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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的特工們知道,在偵破一些大案、要案的時候往往都會遇到與上麵相似的插曲,而這樣的插曲還不是“第三十號要案”中最重要的一個。就在當局將那名“假殺手”抓獲後的第二天,警方又在最早發現被害兒童屍體地點不遠處的樹林中找到了一本色情雜誌,而且這本雜誌中的某頁上還沾有精液。當局馬上將這本雜誌當作重要證物提交聯邦調查局證據分析部門進行檢驗,分析師們從雜誌上采集到了一枚指紋,並根據這枚指紋確定了這本雜誌主人的身份。擁有這本雜誌的是一名白人,他有一輛箱式貨車,在社區做滅蟲工作。對警方來說,從殺蟲到殺害黑人兒童隻有一步之遙,再加上有些凶手會在作案之後重返棄屍地點來獲取“快感”,所以當局很相信這名白人就是“第三十號要案”的真凶。

像這種“大進展”自然是以最快的速度一路上報,各個部門都大開綠燈。很快,從聯邦調查局局長到司法部部長再到白宮、總統全部知道了“第三十號要案”的真凶即將被擒獲的消息。各大媒體也早早地等著宣布案件破獲的最新消息,就連官方新聞部門都起草了有關稿件。但FBI並不認為這名白人就是真凶,他們認為這名婚姻幸福的白人去那個地方一定另有原因。在最初的審訊中,這名男子稱自己沒有去過那裏,但當警方出示了那本帶有精液的雜誌之後,這名男子又改口說自己隻是駕車途經那裏,隨手將雜誌丟出了車外。警方當然不相信他的解釋,在警察的反複追問之下,這名男子終於說了實話,他告訴警方,他的妻子懷有身孕,他已經有好幾個月沒有**了,但他又不想在這個時候做一些對不起自己妻子的事情,所以才買了這本雜誌,並在那片樹林中宣泄了一下。

連續兩次調查失誤之後,FBI的特工認為這種事情應該停止了,警方應該可以重新專注於他們的調查工作,可是他們忽視了新聞媒體所起到的推動作用。新聞界非常希望案子能夠有所突破,所以當警方在西格蒙路的時候(假冒殺手提供給當局的藏屍地),各大媒體也進行了跟蹤報道,警方當然知道該區域內是沒有屍體存在的,這次行動隻是為了將假冒者抓獲。但是在這次行動後不久,15歲的維特裏·皮尤遇害,他的屍體被凶手丟棄在西格蒙路最顯眼的地方。犯罪心理學家認為,“第三十號要案”的真凶已經進入了新的殺人階段。最初,凶手是通過謀殺兒童和媒體大肆報道他的惡行來獲得快感,但現在凶手已經開始有意識地對媒體的報道做出針對性的“回應”。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階段,也是警方製定策略、抓捕凶手的重要契機。凶手的行為證明他在跟蹤媒體的報道,他想要將警方、媒體玩弄於股掌之間,他在西格蒙路棄屍的行為就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更是為了顯示他內心中的傲慢和輕蔑。

隨即,犯罪心理學家針對性地製定了幾個圈套:第一,當時亞特蘭大正在籌劃舉行一個大型慈善音樂會,並以此為受害者的家屬進行募捐。這一事件一直受到媒體的廣泛報道,專家相信凶手一定會前來參加這場音樂會,但如何從兩萬多人中找到真凶是至關重要的一環。特工們決定給凶手提供一個免費入場的機會,他們向外界宣布,因為音樂會舉辦現場的人很多,所以當局會補充一些安保人員,他們會為這些人提供法定工資,但要求應聘者要擁有自己的汽車,有執法經驗的人還可以被優先錄用。隨後,FBI會在應聘現場設置監控,並篩選掉一些老人、孩子以及白人,最後集中觀察黑人應聘者,這樣當局將就可以將嫌疑人的範圍縮小到10人左右,再結合其他證據對比查證,將真凶當場抓獲的可能性極高。但事實上,這種不太合乎法規的事情很難得到上級的批準,即便上級同意也要經過重重審核,等到這個策略被允許的時候,已經是舉辦音樂會的前一天了,這個時候再倉促招募,幾乎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

特工們又想了第二個辦法,他們決定製作一些一英寸大小的木質十字架,這些十字架有些會放置在犯罪現場,有些會送給受害人的家屬,並且他們還會製作一個巨型十字架放置在一座教堂中,以此來紀念被害的孩子們。一旦這件事被媒體曝光,那凶手一定會去某一地點,特別是一些位置偏僻的地點觀看這些十字架,並很有可能設法帶走一個十字架留作“紀念”,這樣警方也就有可能將他逮捕。特工們的方法被批準了,但又引出了該由哪個部門製作十字架的問題,等到十字架終於做出來的時候,案情又出現了新的變化。

