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犯罪意識
關於犯罪意識,我們在第一章裏已經有所闡述,但我們現在必須作更周密的探討,因為成人生活的不快樂有許多潛在的心理原因,而犯罪意識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
有一種傳統的、宗教觀的犯罪心理學,為現代的心理學家所無法接受。據這派傳統的說法,尤其是基督新教一派,認為良心會告訴每個人,什麽時候他所躍躍欲試的事情是犯罪的;犯了這種行為之後, 一個人可能感到兩種難堪之一:一種叫作懊喪,那是沒有報酬的,一種叫作痛悔,那是可以洗滌罪愆的。在新教國家內,連那些已經失掉信仰的人,仍舊多少接受著這種正統派的犯罪觀。在我們的時代,一部分也靠了精神分析的力量,我們的情形恰恰相反:不但反正統的人排斥這種舊的犯罪觀,連那般仍舊自命為正統派的人也是如此。良心不複成為什麽神秘之物,因此也不再被認為上帝之聲。我們知道良心所禁止的行為,在世界上是各處不同的,而且廣義地說,它總和各部落的風俗一致。那麽,當一個人受著良心戳刺的時候,究竟是什麽回事呢?
良心這個名詞,實在包括好幾種不同的感覺;最簡單的一種是害怕被人發覺。讀者,我當然相信你過著一種無可責備的生活,但若你去問一個曾經做過倘被發覺就要受罰的事的人,就可發見當破案似乎不可避免的時候,這個當事人便後悔他的罪過了。我這樣說是並不指職業的竊賊,他是把坐牢當作買賣上必須冒的危險的,我是指可稱為“體麵的”罪人,例如在緊急關頭挪用公款的銀行行長,或被情欲誘入什麽性的邪惡的教士。當這種人不大容易被人窺破罪過時,他們是能夠忘記的,但當他們被發覺了或有被發覺的危險時,他們便想當初是應該更端方更清正一些的,這個念頭使他們清清楚楚地覺得他們的罪惡之大。和這種感覺密切關聯的是害怕成為社會的放逐者。一個以賭博來詐欺取財的人,或賴去賭債的人,一朝被發覺時,良心上是找不出什麽理由可以抵擋社會對他的憎厭的。他不像宗教革新家,無政府黨,或革命黨,可以不問目前的命運如何,總覺得未來是屬於他們的,現在越受詛咒,將來越有光榮。這一類的人,雖然受著社會嫉視,可並不覺得自己有罪;但是承認社會的道德而再做違背道德之事的人,一失掉自己的品級,就將大為苦悶了;並且對這種災害的恐懼,或災害臨到時的苦難,很容易使他把他的行為本身認作有罪。
但是犯罪意識以最重要的形式而論,來源還要深遠得多。它生根在下意識裏,不像對公眾厭惡的畏懼那樣浮現於意識界。在意識界內,有幾種行為被標明為“罪惡”,雖在反省上並無顯著的理由可尋。一個人做了這一類的行為,便莫名其妙地感到不安。他但願自己曾經和旁人一樣,置身於他信為罪惡的事情之外。道德方麵的欽佩,他隻能給予那般他認為心地純潔的人。他多少懷著悵惘悔恨的心思,承認聖者的角色輪不到自己;的確,他對聖賢的觀念,是日常生活中幾乎辦不到的那一種。所以他一生離不了犯罪感覺,覺得自己不配列入上品,極度懺悔的時間才是他生命中最高潔的時間。
在所有的例子中,這種種情形的來源,是一個人六歲以前在母親或保姆懷中所受到的道德教訓。在那以前,他已經知道:發誓是不好的,不文雅的說話是不可用的,隻有壞人才喝酒,煙草也不能和最高的德性並立。他知道一個人永遠不該撒謊。尤其重要的是:對性的部分發生興趣是醜惡的行為。他知道這些是他母親的見解,相信就是上帝的見解。受母親或保姆親熱的對待,是他生命中最大的樂趣;而這樂趣唯有他不觸犯道德律時方能獲得。因此他慢慢地把母親或保姆憎恨之事,同一些隱隱約約的可怕之事,連在一起。慢慢地,他一邊長大,一邊忘記了他道德律的來處, 忘記了當初違反道德律時所受的懲罰究竟為何物,但他並不把道德律丟掉,且繼續感到倘使觸犯它,便會發生一些可怕的禍事。
