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訴訟與仲裁——不惹事也不怕事,
不可不知的“告狀”那些事兒生活在法治社會中的我們,沒有必要主動招惹事端,但要是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勞動仲裁委員會、消費者協會、人民法院等都是為我們伸張正義的地方。
申請勞動仲裁,為什麽被告知已經過期了
【案件緣由】
2019 年1 月,深圳羅湖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接到一份仲裁申請。申請人羅賓稱,他於2016 年1 月入職深圳一家互聯網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羅賓每月的基礎工資為15000 元,提成另計。
2018 年5 月18 日,羅賓向公司提交辭呈,理由是公司拖欠工資並拒繳社保。2019 年1 月,羅賓因為與公司溝通多次無果,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共計195004.32 元、未休年假的加班工資10980 元、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5000 元。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隨即向羅賓原公司發送仲裁通知。公司收到通知後,委托周律師代理該案件。周律師先了解了羅賓的個人情況,查閱了他在公司時的所有相關文件,發現羅賓的實際離職時間是2017 年4 月28 日。
當時,羅賓負責公司的一個外包項目,因為業務需求量大,他從公司離職,自己成立了一家工作室對接原先公司的外包需求,雙方就此簽訂了合作合同。2018 年5 月18 日,因為公司的業務調整,相關外包項目需求下降,雙方便解除了合作合同。
了解完事情的來龍去脈之後,周律師當庭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證據,表示羅賓離職時間是2017 年4 月28 日,他在2019 年1 月才提交仲裁申請已經過了仲裁時效,沒有資格再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訴求。
經過對雙方提交證據的對比,仲裁委員會最終認定羅賓的各項訴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故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
【現身說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製;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另外,假如你在一年之內曾向公司主張要求履行合同約定,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過自身權益保護,但因為某些原因中斷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則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此外,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這裏說的“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原因。至於“其他正當理由”的範圍比較寬泛,一般包括但不限於生病、不知道有仲裁委員會而向其他機構提交權益保護請求而延誤時間等。一般來說,決定理由是否正當,應由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
【讀法心得】
有朋友可能會問,假如自己不小心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仲裁時效,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補救了呢?也不盡然。因為,除了勞動仲裁機構外,我國還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對於用人單位存在一年以上未超過兩年的勞動違法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然有權動用行政管理的規定條例,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做出懲罰。當然,你有合理的原因說明自己為什麽錯過了仲裁時效,也可以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限製,繼續提起仲裁。
傷殘等級,對應怎樣的法律責任與賠償額度
【案件緣由】
2018 年4 月,家住長沙的趙女士決定對新買的一套住房進行裝修。經朋友介紹,趙女士找到一名擁有10 年裝修經驗的李師傅。李師傅與趙女士商議後,他決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為趙女士的新房粘貼瓷磚,報酬總共為15000 元。
2018 年6 月12 日,因為工作不慎,李師傅從高達2.5米的自搭腳手架上摔落,小腿、手臂、肋骨均有不同程度的骨折。受傷後,李師傅被送往長沙第一醫院治療,直到8 月25 日才出院。
出院後不久,李師傅舊傷複發,再次被送入醫院治療。
這兩次住院,醫藥費用將近10 萬元,其中趙女士墊付了20000 元。第二次出院後,當地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傷情鑒定結論,將李師傅的傷情定為七級傷殘。除此之外,鑒定報告中還列出了李師傅的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費用。
因為自己是為趙女士幹活時受傷的,因此,李師傅希望趙女士能賠償這次受傷引起的各項損失費共計24 萬元。
趙女士認為自己已經為李師傅墊付了部分醫藥費,而且李師傅受傷是自己操作不慎引起的,她已經仁至義盡,沒有義務再賠償其他損失。
雙方協商不成,李師傅將趙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中,雙方律師爭辯的焦點在於,李師傅和趙女士到底是雇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如果是雇傭關係,雇主就有責任對受傷的雇員賠償相應的損失;如果是承攬關係,隻要趙女士沒有在工作指導上有過失,就沒有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就此展開辯論。法院審理後認為,趙女士和李師傅屬於承攬關係,因為李師傅在施工時不受趙女士的監督和管理,雙方也沒有約定固定的上下班時間。
法院經調查還得知,事發前不久,李師傅曾因腰椎病住院5 天,醫生囑咐他避免劇烈運動。此次受傷,李師傅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項,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趙女士沒有對李師傅的健康情況進行核查,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現身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我國,傷殘認定等級共有十級。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保險,受傷員工可以憑借傷殘鑒定等級拿到保險基金一次性發放的傷殘補助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那麽,就由用人單位為員工一次性支付全部賠償金。
對於工傷的鑒定,應該由用人單位於員工發生工傷後30日內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交相關工傷認定申請,員工本人或者其直係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起一年內自行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認定。
工傷認定後,受傷員工可以有一段時間的停工留薪期。
在此期間,員工的工資、福利、補貼、保險等各項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來說,停工留薪期不會超過12 個月。
【讀法心得】
工傷事件發生後,當事人應盡快去醫院治療,畢竟身體健康是第一位的。隨後,不論用人單位有沒有為當事人購買工傷保險,都應該到當地的工傷鑒定中心申請工傷等級鑒定,這樣才能憑此拿到屬於自己的工傷賠償。
拿到評定的工傷等級鑒定後,當事人可以繼續留在公司享受一段時間的停工留薪期。
別有用心的虛假訴訟,是否構成違法犯罪
【案件緣由】
2014 年,林飛在廈門市承包了某商業廣場的建設施工,當時手下的工人超過100 人。2016 年,商場施工結束,但林飛並沒有給這些工人發放工資。工人都向林飛要一個說法,林飛聲稱自己也沒有收到工程款,目前正在跟開發商交涉,隻要收到工程款,一定會第一時間給所有工人一個交代。
然而,一年過去了,所有工人依然沒有要到工資。他們不斷地催促林飛去找開發商要錢,林飛雖然也交涉多次,但始終沒有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2017 年4 月,其中一個農民工葉斌無意間聽說開發商已經給林飛打過工程款,但為什麽自己一直沒有收到工資呢?
