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新刑法與新刑罰——不吃虧也別犯法,

誰也承受不起犯罪的代價在所有的法律條文中,《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最嚴厲的。觸犯了別的法律叫違法,觸犯了《刑法》條例就叫犯罪,是一輩子抹不去的汙點,不僅影響自身,甚至會影響子女的未來。因此,學會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候,千萬要記住謹言慎行,不要觸碰法律紅線而抱憾終生。

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界限是什麽

【案件緣由】

案例1:

2018 年12 月12 日晚10 點,地點西安,曹某在一家夜市燒烤攤上吃飯。因為天氣較冷,曹某要了一瓶白酒喝起來,隨後借著酒勁向攤位老板借用手機,表示自己行動不便,要打電話讓妻子來接。

當時,老板正在招呼其他客人,便讓曹某稍等片刻。沒想到,曹某聽完老板的回答便發起瘋來,認為自己受到了輕視,大喊大叫地蹬壞了攤位上的撐傘,隨後便逃離現場。

攤位老板見曹某逃離,便不再繼續追究。曹某跑到北街十字路口之後,發現路邊停著一輛急救車,便搖搖晃晃地走過去,衝司機打了一聲招呼,想讓他捎自己一段路。

司機不認識曹某,隻當他是醉酒後無理取鬧的路人,便以“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無法幫忙”的理由拒絕了。曹某看到自己再次遭到拒絕,惱羞成怒,揮起拳頭砸向司機,隨後笑嘻嘻地逃離了現場。

司機被毆打之後,立刻報了警,曹某於當夜11 點被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當曹某被帶上警車時,他還咋呼呼地拉著民警說段子、攀交情。

第二天早上8 點,曹某才從醉酒中醒過來。看完辦案民警錄製的酒後鬧事視頻,曹某對昨晚酒後尋釁滋事的行為供認不諱。得知自己要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5 日的行政拘留處罰後,他更是後悔不已。

案例2:

2018 年3 月12 日,廣東湛江警方接到多名群眾報警,稱自己家中的窗戶被撬,家中的照相機、筆記本電腦等貴重物品被盜,現金損失若幹。

接到報警後,警方人員隨即展開調查。

警方人員走訪案發現場後,發現這幾起盜竊案件都發生在同一個小區,作案時間大約在晚上8 點到9 點。幾戶被盜人家的窗戶所撬位置和手法均十分相似,可以認定是同一作案人。因為短時間內發生多起入戶盜竊案,公安民警對此非常重視,隨即組建專案組展開調查。

經過幾日的走訪調查,專案組民警根據所掌握的線索鎖定了一名犯罪嫌疑人陳某。3 月15 日11 時許,民警在一家網吧將陳某抓獲,並在陳某所住出租屋內繳獲了大量照相機、手表、手機等贓物。

經過審訊,陳某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除了報案小區的幾起盜竊案外,陳某還供出自己在廣西、貴州的幾起盜竊案。在法院審判之前,陳某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現身說法】

雖然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從形式上看都是拘留,但兩者有著本質的不同。

首先,從法律性質上看,行政拘留是因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也稱治安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主要適用於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則是一種保障訴訟順利進行而采取的強製性手段,拘留本身並不是要處罰。刑事拘留針對的對象是觸犯《刑法》條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或者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

其次,兩者的目的也有不同。行政拘留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拘留手段懲罰或者教育違法者,隻有公安機關有權對違法者予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罪犯逃跑,保障後續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手中。

再次,兩者的拘留時限不同。一般來說,行政拘留的最長時限為15 天。如果被羈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在數罪並罰的情況下最高可以拘留20 天。正常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限隻有14 天。如果碰到多次作案、團夥作案或者流竄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最長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37 天。

最後,被羈押者的權利不同。行政拘留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如果被羈押者對行政結果不服,可以向決定機關的同級或者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結果仍舊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拘留是一種具體的刑事司法行為,其目的本身不是懲罰,而是一種短期內剝奪人身自由的強製性措施,被羈押者沒有提起訴訟或者複議的權利。