這種童年的道德教訓有一大部分全無合理的根據,絕不能適用於普通人的普通生活。譬如,一個人用了所謂“粗野”的言語,在合理的觀點上看,絕對不比一個不用這種言語的人壞。可是,實際上人人以為聖者的特色是不發誓。從理智上說,這種看法是愚蠢的。關於煙酒,亦然如是。南方各國,酒精的飲用是沒有犯罪感的;而且認飲酒為犯罪的確有些褻瀆神明的成分,因為大家知道我們的“主”和“使徒”喝葡萄酒的。至於煙草,比較容易從反麵立論而加以排斥了,既然一切最大的聖者都生在煙草尚未出現的時代。但這兒也沒有合理的論據。根據分析的結果,聖者似乎不曾做一樁單單給他快感的事:於是人們便說聖者不見得會抽煙。日常道德中的這個禁欲成分,差不多已變成了下意識,但它在各方麵都發生作用,使我們的道德律變為不合理。在一種合理的倫理學中,給任何人(連自己在內)以快感,都該受到稱讚,隻要這快感沒有附帶的痛苦給自己或旁人。假如我們要排除禁欲主義,那麽理想的有德之士,一定容許對一切美妙事物的享受,隻要不產生比享受分量更重的惡果。再拿撒謊來說。我不否認世界上謊言太多,也不否認增加真理可使我們善良得多,但我的確否認撒謊在任何情勢之下都不足取,我這個觀點,一切有理性的人都會同意。我有一次在鄉間小路上,看見一頭筋疲力盡的狐狸還在勉強奔跑。一忽兒後,我看見一個獵人。他問我曾否看見狐狸,我答說看見的。他問我它往哪條路跑,我便撒謊了。倘使我說了實話,我不以為我將是一個更好的人。
但早期道德教訓的禍害,尤其是在性的範圍內。倘若一個孩子受過嚴厲的父母或保姆的舊式管教,在六歲以前就構成了罪惡與性器官的聯想,使他終生無法完全擺脫。加強這個感覺的,當然還有奧地帕斯症結(1),因為在童時最愛的女人,是不可能與之有性的自由的女人。結果是許多成年的男子覺得女人都因了性而失掉身分,他們隻尊敬憎厭**的妻子。但有著冷淡的妻子的丈夫,勢必被本能驅使到旁的地方地尋找本能的滿足。然而即使他暫時滿足了本能,他仍不免受犯罪意識的毒害,以致同任何女子(不問在婚姻以內或以外)都不覺快樂。在女人一方麵,如果人家鄭重其事地把“何為純潔”教給了她,也有同樣的情形發生。跟丈夫發生性關係時,她本能地退縮,唯恐在其中獲得什麽快感。雖然如此,女人方麵的這種情形,今日比五十年前已大為減少。我敢說,目前有教育的人群中,男人的**,比女人的更受犯罪意識的歪曲與毒害。
傳統的性教育對於兒童的害處,現在一般人已開始普遍地感到,雖然當局方麵還是漠然。正當的辦法是很簡單的:在一個兒童的春情發動期以前,無論何種的性道德都不要去教他或她,並須小心避免,勿把天生的肉體器官有什麽可憎的觀念灌輸給他們。等到需要給予道德教育的時候,你的教訓必須保持合理化,你所能說的每一點都得有確實的根據。但我在本書內所欲討論的並非教育。可是不智的教育往往給人犯罪的意識,所以我這裏所關切的是成人怎樣設法去減少這種影響的問題。
這裏的問題,和我在前幾章內檢討過的正複相同,即是把控製我們意識界的合理信念,強迫下意識去留神。人們不可聽任自己受心境的推移,一忽兒相信這個,一忽兒相信那個。當清明的意誌被疲勞、疾病、飲料或任何旁的原因削弱時,犯罪意識特別占著優勢。一個人在這些時間(除了喝酒的時間以外)所感到的,常常被認為較高級的“自我”的啟示。“魔鬼病時,亦可成聖。”但荒唐的是:認為疲弱的時間會比健旺的時間使你更加明察。在疲弱的時間,一個人很難抗拒幼稚的提議,但毫無理由把這等提議看作勝於成人在官能健旺時的信念。相反,一個人元氣充沛時用全部的理智深思熟慮出來的信念,對於他,應當成為任何時間所應相信的標準。