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老有法依——年老孤淒,更要懂得
用“新老年法”嗬護自己老年人為社會、家庭奉獻了自己的一生,他們的生活保障是國家的責任,是社會的責任,也是家庭的責任。但是,總有些人利字當頭,當老人不能再為家庭創造利益的時候就被當成眼中釘,連最後的生活保障也想要奪去。
身為老年人,就要想辦法、有辦法保護自己,讓自己度過安穩的晚年生活。
老人再婚,子女強行幹涉是否違法
【案件緣由】
李大爺在不到30 歲時,妻子因病去世,留下兩個年幼的孩子。李大爺一直沒有再婚,一方麵,他擔心自己再婚後,新妻子對兩個孩子的態度問題;另一方麵,經濟壓力壓得他喘不過氣來,暫時無暇考慮再婚的事。
一晃眼幾十年過去了,李大爺已經退休了,兩個子女早已成家立業。因為子女在別的城市工作,李大爺感到異常孤單,尤其是在公園裏散步時看到一對對老夫老妻恩愛有加,更渴望能有個人陪陪自己。
恰好,有人給李大爺介紹了一個老伴。對方和他有相同的經曆,性格也溫柔隨和,這令李大爺動了再婚的念頭。
當李大爺將再婚的念頭告訴子女後,不想卻遭到激烈的反對。子女反對李大爺再婚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財產繼承的問題。李大爺名下有一套房產和若幹存款,一旦李大爺去世,對方將會繼承部分遺產。往更壞的方向想,他們擔心李大爺會立下遺囑,將遺產全部給再婚妻子。二是加重了他們的經濟負擔。目前,兩個子女每個月都會給李大爺生活費,一旦李大爺再婚,生活費必會翻倍。
子女為防止李大爺再婚,不僅沒收了李大爺的身份證、戶口本,還跟親朋好友、街坊鄰居打招呼,不準再為李大爺介紹對象。
對此,李大爺非常委屈,他覺得自己將人生中最美好的年華都給了子女,到老了還不能為自己而活。他很想知道,子女是否有權利幹涉父母再婚?子女強行幹涉老人再婚的行為是否違法?他打算用法律的武器改變現狀。
【現身說法】
當下社會,老年人再婚的事例很多,遭到子女反對的理由也是各種各樣。那麽,子女是否有權利幹涉父母再婚呢?
答案是,沒有權利,而且屬於違法行為。
我國主張婚姻自由,不論是新婚還是再婚,每個人都有自主決定婚姻的權利,不受他人幹涉。老年人選擇再婚,是他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使作為直係親屬的子女也無權幹涉。一旦幹涉,就屬於違法行為。
對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有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本案中,子女扣留李大爺身份證、戶口本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李大爺婚姻自由的權益。如果李大爺向有關部門求助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訴,就能維護自己婚姻自由的權利。
【讀法心得】
雖然法律能夠保障老年人再婚的權益,也能勒令子女強製履行贍養的義務,但是,一旦鬧到對簿公堂的地步,老人跟子女之間的關係將會出現一道裂痕。所以,不到萬不得已的地步,不建議老人用法律來維護自己再婚的權利。
子女反對父母再婚是有原因的,如果能從根本上解決子女的顧慮,他們還有什麽理由反對呢?
