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暗示與力比多
我們從這樣的事實出發:群體中的個體往往會受到群體的影響,使得自身的心理活動產生深刻的變化。他的情緒傾向變得激烈極端,同時智力水平被嚴重削弱。這兩種傾向顯然都在朝著與群體中的其他個體靠近的方向轉變。不過,這種結果隻有在以下情況中才會發生:施加在個體獨有的本能上的抑製作用被解除;個體放棄對自身尤其特有的傾向性的表達。我們已經了解到,這些不太為人所喜的結果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經由群體的高度“組織化”來避免。不過,這與群體心理學的基本事實並不相悖——在初級群體中,個體的情感會被強化,而智力會遭到抑製。現在,我們的興趣轉向了為個體在群體中經曆的心理變化尋求心理學的解釋。
顯然,理性的因素(譬如上文提到的群體對個體的威脅,換言之,個體自我保護本能的行動)並不能解釋可觀察到的現象。除此之外,社會學和群體心理學的權威給我們帶來的解釋也都始終相同,盡管他們使用了各式各樣的術語。這個解釋便是充滿了魔力的詞語“暗示”。塔爾德(Tarde)將暗示稱作“模仿”,不過,我們禁不住要去讚同另一位作者的見解,他堅稱模仿是暗示概念的延伸,且事實上是暗示作用的結果之一(布呂熱耶[Brugeilles],1913)。勒龐將社會現象中所有令人困惑不解的特征都歸結為兩個因素:個體的相互暗示以及領袖的威望。但威望也隻是因其喚起暗示的能力才被人所辨識。麥獨孤短暫留給我們的印象是,他的“情緒的直接誘導”原則可以在不引入暗示的概念的情況下解釋社會現象。但經過進一步的思考後,我們不得不相信這一原則除了堅定不移地強調情緒因素外,與我們所熟知的“模仿”或“感染”的論點並無二致。毋庸置疑,我們身上的某種特質使得我們在感受到他人的情緒跡象後,往往會陷入與其相同的情緒狀態之中。但又在多大程度上,我們未能成功壓製它,抵禦這種情緒的侵襲,並以全然相反的方式回應呢?因此,為什麽當身處群體之中時,我們總是不可避免地被這種感染所捕獲?必須再次強調,迫使我們屈服於這種傾向性的是模仿,而在我們身上誘導出這種情緒的是群體的暗示性影響。並且,拋開上述事實不談,麥獨孤也未使我們規避暗示作用。我們從他那裏聽聞的觀點與其他作者毫無二致,即群體獨特性在於自身特殊的暗示感應性。
因此,我們得出下述觀點:“暗示”(或者更確切地講,暗示感應性)事實上是一種不可再細分的基本現象,是人們心理生活的基本現實。這同樣也是伯恩海姆(Bernheim)的觀點,我曾於1889年親眼見證了他的驚人技巧。但我仍記得甚至在當時,我就在暗示的專製蠻橫的特性上感受到了壓抑的敵意。倘若患者表現出了不服從命令的態度,他便會遭到斥責:“你在幹什麽?你在反抗暗示!”我告訴自己,這顯然有失公正,而且做法粗暴嚴酷。如果有人要用暗示來操縱自己,個體當然有權利去反抗暗示。後來,我的反感導致我開始反對這樣的觀點:可以用來解釋一切現象的“暗示”本身,不必得到解釋。由此,我想要在此複述一則古老的謎題:
克裏斯托弗背負著耶穌
耶穌背負著整個世界
那麽請告訴我
克裏斯托弗立足於何處?
