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治和統治
締造不列顛
把不列顛看作蘇格蘭、英格蘭和威爾士,便承認了一個中世紀的發明,因為在此之前,形成一個獨立自主的蘇格蘭王國是有可能的。幾百年來,對於黑暗時代的蘇格蘭分散的政治團體,它們要麽有可能保持分散,要麽有可能在英格蘭人的統治下合為一體。
現在成為蘇格蘭的這片土地,在黑暗時代,就像由不同政治聯盟和民族組成的不斷變換的拚圖,這些政治聯盟和民族構成了三個主要團體——蓋爾人、皮克特人、布立吞人。達爾裏阿達(Dál Riata,集中在西部的阿蓋爾郡)屬於“蘇格蘭人”(這個英語單詞沒有蘇格蘭方言形式,最好譯為“蓋爾人”),蓋爾人這一民族也生活在愛爾蘭。皮克特人占據北部、東部,而布立吞人則在南部。從那時起一直到中世紀,蘇格蘭都與威爾士和愛爾蘭相似,由分散的首領或領主構成鬆散的整體,而沒有太多機會凝聚成更大、更強的團體。
蘇格蘭統一的進程非常緩慢。公元843年,皮克特人的國王肯尼斯·麥克阿爾賓(Kenneth MacAlpin,又寫作Cinaed mac Alpn)統一了福斯河以北的蘇格蘭,最終在10世紀成為著名的“阿爾巴”王國。阿爾巴王國政治中心從阿蓋爾郡移到東部的珀斯郡,當時這個混合王國融入了蘇格蘭人,或稱蓋爾人和皮克特人,但從根本上說,蓋爾人讓皮克特人的影響黯然失色。下一個裏程碑是1018年,國王馬爾科姆二世打敗了諾森布裏亞人(自公元7世紀以來,諾森布裏亞人就控製了蘇格蘭東南部的大片土地),將洛錫安納入其統治之下。但即便在那時,西北部分地區仍然在獨立的斯堪的納維亞的管轄內,因為維京海盜自公元9世紀起就在蘇格蘭(和愛爾蘭)開拓他們自己的疆土。1100年時,阿爾巴王國由兩個相連的王國組成,一邊是占據現代蘇格蘭三分之一領土、貫穿蘇格蘭東南部和英格蘭東北部的諾森布裏亞,一邊是挪威人控製的群島和剩下的西部地區的王國。
從12世紀開始,君主們稱自己是“蘇格蘭人的國王”。13世紀,蘇格蘭的邊界變得越來越牢固,政治中心也越來越清晰。諾森布裏亞仍是一個緩衝區——特威德河畔貝裏克(Berwick-upon-Tweed)在1147到1482年間經曆了13次易手,此後一直屬於英格蘭。實際上,英格蘭的國王接受了一種半脫離的領土措施,有時英格蘭國王甚至沒察覺領土被入侵,除非蘇格蘭人的軍隊抵達蒂斯河,甚或亨伯河被頻繁入侵。特威德河以南的諾森布裏亞直到1237年簽訂《約克條約》後,才開始一直屬於英格蘭。在《約克條約》中,(蘇格蘭)國王亞曆山大二世放棄對英格蘭北部郡縣的領土主張,時效200年。這一條約鞏固了盎格魯-蘇格蘭的和平,和平期從1217年一直持續到1296年。《約克條約》還允許(蘇格蘭)君主同化加洛韋,使其融入新興的蘇格蘭國家,但直到15世紀,加洛韋一直處於半脫離狀態。
亞曆山大二世的統治標誌著蘇格蘭國王關注重心的重大轉移,他放棄了重繪不列顛政治地圖的機會,此後一直致力於向西北擴張,而不是南下。亞曆山大二世去世之前,他正試圖從挪威國王手中搶奪赫布裏底群島和馬恩島。這一任務最終由其兒子亞曆山大三世在拉格斯戰役(艾爾郡,1263)之後完成。於是,到1266年,“不列顛”(不包括那時獨立的威爾士公國)包括兩個獨立的集權君主製國家,這兩個國家通過《珀斯條約》,或多或少清晰地界定了疆域。另一個君主國是英格蘭,它的統一比蘇格蘭要早得多。最遲到11世紀,英格蘭就已不再是一個鬆散的小王國團體,而是變成一個“聯合王國”,其中心地帶在東南部:“盎格魯人之地”的盎格魯-撒克遜的統一“國家”。
從事後來看,蘇格蘭內部的統一力量與它和英格蘭的分離力量一樣明顯。但是,一個統一的、獨立的蘇格蘭王國的發展並非注定。相反,或許有一些讓蘇格蘭無法獨立的因素促使英格蘭領主直接統一不列顛。12世紀和13世紀,蘇格蘭和英格蘭在兩個重要方麵走得越來越近:一方麵,兩個王朝的聯係越來越緊密;另一方麵,布魯斯、巴裏奧爾、斯圖亞特這樣的諾曼貴族被國王大衛一世邀請進來,他們在12世紀的低地蘇格蘭建立了自己的權勢,後來憑借自己的能力成了蘇格蘭的國王。這種定居形勢是1066年諾曼人征服英格蘭之後,不列顛和愛爾蘭日漸諾曼化這一廣泛進程的一部分。
諾曼人對蘇格蘭的影響在大衛一世統治時期最為明顯。大衛一世深受諾曼宮廷和諾曼文化熏陶,追求擴大皇家權威,他不僅扶持諾曼貴族,還引入了文字記錄,建造了城堡,創建了自治城鎮或擁有貿易特權和行政自治權的“皇家市鎮”。不過這些都是大衛一世自願采納,而非外部強加的,因為蘇格蘭沒有被諾曼人征服。英格蘭在1066年時已經是一個完整的國家,這就讓接管和變革這個國家變得更加容易。但蘇格蘭是個完全不同的實體。自那時起直到後麵幾個世紀,蘇格蘭的政治都是分散的,它的諾曼化借助的是移民和同化,而非武力。
圖1 有著明顯盎格魯-諾曼特征的城堡,不僅是中世紀權力和地位的象征,還是統治中心的象征
不列顛瓦解:獨立戰爭
不同於中世紀的英格蘭、威爾士和愛爾蘭,蘇格蘭這個國家從未被徹底征服,相反,它偶爾還有險勝的機會。蘇格蘭和英格蘭之間有著重要的紐帶,最終也許會完全(甚至可能是以和平的方式)被納入英格蘭國王的統治軌道上來。自相矛盾的是,盎格魯-諾曼王權帶來的政治、社會和軍事變化最終反而為蘇格蘭的獨立奠定了基礎。尤其是由英格蘭國王愛德華一世(1272—1307年在位)開啟的戰爭,以及其繼承者繼續發動的戰爭,這些戰爭迫使大貴族(他們往往在蘇格蘭和英格蘭都有領地)決定他們究竟忠誠於誰,這不僅要確定其蘇格蘭身份,還要確定其英格蘭身份。在此過程中,12世紀低地的盎格魯-諾曼領主們聯合高地(蘇格蘭西北部的山區)的首領,成為獨立的蘇格蘭貴族。12世紀和13世紀統一蘇格蘭和英格蘭的那股力量在14世紀反而將它們分開了,並最終確立了它們作為獨立國家的未來。愛德華一世(及其他人)聲稱擁有威爾士和愛爾蘭的土地,他統治愛爾蘭,征服威爾士(但直到都鐸王朝時,威爾士才被統一),作為不列顛最強大的國王,他對蘇格蘭行使直接的、最高的統治權。因而,他似乎締造了一個獨特的不列顛王國。1290年,亞曆山大三世的王位繼承人瑪格麗特去世,由愛德華監督仲裁了“那一偉大事業”(王位繼承問題);1292年,約翰·巴裏奧爾(約翰一世)被推上蘇格蘭王位。愛德華的不列顛設想看起來似乎實現了。但蘇格蘭卻選擇與法國人一同對抗英格蘭,1295年蘇格蘭與法國締造了一條[“世友”關係,the ‘Auld (old) Alliance’]紐帶,並一直持續到16世紀。從那時起,英格蘭就一直是蘇格蘭的“世敵”了(見第六章)。