葉斌找到幾個當初的工友,經過幾天的走訪後發現,林飛在幾次討要工程款未果之後,以手下100 多個工人的名義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因為涉案人員眾多,勞動仲裁委員會十分重視,經過幾次調解,開發商同意支付210 萬元用於建築工人的工資發放。但是,拿到這筆錢的林飛並沒有向工人發放工資,而是悄悄吞下了這筆工程款。
葉斌等人氣憤不已,找到林飛索要自己的工資,但是被林飛拒絕了。沒有辦法,葉斌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
接到這個案件之後,法院對案情資料進行梳理,發現林飛仲裁案件的發生地、民工住所、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等均不在一個省份;案件中所用的農民工訴訟身份證明,大多是身份證複印件或未加蓋公章的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經過細致的調查,法院還原了事件的真相:林飛利用國家對農民工工資的特殊保護政策,冒用或盜用了手下100 多個農民工的身份信息,製造了虛假仲裁。其目的根本不是幫農民工追討工資,而是把自己的工程款虛構成農民工工資,以此獲得優先賠償。
了解事情的真相後,法院對原審判決提出抗訴,案情進入再審階段。最終,法院撤銷了原民事調解決議書,並對林飛涉嫌虛假訴訟犯罪進行立案偵查。
【現身說法】
所謂的虛假訴訟,就是打“假官司”,一般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或者目的,濫用自己的訴訟權利,用虛構民事糾紛、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使法院做出錯誤裁定的行為。
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虛假訴訟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1. 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2. 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3. 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製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4. 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
根據虛假訴訟行為處於不同的訴訟階段,我國對虛假訴訟的懲戒手段有訓誡、罰款、拘留、失信懲戒等製裁措施。
如果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讀法心得】
虛假訴訟行為不僅侵害了真實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對正常司法秩序造成嚴重的幹擾。因此,全國各級司法機構對於虛假訴訟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相關的法律監督力度也在不斷完善。
筆者認為,要減少虛假訴訟案件的發生,辦案機構首先要加大調查取證的力度,最好是傳喚當事人當庭詢問。比如,林飛做出虛假仲裁一案,如果仲裁機構傳喚當事民工到場,就不會造成後麵的烏龍事件。
打官司時,聊天記錄能否作為有效證據
【案件緣由】
案例1:
朱權和王康在同一家公司工作。2019 年10 月12 日,王康因資金周轉困難,開口向朱權借6000 元。
朱權考慮到平日兩人的業務來往比較多,為了今後在工作上能更好地開展下去,不好意思拒絕,便分別從微信、支付寶轉賬4000 元和2000 元給了王康。
11 月15 日,當天公司發放工資,於是王康通過微信還了朱權3000 元,並在微信上告知,剩餘的3000 元等下次發工資的時候再還。
然而,一直等到2020 年1 月,王康都沒有再提還錢的事。到了年底,公司辦年會那天,朱權本想再提醒一下王康,但左等右等就是沒見到他參加年會。詢問跟王康同部門的同事才知道,王康已經於兩天前從公司離職了。
朱權趕緊通過微信詢問王康什麽時候還錢,但遲遲等不到王康的回複。後來,朱權又通過其他方式嚐試聯係王康,都沒有得到回複。沒有辦法,朱權將王康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審理此事。
庭審過程中,朱權提交了他和王康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上麵詳細記載了雙方借款前後的對話,以及1 月以後王康的故意失蹤。同時,也提交了雙方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的電子回單。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朱權提交的各種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事實經過清楚,王康存在借錢事實,對朱權的訴求予以支持。
案例2:
2019 年5 月,陳果和孫越正式確立戀人關係。兩人同在一家公司工作,陳果又是公司裏公認的女神,因此,孫越對陳果百依百順。兩人談戀愛期間,每逢情人節、七夕節、618 購物節、聖誕節等特殊日子,孫越都會給陳果發微信紅包,每次金額為520 元、1314 元、66.6 元不等。
