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其他人對群體心理生活的論述

我們以引用的形式借用了勒龐的觀點,因為他的觀點強調無意識的心理生活,並且這與我們自己的心理學觀點十分契合。但如今,我們必須補充陳述一項事實:勒龐的論述並未提供任何新穎的見解。他對群體心理表現出的危害和墮落所做的種種論述,早已被前人以相同的貶低態度所闡釋清楚;並且,自最早期的文獻以來,無數的思想家、政治家和作家不斷重複著相同的論調。(14)勒龐最重要的兩個觀點,即個體的智力功能遭到群體的抑製和個體的情感作用受到群體的強化,不久前已經被西蓋勒(Sighele)係統地闡述過了。(15)實際上,其餘所有被視為勒龐獨立見解的論述,都是對無意識的見解以及與原始民族心理生活的比較。但即便是這兩個觀點,也在之前頻繁被其他人泛泛地提及了。

不過,更為重要的是,勒龐和其他人對群體心理所作的描述和評估也並非無可爭議。毋庸置疑,我們剛剛提及的群體心理的所有現象都源於準確的觀察,但我們還可以辨識出群體組織的其他表現形式,它們發揮著恰恰相反的作用。並且,我們必須依據它們來對群體心理做出更高的評價。

勒龐本人願意承認,在特定的情境下,群體的道德水準可以高過組成群體的個體。並且,隻有群體才能孕育出高度的無私和獻身精神。“對於孤身獨處之人,個人利益幾乎是唯一的動力來源,而在群體之中,個人利益卻毫不起眼。”其他作者也都例證說,隻有社會方能為個體製定道德標準。通常而言,個體會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無法達到群體所要求的高標準。他們還指出,群體在非常時刻可能會孕育出巨大的熱情,讓最為燦爛輝煌的群體成就成為可能。

至於智力方麵,思維領域的偉大決策、意義重大的發現以及疑難問題的解決,這些的確都需要個體苦心孤詣地去獨立完成。但即便如此,群體心理在智力領域也是可以具備創造性才華的,語言本身便是最好的例證,民謠和民間傳說等也能作為證據。此外,群體在多大程度上啟迪了作為個體的思想家和作家,以及他們是否僅僅是完善了所有人都在參與的精神建設,這些問題仍舊懸而未決。

麵對這些相悖的陳述,群體心理學的研究看起來似乎會徒勞無功。不過,要尋找到一條更有希望擺脫這種困境的路徑並不困難。許多迥然不同的組織結構可能都被納入了“群體”這一概念之中,因而需要我們加以區分辨別。西蓋勒、勒龐和其他一些人論述中的群體都有著壽命短促的特點——各種各樣的個體因為某些一時的利益而匆忙地凝聚到一起。他們的論述無疑是受到了革命團體,尤其是法國大革命團體的特點的影響。相反的觀點源於那些對穩定團體或組織的研究,人們在這些群體中度過終生,而它們則具體表現為社會的公共機構。第一類群體和第二類群體的關係,就仿佛是高高聳起的海浪和海底的隆起。

在 1920年的著作《群體心智》(The Group Mind)中,麥獨孤(McDougall)正是從上述矛盾出發展開論述,並在組織因素中找到了解決矛盾的方法。他表示,在最簡單的範例中,“群體”根本就不具備組織的性質,或者說,很難稱得上是組織。他將這樣的群體稱為“人群”。不過他承認,一群人倘若不具備一點點組織的雛形,他們也就幾乎不可能聚集到一起。也恰恰是在這些簡單的群體中,我們可以輕易地觀察到群體心理的一些基本事實。一群烏合之眾要想組成類似於心理學意義上的群體,就必須滿足一個先決條件:個體之間必須有一些共同的特點,譬如對某個目標的共同興趣,在某種情境下相近的情感反應,以及(我想要在此做出補充:因而導致的)“一定程度上的相互影響”。個體“精神同質化”的程度越高,他們就越容易組建成心理群體,同時群體心理的特征也就表現得越發明顯。群體形成後最顯而易見同時也至關重要的結果,便是每一位成員表現出的情緒高漲和強化。麥獨孤認為,群體中的個體的情緒會被喚醒到在其他情境下很少或永遠不可能達到的高度。對於這些人而言,將自己毫無保留地交由**掌控,進而融入群體,失去自身的個人局限感,是一種非常愉悅的體驗。麥獨孤使用了他所謂的“情緒的直接誘導原則”(principle of direct induction of emotion),來解釋這種個體被共同衝動所裹挾的情況。情感直接誘導原則指的是原初的交互感應,也就是我們早已熟悉的情緒感染。事實是,對某種情感狀態的跡象的感知,會自動喚醒感知者身上的相同感情。同一時刻觀察到的具有相同感情的人員數量越多,這種自動的影響便會越強烈。個體喪失了自身的批判能力,讓自己沉浸於相同的情感之中。不過如此一來,他也強化了給予自己如此觸動的人的情感,進而導致個體的情感能量(affective charge)被這種相互作用所加強。在這種與他人保持步調一致,與群體同氣連枝的衝動本能中,必定是有某種東西在發揮作用。越是膚淺露骨的情感衝動,越是容易在群體中以這樣的方式傳播。