衝突在升級。1296年,蘇格蘭小規模的越境侵襲導致愛德華發動了全麵入侵戰爭,這開啟了蘇格蘭人熟知的“獨立戰爭”。愛德華在通往貝裏克和鄧巴的途中展開屠殺,占領了愛丁堡和斯特靈的城堡,然後向北直抵埃爾金(Elgin)。戰爭初期,蘇格蘭的軍事抵抗由威廉·華萊士領導,但後來他成了一個孤立無援的“草莽”英雄,並最終於1305年被絞死、車裂、分屍。這樣,愛德華就能宣稱擁有對不列顛群島所有地區的統治權了,他的統治疆域廣闊,日漸統一,讓倫敦實現對蘇格蘭司法、立法、財政和行政上的最終控製。
但是,愛德華對愛爾蘭和蘇格蘭的統治是不穩的,他的不列顛國家很快土崩瓦解。從1306年開始,一係列複雜的政治事件促使卡裏克伯爵羅伯特·布魯斯領導蘇格蘭對抗英格蘭,並最終由他獲得了蘇格蘭的王位。1314年,布魯斯在兩天的班諾克本(Bannockburn,斯特靈郡)戰役中以少勝多,戰勝了英格蘭的強大軍隊,獲得一場令人震驚的勝利。蘇格蘭人用的是他們的“百姓兵”或民兵,這些農民沒有軍餉,卻有著高度的忠誠,他們擺起密集的長矛方陣(刺蝟陣,schiltrom),在突襲英格蘭軍隊之前,先消滅了敵人的騎兵。這場戰役的直接結果就是駐紮在斯特靈城堡的英格蘭衛戍部隊投降。回顧一下這段曆史便可知道,這場戰役是重大的轉折點:愛德華的設想依舊存在,但它們不可能實現了。
與此相反,布魯斯以他的勝利和政治技巧鑄造了一個蘇格蘭民族。布魯斯身上的各種美德讓他能夠披上愛國主義的外衣,但他又是一個分裂的貴族階級中的一個分裂性的人物,也是一個暴力的、追逐私利的人。不久後,曾在著名的《阿布羅斯宣言》(Declaration of Arbroath, 1320)中表示堅決支持布魯斯的貴族,馬上就起來造反了。《阿布羅斯宣言》被認為是締造蘇格蘭民族的裏程碑,它尋求教皇約翰二十二世的支持,呼籲教皇將一位獨立統治者的加冕合法化,並宣稱:“隻要我們還有100人,我們就決不會屈服於英格蘭的統治。我們不是為榮耀、財富或榮譽而戰,我們是為自由而戰……”不過,布魯斯(羅伯特一世)很聰明,他將他的王朝和獨立民族的理想聯係起來,和貴族、平民的支持關聯起來,並創造了一個強大的新君主國,以此作為隨後蘇格蘭身份認同的重心。
表麵上看,班諾克本戰役並沒有帶來什麽長遠的影響,因為英格蘭的幹涉還在繼續,引起了兩地持久的猜疑之心。但長遠看來,班諾克本戰役不僅是蘇格蘭和英格蘭曆史上最重要的戰役,還是不列顛曆史上最重要的戰役,因為它標誌著在不列顛沒有實現“超級統治權”的可能。考慮到中世紀(英格蘭)對不列顛群島其他地方三心二意、並不徹底的征服,蘇格蘭令人震驚的勝利可能是件好事。英格蘭人控製下的愛爾蘭和威爾士要感謝12世紀以來盎格魯-諾曼貴族所帶來的“個人進取精神”(private enterprise)的侵略。威爾士的懸念在16世紀最終確定[1],但愛爾蘭從來沒有,兩地的土著居民都慘遭種族隔離。自10世紀以來,對蘇格蘭的政策必然來自英格蘭國王,因為沒有一個貴族能強大到征服一個如此多樣、如此分裂(又如此強大)的國家。班諾克本戰役清楚地表明,即便英格蘭國王的雄心再大,也是有局限的,這場戰役是塑造獨立蘇格蘭的裏程碑。
締造蘇格蘭:從獨立到聯合
盡管《阿布羅斯宣言》顯然有著永恒的訴求,但它還是一份專門請求基督教最高權威教皇承認一個獨立王國的請願書。這份宣言表達了教士和俗人的願望,描述了教會在蘇格蘭和歐洲境內的重要政治意義。它聚焦於王室或君主自由,因為當時的蘇格蘭完全是一個猶如一盤散沙的政治實體,除了君主和教會,很多地方都是分裂的。蘇格蘭隨著王朝的積累而不斷發展,人們對君主的忠誠有助於創造一種“民族”感。當人們提起“王國共同體”時,他們的意思是那些生活在一位國王統治下的人。
事實上,即便君主力量式微,君主也仍是中世紀蘇格蘭人身份認同的主要焦點。15世紀,大多數英格蘭國王都是篡位者(1399至1485年間經曆了五次王朝更迭),但斯圖亞特王朝還是從1371年的羅伯特二世一直延續到了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產生這種適應能力的原因在於,16世紀前的君主更多的是一個聚焦點,而非強大的獨立行動者。盡管蘇格蘭國王傾向於避免和他們的貴族發生衝突,但大衛二世、詹姆斯一世和詹姆斯二世還是得應對因錢財需求而引起的反抗。他們沒有在臣民身上強加過多的直接稅,因而和同時代的歐洲相比,他們享有相對的和平。詹姆斯三世曾想在15世紀70年代的對外戰爭中一展雄風(他死於1488年平定叛亂的戰爭中),但貴族對於實現詹姆斯三世這些統治者的雄心抱負沒什麽興趣。詹姆斯四世和詹姆斯五世非常順利地攫取了錢財,沒有遭到任何抵抗,盡管例行的王室稅收直到詹姆斯六世統治時期才建立起來。
理想的君主製意味著長期存在的少數派不會破壞這個國家。瑪麗,這位蘇格蘭人的女王,在其父親詹姆斯去世時隻是個一周大的嬰兒。她從1548年起就被養在法國,1558年和法國王位繼承人結婚,直到丈夫去世才返回蘇格蘭。當1567年瑪麗被廢黜時,她的繼承人詹姆斯六世還是一個嬰兒。蘇格蘭君主製跌至低穀的時間不是在少數派當權時期,而是在成年瑪麗執政期間。1561年,瑪麗抵達蘇格蘭,當時一群持不同政見的貴族精心策劃了一場激進的宗教“改革”(新教代替天主教)。作為女王,瑪麗花費了大量時間控製破壞的程度。
