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機構、陰謀與國家
豐富的人際信任是我們生活的核心,支撐著我們與朋友和家人的關係;同樣,值得信任的價值也引導著我們建立和維持這些關係。更鬆散的信任、依賴和合作對我們與熟人和陌生人的日常交流也至關重要。但是,我們對機構、公眾人物和整個社會群體的信任或不信任的態度是怎樣的呢?信任政治製度和信任政客有區別嗎?信任教會和信任牧師有區別嗎?是機構本身值得信任,還是這些機構中的個人值得信任?
對專業人士的信任
在接受調查時,我們說我們更信任醫生而不是科學家,更信任新聞播音員而不是記者,最不信任的是“政客”。(民調機構自己也隻得到了中等的信任評級,或者說他們是這樣告訴我們的。)調查問題的設計,針對的是我們對醫生、科學家等人在誠實與否方麵的信任程度:這衡量的是人們對誠實的感知,而不是人們對能力的感知。
誠實是一種具有重大道德意義的個人品質。為什麽我們準備用這種方式對社會群體做出籠統的道德判斷,而不是對個人進行逐一判斷呢?我們認為人的性格是由他們的職業決定的,還是說,對職業的選擇是由他們的性格決定的?也許兩者都有一點。但當人們以他們的專業知識發言時,我們很可能會想到其誠實性。畢竟,有醫生(被88%的人信任)和教師(被81%的人信任)成了政治家(被14%的人信任);新聞讀者(62%)通常是新聞記者(19%);法官(72%)和政府部長(17%)有時會在街上與普通男性或女性(55%)走在一起。相信我,我是個教授(74%)。
我們很多人都對政客持懷疑態度。但如果我當地的某個醫生也是一名政客,這並不會讓我懷疑她向我提供醫療建議的誠意。此外,盡管我們對醫生的信任程度很高,但我們大概並不認為醫生在婚外情問題上會對配偶異常誠實,或他們不會對他們孩子的學校戲劇進行殘酷誠實的評論,又或他們會比我們其他人更快地承認並支付度假租房的破損費用。“總體上”信任醫生,意味著相信他們在以專業身份發言時才具有能力上的可信性。
“專業能力”的界限可能相當模糊。當我的醫生告訴我我的健康狀況時,她顯然是在以她的專業身份說話,我很可能會相信她。但是,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那些在公開場合談論國家醫療體係結構性改革的,明智或愚蠢、並參與政治辯論的醫生?一方麵,醫生帶著大多數政客所缺乏的值得信任的光環,而且他們對醫療保健目前的運作方式有詳細的第一手經驗。另一方麵,作為一種職業,醫生可能對保持現狀感興趣,或者有理由反對特定的“改革”措施。1948年,英國醫學協會(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反對英國國民醫療服務體係(NHS)的建立;衛生部部長奈·貝文(Nye Bevan)後來表示,他通過“往醫生嘴裏塞金子”來收買他們的合作,這讓他們在為英國國民醫療服務體係工作的同時仍能保持私人執業。
從事同一職業的人因在相似的製度結構中工作,通常有著相似的動機和激勵,至少在他們的職業生涯中麵臨相似的風險、機會和期望。如果我們相信醫生是誠實的,部分原因是我們認為他們對病人或同事撒謊會得不償失;然而,在個人生活中,他們與其他人的情況幾乎是一模一樣的,這意味著我們沒有理由認為他們會在某個領域異常誠實(或不誠實)。我們很難理解醫生在參與政治辯論時的動機與想法,且我們不知道應該如何權衡他們的意見和政客的意見。
結構和動機並不能把所有事情都說明白。個人經曆也會影響我們對職業誠實度的判斷:我們中的大多數人都與醫生有過一些正麵的經曆,我們中的大多數人都能想到很多政客被揭穿謊言的例子,包括他們在私生活方麵的謊話連篇。但我們的想法並不完全清晰:我們對那些可疑的政府部長(隻有17%的人信任)的看法幾乎完全是由那些狡黠的記者(19%)撰寫和傳播的,實際上,也是由政客們(14%)對彼此的評論推動的。如果我們真的對記者持徹底的懷疑態度,那麽我們對公共生活、外交事務,甚至是鄰裏之外生活的一些最基本的方麵,都無法做出判斷。如果沒有記者,我們幾乎不知道科學家說了什麽或信奉什麽,所以我們對這群人的可信度達到了71%,這真讓人匪夷所思。我們對記者缺乏信任充其量隻是一種謹慎的態度,其間充斥著對電話竊聽和狗仔隊行為的深深驚愕;畢竟,2011年的夏季,《世界新聞報》(News of the World)在機構、陰謀和國家等各個層麵的垮台,是由《衛報》(Guardian)記者尼克·戴維斯(Nick Davies)和其他工作人員促成的。動機和激勵也很重要:“惡行”會受到怎樣的懲罰,對於非法獲得的資料應有獎賞嗎?
