第三方出麵作為擔保人,促成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貸關係的成立。
當借款人無法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擔保人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請記住擔保須謹慎,別因礙於情麵就扛起自己無法承擔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