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屋頂上的屍體
一些案件中,凶手在心理方麵明顯存在問題,他所表現出來的行為證明他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他的背景和他所製造的凶案也告訴人們他並不是一個正常人,那為什麽法院依然判處他有罪,並認為他應該服刑呢?這其實和凶手在作案時是否有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關。
1979年10月,弗朗辛·艾爾夫森在紐約市布朗克斯區遇害。因為這起凶殺案的案發地點距離大衛·帕克威茲(山姆之子)頻繁出沒的區域很近,再加上凶手所使用的殺人手法極為殘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所以紐約警方在對此案展開調查之前,已經開始懷疑製造這起凶殺案的凶手是否是“山姆之子”的崇拜者,而這名“崇拜者”正在“積極”效仿他心目中的“偶像”,這讓當局十分頭痛。
警方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在凶手再次作案之前將他抓到,但這樁凶案讓FBI和紐約警方都大傷腦筋。
弗朗辛·艾爾夫森是布朗克斯區當地一家日托所的女教師,照看殘疾兒童是她的工作。弗朗辛本人也患有輕度殘疾,所以她特別能理解孩子們的內心世界。在孩子們眼中,從沒有哪個老師會像弗朗辛那樣無微不至地照顧他們,也沒有哪個老師會在麵對這些“問題重重”的孩子時,都能夠做到從不在眼睛中流露出“不耐煩”的情緒。
對孩子們來說,這個身材不高,樣貌平常的女老師就是上帝賜予他們的天使,是斷臂的維納斯。可是弗朗辛走了,她遇害時隻有26歲。
紐約警方調查後發現,弗朗辛在日常生活中是一個性格靦腆、不善交際的人,她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案發當天早晨,弗朗辛按照往常的習慣,在早上6點鍾的時候出門上班,上午8∶30的時候,同住在一棟公寓內的一名16歲男孩在三樓的樓梯口處撿到了一個錢包,男孩因為要盡快趕到學校上課,沒有時間處理這個錢包,所以他就將錢包帶到了學校,準備等中午放學的時候交給他的父親處理。
中午放學後,孩子的父親在錢包內發現了弗朗辛的照片,他在當天下午3點鍾的時候去了弗朗辛的家,將錢包交還給弗朗辛的母親——艾爾夫森太太。艾爾夫森太太隨後打電話到日托所,她想要告訴弗朗辛錢包已找到的消息,省得弗朗辛為此而分心。
但日托所工作人員的回複卻是弗朗辛今天根本就沒有來上班,艾爾夫森太太大吃一驚,她立馬意識到這件事情很嚴重,她必須馬上尋找弗朗辛,在叫上自己的另一個女兒和一名鄰居之後,艾爾夫森太太便急急忙忙地外出尋找離奇失蹤的弗朗辛了。
三人在樓頂的平台上見到了非常恐怖的一幕:弗朗辛**的屍體被殘忍地丟在樓頂平台上,她全身上下都布滿了大量鈍器重擊所致的傷口。看清楚眼前的情況之後,艾爾夫森太太一下子就昏死過去。
鄰居急忙撥打了紐約市的報警電話,警方接到報案後迅速趕到了案發現場,然而他們同樣被眼前凶殘的一幕震驚了。弗朗辛的**被割下後又放在了胸部上,她的頭上罩著她自己的**,手腕和腳踝分別被她的皮帶和尼龍襪綁住,大腿和膝蓋上到處都是咬痕,屍體上還有幾處淺淺的刀傷,她的耳環以相互對稱的方式被凶手擺在了頭部兩側的地麵上。凶手在弗朗辛的大腿上塗寫了一句話:“你們無法阻止我。”又在她的腹部寫了一句罵人的話。
屍檢報告顯示,凶手在綁架弗朗辛的時候,就用她的手提包背帶將她勒死了,她身體上的傷痕是凶手在殺死她之後故意製造的。弗朗辛的下頜、鼻子、臉頰全部被打成骨折,口中的牙齒也全部脫落,屍體上的幾處刀傷顯然是小型折刀所致。此外現場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犯罪特征:凶手在屍體旁拉了大便,又用弗朗辛的衣物將糞便遮上。
艾爾夫森太太醒過來後堅持查看了弗朗辛的屍體,她想要見女兒最後一麵。事後,艾爾夫森太太告訴警方女兒脖頸上掛著的金質掛件不見了,這個掛件是模仿希伯來語中的一個字母製作的,這個字母有“好運”的意思。