運用適當的技巧,很可能製服下意識的幼稚的暗示,甚至可能變換下意識的內容。無論何時,你對一樁你的理智認為並不惡的事情感到懊喪時,你就應該把懊喪的原因考察一下,使你在一切細枝末節上都確信這懊喪是荒謬的。使你意識界的信念保持活潑與力量,以便你的無意識界感受到強烈的印象,足以應付你的保姆或母親給你的印象。切不可一忽兒合理,一忽兒不合理。密切注視無理之事,決意不尊重它,不讓它控製你。當“無理”把愚妄的念頭或感覺注入你的意識界時,你當立刻把它們連根拔出,審視一番,丟掉它們。勿讓你做一個搖晃不定的人,一半被理智控製,一半被幼稚的癡愚控製。勿害怕冒犯那些曾統治你的童年的東西。那時,它們在你心目中是強有力的,智慧的,因為你幼稚而且癡愚;現在你既不幼稚也不癡愚了,應該去考察它們的力量與智慧;習慣使你一向尊敬著它們,如今你該考慮它們是否仍配受你尊敬。慎重地問問你自己,世界是否因了那給予青年的傳統道德教訓而變好了些。考慮一下,一個習俗所謂的有德之士,他的道具裏有多少純粹的迷信;再可想到,一切幻想的道德危險,固然有想入非非的愚妄的禁令為預防,但一個成人所冒的真正的道德危險,反而一字未提。普通人所情不自禁的實在有害的行為,究竟是什麽?法律所不懲戒的商業上的狡黠行為,對雇員的刻薄,待妻兒的殘酷,對敵手的惡毒,政治衝突上的狠心——這些都是真正有害的罪,在可尊敬而被尊敬的公民中間屢見不鮮的。一個人以這些罪孽在四周散布災禍,促成文明的毀滅。然而他並不因此在倒楣時自認為放逐者,並不覺得無權要求神的眷佑。他也不會因此在惡夢中看見母親用責備的目光注視他。為何他潛意識的道德觀,這樣地和理性背離呢?因為他幼時的保護人所相信的倫理是愚妄的;因為那種倫理並不以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做出發點;因為它是由於不合理的原始禁忌形成的;因為它內部包含著病態的原素,而這原素即是羅馬帝國滅亡時為之騷亂不寧的精神病態演變出來的。我們名義上的道德,是由祭司和精神上已經奴化的女人們定下的。如今,凡要在正常生活中獲取正常的一份的人,應該起來反抗這種病態的愚妄了。
但若希望這“反抗”能替個人獲致幸福,使一個人始終依著一項標準而生活,不在兩種標準之間遊移不定,那麽,他的理智告訴他的說話,他必須深切地體會到。大半人士把童年的迷信在表麵上丟開以後,認為大功已經告成。他們並沒覺察,這些迷信仍舊潛伏在下意識界。當我們獲得一宗合理的信念時,我們必須鍥而不舍,緊隨著它的演化,在自己內心搜尋還有什麽和新信念柄鑿的信念存在;而當犯罪意識很強烈時(這是不時會遇到的),切勿把它視為一種啟示,一種向上的召喚,而要看作一種病,一種弱點,除非促成犯罪感的行為確是合理的倫理觀所指斥的。我並不建議一個人可以無須道德,我隻說他應排除迷信的道德,這是一件全然不同的事。
但即使一個人幹犯了他合理的道德律,我也不以為犯罪感是能使他生活改善的好方法。犯罪意識裏麵有些卑賤的成分,缺少自尊心的成分。可是喪失自尊心從不能對任何人有裨益。合理的人,對自己的要不得的行為,和對別人的同樣看法,認為是某些情勢的產物;避免之法,或者由於更充分地覺察這行為的要不得,或者由於在可能時避免促成這行為的情勢。