令人震驚的是,基於專業知識的職業——醫生、教師、教授、法官、科學家——聚集在社會信任的民意調查結果的頂端,而墊底的職業則是工會官員、商界領袖、記者和政治家等職業。在這些職業中,獲得成功需要技能和精力,而不是多年的學習或知識的累積。我們相信那些我們不能直接判斷其能力和專長的專業人士是誠實的:我必須得相信我的醫生對我膝蓋的診斷,但我可以自由地、強烈地反對我的議員關於文法學校的觀點。
這再次表明,我們對某些專業人士的誠實的信任,是基於我們對其周圍的製度性結構、動機和風險的信任:我們的信任無法建立在對醫生和其他專家所說內容的真實性的獨立檢驗的基礎之上,因為我們不具備這種能力。我們相信某些專業人士的誠實和能力——在其專業領域中——因為相信他們所獲得的證書、資格和所處的監控係統。在秩序缺失的行業中,我們很難有類似的普遍信任,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對個人做出具體的判斷。
對機構的信任
我們對某些職業的信任,相當於對這些職業的個體成員在履行其專業職責時的信任。但是,有些機構的力量似乎比它們各部分的總和還要大,以至於延伸到機構之外。因此我們可能會想知道,對機構本身的信任是什麽?
我們能相信英國廣播公司嗎?國家醫療服務體係?美國宇航局?更鬆散的集團或組織?大企業、銀行、法律係統、媒體、“政治”?我們可以對個別公司、政府或國家提出同樣的問題。
不同的組織和機構在其連貫性和共同目標方麵存在很大差異。關於這樣的實體,一個基本的問題是:它們的行為‘無論是好是壞’能在多大程度上被預測?但可預測性並不總是一件好事——雖然這可以預測到某個個人或機構的不良行為,但不可預測性在藝術組織、智囊團或廣告公司中可能具有內在的價值,在這些地方,一個驚喜可以讓我們擺脫疲憊的日常生活。有時,我們依賴這些變幻莫測的組織。但無論如何,信任必須超越單純的預測。
豐富的人際信任與承諾緊密相關。信任他人包括指望對方履行承諾、兌現承諾。值得信任意味著我們的行動與承諾相匹配,尤其是在做出新的承諾時要謹慎行事。正是承諾使我們能夠將這種信任關係區分於一般性的依賴關係:我依靠鬧鍾叫醒我,依靠我的鑰匙打開大門,但我不認為這是約定、義務或承諾,所以這不是信任,隻是依賴罷了。豐富的人際信任帶有道德色彩:值得信任、信守諾言是好事,我們有權憎恨那些不值得信任、不履行承諾的人。機構或組織可以做出約定、承諾與保證嗎?是的,在許多情況下:公司簽訂的是法律合同,不是負責簽約人之間的個人協議。國家與其他國家簽署條約,而這些協議的有效期比負責談判和簽署的領導人任期都要長。更廣泛地說,許多組織都有章程、宗旨聲明或用來製定目標和指導方針時依據的法規。
例如,BBC有一份章程(以及一份協議、條款、政策、準則和指導方針),其中規定了它的公共目標、治理結構及其權力。目的包括保持公民身份,促進教育,激發創造力,以及“讓英國融入世界,讓世界融入英國”。在判斷BBC在實現這些目的方麵做得好不好時,從信任的角度來考慮似乎是合適的:這些方麵做得越好,這些方麵就越值得信任。而這些方麵的失敗,會在一定程度上證明BBC的誇大其詞,這與一個破舊的鬧鍾或鑰匙的不可靠不同。這種信任——和值得信任——既包括誠實,也包括能力。當我們相信機構會履行承諾、履行職責時,我們相信它們會努力做到這一點,也相信它們有能力取得成功。與個人一樣,僅憑誠實或僅憑能力都不足以獲得完全的信任:用意良好但功能失調的組織不值得信任,而隱藏了真實目標與行動的高效團隊也不值得信任。就個人而言,我們似乎有理由怨恨那些辜負了我們信任的機構和組織,而欣賞那些履行了自己承諾的機構和組織。