此時的亞特蘭大已經處在失控的邊緣,維特裏·皮尤的屍體被發現後不久,又有人在迪卡布縣的比福德公路附近發現了一具屍體,死者是12歲的特裏克·巴爾澤塔,他也是被勒死的。當時亞特蘭大警方的證據分析部門向外宣布,他們發現從特裏克身上找到的毛發與先前被害的五名孩子身上找到的毛發纖維吻合,這些證據間接證明了殺死他們的應該是同一個人。FBI相信,這條消息被媒體廣泛報道之後,凶手一定會采取相對應的措施,他一定會在棄屍的時候最大限度地銷毀屍體上可能“攜帶”的證據。如何才能讓屍體“自然”地銷毀證據呢?犯罪心理學家認為,凶手應該會將屍體丟進河中,這樣警方無論如何都不能從屍體上找到與凶手有關的毛發纖維了。

FBI的特工們認為當地警方有必要對當地的河流進行監視,特工們認為凶手極有可能選擇流經亞特蘭大市的查特胡奇河作為新的棄屍地點。查特胡奇河不僅是亞特蘭大和科布縣的縣界,而且它流經範圍很廣,涉及了周邊好幾個縣的轄區,凶手選擇這條河棄屍,那屍體就很可能隨著水流出現在不同地方的轄區內。這樣一來,亞特蘭大警方在辦案的時候就會受到各地政府的掣肘,自然也就很難獲得第一手線索了(FBI是協助辦理此案)。就在亞特蘭大當局說服周邊縣市合力組建了一個聯合調查部門的時候,又一具屍體出現了。死者是13歲的柯蒂斯·沃克,他的屍體被凶手丟棄在查特胡奇河中,在打撈柯蒂斯屍體的時候,警方又在河流裏發現了另外兩名孩子的屍體,他們分別是13歲的蒂米·希爾和21歲的埃迪·鄧肯。在這兩具屍體上,特工們發現凶手將兩人的外衣全部除去了,這很可能是他想到的另一種消除毛發纖維的方法。

這三具屍體的發現終於讓亞特蘭大和周邊縣市徹底相信了FBI的話,他們開始在查特胡奇河流域設置監視點,密切關注該河道上存在的可能棄屍地點。幾周過去了,查特胡奇河沿岸始終風平浪靜,沒有出現任何異常情況,這又讓原本就是臨時組建而成的監視機構徹底失去了信心,他們決定在1981年5月22日早上6點鍾終止此次監視行動。5月22日淩晨2點30分左右,一個名叫鮑勃·凱貝爾的實習警員就在傑克遜路大橋下的一處隱秘地點執行最後一班監視。突然,他看到一輛汽車開到橋中央的位置停了下來,然後便聽到了“撲通”一聲巨響,鮑勃急忙用手電照向河麵,他看到河麵上有一圈圈波紋在**漾,而橋上的車則掉了個頭急速駛離。鮑勃急忙使用步話機通知隱藏在傑克遜路附近的監視車跟上,讓他們將那輛已經準備逃離的汽車逼停在路邊。

這輛車是產自1970年的雪佛蘭旅行車,開車的是一名黑人男子,名叫維恩·伯特倫·威廉斯,今年23歲,是一個身材矮小,有著一頭黑色卷發、微黑皮膚的黑人,他非常配合警方的搜查,並主動出示了自己的駕駛證。維恩告訴警方他是一名唱片推銷商,現在和父母居住在一起,警方搜查了維恩的車,並沒有發現明顯的異常,因為沒有證據,警方隻好隨意問了維恩幾個問題,然後就將他放走了,當然警方並沒有放鬆對維恩的跟蹤。警方在傑克遜路大橋下展開了大規模的打撈行動,但他們並沒有找到屍體。兩天後,受害人納撒尼爾·凱特的屍體在查特胡奇河下遊浮出水麵,盡管警方相信這具屍體就是維恩在傑克遜路大橋上丟下水的那具,但因為他們沒有證據,所以不能申請對維恩的逮捕令。