【讀法心得】

行政拘留雖然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但不會留下犯罪記錄的案底。不過,受過行政處罰的人員還是會在公安係統中留下相關記錄,這對個人報考公務員或者應聘特殊單位時會產生不利影響。如果個人在5 年內再次受到行政處罰,將會加重處理。

刑事拘留不僅會留下個人的犯罪記錄,將來對子女入學、報考公務員也會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因此,遵紀守法,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家人的負責。

能動手就別吵吵,你可知道動手的代價有多大

【案件緣由】

2018 年7 月4 日晚,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一家便利店裏,楊某和黃某買了幾瓶啤酒準備離開。當時,便利店門口坐著幾個年輕人聊天,其中一人陳某覺得楊某似曾相識,便多看了兩眼。

這一舉動讓楊某十分不爽,他質問陳某“看什麽看”。

陳某也不客氣,回懟了幾句,兩人就起了言語衝突。

楊某上前準備毆打陳某時,被黃某拉住,陳某一行人則圍上來跟楊某對罵。雙方言語之間的交鋒越來越激烈,楊某一氣之下摔碎了剛買的啤酒,表示要找人弄死陳某。陳某伸長脖子表示不怕死,放言有種就放馬過來。

雙方之間的激烈衝突吸引了不少路人,有人駐足觀看後添油加醋地諷刺楊某光說不練,隻會在言語上逞能。雖然楊某一再作勢要給陳某一點顏色看看,但一直被黃某死死拉住,最終,兩人騎上電動車離開了現場。

大家原以為事情到此就結束了,沒想到10 分鍾後,楊某騎著電動車返回現場,在靠近陳某時突然加速撞了上去。

幸虧陳某等人早有防備,見勢不妙躲過了電動車的撞擊。

楊某下車後,操起一旁的酒瓶就朝陳某砸去,一擊不中後,他衝上前去抓住陳某的衣領舉拳便打。

好在陳某一夥人多,不一會兒就控製住了楊某,隨後陳某撥打了報警電話。警察到達現場後,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將他們帶回派出所。最終,楊某以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並處罰款。

【現身說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上述案例中,楊某的行為屬於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應以尋釁滋事罪對其進行拘留管製。如果楊某的行為對陳某造成傷害,如骨折、腦震**等,楊某的罪名便變成故意傷害罪。

當然,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覺得動手打兩下也沒有什麽,甚至覺得造成對方輕傷也構不成犯罪。可是,一旦有人報警,無論構成輕傷與否,均以尋釁滋事罪拘留管製。

除了打架鬥毆之外,在網上發布謠言、吃霸王餐等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因此,勿以惡小而為之,一旦受到處罰,在自己的人生履曆中留下汙點,自己的工作前程不僅受到影響,還可能影響家人的一生。

【讀法心得】

很多街頭突發的鬥毆事件,除了當事人過於激動外,路人的起哄也是重要的催化因素。

所謂“能動手就別吵吵”,不過是一句逞能的誑語,一旦動起手來,事情的發展就不是想停就能停下來的。

發生了衝突,冷靜溝通、尋求合理解決問題的渠道才是最應該做的事。否則,隻要警方介入,無論是衝突的哪一方都逃脫不開法律的懲罰。

你以為自己隻是醉駕,但可能是危害公共安全

【案件緣由】

河南某市,2019 年7 月的一天晚上,富家女譚某與夥伴張某、劉某一起到市裏一家燒烤店喝酒擼串,三個年輕人相談甚歡,酒也沒少喝。

飯後,張某曾電話聯係代駕,但已經醉酒的譚某一意孤行,駕駛自己的豪車載著兩名夥伴向家中駛去。他們當時應該也沒有想到,譚某的酒後駕車行為會釀成一場人間慘劇。

譚某在駕車進入市區以後,因醉酒出現駕駛行為慌亂,先後與6 輛停在路邊的汽車發生剮蹭。譚某在駕車逃逸過程中,又與停在路邊的一輛汽車以及相向行駛的一輛轎車發生碰撞。此時,譚某因無法駕車通過才被迫停下。