本案中,子女反對李大爺再婚是擔心財產繼承和贍養費的問題。如果李大爺在再婚前處理好財產分配問題,給出減輕子女經濟負擔的方案,他的再婚之路會順暢很多。
再婚老人,對方子女對自己是否具有贍養義務
【案件緣由】
林阿姨今年63 歲,老伴因病去世好幾年了,經人介紹和65 歲的陳大爺再婚了。不過,婚後的生活並沒有她想象的那麽美好,她每天都處在煩惱之中。
林阿姨有一個兒子,每個月會固定給她生活費,雖然錢不多,也能令她衣食無憂。就在上個月,她的兒子突然將生活費減半。她以為兒子遇到了經濟困難,擔心之餘詢問兒子出了什麽狀況,哪想到,兒子是故意扣掉她一半的生活費。
林阿姨氣憤地質問兒子,為什麽要這麽做。兒子對她說,她再婚了,再婚對象的兩個子女也應該贍養她,並讓她找對方子女要生活費。
對於兒子的說辭,林阿姨覺得有道理,她認為自己和陳大爺結婚了,名義上就是對方子女的母親,對方子女應該有贍養她的義務。
當林阿姨向對方子女要生活費時卻遭到了拒絕,鬧得很不愉快。對方子女對林阿姨說,她沒有撫養過他們,沒有在他們身上花一分錢,他們也沒有義務要支付她贍養費。
這段時間,林阿姨煩惱極了。她非常想知道,老人再婚,對方子女是否對自己有贍養義務。為此,她特地谘詢了律師。律師給她的答案是,繼子女對她沒有贍養義務。
【現身說法】
再婚,意味著從兩個家庭變成一個大家庭,也將與對方子女形成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但是,老人再婚後與繼子女的關係,具體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為名分型。即生父母和繼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並且獨立生活,或者是沒有成年,但是撫養費由生父母提供,繼父母不提供。那麽,繼子女與繼父母僅僅是名分上的關係。
第二種類型是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與繼父母再婚時,繼父母也承擔了繼子女的撫養費,那麽,繼父母和繼子女將形成撫養教育的關係,不再僅僅是名分上的關係。
根據這兩種類型可以明確得出,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是名分型關係,繼子女對繼父母是沒有贍養義務的;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是共同生活型,繼子女對繼父母具有贍養義務。
本案中,林阿姨與陳大爺結婚時,彼此的子女已經成年且已獨立生活。所以,林阿姨與對方子女的關係為名分型,對方子女是不用向林阿姨履行贍養義務的,林阿姨也沒有權利要求對方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讀法心得】
本案中,雖然林阿姨沒有權利要求對方子女贍養自己,但有權利要求自己的子女贍養自己。法律規定了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所以,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再婚而發生改變或終止。相對應,老人在子女成年時再婚,繼子女也不能享有繼父母的遺產繼承權。
子女好逸惡勞,老人可以拒絕“啃老”
【案件緣由】
2014 年5 月,家住杭州的王阿姨孤身一人去了律師事務所,她要起訴兒子。這究竟是怎麽一回事呢?
王阿姨今年60 多歲,但看上去比同齡人老很多。這是因為,在別人舒心養老時,她還要為生活而奔波。
王阿姨年輕時丈夫因病去世,她獨自撫養兒子長大。當兒子大學畢業可以找工作時,她鬆了一大口氣,覺得肩膀上的擔子能輕點了。但讓她想不到的是,兒子的第一份工作幹了不到一個月就辭職了,理由是公司的同事不好相處。
盡管王阿姨很無奈,但還是照顧兒子的吃喝。不過,王阿姨也清楚這樣下去是不行的,就不停催促兒子出去重新找工作。這時候,兒子還願意聽王阿姨的話,就出去找了份工作,隻是沒幹幾天又辭職了,理由是工作太累。
之後,王阿姨的兒子便一直賴在家裏,無論王阿姨怎麽勸,他就是不願意出去工作。就這樣,一晃眼10 年過去了,王阿姨也60 多歲了。
王阿姨說,如果兒子隻有吃喝的需求,她還不至於去法院起訴,主要是兒子迷上了直播,尤其喜歡給女主播打賞,而打賞的錢都是從她這兒要來的。
在王阿姨拒絕給兒子錢時,兒子會進入她的房間撬開櫃子偷錢;還偷走他知道密碼的銀行卡,去自動取款機裏取錢。就在最近,兒子打起他們住房的主意,想要賣掉。
在爭吵中,王阿姨說要報警,而兒子告訴她報警沒用,因為清官難斷家務事。
無奈之下,王阿姨去了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她很想知道,子女好逸惡勞,家長是否有拒絕“啃老”的權利。律師告訴王阿姨,家長是有權利拒絕子女“啃老”的。
【現身說法】
在我國,“啃老”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這跟父母與孩子的相處模式、對孩子的教育方式等息息相關。因為絕大多數父母在供完孩子讀完書後,還會盡自己所能給孩子買房、籌備婚禮,甚至出錢補貼孩子的小家庭。這些都使得很多年輕人察覺不到自己的“啃老”行為,或是認為“啃老”
沒什麽大不了。殊不知,“啃老”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啃老”屬於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是違法的。
我國各省市出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規定》中也明確指出,老人可以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子女的“啃老”行為,也有相關條例保障老人行使權利。一旦違反條例,侵害到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會受到行為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老年人組織給予的批評教育;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的,比如竊取、騙取、強行索要老年人的儲蓄金、養老金、退休金、政府補貼等其他財產,不但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還會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王阿姨有權利拒絕兒子“啃老”,並且對兒子偷竊其儲蓄金的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讀法心得】