蘇格蘭的貴族不希望出現一個太強大的君主,但一位無能的君主也不行。瑪麗非常合理地抵擋了新教領袖約翰·諾克斯(John Knox, 1514—1572)的尖銳警告,牽製了各個派係,直到1565年,她不明智地結了婚。隨後,她的統治土崩瓦解,貴族將她驅逐出境。她被流放到英格蘭,並被囚禁在那裏。1587年,瑪麗在英格蘭作為叛國者被斬首。她所有的物品都被焚燒。瑪麗是一個極有政治才能、極具個人勇氣的女人,她熱愛生活,是一位勤勉認真、魅力四射的女王。我們對她的評判不應該基於她的敗局——沒能給其命懸一線、搖搖欲墜的國家帶去穩定,而應該基於她為實現這個目標所采取的眾多成功的嚐試。她被打敗不是因為她不能與她的敵人相抗衡,而是因為敵人太多,問題太難處理。
瑪麗的統治是在王權日益增長趨勢下的一股逆流,其實在詹姆斯四世和詹姆斯五世時期,王室已經變得更加自信、更加堅定了。從那時起,以及其後數百年,蘇格蘭的政府與英格蘭的政府一直都大相徑庭。從盎格魯-撒克遜時代起,英格蘭王室就運用了普通法和全國巡回法庭製度,對地方和團體的自由進行嚴密有效的集中司法控製,向它們征稅,要求它們為大規模戰爭買單。另外,英格蘭國王還發行自己的貨幣。英格蘭政府是地方參與式的政府——郡、百戶區、鎮、教區——這些都直接向國王負責。英格蘭中世紀的國王有著極大的權力,隻是偶爾會缺少威信。
蘇格蘭君主則有著強大的威望和有限的權力,他們不得不維護(權力的)多樣性,支持貴族的既有特權,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很晚。蘇格蘭貴族認為自己是共同統治者,而非臣民。17世紀末之前或18世紀之前,地方政府是領主或皇家市鎮的政府,同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業餘的、參與式的,中央的觸角輕輕柔柔,力量不夠。大衛一世發行的第一批皇家貨幣以英格蘭貨幣為模板,流通了幾個世紀,蘇格蘭的度量衡直到19世紀才標準化。中世紀晚期,蘇格蘭已經成為一個君主製國家,還有以下幾大支柱支撐著這個國家:一個獨立的教會,一個早熟的曆史書寫的民族主義流派,一個正在形成但已經穩健的法律體係。作為一個國家,它與英格蘭毫無相似之處,反而更接近以地方分權的權力結構為特征的絕大多數歐陸國家。
聯合:1603到1707年
16世紀見證了威爾士徹底融入英格蘭政府的過程:郡、鎮、普通法、議會。英格蘭和威爾士成了一個統一的國家,這可能是當時歐洲僅有的一個統一國家:王室和議會權威在整個王國中盛行,這裏有普通法,有統一的宗教,有自由的內部貿易,有一套基於領土和製度而產生認同的方式,也就是“國家意識”,如果這種國家意識不是所謂的愛國主義的話。隨著時間的推移,威爾士人和英格蘭人在社會層麵也逐漸統一了,僅有威爾士語作為單獨的標誌被保留了下來。從1603年起,蘇格蘭與英格蘭共戴一君,但1707年盎格魯-蘇格蘭的聯合,就像1801年盎格魯-愛爾蘭的聯合一樣,純粹是法律意義上的,缺乏威爾士與英格蘭那樣政治、法律和製度上的統一。蘇格蘭和英格蘭因為王室聯盟和憲法工具而被拉攏在一起。英格蘭的伊麗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死後無子嗣,蘇格蘭的詹姆斯六世覬覦其繼承人位置已久,他於1603年戴上了英格蘭的王冠,加冕為詹姆斯一世。人們“靜默地歡呼,沒有激烈地呼喊”。詹姆斯把他的朝廷從愛丁堡搬到了倫敦。他有誌於在法律、宗教和政府方麵更徹底地統一兩個國家,但最終一事無成——就連王室特權(隻有王儲才能享有的權力),在南北兩個國家也不一樣。詹姆斯一世的繼承人查理一世,在政治上不夠敏銳,他也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最後發現這兩個王國依然不同(見第二章)。
1707年前後,議會聯盟在南方引起的爭議並不比王位爭議多。英格蘭人很滿意這筆交易,它確保了王位的繼承,消除了蘇格蘭議會獨立的刺激因素,帶來了持久的安全。蘇格蘭人則更為矛盾,他們針鋒相對的觀點充斥了超過500份的小冊子、禱告書和專門的論著。對立雙方中,一方是昆士伯裏公爵,他是女王在蘇格蘭的欽差大臣,鼓吹聯合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好處;另一方是貝爾黑文勳爵,他因“我們的老母親加利多尼亞”受到的威脅而膽戰心驚。出於各種不同的原因,很多蘇格蘭人實際上都對聯合持懷疑態度。被趕下台的詹姆斯七世的支持者們,所謂的“詹姆斯黨”(Jacobite,該詞源於“Jacobus”,“James”的拉丁文),為了誰繼承安妮女王才合法的問題而產生了騷亂。激進的新教徒出於自己的立場,在麵對明顯威脅到他們獨立教會和法律的危險時畏縮不前。
1700年以後,一些蘇格蘭人認為聯合是一種背叛。詩人羅伯特·彭斯(Robert Burns, 1759—1796)將蘇格蘭代表描述為“一群無賴”。事實上,很多謀劃聯盟的蘇格蘭人在斯圖亞特王朝晚期被流放到了低地國家,他們是1688至1689年“光榮革命”堅定的、原則性極強的支持者。在“光榮革命”中,詹姆斯七世(詹姆斯二世)逃離了他的王國,奧蘭治的威廉和瑪麗(詹姆斯的女兒)接管了這一王國。像斯達爾、馬齊蒙特、利文伯爵這樣的人,自1689年以來就在討論、計劃合作聯盟,他們相信(就像約翰·諾克斯所做的那樣),聯合會保護蘇格蘭的宗教改革,對抗法國路易十四的絕對君主製對所有新教徒發起的軍事威脅。他們站在真正的“不列顛”立場上。17世紀90年代,他們就意識到了蘇格蘭亟待改善的經濟狀況,還希望蘇格蘭能優先進入與英格蘭殖民地的蓬勃貿易中,但自1651年《航海法》頒布以來,這一貿易便受到阻礙。《航海法》頒布的原因不在於人們對王室或蘇格蘭人(或荷蘭人)的敵意,更多在於強大的、自私的英格蘭大商人的遊說。
彭斯還嘲諷這些蘇格蘭代表“為了英格蘭的黃金而被買被賣”,這既指“利益”或腐敗(當時是一種正常的經商方式),又指為彌補1699年達連灣(巴拿馬)災難性的殖民冒險帶來的損失而討價還價所得到的40萬鎊賠償金。蘇格蘭沒有強大的海軍保護其商業船隊。最終,政治集團之間的意見達到平衡,聯合成為一場“公平交易”。1707年5月1日,聯合最終成行。蘇格蘭在議會的下議院得到45個席位,在上議院得到16個席位。不過,如果英格蘭人想再次忘掉蘇格蘭,那他們很快就會失望。