當警方得知這個掛件的形狀之後,他們突然意識到弗朗辛的屍體就是按照這個字母的形狀擺放的,凶手顯然是想通過擺放屍體來模仿這個形狀。證據采集部門在弗朗辛的屍體上采集到了精液,但在當時DNA檢測技術還十分落後,法醫界並不重視這條線索。受害人手上沒有因自衛而留下的傷痕,她的指甲縫隙裏麵也沒有血跡和皮膚碎片,這就意味著受害人被害的時候沒有掙紮。
唯一有力的證據就是,他們在受害人的屍體上找到了一根黑人毛發。警方對弗朗辛遇害的過程做了初步推斷,凶手是在弗朗辛下樓的時候展開攻擊,在將受害人擊暈後,凶手才把她搬到樓頂,他在那裏勒死受害人,並侮辱受害人的屍體,但弗朗辛並沒有被強奸。
這起殘忍又變態的凶殺案在紐約引起軒然大波,各大媒體爭相報道與該案有關的消息,每天報紙的頭版頭條上刊登的都是與這起凶殺案有關的最新消息。紐約警方也非常重視這起凶殺案,而且他們早已做好了將要麵對一名連環殺手的準備。
專案組迅速成立,他們出動了大量警力,調查近2000名潛在目擊者,並對該區域內的所有性犯罪者和已知凶犯進行排查。案發一個月後,當局依然沒有取得重大突破,在各大媒體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下,紐約警方決定主動請求FBI協助辦理此案。FBI馬上就同意了紐約警局的請求,並在第一時間調取了與該案有關的信息資料,在看過警方所掌握的信息之後,FBI提出了一份初步的犯罪心理側寫報告。
凶手應該是一個相貌平常的白人,年紀在30歲上下,這個人應該沒有工作,外表也很邋遢,他的作息時間很混亂,經常晝伏夜出。這個人應該和他的父母住在一起,他沒有女朋友,也沒有關係要好的普通朋友,沒有完整的學業經曆,曾經輟學或者退學,沒有服兵役,也沒有駕照,沒有自己的車。
他可能患有精神病,目前正在精神病院接受常規治療,他曾有過自殺的經曆,他沒有吸煙、喝酒的毛病,但他熱衷於收藏反映性虐、性奴役或者性暴力的圖冊、書籍。這次謀殺是凶手的首次謀殺,他原來也不曾犯過重罪,但如果警方不能盡快將他逮捕歸案的話,凶手就會繼續作案。當地警方對FBI的推測將信將疑,但他們很快就被特工們的詳盡分析報告折服了。
犯罪心理學家在對之前的報告進行完善後認為,當地警方應該已經和真凶或真凶的家人打過交道,凶手應該就住在凶案現場附近。從表麵上看,凶手十分配合警方的調查工作,甚至還過於主動地配合,他甚至會主動找到警察,以自己想要幫助警方的形式介入調查工作。凶手這樣做的目的很簡單,他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了解警方的調查進度,以確保自己的安全。
弗朗辛的父母告訴警方,弗朗辛下樓的時候有時會乘坐電梯,有時則走步梯下樓,這就意味著除了弗朗辛之外,沒有人知道她在外出的時候會選擇哪種下樓方式,所以說凶手是不可能事先潛伏在電梯口或者樓梯口,等著受害人出現的。
如果凶手選擇在某一地點潛伏,那就意味著他很可能根本就見不到受害人或者會在見到受害人之前先撞見其他人,所以這起凶殺案應該是一起突發事件,而不是蓄意謀殺。案發現場遺留下來的所有工具、物品以及殺害受害人時所使用的凶器全部來自於受害人身上。也就是說凶手僅僅帶了一把小型折刀,除此之外沒有攜帶任何凶器,種種跡象證明了凶手並不是有意識地跟蹤受害人,或者說他最初是沒有帶著犯罪意圖前往凶案現場的。
專家們的推理為特工們指出了一個調查方向。假設凶手在最初並沒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前往現場,那麽最初驅使他前往現場的原因又是什麽呢?這種假設讓特工們想到了一種可能,能夠在早晨6點多的時候和受害人同時出現在樓梯口的人,要麽就住在這棟樓裏,要麽就在這棟樓裏工作,要麽對這棟樓的情況非常熟悉。
在當天沒有人發現有陌生人或者不懷好意的人進入大樓的情況下,凶手在此犯案,這說明他最起碼有一份被大家認可的工作。受害人在遭到襲擊的時候沒有大聲呼救和掙紮,也就意味著她很可能認識凶手,最起碼她和凶手應該麵熟。
凶手在襲擊得手之後,知道將受害人的屍體轉移到樓頂之後就不會被他人打擾,這意味著他對這棟樓的情況很熟悉。什麽人可以具備這些必要條件呢?特工們將自己的分析和這棟大樓的實際情況結合在一起,最終確定了兩種身份:第一,郵差;第二,電話公司或者聯合愛迪生公司的一名工人。