如果一個機構、公司或組織的態度不能代表其成員或員工態度的全部,那麽如何判斷它是善意或惡意的呢?製度性種族主義的概念反映了這樣一種觀點,即組織可以體現許多或大多數參與組織的人沒有明確認可的價值觀和態度;同樣,每一個組織都會有相關的程序、政策和結構等,它們既可能履行承諾,也可能與其相背離。這種過程和政策比任何特定的員工或成員群體的影響力都持久,並引導新加入者的行為和態度。
相信“體係”
一些機構、公司和組織結構完備並有共同的目標,我們因其在某些情況下,擁有承諾、意圖和能力而傾向於把它們看作是準個人的,可以贏得我們的信任或不信任。但我們也可以對是否相信那些更不明確的實體——政治(而不是某個政客或特定政黨)、大企業(而不是某個商業領袖或特定公司)、法律體係或媒體說長道短。對這些係統的信任或不信任有意義嗎?或者我們應該僅僅從可靠性和不可靠性的角度來思考,正如我們對機器或自然現象所做的那樣?
這個問題沒有直接的答案,但我們可以用一些問題加以區分。出問題的係統是否履行了它們應履行的功能,實現了其主要目標?例如,可以說,法律製度的總體目標是確保所有人在法律麵前得到公平對待。如果我們認為這一目標總體上已經實現,我們就應該相信法律體係;如果我們認為它不是,我們就應該懷疑它。而媒體的總體目標是確保信息和意見的自由傳播;如果它在整體上做到了這一點,我們就有理由相信媒體已經實現了這個目標。(我們可以進一步問一些更詳細的問題,比如我們是否信任個別記者,或個別報紙或電視頻道,我們可以在不同的情況下給出不同的答案。)
也許這聽起來太理想化了。你可能會懷疑,法律製度的真正目的是確保權力仍然掌握在富有的精英手中,而不需要以暴力來鎮壓工人階級。你還可能會懷疑,媒體的真正目的是為媒體所有者賺錢,並使他們能夠對當選的政客施予最廣泛的影響。你可能會認為,相對於這些目標,法律體係和媒體都取得了成功。這是否意味著你信任這些係統?不。如果你是對的,而這是法律製度或媒體的真正目標,那麽你就有權產生懷疑,因為這些製度的真正目的與其公開的崇高理念不符。沒有一家報紙明確表示自己主要是為了賺錢而對政客施加不當影響;老貝利法院大樓的門上刻著一句格言:“保護窮人的孩子,懲罰作惡的人”,而不是“保護富人,打壓窮人”。
這與像黑手黨這樣公開的犯罪組織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些組織不會打著為非會員謀取利益的旗號。我們對這些組織那些駭人聽聞的行為和影響感到憤慨是正常的,但如果你對其感到失望或認為被其出賣反倒不可思議。對他們的行徑,難道我們還有什麽指望不成?相比之下,如果法律體係背叛了我們,它的確是為了袒護富人、打壓窮人,那我們就會感到憤慨。
盡管我們在此已離典型的信任關係越來越遠,因為這種關係隻存在於兩個彼此很了解的人之間;而在現在這種背景下,我們正試圖拓展業已建立起來的概念和觀點,這還不是指對組織結構化的拓展,而是推廣到整個社會係統。因此,我們不必對這樣的延伸感到驚訝。在很多個人案例中,我們也是把信任問題轉化為值得信任的問題——對一個人或一個機構來說,值得信任是什麽意思?而我們已看到兌現承諾是值得信任的核心要素。然而,對一個係統而言,它越分散和缺乏中心,就越不容易履行其承諾。這點越明確,也就越能證明為何沒法用值得信任或不值得信任來表述對體係的信任。