群體形成的其他一些影響,也能夠促進這種情感強化機製。群體傳達給個人的印象是無所不能的力量和不可僭越的威脅。群體暫時性地取代了整個人類社會,而後者是權威的執行者;個體畏懼人類社會的懲罰,因而屈服於社會的種種禁忌。對於個體而言,將自己與群體對立起來顯然是極其危險的。而效仿身邊的典範,亦步亦趨,哪怕是“與豺狼為伍”,都是一種更為安全的做法。個體在屈服於新權威的同時,可能會將之前的“良知”棄置一旁,進而淪陷在禁忌解除後的強烈快感之中。正因此,總體而言,群體中的個體做出或讚同他在正常生活情境下所極力避免之事,也就不足為奇了。由此,我們甚至可以厘清“暗示”這個神秘詞語掩飾下的含混曖昧的含義。

麥獨孤並不否認智力會受到群體的集體抑製的理論。他認為智力低下之人會將智力卓越之人的智識拉低到自身的水平。智力卓越之人的活動會受到限製,因為整體而言,情緒的強化不利於細膩嚴謹的智力工作。另外,群體對個體的恐嚇,會影響個體的精神狀態,並且,每個個體對自身表現所感受到的責任感出現了普遍下降。

麥獨孤在概述簡單“無組織”群體的心理行為時所做的論斷,與勒龐的論斷一樣充斥了貶低之意。這個群體“過度感情用事,行事衝動,暴戾乖張,反複無常,優柔寡斷又舉止偏激,感情膚淺,感受粗糙;極易受到他人影響,思維簡單,妄下判斷,推理錯漏百出;意誌搖擺,容易受人操控,缺乏自我意識,缺少自尊心和責任感,因為自身的力量強大而忘乎所以。正因此,所有任性妄為的絕對權力所可能表現出來的肆無忌憚,我們往往都能在群體身上找到。群體的行為舉止就像是蠻橫任性的頑童,或者是陌生環境下的未受教化的野蠻人,完全比不上群體的普通成員。情況最糟糕時,群體看起來更像是一頭野蠻的畜生,而非正常的人類。”

既然麥獨孤將高度組織化的群體的行為與上述行為做了對比,那麽我們就非常有興趣了解這種組織的結構內容和形成因素。作者列舉了可以將群體心理生活提升到更高層次的五個“首要條件”。

第一個基本條件是,群體必須已經持續存在了一段時間。這種存在既可以是內容上的,也可以是形式上的。所謂內容上的,就是指相同的個體在群體中存留了一段時間;所謂形式上的,就是指群體構建了一套包含固定職位的體係,一係列的個體在其中擔任職務。

第二個條件是,群體的個體成員應該對群體的本質、結構、功能和能力有確切的認識,進而能夠與群體整體建立情感聯係。

第三個條件是,這個群體應該與其他同類但又存在許多差異的群體形成互動(或許是以競爭的形式)。

第四個條件是,群體應該具備一定的傳統、風俗和習慣,這些風俗習慣應該尤其要能夠界定群體成員彼此間的關係。

第五個條件是,群體應該建構起明晰的結構,這個結構體現為群體成員職能的細分和差異化。

麥獨孤認為,倘若這些條件得到滿足,群體組織的心理缺陷便能夠得到彌補。隻要能夠收回群體的智力任務,將其交由個體成員來執行,智力因群體而下降的缺陷便能夠被規避。

我們覺得,可以用另一種方式來更加合理地表述麥獨孤為群體的“組織化”所規定的條件。問題在於如何讓群體重新獲得那些恰恰是個體成員所獨有的,卻在群體形成的過程中消弭的特征。

遊離在初級群體之外的個體,具備自身的連續性、自我意識、傳統習慣以及獨特的作用和地位,並且,他還與競爭對手保持著距離。但由於個體加入了無組織的群體,他已經暫時性地失去了這些特征。倘若我們由此認識到,我們的目標是在組建群體的同時保留個體的種種屬性,那麽,我們就要記住特羅特(Trotter)(16)意義非凡的評述:組建群體的傾向,是高等生物多細胞特征的生物性延續。(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