——康拉德·裏希特(Konrad Richter)
我已經有三十年沒有接觸“暗示”問題了,如今再次思考它,我發現情況其實並沒有什麽改變(這一判定之中包含了一個例外,而這個例外恰恰證明了精神分析的影響)。我注意到人們耗費了巨大的努力去建構“暗示”的正確概念,好固定下這一術語的常規用法。這絕非無謂的多餘工作。由於“暗示”一詞的使用越來越寬泛,其含義也就越來越含混,它將很快被用於表示所有形式的影響,正如英語中的情形那樣。在英語中,“做暗示”(to suggest)和“暗示”(suggestion)對應了德語中的“提議”(nahelegen)和“建議”(Anregung)。但對於“暗示”的本質,即在缺乏充分邏輯基礎的情形下影響的本質,人們尚未予以闡釋。眼下正有人以完成這項工作為使命,並開展了細致的研究,若非知悉此事,我定然會去搜尋過去30年的文獻,以幫助完成“暗示”本質的闡述工作。
為了做出彌補,我願意試著用“力比多”(libido)(18)的概念來闡明群體心理學的問題。在精神官能症(psychoneuroses)的研究過程中,力比多概念的引入已經給予了我們許多幫助。
力比多是從情緒理論中借用來的概念。我們用它來命名所有與“愛”這一概念相關的本能能量,並考慮做定量的研究(盡管目前來看這種能量是不可測量的)。我們所謂的“愛”的核心內容自然存在於以性結合為目的的**(這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愛,以及詩人們所吟誦的愛),不過,我們並不準備將它與其他形式的“愛”相割裂,譬如自愛、親情、友情、對人類的大愛,以及對具體事物的摯愛和對抽象理念的獻身。我們這樣做的合理性建立在這樣的事實基礎之上:精神分析的研究表明,所有這些傾向都是相同的本能衝動的表達。在兩性關係中,這些衝動殷切地驅動著個體達至性的結合,但在其他情境下,它們被轉移到了其他目標上,或者在追逐目標的道路上遭遇了障礙。不過,它們始終保存著自己的本性,因而也具備足夠的辨識度(譬如渴求親密和自我犧牲的特征)。
我們進而認為,“愛”這個詞及其諸多用法在被創造時,就已經完成了全然合理的統合工作,並且,我們最好也將“愛”作為科學討論和闡釋的基礎。精神分析學做出這一決定後,很快便掀起了一場軒然大波,就仿佛它因為無恥的創見而犯下了滔天大罪一樣。然而,用如此“寬泛”的含義來研究“愛”並非我們的原創。哲學家柏拉圖(Plato)口中的“愛本能”(Eros),無論在起源、作用,還是與**的關係上,都與愛力(loveforce)即精神分析中的力比多概念全然相符。納赫曼佐恩(Nachansohn)和普菲斯特(Pfister)分別在1915年和1921年翔實地論證了這一點。而當使徒保羅(Paul)在其著名的書信《哥林多前書》(Corinthians)中對愛推崇備至,奉它為至高無上之物時,他必然也是站在相同的“寬泛”意義上來理解“愛”的。(19)但這僅僅證明,人們並非總是嚴肅地看待偉大的思想家,即便是在他們聲稱對這些思想家敬仰萬分的情況下。
因此,精神分析學將這些愛的本能命名為性本能,並根據它們的起源將其形容為“意義重大”(a potiori)。大多數“有教養”的人都把這種命名看作一種羞辱,並報複性地將精神分析貶斥為“泛性論”(pansexualism)。任何對性羞於啟齒,覺得性是人性的汙點的人,都可以隨意地使用更加高雅的用語,譬如“愛本能”和“情欲”。我最初也可以這樣做,如此我便能幸免於形形色色的責難。但我不願意這樣做,因為我不能向自己的懦弱妥協讓步。你不知道妥協退卻會將你引向何處,先是在措辭上屈服,繼而一點點地放棄自己的實質思考。我看不到對性羞臊避忌的任何意義。希臘語單詞“Eros”就是因為怕觸犯眾怒而使用的,但它最終也隻不過是德語單詞“Liebe”(**)的翻譯。不管怎樣,誰懂得耐心等待,誰就不必妥協退讓。
我們願意冒險一試,做出這樣的假設:愛的關係(或者采用更加中性的措辭——情感紐帶)同樣構成了群體心理學的本質內容。就我們的記憶所及,權威們似乎並未提及過這類關係。與這類關係相匹配的東西,顯然都隱藏在“暗示”的帷幕之後。支持我們假設的最初證據,來源於兩個轉瞬即逝的想法:第一,群體顯然是被某種力量所凝聚起來的。除了將這一偉績歸功於能凝聚萬物的愛本能外,我們還能將它歸功於哪種能量呢?第二,倘若個體在群體中放棄了自己的獨特特征,並讓其他成員借由暗示來影響自己,這就會使人聯想到,他這樣做是因為他感到有必要與群體保持步調一致,而非產生對抗衝突——歸根結底,他這樣做也許是為了“去愛他們”(ihnen zu Liebe,德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