一個錯綜複雜的問題是,像在“媒體”或“政治”這樣的體係中,當然會充斥著以個人為單位的記者、業主、政客、遊說者等,他們既會實話實說,也可能謊話連篇,還會無論是否兌現都先做出承諾。不管是在誠實還是在能力方麵,我們對一個人很少會全信或完全不信。反倒是,我們對信任和不信任的態度是可變的(回想一下我們對醫生的信任,在其私生活和職業方麵也是不同的)。同理,在對待製度的態度上,我們也需要有機動靈活的調整。
陰謀論
陰謀以及陰謀論提出了一些關於個人、機構或團體信任的特殊問題。陰謀者彼此需要某種程度的信任,但在風險很高的地方,這種信任或許很難建立,因為有被發現的可能。要相信陰謀論,就必須從根本上質疑世界的常規圖景,而且還要堅信政府或一些秘密組織控製信息公開流傳的能力。
什麽是陰謀?陰謀是一項秘密計劃或行動,涉及一人以上,以達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畢竟,“陰謀”是一個貶義詞,致使參與這些團體的人們因認同其目標價值而不認為自己在密謀(密謀是一個不規則動詞:我們參與地下活動,你們在策劃,他們在結黨)。在任何這樣的群體中,成員之間必須相信彼此的可靠性和能力。成員還必須相信各自在麵對外部世界時是偽裝的,或守秘的。我們再次看到,信任和值得信任並不是非黑即白的;而且也僅僅在某個方麵是值得信任的,不需要在任何方麵任何事上都如此。其實,在一個方麵值得信任(保守秘密)則意味著一定會在另一方麵不值得信任(對外界撒謊)。
那麽,什麽是陰謀論呢?我們可以采用一個相對廣泛的定義,據此認為陰謀論是指涉陰謀的議題。根據這一定義,一些陰謀論是真實的,且完全可信的;“水門事件”和“伊朗門事件”在這種情況下經常被引用,同時對任何關於意外政變或暗殺的詳細描述(除了“獨行俠”)也適用。一個更為聚焦的定義認為,廣義上說,陰謀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成功:它成功地實現了自己的目標,但卻沒有說明它在實現這些目標時的真正作用。肯尼迪(Kennedy)遇刺案也許是現代最具陰謀論色彩的事件。有一種說法是黑手黨與美國中央情報局、美國聯邦調查局、古巴和(或)林登·約翰遜(LBJ)勾結在一起,策劃了這次謀殺。之所以說這是一個陰謀論,部分原因在於,暗殺者背後的力量已經成功地阻止了他們的露麵。[盡管2004年福克斯新聞(Fox News)調查顯示,隻有14%的美國人認為對暗殺的所有事實都了解,且隻有25%的人認為這不過是個人行為。]
我們可以采用更狹窄的定義,即陰謀論被定義為是非理性的,或者是瘋狂的——這可能更符合陰謀論的普遍印象,也有助於解釋為什麽人們不願意把自己定義為陰謀論者。但是,將陰謀論強行納入這個定義中,使得我們很難發現一些有趣的問題,比如我們應該相信什麽,應該相信誰,以及哪些陰謀論可能是正確的。它也掩蓋了一些純粹的猜測——貓王還活著!——還有那些從研究一開始就很無聊的理論。(你可以在這裏插入你自己的例子。)所以讓我們放棄這些帶有主觀性的定義,即認為陰謀論是一個成功地實現了其主要目標並想方設法地掩蓋了其真相的觀點。