維恩很快就察覺了他被監視的情況,他開始銷毀證據。在當局申請到搜查令之前,警方觀察到維恩曾在自己的後院中銷毀照片,還親自將自己的車子清洗了一遍。特工們發現維恩還養有一隻德國牧羊犬,他不但是一個警察迷,還曾經因為冒充執法人員而被逮捕。維恩有一輛被警方淘汰的警用汽車,他曾駕駛這輛汽車四處遊**,有目擊者告訴警方,當警方在西格蒙路大肆搜查的時候,維恩就待在公路上遠遠地看著,並且警方還發現維恩參加了那場大型慈善音樂會。聯邦調查局沒有證據直接逮捕維恩,他們決定邀請維恩到局裏做一個訪談,但由於主持那次訪談的特工提出的問題過於直白,導致維恩拒絕回答任何問題,白白錯失了一次大好機會。6月3日,警方終於申請到了搜查令,盡管維恩將車子仔細清洗,但證據采集部門依然在車內發現了一些毛發纖維,這些毛發纖維將維恩和12起凶殺案聯係在一起。此外,證據采集部門還在維恩的臥室內發現了一些纖維,這些纖維和部分被害人的衣物纖維相符,也就是說,被害人在遇害之前曾和維恩待在一起。

6月21日,維恩·威廉斯被捕。這起案件的破獲讓FBI的特工們名聲大噪,但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1982年1月,維恩·威廉斯一案公開受審,但審理該案件的陪審團成員大多都是黑人,雖然警方認為維恩和12起凶案有關,但他們能夠起訴的隻有兩起。在整個審訊中,維恩態度溫和,表現出了極強的自製力,他能言善辯,堅稱自己不是殺害兒童的罪犯。維恩的態度讓大多數陪審團成員都相信他不是“第三十號要案”的真凶,但FBI不這麽認為,他們相信維恩就是凶手,並且通過研究維恩的言談舉止分析出,維恩是一個存在人格障礙的人,而導致他殺人的動機就是“權力和強迫性控製欲”。

在最終的審判中,維恩的辯護律師始終以維恩看起來不像殺人犯為由進行辯護,再加上維恩在法庭上的“表現”極為出色,這讓他慢慢“變成”了美國種族偏見製度下的“犧牲品”,陪審團甚至相信,亞特蘭大警方是在急於破案的情況下盲目地抓捕了維恩這樣一個帶有“嫌疑”的“真凶”。眼看控方就要敗訴,犯罪心理學家告訴控方律師:“維恩是一個具有過分克製、刻板個性的人,他是一個典型的強迫性神經官能症患者,所以,你隻要在庭審的時候,多和他講一些無關緊要或毫無意義的事情來消磨他的耐性,比如他曾經在哪上學之類的,等到你覺得維恩開始焦躁的時候,突然接觸維恩的身體,侵入他的個人空間,在他措手不及的時候低聲問他:‘維恩,你殺害那些孩子的時候,感到過恐懼嗎?’維恩一定會方寸大亂,然後惱羞成怒,將他之前所製造的一切效果統統搗毀。”

在最後一場庭審中,控方律師按照犯罪心理專家的方法慢慢誘導維恩,並在維恩焦躁的時候突然伸出一隻手,搭在維恩的手臂上,低聲問道:“那是一種什麽感覺?請告訴我,當你的手掐住孩子們的脖子時是一種什麽感覺?你感到恐懼嗎?你感到恐懼嗎!”維恩好像突然方寸大亂,他低聲回答道:“沒有。”隨即,維恩察覺到自己的失誤,開始大發雷霆,破口大罵,他將聯邦調查局的專家稱為“傻瓜”,將檢控方稱為“蠢貨”。維恩發瘋一樣地大吵大鬧,終於扭轉了陪審團的態度,他們開始重新審視維恩·威廉斯並最終做出了正確的判斷。1982年2月27日,經過長時間的審訊,陪審團做出了維恩·威廉斯有罪的裁定,法院根據控方提供的證據判處維恩·威廉斯需連服兩個無期徒刑,並關押在佐治亞州南部的瓦爾多斯塔監獄服刑。

【法庭上罪犯的心理活動】

在現實中,部分連環凶手在被捕後往往都會拒絕承認警方的指控,尤其是在警方所掌握的證據不夠有力的情況下,凶手們往往都會堅持到公開受審的那一刻。凶手們的目的很簡單,“拒不認罪”可以增加他們勝訴的概率,如果能夠在法庭上發揮出恰當的演技和說辭,凶手就有一定的概率博取陪審團的同情(就像本文中的維恩·威廉斯一樣)。如此一來,陪審團的態度就可以影響整個案子的最終審理結果,罪犯甚至極有可能會被假釋或無罪釋放。

FBI認為,凶手在被捕之後往往都會經曆高強度的審訊,就算凶手挨過了這些審訊,但凶手內心中其實已經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壓力。如果凶手在公開庭審之前依然沒有被內心中的壓力摧毀心理防線,並且在法庭上依然表現得無可挑剔,那控方就必須想辦法打亂凶手的表演,並且以問凶手一些無意義或者比較久遠的問題來打亂凶手的計劃,最後在凶手心浮氣躁的時候突然發難。在這種情況下,凶手往往都會自行撕破偽裝,暴露出內心中最真實的一麵,最終不得不認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