政治穩定或許在1689年的英格蘭就已經實現了,但在愛爾蘭或蘇格蘭卻沒實現。這種不穩定表現為詹姆斯黨人在第一次叛亂中攫取了基利克蘭基(Killiecrankie,珀斯郡,1689),又於1691年在愛爾蘭和蘇格蘭遭遇慘敗。現在,1689年之後的詹姆斯主義被看作是一種激動人心的民族主義,或一場注定失敗的、浪漫而不合時宜的運動,它是一種主流,但也不過是一場基於神聖繼承權利(讓君主接受塗油禮)和對王朝的忠誠的精英政治/宗教運動。它不是一場獨立運動,而隻是對英國王權的另一種宣揚。1701年頒布的《繼承法案》承認漢諾威王朝有權繼承無嗣的安妮女王的王位(1714年的確如此),這一法案來自倫敦而非愛丁堡。該法案在蘇格蘭的同等文件,即著名的《安全法案》(1704)僅規定,安妮的繼承人應該是她家族譜係中的新教徒。這樣一來,就沒什麽能阻擋詹姆斯七世的兒子,即“老覬覦者”詹姆斯·愛德華·斯圖爾特(1688—1766),轉而要求作為詹姆斯八世繼承王位,進而改信天主教。
幾十年來,政權更迭不斷發生,偶爾也有政權能實現統治。1708年,嚐試在愛丁堡登陸的“老覬覦者”被趕了出去,但此舉卻激勵了那些有神聖繼承權想法的人和那些對漢諾威王朝心懷不滿的人,斯圖爾特的支持者們1715年再生叛亂,在英格蘭北部挑起事端。這次支持詹姆斯王室的人比1745年那次重大叛亂的人數要多,但他們在英格蘭領導無方、組織渙散,輕易就被粉碎了。
1715年失敗後的相互攻訐削弱了詹姆斯王室的勢頭,令他們前景暗淡。不過到1745年,幾股強大的力量動搖了不列顛的穩定:輝格黨(左翼)30年的統治在心存不滿的托利黨人(那時以政治上的右傾聞名)中激起了普遍敵意,尤其對輝格黨的宗教政策、蘇格蘭在聯合後短期內沒能避免的經濟禍患、1736年愛丁堡的波蒂厄斯騷亂,以及愛爾蘭遭受的歧視和赤貧等十分不滿。另外,1745年詹姆斯黨人有著重要的優勢:詹姆斯·愛德華的兒子查爾斯·愛德華·斯圖亞特(“小覬覦者”或“漂亮查理”)是位有超凡魅力的領導者,他得到了法國和愛爾蘭的支持。他快速靈活的軍隊拿下了愛丁堡,1745年9月,他隻用了15分鍾就在普雷斯頓潘(Prestonpans,東洛錫安)擊潰英軍,並迅速南下直達德比——距離倫敦隻有130英裏。
此後,叛軍失去了主動權,事情開始變糟。一些英格蘭托利黨人承諾的支持打了水漂,軍事上的分歧導致軍隊撤退,沒能與法國軍隊會合。即便如此,1746年1月的時候,他們都還未完全失敗,因為詹姆斯黨仍然在打勝仗。接著,他們退回高地,遠離他們天然的要塞,失去了東北低地的支持,而這些地區在宗教、政治和社會構成上都更同情他們。
漢諾威王朝毫不留情地包圍了他們,還集結了軍隊、金錢、物資,並用海軍圍困詹姆斯黨人。然而,詹姆斯黨人的失敗並非確定,直到喬治二世最小的兒子坎伯蘭公爵在因弗尼斯郊外發現了這支筋疲力盡的軍隊。漢諾威王朝的軍隊明智地使用了步兵和炮兵,此舉挫敗了叛軍的衝鋒,一小時內讓三分之一的叛軍殞命。不列顛土地上最後一次戰役——卡洛敦戰役,表明了英國社會的分裂。戰場上不是彩色的蘇格蘭格子對陣英格蘭的紅外套,而是各種各樣的色彩(和方言),其中一半是漢諾威的蘇格蘭軍隊。覬覦者則在戰場上派出了一支由法國人(一直是軍隊中堅)、愛爾蘭人、英格蘭人,還有來自高地和低地的蘇格蘭人組成的國際部隊。
卡洛敦戰役的失敗,再加上他們隨後又被坎伯蘭的焦土政策趕回老家,這些無可挽回地毀掉了詹姆斯黨的事業。查爾斯逃亡,餘生過著意大利醉鬼般的日子,死於1788年。與此同時,1759年,法國艦隊的入侵行動潰敗,不列顛在七年戰爭(1756—1763)中徹底獲勝,消滅了政權更迭的有力威脅,但(不列顛)政府仍然認為在因弗尼斯外修建一座牢固的喬治堡(1769)是明智的。聯合得以確保,但(蘇格蘭)人民不確定該如何對待喬治一世,直到1820年喬治三世去世,漢諾威王朝才得到他們積極的愛戴。
喬治三世在其統治時期,發明了一麵不列顛的旗幟以標誌這一聯合。詹姆斯六世(詹姆斯一世)也曾嚐試過,但沒能讓聖喬治和聖安德魯的十字架融合在一起。“聯合傑克”(Union Jack)[2]誕生於17世紀50年代,彼時奧利弗·克倫威爾統治下的英格蘭確實以軍隊征服了蘇格蘭和愛爾蘭(這麵旗幟中間有一個愛爾蘭的豎琴),但現在這麵聯合旗幟從1707年聯合一直持續到1801年的愛爾蘭合並,那時,聖帕特裏克的紅色“X”形狀被放在了聖安德魯的白“X”形狀裏麵。後腿站立的獅子正是蘇格蘭國王的徽章——這麵國旗非常恰當地代表了君主製在締造蘇格蘭、維護蘇格蘭獨立過程中的曆史作用。
1801年,聯合所產生的重要且積極的經濟效應早已清晰可見。蘇格蘭在經濟上與英格蘭及其殖民地接軌,這促進了蘇格蘭城市發展,推動了農業和工業革命。對英格蘭來說,聯合是它一直追求的,並帶來了短期的政治安全,這種安全隻有在打敗詹姆斯黨的挑釁後才得以鞏固。對不列顛而言,聯合促進了帝國和經濟的發展,而帝國和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聯合王國這一事實,並讓它在1763至1790年成為一個歐洲強權,在1815年之後成為一個世界強權。但是,聯合也在成員國之間以及蘇格蘭內部埋下了怨恨和衝突的種子。
從社會和文化上說,高地和低地地區之間的差距自14世紀起就已形成(見第四章),而認為低地的價值觀“文明”、高地人等同於“野蠻”的觀念則加劇了這一差距。從政治層麵來說,蘇格蘭的意義也並不明晰。英格蘭人、聯合前的間諜丹尼爾·笛福在其《不列顛全島遊記》(1724—1727)中寫道,聯合確保了蘇格蘭的和平,促進了它的商業:
但我不能說,作為一個個體她從那時起就屹立於世界之林了。在此之前,她被當作一個國家,現在她再也不是了,隻是一個省而已,或頂多是一片轄地。