就像任何複雜的觀點一樣,確定陰謀論需要我們平衡各方帶有不同指向的證據,並權衡不同信息來源的相對可靠性。我們能相信誰,能相信什麽?要弄清楚這一點,沒有一成不變的策略,這就是為什麽理性的人有時會在法庭、科學、政治、宗教或其他世俗問題上對該相信什麽會有分歧。你得分辨那些支撐著對你有利觀點的證據,然後做出判斷。但它也包括對反向證據來源的解釋:如果被告是無辜的,為什麽會在現場發現他的指紋?如果薩莉是素食主義者,為什麽我們會在牛排館碰到她?我們無法解釋反向證據的每一個方麵,但這有助於我們增加理性,並且我們有責任這樣做。
陰謀論把這一切解釋得很容易。這類理論通常具有自我隔離的特性,因為它們為明顯有問題的證據提供了現成的解釋。當然,看起來好像沒有什麽陰謀:那是因為這是一個很好的陰謀。當然,渥倫委員會(Warren Commission)發現李·哈維·奧斯瓦爾德(Lee Harvey Oswald)是一個單槍匹馬的殺手:黑手黨或美國聯邦調查局或美國中央情報局有效地掩蓋了他們的蹤跡和(或)讓該委員會(包括美國中央情報局前局長)受到牽連。當然,阿波羅11號的宇航員還在聲稱他們真的登上過月球:否則他們將失去英雄地位,並麵臨誰知道會是什麽報應的風險。
正如哲學家布賴恩·基利(Brian Keeley)所指出的,那些陰謀論的理論家將他(也有可能是她)自己所從事的研究視為一項實際上根本無法推進的研究,這似乎可以有力地證明表麵上的證據不足取。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應該用懷疑的眼光看待數據和數據來源。一旦我們從一開始就持有了這種態度,也就很難轉向以信任的眼光去尋找證據。一般而言,如果我們對別人告訴我們的話采取默認的不信任態度,我們就不太可能收集到表明其可信的獨立證據。
不可信的焦點在於不誠實,即不是沒能力去做,而是想掩蓋。的確,陰謀論強調對組織規劃陰謀之人的尊重。毫無疑問,肯尼迪陰謀論所牽連的組織是那些我們熟知的強大而有效的組織。指責當地的多米諾俱樂部策劃了肯尼迪案是荒謬的,除非我們假設多米諾俱樂部和更強大的機構之間存在複雜的關係。一個單獨的槍手,或者一小群密謀者,都可以實施暗殺,但是大範圍的隱藏是不容易的。
在暗殺、假登月、綁架貓王這些已經發生的事件中,組織勢力和能力是一個方麵,但更重要的是,這些故事中掩蓋真相而永不示人的部分。的確,掩蓋看起來是更具挑戰性的任務,因此,陰謀論的弱點是:偽造登月計劃的參與者人數眾多,能讓這些人保持沉默,這需要多大的能耐?
對是否信任某人的所有權衡都會考慮到其動機、性格以及所麵臨的外部激勵。陰謀論通常涉及一個關於當事人邪惡或自私動機的敘事。但即使是這樣,在權衡時也必須考慮掩蓋的成本和風險——如果這些組織是強大且殘暴的,那他們為什麽要費心通過秘密手段來實現他們的目標?陰謀論的理論建構立足於一種徹底的懷疑立場,這種立場單靠推理是很難動搖的。
國際關係中的信任
關於國際關係的研究往往關注衝突如何開始、結束,條約談判,國際組織如何運作以及國家在不同背景下如何相互作用等。信任和不信任無論作為一般互動模型的一部分,還是應用於具體的案例研究,有時在解釋這些現象方麵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冷戰是如何發展的?最終是如何在沒有演變成熱戰的情況下得到解決的?為什麽西歐國家能夠較快地從20世紀40年代的全麵戰爭過渡到不斷增強的經濟與政治的合作?種族間的敵對是如何發展的?它們能否得到遏製?