被撞車主及周圍群眾對這種危險駕駛行為進行譴責,張某與劉某慫恿譚某趕快離開。譚某依言而行,不顧群眾勸阻,強行衝出現場逃逸。

譚某駕駛車輛在慌亂之中高速行駛,行至亮著紅燈的路口處,又追尾正在等待通行信號燈的一輛轎車。轎車的油箱受到猛烈撞擊,車輛瞬間起火爆燃,車內三人兩死一重傷,譚某、劉某、張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消息傳出,大家對這種置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的惡劣行為,表達了極大的憤慨與譴責。隨後,此案件由當地司法機關進行了公正嚴明、細致認真的審理。

2020 年1 月16 日,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庭審此案,被告人譚某、張某、劉某被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終審判結果,被告人譚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3 年,緩刑3 年;被告人劉某,判處有期徒刑3 年,緩刑3 年。

審判結果公之於眾以後,有些群眾費解了,不就是一個醉酒駕駛外加肇事逃逸事故,怎麽上升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了?而且,為何一人醉駕,三人犯法?

【現身說法】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經司法部門檢測,譚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嚴重超標,被認定為醉酒駕車、危險駕駛,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譚某的違法行為,全部符合以上條件。那麽,為什麽同車人員劉某、張某在沒有駕駛車輛的情況下,也會被以同樣的罪名起訴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人劉某、張某在明知譚某醉駕並已肇事的情況下,仍慫恿、教唆其逃逸,導致其後發生了非常嚴重的後果,故三人的行為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視情節而定,譚某屬於主犯,劉某、張某屬於從犯。

【讀法心得】

筆者希望愛好喝酒的朋友切記一點:開車千萬別喝酒,喝酒千萬莫開車。因為幾杯美酒下肚而不聽勸阻駕車上路的,不知會有多少血淚流出。

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明白,無論你是有錢還是有權,在公正嚴明的法律之下,你都沒有為所欲為的特權,一旦做了違法的事,等待你的一定是非常嚴厲的處罰!

認定強奸隻看女性表述,遭遇誣陷怎麽辦

【案件緣由】

2019 年5 月3 日,杭州警方接到報案,報案人婷婷表示自己被公司上司王某強奸。她告訴警方,當日下午3 點,王某以工作為由來到她所在的出租屋內見麵。隨後,王某見出租屋內隻有婷婷一人,便拿起水果刀威脅其發生關係,自己手上的傷痕以及體內的DNA 都可以作為證據。

警方隨即傳喚了王某,但王某全部予以否認,並說自己根本不認識什麽婷婷。

然而,警方調查取證後發現,婷婷家裏的水果刀柄、沙發上均有王某的DNA,婷婷體內殘留的精液也與王某的基因型符合。很快,王某就以涉嫌強奸罪被警方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這時候,王某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不得已告訴了警方真相。

原來,王某在兩年前就認識了婷婷。當時,他是公司的領導,因為業務上的關係和剛入職不久的婷婷接觸得比較多,對婷婷也十分照顧。兩人日久生情,就漸漸地走到一起。

但是,兩人都已有了各自的家庭,平日的交往隻能悄悄進行,哪怕在公司也極少有人知道他們的關係。

但是,天底下哪有不透風的牆。前幾個月的一天,婷婷的丈夫發現了婷婷的婚外情,他一怒之下跟婷婷離了婚,又到公司大鬧了一場。雖然婷婷因此離開了公司,但她和王某之間的關係並未中斷。

案發當天,王某來到婷婷的出租屋內,兩人發生了關係。事後,婷婷提出想吃水果,王某便幫她削了一個蘋果。

隨後,婷婷又提出想看王某的手機,王某沒有答應。婷婷便生起氣來,又慫恿他與老婆離婚。王某含糊應付著,隨後便借口離開了出租屋。

婷婷對王某的敷衍態度非常不滿,考慮到自己剛離婚不久,現在又丟了工作,悲從中來的她忍不住哭起來。她開始給王某打電話哭訴自己的不幸,怨恨王某變心。然而,王某隻是在電話裏哄她,並沒有任何實際行動。