的確,聯合帶來的問題和它解決的問題一樣多。關於民兵製和保留軍隊權利的爭論一直懸而未決,但這一問題隨著聯合而消失了。幾十年間,蘇格蘭人都在議會中爭取恢複以上兩種權利——至少留個體麵。他們沒能搞定,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相當多的一部分人明顯不忠於1714年後的政權,盡管長遠看,他們提出了幾個重要的問題:蘇格蘭的議會是融入、嫁接還是消解在英格蘭的議會中?聯合是平等的還是殖民的?蘇格蘭人擁有英格蘭人憲法意義上的權利嗎?他們有什麽權利?美洲殖民者很幸運地直到18世紀60年代才需要麵對這些問題。但(在他們當中)蘇格蘭的曆史背景是相當明顯的,它不僅影響了對於美國大革命的爭論,也影響了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擁有軍隊的權利)。
蘇格蘭法律
1707年,蘇格蘭的獨立議會融入了英格蘭議會,但它的教育機構、地方政府、特別法和宗教都得以保留。這就包括建立允許發表意見的機構,有權決定經濟、社會和政治問題等廣泛問題。最重要的一點是,可以保留蘇格蘭的主要法庭。
從巴爾夫、克雷格、斯基恩等著名法官的著作來看,蘇格蘭人清醒地意識到,他們的法律有別於王權的聯合。對於這一點,早在1681年,偉大的“蘇格蘭法律製度”作家或法典匯編作家斯太爾子爵就已經提醒過蘇格蘭人了。[3]蘇格蘭人有意識地把民族認同建立在自己的法律之上,18、19世紀尤其如此。雖然蘇格蘭的法律也受到了歐洲大陸傳統和英格蘭傳統的影響,但它不同於愛爾蘭人遭受的那種殖民強迫,而是在蘇格蘭本土上發展出來的。蘇格蘭人在中世紀適應並吸收了英格蘭的法律思想。蘇格蘭有“普通法”,可以變相地理解為“共同法”(ius commune),或僅僅理解為適用於每個人的國王法,除非國王另有他說——但這一點不同於英格蘭。實際上,文藝複興的主要影響來自法國,其影響體現在創造議會中的“財產地位”(代表性成分)、1532年最高民事法院司法協會(最高民事法院)的創建,以及律師的教育和職業化。
以15世紀的司法委員會即上議院為基礎,最高法院在1560年成為最高民事法庭,在1600年成為一個比英格蘭更有保障的司法部,一個半獨立的準政治實體。最高民事法院的法官是(現在仍然是)榮譽“勳爵”(Lords)。這種政治影響和法律影響在17世紀繼續擴大,並在18世紀得到鞏固,那時,最高民事法院可以被視為幾個能代表議會的機構之一。其他幾個機構是:蘇格蘭皇家市鎮會議,雖然該會議的重要性在1707年前就已下降,但它直到1975年才被廢止;蘇格蘭教會大會是每年的重大事件,它的社會判決、宗教宣告或“救贖”會被廣泛報道,直到20世紀80年代,它還有相當大的政治影響。
雖然聯合之後,最高民事法院影響很大,但上議院作為上訴法庭,其影響也日益增大:到18世紀90年代,超過三分之一的上訴事件都來自蘇格蘭。1808年最高民事法院改革——法院被分解,並引入了陪審團裁判製——標誌著蘇格蘭法律的一個重要的變化。它先前被理解為自然法和國際法的一部分,現在很大程度上自成一體了。當涉及社會政策(包括濟貧和勞工關係)時,最高法院法官製定的法律和議會的法令一樣重要。
直到18世紀,權力高度下放的蘇格蘭國家已經廣泛授權地方進行刑事審判,即便這些機構以君主的名義共同維護秩序。皇家刑事司法並不能完全延伸到地方,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672年刑法法院重組,以及1708年集中監察的巡回法庭創建。1748年世襲領地管轄權開始實施之前,特許法院(私人手中的公共司法權限)在蘇格蘭一直是很常見的。一些特權法令授予封建領主以“男爵領地”或“自由王地”(後者相當於英格蘭的伯爵領地),每片領地都有特殊的司法權,在自由王地中,這種權利可以擴展到各個方麵,除了最重大的犯罪仍歸皇室法庭負責。男爵法庭在1748年幸存下來,它們有限的功能逐漸消失,直到1948年才被廢除。
蘇格蘭的法律體係幾乎在每個方麵都迥異於英格蘭。令人困惑的是,法律和行政的官職和實體偶爾共享同樣的名稱,但功能和機運(fortunes)卻迥然有異。從1609年引進一直到最近,蘇格蘭治安法官更多關注的是行政問題,而非司法問題;蘇格蘭有驗屍官,但他們不會像英格蘭的同伴一樣檢查暴死之人;蘇格蘭財政部很晚才形成,而且相對英格蘭強大的財政部而言,它是一個更小、更有限的司法實體。盡管如此,法律的思維方式仍滲透到了社會關係和社會活動中,其程度更甚於當今社會,法律成為當時日常生活結構中一個更為常見的部分。很多我們認為應該由地方政府負責的事情都交由法庭處理了。
英格蘭的郡從16世紀起地位開始下滑,很大程度上淪為徒有榮譽的空殼;而蘇格蘭的郡卻在司法和行政層麵越來越重要。13世紀時,郡在全國範圍內被創建,1748年進行了廣泛重組。他們,恰當地說是“郡法官”,不僅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重要代理人,還是現代司法製度的中流砥柱。郡法庭擁有民事管轄權(除非依法把這份權力給了其他法庭),這不同於英格蘭的郡法庭(1847年引入)。
中世紀的刑事司法更多是關於親屬和賠償而非罪行本身,但從16世紀起,蘇格蘭就有了被稱為“地方檢察官”的公訴人,以幫助受害人或站在王權的立場提起公訴。英格蘭人直到19世紀還依賴私人公訴。即便19世紀引入了職業警察,蘇格蘭的刑事司法體係還是和許多大陸國家一樣掌握在律師手中。蘇格蘭警察隻是搜集信息,剩下的事情都由律師以公共服務的形式承擔。現代蘇格蘭刑事司法集中在檢查總長手中,他監督服務於49個郡法院區和六大司法轄區的地方檢察官。高等刑事法庭是蘇格蘭的最高刑事法庭。其中使用的術語也是有區別的,比如,“殺人罪”(manslaughter)在蘇格蘭是“應受懲罰的殺人罪”(culpable homicide)。
蘇格蘭曆史上的刑法在方方麵麵看起來都比英格蘭更人道,但這源於其法律的內部活力,而非某些含混不清的民族性,因為法律是塑造人們如何思考、如何行為的社會事實。比如,蘇格蘭曆史上處理的欠債入獄案件就不像臭名昭著的狄更斯時代的英格蘭那麽嚴厲,欠債入獄是破產或“倒閉”的結果,而非起因,因此,債權人不得不付錢維持下去,而債務人可以通過放棄其資產給委托人來救自己出獄。在涉嫌犯罪的情形下提起刑事訴訟,代價昂貴,因為確保定罪要更難。其他司法體係會采用體罰或收監措施,但在蘇格蘭,交罰款和訴訟費是首選的懲罰手段。