我們可以將信任或不信任視為國家之間、個別領導人或談判者之間或“非國家行動者”之間的關係,包括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恐怖組織以及可能超越國家邊界的宗教或種族團體。不同類別的成員之間可能存在信任或不信任。例如,一個外交官或總統可能不信任某個種族群體,或信任一個他國。而非政府組織,如國際紅十字、紅新月會,則普遍受到各個國家與個人的信任。也許正是因為有如此廣泛的信任者和受信者,所以對於國際關係中關於信任的最有成效的思考方式是什麽,存在重大的分歧:我們在其他領域和學科中看到的許多不同的方法都應用到了這個領域。
一種趨向主流的觀點是計算風險,並預測其他國家、非國行動者或個人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信任就是根據感知到的他人的動機和利益,對他人未來的行為做出判斷,並對所冒的風險進行評估。這種信任風險在經濟學家那裏叫“信任博弈”。在信任博弈中,參與者得到一筆初始金額,他們可以持有這筆錢,也可以與合作夥伴一起進行“投資”,以期獲得更高的回報。
另一種更感性或更道德的方法是對信任持一種相對樂觀的態度,認為另一個人會做正確的事情,或者會有善良的行為。這可能是英國政客和外交官所設想的那種信任,他們滿懷希望地談到英美之間的“特殊關係”:這應該是一種建立在兩國之間持久友誼基礎上的關係,這種關係涉及文化親和力和共同價值觀,而不僅僅是碰巧在國際舞台上找到了與當前利益相一致的政治聯姻。實際上,人們希望從這種特殊關係中得到的部分好處是,美國將幫助英國,即使這顯然不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其實是,幫助英國的反例更容易找到。)
這些關乎信任的不同觀點將對各國能夠合作的情況做出不同的判斷,並預測彼此的行為,原因很簡單,因為雙方都知道各自麵臨的約束條件。在冷戰期間,美國和蘇聯有充分的理由認為自己擁有再次開戰的能力。也就是說,每一個國家都能夠通過發動毀滅性的核攻擊,來應對對方的核攻擊:攻擊者不可能一下子完全摧毀對方的核能力。雙方達成的共同毀滅原則(MAD)對兩國的行為進行了公開限製,前提是雙方都希望生存和繁榮,這意味著雙方的行為在各個方麵都可以預測。(與這種情形相比,如果隻有一個壓倒性的力量,或者一個瘋狂或功能失調的國家,就不能假設它會把自己的生存放在首位。)
這是信任的一種情形嗎?如果我們主要從計算風險和預測的角度來考慮,那麽答案是肯定的。超級大國能夠很好地了解彼此的弱點、優勢和利益,並在此基礎上做出明智的決策。但如果我們主要從關係、仁慈、情感和道德的角度來考慮,那就不是。每一個超級大國都有非常不同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且它們之間沒有感情。他們都不認為對方是出於人類的善良、善意或做正確事情的願望而克製自己。
我們發現,在很大程度上,不同的信任概念適用於不同的情形:我們可以看到,一種信任在冷戰期間很容易獲得,而另一種信任則難得多。沒有什麽特別的理由來堅持隻有某一種才是真正的信任,因為這兩種概念都可以發揮重要作用。然而,重要的是要認識到信任有不止一種概念,而且要特別小心地,不要把我們對一種信任的直覺或研究,假設它們會適用於另一種信任。
例如,社會心理學家研究了人們在信任和合作意願上的差異,注意到這在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環境中是不同的。我們能把這些觀點應用於國際關係嗎?當然,通過研究這一議題會收獲頗多,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一個學科研究的“信任”是另一個學科中所感興趣的“信任”。我們還必須謹慎地把個人之間正在發揮作用的信任與合作的態度擴大到適用於人民與國家或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上。和公司一樣,國家經常被視作“準個人”,但這種類比有其局限性。
最後,國際關係中的信任可以是誠實、能力或兩者兼而有之。一個國家是否可信,是否會遵守其條約、義務,取決於它是否有或曾經有遵守的意圖。但這也取決於它是否有物質和其他資源來支撐它的遵守。假設懦弱的領導人不具備履行承諾所需的政治資本,那他們就不可能被信任。但如果戰敗國無力履行條約,那麽它就無資格談信任或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