心灰意冷的婷婷放下電話之後,下決心一定要讓王某也體會到自己曾遭受過的痛苦。想到自己昨天做飯弄傷了手背,剛剛又和王某發生了關係,正好桌上還有一把水果刀,便撥通了報警電話,控訴王某強奸她。

最終,婷婷以誣告陷害罪被提起訴訟,判處拘留10 個月,緩刑一個月執行。

【現身說法】

所謂強奸罪,就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來說,如果當事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或者在女方半推半就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不構成強奸罪。

當然,對半推半就情況的認定是比較複雜的,除了要分析性行為是在什麽情況下發生的之外,還需要觀察事後雙方的態度、在什麽情況下女方檢舉告發、兩人在事發前的日常生活中關係如何等各方麵因素。

此外,與未滿14 周歲的幼女、無自主精神行為的婦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對方自願與否,都構成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被誣告強奸的情況中,男方是相對弱勢的。

如果兩人發生關係的場所比較私密,發生關係後女方指控男方強奸,男方受到刑罰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讀法心得】

有一點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用道德問題,去判斷一個男人是否犯了強奸罪;不要因為一個女人平日行為**,就認為她和別人發生關係一定是出於自願。

助人為樂被碰瓷,可否反訴對方惡意詐騙

【案件緣由】

2021 年4 月初,兩個初中生放學後騎自行車回家經過一個路口時,看見前麵有一位老人騎電動車在馬路上逆行。老人在行至一井蓋處的時候,因駕駛不慎摔倒。兩個學生見狀,趕緊上前幫助,一個扶起老人,另一個則扶起電動車。

一個學生的家長知道這件事之後,立馬趕到現場,為孩子助人為樂的品質感到欣喜,同時覺得這是一次教育孩子的好機會。於是,家長和孩子一起將老人送到醫院,並墊付了5000 多元醫藥費。

然而,讓所有人沒有想到的是,本來一場充分體現社會和諧的事件卻演變成現代版“農夫與蛇”。被送到醫院之後,老人拉住兩個孩子不讓走,宣稱自己就是被這兩個孩子撞倒的。她對於孩子和孩子家長的出手相助沒有半點兒感激之情,一開口就是讓孩子家長賠償醫藥費5000 元。

老人的子女趕到醫院之後,看見母親摔得渾身是血的慘狀也十分激動,在沒有了解事情真相的情況下就貿然相信了老人的說辭,堵著孩子家長不讓其離開。

事情的發展走向讓這位家長始料未及,原本他打算用這個機會教育孩子擁有美德的重要性,然而,老人的反咬一口卻與初衷背道而馳。

現在,孩子不僅留下了心理陰影,對家長也是滿懷愧疚,因為他們認為正是自己的行為給家長帶來了麻煩,為此還躲在洗手間裏悄悄哭泣。在這種情況下,這位家長隻好撥通報警電話,並向媒體尋求幫助。

經過警察的調解,老人同意退還孩子家長墊付的4000元醫藥費,但對於剩下的1000 元堅決不予退還,因為她依然堅持是這兩個孩子撞倒了她。

後來,交警出具了責任認定書,明確此次事故由老人自己負全責。但麵對責任認定書,老人依然不依不饒,表示:“我不管交通規則,但我的良心過得去,就算去法院打官司,我也不會還錢,還得要求索賠。”按照老人的邏輯推理,如果孩子沒有撞倒她,為什麽煞費苦心地送她到醫院檢查,還墊付了5000 多元的醫藥費?

雖然老人胡攪蠻纏,但其子女了解真相後,還是很厚道地退還了醫藥費,並向孩子家長致歉,對孩子助人為樂的行為表示感謝。

【現身說法】

對於訛人者,單單從法律層麵進行批評教育遠遠不夠,還應當依法進行處罰。訛人者通過虛構事實強行向他人索要錢財,不僅涉嫌誣陷,更構成敲詐勒索。案例中,老人利用他人的善心妄圖訛詐,這不單單是個人的道德問題,也是違法的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雖然對於訛人的行為有法可依,但大多數人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懲罰行為過輕。鑒於當代“農夫與蛇”的行為影響惡劣,給整個社會帶來極其負麵的效應,為了嚴正風氣,司法機關應該嚴厲處罰,增加訛人者的違法成本。