嚴格的證據標準意味著隻有一個證人是不足以定罪的。這就解釋了不列顛1965年廢除死刑之前,蘇格蘭的起訴、定罪、處決(以及1857年前的流放)的比率為何一直很低。整個19世紀,英格蘭、威爾士和愛爾蘭的人均處決率幾乎是蘇格蘭的三倍。蘇格蘭最後一次公開絞刑發生在1868年的鄧弗裏斯,最後一次司法處決是在1963年的阿伯丁。過多的成本考慮也意味著刑事調查的某些方麵沒有那麽嚴格。調查猝死的可能性極小,20世紀蘇格蘭的屍檢率遠低於英格蘭。
民法中也有長期存在的法律差別,尤其涉及財產轉移時。英格蘭意義上的完全持有權在蘇格蘭是很難實現的,它是從國王那裏獲得的最純粹的封建保有形式。在蘇格蘭,絕大多數地產擁有者被稱為“永久租賃人”,一個永久租賃的農場或繼承的農場意味著承認一種永久租期,以換取大筆固定的錢財以及隨後支付的(通常非常非常少的)年租金。直到2004年,蘇格蘭的絕大多數房屋擁有者仍然不得不支付年“租賃費”。英格蘭的公寓或住房絕大多數都是有地契年限的,因為人們不得不負擔地租;而在蘇格蘭,一所公寓和一幢房屋的所有權是一樣的。在蘇格蘭房產交易中,有約束力的契約由代表交易雙方的律師簽訂,這種行為比英格蘭要早得多。
結婚和離婚的曆史也很不同。1753年之後,英格蘭不滿21歲的人未經父母同意不得結婚。在蘇格蘭,他們可以結婚(現在仍然可以),而“格雷特納格林”(Gretna Green,鄧弗裏斯郡)成了秘密結婚的同義詞,因為在蘇格蘭法律中,結婚不需要牧師或民政官員,這一點直到1940年才有所改變。各種形式的婚姻都賦予蘇格蘭婦女與男性相同的財產權,但在19世紀之前,那些有財產的人仍比英格蘭人更廣泛地使用婚前協議。1858年之前,在英格蘭離婚需要經由議會通過,而在蘇格蘭則要容易很多。隨著時間的推移,離婚製度趨於統一,但現代蘇格蘭法庭支持“一刀兩斷”的解決方案,離婚程序的結果也比英格蘭更容易預測。
人們常說,英格蘭法律適用於從先例中獲得改進和借鑒,而蘇格蘭法律遵循大陸民法傳統,在決定具體案件時更關心基本權利或基本原則(三段論)。然而,隨著時間的流逝,蘇格蘭人和英格蘭人的法律在理論和實踐中都趨於統一,這表明(二者)自中世紀以來法律的影響一直在相互滲透。20世紀,蘇格蘭法律影響了英格蘭的判決,反之亦然。最著名的是英格蘭在民事訴訟中采用了蘇格蘭的過失罪或“照顧義務”的觀念(1932),在刑事審判中吸取了“減輕責任”的做法(1957),蘇格蘭法律中關於婚內強奸的條款也被引入英格蘭(1991)。英格蘭的法律援助來得很晚(20世紀40年代),其基礎是16世紀以來為蘇格蘭窮人指定律師辯護這一做法的修訂版。
差異還是有的。蘇格蘭律師仍然承認有限的廢止原則,即法律會因整個背景發生變化而失效。實際上,蘇格蘭法律的普遍靈活性建立在對是非的普遍理解之上,這種靈活性是一個更大範圍的力量源泉。考慮到蘇格蘭法律精神的價值,那些坐在蘇格蘭法律委員會(1964年至今)重要席位上的人致力於讓蘇格蘭法律和聯合王國其他地區的法律協調一致,而非同化為英格蘭模式。1989年,上議院建議英格蘭重新定義謀殺罪時,蘇格蘭發現無須對其法律進行修補。
自由主義、社會主義和保守主義
1707年的蘇格蘭議會是非常不民主的,它的“代議製”僅僅麵向政治寡頭們。1707年後選舉權的情況也差不多。蘇格蘭在18世紀得到了有效管理,幾乎不受倫敦幹預,它因實行了一套貴族庇護製度而在英國政府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一套明顯的政治共識得以建立和維持。
但仍然有眾多不穩定的暗流。其一,蘇格蘭和英格蘭在執行法律方麵的差異性削弱了英國政府的一致性。在宗教領域,蘇格蘭遠沒有準備好接受倫敦政府早期(而且顯然是開明的)為寬慰天主教使其免遭歧視而實施的立法措施。1779年,愛丁堡和格拉斯哥發生了“反天主教”騷亂。整個英國所共享的本身就很模糊的新教主義的觀點與其眾多相互競爭的教派觀點之間存在深刻的差異——這種分歧隨著18、19世紀蘇格蘭長老派的反複分裂而不斷擴大(見第二章)。關於不同社會觀念的宗教分歧與關於神學和教會統治的宗教分歧一樣多,這些也預示著進一步的分裂。
政治衝突同樣存在。即便在給予大眾選舉權之前,地方決議由地方上信息靈通、關心地方社會的成員做出,地方的公職也握在他們手中,無論是在16世紀鄉村的“農夫法”(birlaw)[4]法庭(在這個法庭上,成年男性對農耕和與公共物品相關的事情做出決定),17世紀的“教會法庭”(像英格蘭的教區委員會——見第二章),18世紀的工匠組織(行會),還是19世紀的社會俱樂部或工會。這些民主的、參與性機構很難與1833年前的寡頭城鎮委員會以及郡縣的貴族權力兼容,直到19世紀60年代及其後的選舉權改革以及1889年郡縣代議製委員會創立,後者的權力才被削弱。
圖2 從諸如聖基爾達這樣的遙遠島嶼到大城市,蘇格蘭人都很認真地對待共同責任
那些由人口數百的眾多城鎮組成的鄉村社會,由於急劇的城市化,原本為它們設計的政治結構就顯得過時了。
直到1832年,蘇格蘭議會對選舉權的限製措施遠多於英格蘭,這激起了中產階級的抗議浪潮。在蘇格蘭,選民占總人口的0.2%,而在英格蘭這一比例是4%,並且蘇格蘭城鎮選舉權被局限在增選的市鎮委員會;倫敦的英國議會中,愛丁堡的成員僅有33人。1832年的改革方案徹底改變了蘇格蘭的選舉權。英格蘭的選舉率在1832年前的基礎上增加了80%,而蘇格蘭的改變巨大,增加了1400%,蘇格蘭成年男性的選舉率達到了13%。到1867年,蘇格蘭和英格蘭人口中,男性能夠投票的比率相當,大約是三分之一,而到了1884年,整個英國的選舉權已平均化。然而,家內仆人、兒子、兵營的士兵以及那些沒交稅的人沒有選舉權,所謂“不交稅者無代表權”。總的說來,1911年仍然有40%的男性是未登記在冊的。女人則要等到1918年才能參與投票。