犯罪心理學家針對這兩種身份又進行了深入的剖析,他認為凶手不可能是具備第二種身份的人,因為具備這種身份的人往往都有很多事情要做,他們對時間的需求很強,這種人自然不會在襲擊得手後還有大把的時間和受害人的屍體待在一起,並對屍體實施慘無人道的**。
因為這起凶殺案具有性犯罪的性質,所以凶手的年齡應該和受害人相仿,大約在25~35歲之間,也就是30歲上下。根據這個信息,警方就可以排除那名撿到錢包的小男孩(16歲)和小男孩的父親(48歲)的嫌疑。
唯一有爭議的地方就是,驗屍官在受害人的身上發現了一根黑人毛發,但特工們一致認定凶手就是一名白人。他們告訴警方,在美國幾乎很少出現跨種族性質的性犯罪,即便是寥寥無幾的跨種族案,案發的因由也是其他原因。
在本案中,並沒有指向黑人作案的其他方麵的證據,再加上黑人作案者幾乎不會使用該案中處理受害人屍體的方法,所以特工們堅信凶手一定是一名白人。特工們的推測以及他們提供的行為科學證據又幫助當局排除了另一名重大嫌疑人。
當時警方正在調查這棟大樓的一名前任門衛,這名黑人門衛在離職後並沒有交還該棟大樓的鑰匙,所以他一直是警方的重點懷疑對象。但FBI告訴警方如果這名前任門衛在這棟大樓內出現過,那他就一定會被這棟大樓內的居民注意到,所以門衛不是凶手。
犯罪心理學家調查後發現,受害人居住的這棟樓裏,黑人住戶占據40%,白人住戶占據50%,剩下的10%都是墨西哥裔居民。在這棟居民成分混雜的大樓中,從來沒有發生過任何刑事案件,就連民事糾紛都很少,而這棟大樓附近也沒有發生過任何惡性案件,所以這片區域是相對安全的地方。
按常理來講,凶手作案應該會選擇治安混亂、魚龍混雜的地方,隻有這樣才能提高他們作案後的“安全性”,而該案中的凶手行為顯然是“不安全”和“高風險”的。受害人是一個沒有任何惡習的教師,她既不熱衷於拋頭露麵,也不喜歡化妝打扮,和孩子們一起玩耍是她生活的全部,這樣“低風險”的女孩在自己家門附近遇害,是非常不可思議的。
綜合這兩方麵的因素,再加上凶手欠缺準備的作案手法,特工們知道他們要尋找的是一個具有盲目衝動性的凶手。
凶手在殺死受害人之後瘋狂**她的屍體以及他沒有性侵受害人,而是對著受害人的屍體進行**的行為,都從側麵證實了凶手是一個欠缺自我安全感的人。捆綁受害人和性虐待應該是受到一些色情、性虐待雜誌的影響,凶手的幻想就是被這些讀物所激發的。
**行為是凶手為了滿足自我內心中的幻想,這種表現證明了凶手是一個的性功能很弱,對性的理解很不成熟的人。凶手是一個內心非常膽怯的人,他選擇的殺害對象是一個身體不佳而且文弱的女子,他在迅速殺死受害人之後才敢捆綁受害人的屍體,才敢將自我內心中的幻想轉變為現實的行為,這都證實了凶手內心中是懼怕麵對一個活生生、具備自我個性的女孩的。
這種害怕與女**往的行為,也就證明了凶手很可能從來都沒有和某個女孩約會的經曆。這也是凶手在內心產生控製女性,支配女性幻想的根本原因。
凶手能夠在受害人上班的時候撞到她,說明他應該沒有一份固定的工作,他可能給報社臨時送送報紙,或者做一些零工,這並不代表凶手不想有一份正式工作,但他古怪的性格讓他很難在公司待下去。又正是因為這種性格,讓他很難擁有朋友,那他自然也不可能和朋友同住,再加上沒有一份正常工作,所以凶手很難養活自己,這種情況下他隻能和父母同住。
特工們甚至認為和凶手同住的應該是一些單身長輩:例如姑媽之類的。為了能夠多接一些零活,凶手應該經常在晚間外出,所以他不會太在意自己的儀表。沒有固定收入,讓凶手沒有購買汽車的可能,所以他來到作案現場隻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步行前往。
經過仔細推敲之後,特工們認為凶手在一大早乘坐公共汽車前往案發現場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凶手要麽就是住在案發現場附近,步行趕到大樓,要麽就是案發大樓內的住戶。
凶手在案發現場將受害者的遺物擺放成特定的樣式和將受害人的**割下以及將屍體擺放成一個字母樣式等強製性行為,都意味著凶手有某些嚴重的心理問題或者精神問題,所以凶手很可能正在接受某種形式的心理治療或者曾經接受過心理治療,但凶手的精神問題正在惡化,生活在他身邊的人應該有所察覺。