在當今社會,子女“啃老”行為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父母從小無原則地溺愛孩子,致使孩子缺乏獨立的能力。當孩子成年後會自然而然地去“啃老”,而父母對於孩子“啃老”的行為不以為恥,無形中更助長了孩子的“啃老”行為。
第二種是子女創業,需要父母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不得不去“啃老”;或是因為能力不強、時運不濟,創業失敗而暫時“啃老”。
第三種是年輕人好逸惡勞,缺乏道德和法製觀念,以惡劣和粗暴的態度去“啃老”。
無論是哪種情況,一旦鬧上法庭,老人的權益雖然得到了保障,但是跟子女的關係將會惡化。所以,為防止子女無底線地“啃老”,父母要從根本上掐斷子女“啃老”的思想觀念。
子女強占父母房產,父母維權有方法
【案件緣由】
2020 年3 月的一天,南京的錢阿姨家中來了一群不速之客——幾個壯漢闖入錢阿姨家中,一股腦兒地將她與老伴的私人物品往外搬。
錢阿姨既害怕又焦急,忙問他們要幹嗎?一個壯漢說他們是來收房子的,並催促錢阿姨夫妻倆立馬搬出去。
原來,錢阿姨的兒子創業失敗,欠下不少外債,走投無路之下想到父母名下有一套房產。他沒有通知父母就擅自將房子抵押給債主,這才有了債主帶人來家裏收房子的一幕。
這套房子,是錢阿姨和老伴唯一的容身之所,無論如何他們都不會搬出去。所以,錢阿姨當時就要報警,幾個壯漢才離開了。
但讓錢阿姨苦惱的是,這些人天天來打擾他們。錢阿姨找那些人理論,說房子是她名下的,她的兒子沒有權利處置房產。但債主不那麽認為,他覺得子女對父母的財產享有繼承權,有權處置父母的房產。
錢阿姨自己也弄不清楚,就向律師尋求幫助。
律師明確指出,子女是沒有權利搶占父母房產的。如果他人在子女的授意下強占父母的房產,可以報警處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來,錢阿姨用法律的武器捍衛了自己名下房產的自主權。
【現身說法】
無論是老人還是子女,都會有“老人死後,房產由子女繼承”的思想觀念。這種思想觀念,也使老人和子女有了“老人在世,子女也有權處理父母房產的權利”的認知。事實上,這種認知是錯誤的,子女沒有權利處置父母名下的房產,而且強占父母房產的行為是違法的,會受到法律的製裁。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房子屬於不動產,如果是在父母名下,父母則享有處置房子的權利,子女沒有權利處置房子。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益有很多,如所有權、財產權益等。如果父母享有房產的所有權和財產權益,子女強占房產的行為就是在侵害父母的所有權、財產權益,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現實生活中,如果發生了子女強占父母財產的情況,老人最直接的維權方法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讀法心得】
麵對子女強占父母房產的行為時,很多老人會顧慮,如果自己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子女是不是有權拒絕贍養義務呢?其實,這樣的顧慮大可不必。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強製要求子女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所以,子女為沒有能夠強占父母的房產而心生怨恨,對父母實施冷暴力,父母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老人遭受子女、兒媳、女婿虐待,怎樣合法維權
【案件緣由】
2011 年6 月,黑龍江省某個小村莊內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虐待老人事件。受害老人為吳老漢,施虐者是吳老漢的兒子吳某。
吳老漢今年68 歲,兒子吳某常年在外打工,兒媳留在家中照顧吳老漢和自己的一雙兒女。
臨近春節時,吳某回到老家過年,卻聽到了一些風言風語,大致是說父親和他的妻子有染。吳某是個暴躁性子,為了弄清楚真相,他對親生父親以酷刑逼供。
吳某用繩子綁住吳老漢,將燒紅的烙鐵燙在吳老漢身上。吳老漢對於自己沒有做過的事堅決不承認,他忍受著兒子施加的酷刑。吳某見吳老漢嘴硬,遂又將牙簽紮進父親的手指中。
這場酷刑長達8 個多小時,直到吳某的小女兒發現了父親的行徑並及時通知村幹部,這場酷刑才得以結束。
與吳老漢有相同遭遇的,還有家住東莞的孫阿姨,而對孫阿姨施虐的是女婿鄭某。孫阿姨今年70 歲,年輕時出了一場車禍,命雖保住了卻癱瘓在床。這麽多年來,是她的老伴在照顧她。不久前老伴去世,她女兒將她接到身邊照顧。
孫阿姨的女兒很忙,絕大多數是女婿在照顧她。剛開始時,女婿對她還算盡心,但時間一長就橫鼻子、豎眼睛起來,不是對她冷嘲熱諷,就是不給她吃飯喝水。
這讓孫阿姨產生了輕生的念頭,但好在女兒發現及時。
在這兩起虐待老人的事件中,吳老漢報警處理,兒子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 年;孫阿姨的女婿,則被當地居委會批評教育。
【現身說法】