國慶節後,陳果向孫越提出分手。孫越答應了,但要求陳果把戀愛期間接受的微信紅包全部還給他。沒想到,陳果一聲不響直接拉黑孫越。孫越氣不過,將兩人戀愛期間的聊天記錄截圖打印出來,提交到當地法院要求陳果還錢。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孫越提交的截圖並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現實。首先,截圖上並沒有陳果的名字,隻有一個“老婆”的昵稱,頭像也不是陳果本人,因此無法確定截圖中的對象就是陳果。其次,孫越提交的截圖並不完整,存在掐頭去尾、斷章取義的可能。最後,截圖中雖然展示了雙方的轉賬記錄,但隻能證明雙方存在款項交付的行為,並不能說明這些轉賬是借款。
除了微信截圖外,孫越並未提出其他有力證據用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事實。因此,法院駁回了孫越的訴訟請求。
【現身說法】
聊天記錄能不能作為司法證據?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為了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於2020 年5 月新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明確指出,電子數據可以作為司法審判中的關鍵證據:(一)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信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認證、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且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因此,在個人借貸、工作糾紛等民事案件中,聊天記錄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要讓法官認可你的聊天記錄具有可靠性,需要具備幾個條件:
首先,如果是以照片或者截圖的方式提供聊天記錄,應當保證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切不可斷章取義、掐頭去尾。因為聊天記錄很容易被刪除或者篡改,同一句話,在不同的語境中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思,所以必須保證記錄的完整性。
其次,必須保證聊天記錄中的對象是當事者本人,不得通過技術手段偽造。
【讀法心得】
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互聯網對我們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日常工作中,我們絕大部分的交流是通過通信進行的。
因此,一旦發生糾紛,聊天記錄就是一個重要的證據鏈條。
但由於網絡技術的虛擬性質,很多數據容易被偽造或者篡改。因此,司法實踐在與時俱進,把電子數據納入證據體係的同時,必然要做出相應規範,避免電子證據被濫用而增加司法鑒定成本。
“先予執行”是怎麽回事,官司沒打完是否也能拿到賠償
【案件緣由】
劉老根是廣西下盂村的農民,多年來一直在外打工。因為有門路、會找活,他一直幫助村裏人外出尋找營生,村裏人也非常信任他。
2015 年,劉老根來到廣州一家工地幹活,因為工地缺人,他便找到勞務公司負責人,自告奮勇地說自己能幫忙招到工人。當時,老家正好有一群農民工兄弟前來投靠他,他便決定留下他們一起掙錢。最終,在兄弟們的互相介紹下,劉老根前前後後共為工地帶來100 多個農民工兄弟。
勞務公司負責人見劉老根這麽有能耐,便把他提拔為工頭,負責管理這些工人。
工程一直做到2018 年6 月才結束。三年多來,劉老根和幹活的兄弟們相處十分融洽。然而,工程交工之後,他們左等右盼卻沒看到勞務公司發放的工資。
大家的內心都有點兒不安,害怕開發商會賴賬甚至跑路,便時不時地詢問勞務公司什麽時候發放工資。勞務公司表示,工程目前尚未做最後結算,暫時還無法發放工資,讓工人們先回去耐心等待一段時間。
可是,這一等就是大半年。眼看2019 年的春節就要到了,眾多工人在老家的妻兒還等著錢吃飯,不發工資拿什麽過年呢?最後,劉老根帶領100 多個兄弟堵在勞務公司的門口,要求給個說法。
勞務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很著急,半年多來始終不見建築公司打款。他們也找過對方多次,但每次對方都含糊其辭,現在即便想給農民工發放工資,賬戶裏也沒有錢。無可奈何之下,勞務公司將開發商和建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欠款。
法院調查後發現,7 月底,開發商就已經向建築公司支付了80% 的工程款,但因為工程尚未做最後結算,建築公司無法支付勞務費,至少在春節之前,勞務公司無法兌現自己的工資結算承諾。
為了讓農民工盡早拿到工資好回家過年,法院組織勞務公司和開發商、建築公司進行協調,但多次協調都沒有結果。
眼看年關越來越近,勞務公司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由建築公司支付30% 款項先保障農民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剩下的款項等案情結束後再一並支付。最終,法院同意了這一申請。
【現身說法】
所謂先予執行,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案件時,在最終裁決做出之前先支付當事人一定的款項,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上述案例中,農民工和勞務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農民工的生活,因此,法院采取先予執行的策略。
【讀法心得】