因為飽受病痛的折磨,所以凶手很可能曾自殺過,而自殺手法就是殺害受害人的手法。因為凶手的心理問題,所以他不可能進入軍隊服役,甚至還因此而退學。雖然凶手暫時停止了作案,但通過他在受害人身體上留下的信息來看,他此時正在停滯期內掙紮,一旦凶手察覺自我安全或者新的“獵物”出現,他就會馬上出手。
凶手故意淩虐受害人屍體並將屍體暴露的行為,證明了他是沒有悔過之心的,而凶手在受害人的頭上蒙**的行為,代表著他要將受害人非個性化,要讓受害人倍受侮辱。
凶手在案發現場排便的行為也被特工們找出了原因,他們認為如果凶手在排便後任由糞便暴露在空氣中,那就有兩種可能,第一,可以解釋為是凶手幻想儀式中的一部分;第二,這是凶手妄圖進一步蔑視受害者的表現。
可凶手偏偏用受害者的衣物將他的糞便遮住了,這就意味著凶手要麽在犯罪現場待了很久,要麽就是不能夠很好地控製住自主神經係統,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在現場排便。特工們更傾向於相信凶手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在現場排便,這也從側麵證實了凶手正在進行某個階段的服藥治療,該治療過程中所使用的藥物讓凶手不得不在現場排便。
根據FBI提供的詳細報告,當地警方馬上展開了新一輪的調查。很快,警方就找到了一個和FBI特工們的推理內容非常相似的人,這個人叫卡邁因·卡洛布拉。卡邁因今年32歲,是一個已經失業的白人演員,母親早逝,他和父親一同居住在受害人居住的那棟大樓內的第四層。
因為與女**往有障礙,所以卡邁因一直都沒有結婚。卡邁因在上高中的時候退了學,也沒有參軍。警察還在卡邁因的房間內發現了大量反映性虐待以及性奴役內容的色情讀物,而且他曾經多次試圖以上吊的形式解決掉自己,其中有三次就發生在弗朗辛遇害前。
種種跡象顯示卡邁因就是警方要找的人,但卡邁因有不在場的證據。卡邁因的父親告訴警方,卡邁因目前正在當地一家精神病院接受治療,他是該醫院的常住病號,案發當天卡邁因正待在醫院裏接受關於抑鬱症的治療,正因為如此,警方才在首次調查之後就將卡邁因排除在嫌疑人之外了。
警察決定去精神病院一探究竟。很快他們就發現這家精神病院的門崗形同虛設,病人基本上都可以自由出入醫院。至此,警方相信卡邁因在案發當天前一晚未經醫院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出院,回到案發大樓,並在第二天早晨6點多鍾撞見受害人,將受害人殺害。
案發10個月後,卡邁因·卡洛布拉被警方拘捕,這次拘捕讓警方獲得了他的齒模,經過多名牙醫的比對,卡邁因的牙印和留在受害人身上的牙印完全相符。這條證據成了製裁卡邁因的關鍵罪證,即便卡邁因在庭審的時候拒不認罪,但陪審團依舊認為卡邁因有罪,最終法院判處卡邁因·卡洛布拉需服一個無期徒刑。
案件結束後不久,法醫部門又仔細地審查了與該案有關的法醫程序,他們發現運送弗朗辛屍體時所使用的運屍袋曾用來裝過一名黑人受害者,而這個運屍袋又沒有經過徹底清洗就被使用,所以才出現了上述的一條重大錯誤線索。
【凶手是否明辨是非很關鍵】
在本案中,凶手本人卡邁因·卡洛布拉在心理方麵明顯存在問題,他所表現出來的行為證明他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他的背景和他所製造的凶案也告訴人們他並不是一個正常人,那為什麽法院依然判處卡邁因有罪,並認為他應該服刑呢?這其實和凶手在作案時是否有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關。
卡邁因·卡洛布拉在麵對警方審問和法庭審判的時候表現得都很有禮貌,他雖然有些緊張,但願意和警方合作,不過卡邁因堅持自己是無罪的,他不僅向警方大肆宣揚他是無辜的言論,還聘請了律師向法庭指控警方偽造證據,而且他還將自己口中的牙齒全部拔掉。
卡邁因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警方手中所掌握的重要罪證失效,但顯然他的這行為直接擊碎了他是精神病患者的保護膜,他向法庭表現出了他是有明辨是非的能力的精神病人,因此法庭也就可以在完全合乎法規的情況下判處卡邁因·卡洛布拉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