另外,1707年的聯合讓蘇格蘭可以控製其主要社會機構:法律、教會和教育。這些特殊的蘇格蘭機構為“聯合主義者的民族主義”的雙重效忠提供了持久的基礎,1832到1885年間,大法官負責的蘇格蘭立法工作轉移到重新設立的蘇格蘭大臣手中時,這種“民族主義”得以強化。1885年,蘇格蘭事務部的創建,在行政方麵為再度盛行的民族主義情感提供了一種紓解方案,並把這種情感引導到英國政治結構和聯合主義的框架中。1926年,隨著蘇格蘭事務部的權力越來越大,事務部的領導被提升為“蘇格蘭國務大臣”,位列內閣。這一職位臻至巔峰是在湯姆·約翰斯通任職期間(1941—1945)。約翰斯通是一位有大格局、有才幹的政治家,他在1943年創建了蘇格蘭北部水電局,並說服丘吉爾創建蘇格蘭國務委員會和工業委員會。在約翰斯通當政期間,《貝弗裏奇報告》(The Beveridge Report,1942)[5]承諾將英國建成一個福利國家。1999年以前,蘇格蘭事務部監管絕大多數蘇格蘭政府部門,而現在,它的大多數功能由蘇格蘭行政院來實現。
地方政府在19世紀也有很大改變,它允許更多選舉人更直接地參與政治。改革後的自治市鎮議會(1833)是地方和宗教獨立的中心。蘇格蘭的城市中,地方政府由公民個人構成,他們由同胞選舉產生,擔任兼職或固定期限的公職,並直接對他們的居民同胞負責。18~36名經濟獨立的人士組成獨特的蘇格蘭“警政委員會”來管理城市,他們有增稅權,其職權包括環境、健康、秩序,範圍比現在所謂的“警察”(警察部隊)要廣泛。19世紀的“警察”實際上意味著“社會警政治安”,其職權範圍包括健康、路政、清潔、照明、汙水排放(包括提供公共便利設施)、供水和燃氣,屠宰場以及消防——雖有這個名稱,但消防部門很少——所有這些都由地方的郡法官監理。
在19世紀的蘇格蘭,公眾就地方政府的問題進行了積極活躍的爭論,這是民眾廣泛參與公民社會的部分體現。作為有共同價值觀和目標的非強製性集體行為的舞台,公民社會有很多空間、行動者和機構,它們根據形式、自治和擁有權力的程度不同而有所變化,公民社會在“社會”與“個人”、國家和家庭中間斡旋。在公民社會內,所有成員,無論個人還是群體,他們的合法主張都得到了一致確認。其基礎在於基督教的慈善,這種慈善被理解為互相尊重或和睦友好,而非簡單的仁愛。文藝複興時期的公民人文主義觀與此相結合,也強調人們在追求“公共財富”時所需要共同承擔的義務。
傳統上,蘇格蘭的公民社會擁有實現其目標的財政機製。自治市鎮在財政方麵具有靈活性,它們有權通過立法來適應不斷變化的需求,使其能夠征收額外的稅收,譬如對啤酒銷售額外征稅。有些法案為了某些特殊目的而征稅:格林諾克在18世紀中期建造新港口時用的就是啤酒稅,愛丁堡動用其他稅收修建教堂、資助大學法學教席。很多城市也有共同基金和收入,它們一般被當作“公共物品”,從法律上來說,它們必須用於集體需要。這就為促進從俱樂部、福利計劃到市政史、市政建築這樣廣泛的個人活動和公共利益提供了社會紅利。家庭、社區及其隱含的地方性的重要意義,體現在18、19世紀蘇格蘭保留下來的墓誌銘中。
政治和社會生活本質上的地方性,明顯地體現在英國製定的與蘇格蘭相關的法律中。1707年聯合之後,立法不得不在成為“法案”之前表明“(蘇格蘭適用)”,否則該法案將不適用於蘇格蘭。1707年之後,蘇格蘭立法總量下降了85%,但地方立法量僅下降30%,這表明蘇格蘭的代表們把他們的時間花在了影響具體城市或具體區域的問題上——明確將蘇格蘭法律和宗教置於英國議會之外。隻有在經濟政策領域,他們才繼續通過蘇格蘭議會促進國家增長:例如,自18世紀40年代以來對亞麻行業實施的保護和獎勵措施。
很多政治活動都是地方上的,但也有全國性的運動。盡管19世紀初期的政治變革主要受中產階級的驅動,但在這一整個世紀中,工人階級在政治方麵日趨一致。以1892年建立的婦女合作協會為例,工人階級的自救傳統體現在有組織的政治政黨形式。1888年,礦工詹姆斯·凱爾·哈迪(James Keir Hardie)建立了蘇格蘭工黨,該黨於1893年與英格蘭獨立工黨合並。由於選舉權改革和自由主義對愛爾蘭大分裂的推波助瀾,1922年,29名工黨議員當選蘇格蘭議員(蘇格蘭議席總共72席)。1924年,來自洛西茅斯(馬裏郡)的詹姆斯·拉姆齊·麥克唐納德成為英國第一位工黨首相。他試圖讓他的政黨更溫和,以便讓那些被新興、充滿凝聚力的工人階級政治所嚇壞的中產階級接受工黨,麥克唐納德於1929至1935年引領了一場新保守主義執政統治,卻在1931年被自己的工黨趕下台。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格拉斯哥人民掀起數次成功的租金罷工,組織勞工抗議資本主義剝削和貧困的生活水平。然而,像約翰·麥克林這樣真正的社會主義者、馬克思主義反戰者、格拉斯哥布爾什維克革命的重要推動者,他們在自己那個時代並沒有像後來一樣,被當作偶像對待。的確,“左”傾傳統比真正的“紅色”蘇格蘭社會主義黨更能代表蘇格蘭現代政治的主流。
無論其社會主義的名聲如何,其糟糕的勞資關係的名聲如何,20世紀的蘇格蘭既是保守主義的,也是聯合主義的。保守主義與聯合主義的這一聯係始於1886年。當時,格拉斯頓推動愛爾蘭自治(英聯邦內的自治)的努力失敗了,自由聯合主義從自由主義主流中分裂出來,轉而與保守主義者聯盟。實際上,聯合主義主導了20世紀蘇格蘭的政治,其根源在於對帝國、漢諾威王朝、韋廷或薩克森-柯堡-哥達王朝(1917年改名為溫莎王朝)由來已久、根深蒂固的忠誠。在布爾戰爭的愛國主義浪潮中,保守主義者贏得了20世紀第一次大選的多數席位;1910至1918年,他們在蘇格蘭的席位從7個增加到32個;20世紀20年代,自由黨急劇敗退,形成的兩黨政治(保守黨和勞工黨)主宰了20世紀英國政治的局麵。