對於多次訛人或者職業碰瓷者,涉案金額較大的,可以認為觸犯了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了鼓勵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做出相關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無論是從道德層麵還是法律層麵,社會各方麵都站在好人這一邊。

【讀法心得】

案例中描述的事件在近些年來屢見不鮮,很多民眾對這種反咬一口的行為更是深惡痛絕,並紛紛表示:如此惡劣的行為不應該簡單地道歉了事,應該入刑,這樣才能減少此類寒心的事件發生。

如此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完善法律並非朝夕之功,社會發展也需要時間。在此之前,我們依然可能碰到摔倒的老人或者自身就是需要幫助的人,隻有人人都用實際行動鼓勵見義勇為,當下的社會風氣才能更加美好。

患有精神類疾病,就可以為所欲為嗎

【案件緣由】

2017 年7 月2 日,王建國與王建華在村裏修建的院壩上聊天。12 時左右,兩人因玩笑不當引發口角,隨後爭吵愈演愈烈,最終爆發肢體衝突。

在衝突過程中,王建國操起旁邊的一根木棍就打向王建華的頭部。王建華躲閃不及被木棍擊中頭部,因為木棍一端帶有生鏽的鐵釘,王建華在送往醫院搶救的途中不治身亡。

隨後,王建華家屬起訴了王建國。

庭審中,法院認為王建國采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嚴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但從法院鑒定程序給出的結果來看,王建國是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因此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王建國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的可能,法院遂做出對王建國予以強製醫療的決定。

然而,王建華家屬對這個判決並不滿意,他們要求王建國家屬賠償王建華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子女撫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5 萬元。

在對王建華家屬的訴求做出正式庭審之前,審判長先對原告和被告的家屬做了庭前調解。因為王建國、王建華本是同村的堂兄弟,家境情況都不是很好,全是地方政府認定的低保困難戶,要讓王建國家屬一下子拿出25 萬元也不現實。

而且,兩家子女的關係一直不錯,具備良好的調解基礎,所以,審判長非常重視這次調解工作。

但是,因為雙方的家屬都不了解法律知識,尤其是王建國家屬對於自己的監護責任存在認識偏差,他們並沒有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共識。開庭審理之後,法院向雙方家屬再次闡述了相關法律規定。庭審結束後,審判長詢問原告和被告是否願意繼續調解,得到了肯定的答複。

最終,在法院、村長等多方的共同調解下,王建華家屬有所讓步,王建國家屬也拿出誠意賠償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王建國也被送往特定醫療機構強製治療。

【現身說法】

《民法典》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精神病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其實是一個誤解,或者說是對法律理解得不全麵。哪怕手持“精神殘疾證”,依然不可能為所欲為,也不意味著所有的行為都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精神病人出現殺人、傷人等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事故之後,第一件事,就是判斷病人行凶時是否處於發病期、犯罪過程中是否清醒,以此判斷其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那麽,什麽是辨認能力和控製能力呢?簡單地說,辨認能力,是能不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能力;控製能力,是能否控製自己的意誌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對辨認能力和控製能力鑒定的結果,精神病人大概有三種刑事責任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和無刑事責任能力。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指精神健全的人作案,或者精神病人在作案時不處於發病期,意識清醒。當然,因為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引起意識不清而引發的犯罪仍須承擔相應責任;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是指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製能力,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處罰;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病人犯罪時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製能力,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必要時予以強製醫療。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因此,作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義務監護病人,對於病人引發的違法犯罪事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所以,精神病人可以為所欲為這個說法並不準確,最後承擔責任的要麽是病人自己,要麽是病人家屬。

【讀法心得】

有朋友會想當然地認為,雖然精神病人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隻要偽裝犯罪時喪失了辨認能力和控製能力,不就可以逃脫法律的製裁了嗎?

從理論上講,這樣的做法沒有錯,但實際操作起來幾乎不可能。因為鑒定精神問題需要一係列的測試和觀察,想要蒙混過關幾乎不存在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