虐待罪通常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虐待的手段包括經常性的打罵、捆綁、凍餓、限製人身自由、淩辱人格、強迫過度勞動、不給治病等,可總結為從肉體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傷害。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家庭成員的構成情況分為四種:第一種是由婚姻關係形成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公婆和兒媳、嶽父母和女婿。第二種是由血緣關係形成的家庭成員。這裏包含兩類,一類是直係血緣,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另一類是旁係血緣,如叔、伯、姨、舅等。第三種是由收養關係形成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第四種是既區別於血緣關係、收養關係,又區別於婚姻關係的家庭成員。比如,一名孤寡老人被好心夫妻領回家照顧,老人和好心夫妻就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當老人遭受到子女、兒媳、女婿的虐待時,其子女、兒媳、女婿將會犯下虐待罪。那麽,老人該如何合法維權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製;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本案中,吳某致使吳老漢重傷,所以,他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孫阿姨的女婿情節較輕,所以,他隻受到相關組織的批評教育。
【讀法心得】
老年人遭受到家庭成員的虐待時,該如何保護自己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可以向子女所在組織或當地居委會要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施虐手段較輕的,可以告知該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是當地的居委會,讓其所在單位和居委會進行調解或批評教育;對於施虐手段較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施虐的家庭成員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所以,當遭受到來自家庭成員的虐待時,不要想著息事寧人,應該勇敢地站出來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收養關係終止,養子女是否對老人還有贍養義務
【案件緣由】
林某和妻子薛某一直沒有自己的孩子,就前往孤兒院收養了小女孩芸芸。芸芸乖巧可愛,夫妻倆對芸芸極好。
林某和薛某省吃儉用,從小就給芸芸提供最好的教育條件。芸芸也不負所望,考取了一所重點大學。在上學期間,芸芸展開了自己的第一段戀情,並打算一畢業就結婚。當芸芸將自己的想法告知養父母後,遭到兩人嚴厲地拒絕。
林某和薛某認為,芸芸所談男朋友的前途未知,他們不能拿孩子的婚姻大事開玩笑。芸芸跟養父母反抗過、爭吵過,最終還是跟男朋友分手了。
芸芸大學畢業後,在養父母的牽線下,她和蔡某結婚了。但芸芸婚後的生活一點兒也不幸福,平日裏盡是爭吵,這段婚姻沒有持續一年就以離婚而告終。
這時候,芸芸恨上了自己的養父母,她認為自己不幸的婚姻是養父母造成的。經過數次激烈的矛盾衝突後,她向養父母提出解除收養關係。
林某和薛某盡管很傷心,但還是同意了芸芸的提議,前提是芸芸要支付他們一筆撫養費。芸芸同意了,雙方簽訂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後,自此不相往來。
事情發展到這裏並沒有結束。2019 年,林某突然中風癱瘓在床,妻子薛某的身體也不好,兩個老人走投無路之下聯係了芸芸,希望芸芸能夠履行贍養的義務。
對此,芸芸拒絕了,她認為自己與養父母已經終止了收養關係,她可以不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雙方經過多次商談,在得不出結果的情況下,林某和薛某到法院起訴了芸芸,要求芸芸履行贍養的義務。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雙方解除了收養關係,但芸芸還是要履行贍養義務,判令芸芸每月支付養父母600 元生活費。
【現身說法】
我國法律規定,當養父母對養子女盡到撫養的義務,養子女就要履行對養父母的贍養義務;當養父母沒有對養子女盡到撫養的義務,如收養子女時,養子女已經成年,養子女就不需要對養父母履行贍養的義務。但從道德層麵來說,是支持養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
本案中,林某和薛某收養芸芸時她還未成年,所以,林某和薛某盡到了撫養的義務,芸芸也有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但是,當養父母與養子女解除收養關係後,養子女對老人還有贍養的義務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本案中,芸芸與養父母雖然解除了收養關係,但是其養父母缺乏勞動力也沒有生活來源,所以,芸芸需要支付養父母生活費,履行贍養的義務。
【讀法心得】
當收養關係終止,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養子女可以不用履行對養父母的贍養義務。第一種情況是,生父母要求解除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養子女不用對養父母履行贍養義務,但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補償收養期間的撫養費、教育費等。第二種情況是,當養子女遭受到養父母的虐待、遺棄時,養子女可以要求解除收養關係,並且可以不履行對養父母的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