辛辛苦苦工作一年甚至幾年,到最後卻被單位拖欠工資,導致自己的衣食住行出現問題。這雖然不是普遍現象,卻是不少農民工正在遭受或曾經遭受的經曆。農民工即便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依然需要漫長的時間,這往往是他們不能承受的。因此,先予執行就成為農民工維護合法權益最有力的武器,它可以最大限度地緩解當事人的燃眉之急,將損失降到最低。
被執行人拒不執行,除了抑鬱就拿對方沒辦法嗎
【案件緣由】
2016 年1 月,肖飛看準了共享經濟火熱的勢頭,在所在城市拉起團隊準備做自己的共享單車品牌。因為之前小有積蓄,又在創業圈中頗有經驗,團隊開始運作之初,他就收到某天使投資人的投資。
但是,經營共享單車所需費用消耗得太快、太多,肖飛創立的公司很快就陷入無資金可用的境地。當時,周邊強敵環繞,所有的競爭對手都在瘋狂地融資——肖飛要麽孤注一擲地從競爭中勝出,要麽關門大吉慘淡收場。
這時候,肖飛想到了曾經的創業夥伴王騰,希望王騰能給他融資,共同創業。不過,王騰並不看好共享單車這個項目,他告訴肖飛可以幫忙,但隻能通過借款的方式,而不是融資。肖飛雖然心有不滿,但公司急需用錢,也就沒再說什麽。
最終,王騰借給肖飛285 萬元。這筆錢雖然不少,但對正處於急劇擴張階段的共享單車公司來說,不過是杯水車薪。2016 年6 月,該市共享單車的市場競爭格局已經初見分曉:國內知名的另外兩家公司,已經切入本地市場且站穩腳跟;肖飛的公司舉步維艱,接近倒閉的邊緣。
其間,王騰因為自己的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幾次向肖飛提出還錢要求,都被肖飛拒絕了。無可奈何之下,王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財產保全。法院很快做出裁決,鑒於事實證據確鑿,肖飛公司倉庫裏的自行車、電動車被查封,並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
雖然名義上調解成功了,但是,肖飛對於王騰的不滿卻與日俱增,怨恨他在自己最困難的時候背後插刀。王騰則認為自己盡到了朋友的責任,在肖飛最需要用錢的時候借給了他285 萬元,現在自己的公司也急需用錢,肖飛卻袖手旁觀。
因此,調解書雖然已經下達,肖飛卻拒絕履行調解結果。沒有辦法,王騰向法院申請了強製執行。
至此,曾經的創業夥伴反目成仇。麵對王騰咄咄逼人的姿態,肖飛決定對抗到底,拒不執行。他在沒有通知法院的情況下,私自將倉庫裏查封的5000 多輛自行車拖走變賣,所得錢財用於償還除王騰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做完這一切之後,他關掉手機離開了所在城市。
很快,王騰發現空空如也的倉庫,要找肖飛對質時發現微信已被拉黑,電話也聯係不上,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一周後,肖飛在他市被執法民警抓獲,帶回本市。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肖飛犯罪事實清楚,要求肖飛立即償還王騰欠款。肖飛認為自己公司倒閉的罪魁禍首就是王騰,不服判決並拒絕執行。最終,肖飛因為拒不執行判決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現身說法】
一般來說,對於被執行人拒不還錢的情況,可以申請法院強製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尚有財產,強製執行應當在6 個月內執行完畢。沒有特殊原因超過6 個月未執行且沒有采取措施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更換法院執行。
申請強製執行後,被執行人會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
如果被執行人收到通知後仍拒絕執行,法院就有權依法扣押、凍結、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則由法院裁定,采取限製被執行人高消費或者列入失信名單等措施。
其中,被執行人限製高消費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乘坐飛機、G 字頭動車組、火車軟臥、其他動車組一等及以上座位、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到四星級及以上酒店、高爾夫球場、酒吧等地消費;購買不動產、非經營必需車輛,參加旅行社、旅遊團等。
對於列入失信名單的人員,法院可以拍賣其唯一住房、凍結或劃扣其銀行賬戶、限製其購物,同時限定其不得擔任公司高管等。
如果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但拒絕執行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讀法心得】
對於那些對法院裁決置若罔聞的“老賴”,法院是有辦法對其進行製裁的。因此,我們無須擔心判決下來而“老賴”拒不執行該怎麽辦。因為“老賴”拒不執行的話,他的生活隻會舉步維艱,甚至麵臨牢獄之災。
另外,千萬不要以為優先償還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判決就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雖然說各債權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法院判定執行的款項要先還。這也是肖飛到最後會被判入獄的原因。
因此,如果你的債務人欠了很多人的錢,你第一個去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就有優先拿到欠款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