以事實論,犯罪意識非但不能促成良好的生活,抑且獲致相反的結果。它令人不快樂,令人自慚形穢。為了不快樂他很可能向別人去要求過分的事情,以致他在人與人的交接之間得不到快感。為了自慚形穢,他對優越的人心懷怨恨。他將發覺嫉妒很容易,佩服很困難。他將變成一般地不受歡迎的人,越來越孤獨。對旁人取著豁達大度、胸襟寬廣的態度,不但給人家快樂,抑且使自己快樂,因為他將受到一般的愛戴。但一個胸中盤旋著犯罪意識的人,就難能做到這個態度。它是均衡與自信的產物;它需要精神的完整——就是說,人的天性的各組成分子,意識,潛意識,無意識,一同和諧地工作而絕不永遠衝突。這種和諧,在大多數的例子中可由明哲的教育造成,但遇到教育不智的時候就為難了。精神完整的形成,是心理分析家所嚐試的事業,但我相信在大多數的例子中,病人可以自己做到,隻在比較極端的情形中才需專家幫助。切勿說:“我沒有閑暇做這些心理工作;我的生活忙得不開交,不得不讓我的下意識自己去推移。”一個跟自己搗亂的、分裂的人格,最能減少幸福和效率。為了使人格各部分產生和諧而花費的光陰,是花費得有益的。我不勸一個人獨坐一隅,每天作一小時反省功夫。我認為這絕不是好方法,它隻能增加自我沉溺,而這又是應當治療的病症;因為和諧的人格是應該向外發展的。我所提議的是:一個人對於他合理的信念,應立誌堅決永遠不讓那不合理的相反的信念侵入而不加撲滅,或讓它控製自己,不管控製的時間如何短暫。這種功夫,在他情不自禁地要變成幼稚的時候,不過是一個思索的問題罷了,但這思索如果做得充分有力的話,也是很快的,所以為此而消費的時間也很少。
有許多人心裏對理性抱著厭惡,遇著這等人,我剛才所說的一切,勢必顯得離了本題而無關重要了。有一種觀念,以為理性倘被放任,便將滅絕較為深刻的情緒。這個念頭,我覺得是對於理性在人類生活中的作用完全誤解所致。孵育感情原非理智的事情,雖然它一部分的作用,可能是設法阻止那些為害福祉的情緒。尋出減少仇恨與嫉妒的方法,無疑是理性心理學的一部分功能。但以為在減少這些情欲的時候,同時也減少了理性並不排斥的熱情的力量,卻是誤解。在熱烈的戀愛中,在父母的溫情中,在友誼裏,在仁慈裏,在對科學或藝術的虔誠中,絲毫沒有理智想要減少的成分。當合理的人感到這些情緒中的無論何種時,定將非常高興而決不設法去減弱它們的力量,因為所有這些情緒都是美好的人生之一部,而美好的人生便是對己對人都促進幸福的一種。在以上所述的那些情緒裏,全無不合理的分子,隻有不合理的人才感到最無聊的情欲。誰也無須害怕,說在使自己變得合理的時候,生活就會變得暗淡無聊。相反,唯其因為“合理”是存在於內心的和諧之上,所以到達這個境界的人,在對世界的觀照上,在完成外界目標的精力運用上,比起永遠被內心的爭執困擾的人來,要自由得多。最無聊的莫過於幽囚在自身之內,最歡暢的莫過於對外的注意和努力。
我們的傳統道德,素來太過於以自己為中心,罪惡的觀念,便是這不智的“自己中心”的一部。為那些從未受偽道德的訓練而養成主觀心情的人,理性可以無須。但為那些得了病的人,在治療上理性是必不可少的。而得病也許是精神發展上一個免不了的階段。我想,凡是藉理性之力而度過了這一關的人,當比從未害病也從未受過治療的人高出一級。我們這時代流行的對理性的憎恨,大半由於不曾把理性的作用從完全基本的方麵去設想。內心分裂的人,尋找著刺激與分心之事,他的愛劇烈的情欲,並不為了健全的理由,而是因為可以暫時置身於自己之外,避免思想的痛苦。在他心中,任何熱情都是麻醉,而且因為他不能設想基本的幸福,他覺得唯有借麻醉之力才能解除苦惱。然而這是一種痼疾的現象。隻要沒有這種病症,最大的幸福便可和最完滿的官能運用同時出現。唯有頭腦最活躍,無須忘記多少事情的時候,才有最強烈的歡樂可以享受。的確,這是幸福的最好的試金石之一。需要靠無論何種的麻醉來獲致的幸福是假的,不能令人滿足的。我們的官能必須全部活躍,對世界必須有最完滿的認識,方能有真正令人快慰的幸福。
(1) 即俄狄浦斯情結,源自希臘神話中俄狄浦斯的傳說,他曾無意中弑父娶母,近代心理學用以指兒童愛戀其母的變態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