1910年和1955年,保守主義者獲得了36個蘇格蘭席位,當時,他們獲得了蘇格蘭一半以上的選票(1910和1955年之間,他們做得不太好);20世紀六七十年代,隨著民族主義的發展,保守主義才開始長期衰落;接著,20世紀90年代產生了重新凝聚、重新塑造的工黨(“新工黨”)。愛德華·希思擔任首相期間(1970—1974),選舉率急劇下滑,因為希思不僅造成了嚴重的經濟問題,而且不幸地將傲慢與冷漠結合在一起,而蘇格蘭人長期以來一直感受著英格蘭人對他們的漠視。不過,恰是在瑪格麗特·撒切爾(1979—1990年任首相)和約翰·梅傑(1990—1997年任首相)當政期間,他們徹底扼殺了蘇格蘭對保守主義的支持。1987年,選民們開始廢黜保守黨;到1997年,蘇格蘭(和威爾士)大選中一名保守黨議員都沒有了;2008年,蘇格蘭的59名議員中僅有一名是保守黨。
民族主義
自1965年以來,蘇格蘭保守黨形式上被稱為“蘇格蘭保守黨和聯合政黨”。工黨嘴上支持蘇格蘭民族主義,其實背後更讚成聯合,1958年以後這一傾向更明顯了。現代分權的驅動力是蘇格蘭民族黨(SNP,從1934年起就是這個名稱)。蘇格蘭民族黨誕生於1928年,它促使蘇格蘭事務部於1939年遷移到愛丁堡的聖安德魯宮,這不過是聯合主義者的一種空泛的姿態而已,蘇格蘭民族黨最重大的勝利是1967年從工黨手中贏得了漢密爾頓選區的議會席位。20世紀70年代,蘇格蘭民族黨成為一支重要的力量,於1973年斬獲格拉斯哥加文選區,他們通過將國際資本主義的尖銳問題轉化為民族主義問題,進而在1974年大選中獲得了三分之一的選票。針對上克萊德河造船聯合工廠的清算和1973至1974年石油危機的餘波,蘇格蘭民族黨遇到了一個新的情感問題:誰從新開發的北海石油財富中獲利。(事實證明,得克薩斯獲得的好處要比蘇格蘭多。)
蘇格蘭民族黨的出現讓倫敦政府警覺起來,它為社會基礎設施、就業計劃尋求基金資助(花在蘇格蘭的費用比英格蘭平均高出20%),不過它沒能獨立,其部分原因在於1979年工黨政府發起的全民公決。全民公決明確規定:全體選民中40%的選民投“讚成”票,提案方可通過。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在20世紀,英國政府隻有為數不多的幾屆政府獲得了多數選票。
1999年,蘇格蘭的分權有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麵的原因。瑪格麗特·撒切爾和約翰·梅傑執政時期的社會和經濟政策產生了反作用。1984年那場引起巨大分裂的礦工罷工極大地疏遠了蘇格蘭人。在蘇格蘭保守黨國務大臣喬治·楊格的煽動下,蘇格蘭比英格蘭早一年(1988)引入了災難性的社區收費或“人頭稅”試驗,情況變得複雜起來。蘇格蘭人覺得他們的資產被剝奪了:不僅僅是石油,還有像聯合蒸餾廠這樣的旗艦公司。1986年,蘇格蘭的蒸餾廠在晦暗不明的環境中被健力士酒廠接管。
真正開放市場的資本主義摧毀了蘇格蘭工業中所剩無幾的行業,導致15%的失業率以及眾多令人大跌眼鏡的行業崩潰——加特科什的鋼鐵業、林伍德的汽車製造業、因弗戈登的鋁製造業——與此同時,英國天然氣和英國電信這樣的主要雇傭企業也在大幅裁員。人民不再相信這個國家,他們開始意識到最好采取措施直接對付多國資本以及日益重要的歐洲經濟共同體(現在的歐盟),正如愛爾蘭人所做的那樣。
不過,這裏還涉及一個原則。1979年的大選中,蘇格蘭人對保守黨的支持在上升,人民也想要穩定繁榮——他們和英格蘭人一樣樂於購買地方政府的出租房——但幾個世紀以來,“新右派”保守主義都與構成蘇格蘭社會基礎的道德倫理、社會層麵的民主理念起了衝突。電子信息和通信革命強化了由來已久的誌願社團,蘇格蘭人用這一點重新發現了他們的公民社會。正是這些理念和社團成為當前蘇格蘭成功分權的支柱。
蘇格蘭人沒有持續的、入侵性的王權,所以他們不需要一部《大憲章》,即便亞曆山大二世支持英格蘭北部的男爵們向王權施加限製,即便《大憲章》的保護延伸到蘇格蘭人身上(在其成文法意義上,《大憲章》不適用於威爾士或蘇格蘭)。而且,《阿布羅斯宣言》中有一條隱晦的提示說,如果國王不能保護他的臣民,他們可以支持一位更好的保護者並合法地廢黜國王,在此之前和之後,國王的守護者們可以合法代表那些不中用的國王——即便是成人國王。威廉·華萊士就是這樣一位守護者。後來,蘇格蘭的貴族向人們顯示了,他們可以無情地排擠那些令他們不快的人——瑪麗·查理一世以及(一度是)查理二世,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是基於分享權力可以維持好的統治的古老理念,在更現代的宗教觀念中就是反抗暴君。
事實上,蘇格蘭現在擁有的現代議會(蘇格蘭為此感到自豪是合情合理的)是英格蘭風格的複製品,而非古代議會的修複品,而且,它更好地展現了三個世紀的聯合如何改變了蘇格蘭人思考代議製的方式。雖然蘇格蘭議會隻有一個內閣,但和1707年前的議會一樣,它還是表現出了創造性的適應能力,在選舉議員時,它運用的是歐洲的比例代表製,而非英國議會的簡單最高票當選製度。相比威斯敏斯特的“熊坑”(bear pit[7],正如英國議會通常被人們稱呼的那樣),蘇格蘭議會的基調更親密、更不正式,其對抗更富有建設意義。
今天,隻有不到五分之二的選民支持獨立,支持聯合的黨派數量在威斯敏斯特和荷裏路德宮都占優勢(愛丁堡新建的蘇格蘭議會大廈緊鄰中世紀的荷裏路德皇家宮殿)。威斯敏斯特的59名蘇格蘭議員中隻有7名是蘇格蘭民族黨。但獨立不是死問題。2008年,蘇格蘭有了第一位蘇格蘭民族黨首相,阿曆克斯·薩爾蒙德(Alex Salmond,聯合王國現在保留著這位首相的頭銜), 129名蘇格蘭議員中有47名是蘇格蘭民族黨。現在,蘇格蘭民族黨擁護一種成熟的、反思性的、建設性的、有廣泛基礎的公民民族主義,他們大度地擺脫了20世紀70年代咄咄逼人的蘇格蘭格子情結,那時,大多數蘇格蘭民族黨的支持者都(對獨立)持反對票。或許,1979年沒有分權是件好事,因為那時的氛圍遠比20年後的更消極,或許還不太現實。
1975年以來,地方政府的合作之聲來自“蘇格蘭地方當局會議”,即COSLA,它為32個地方當局的1222名選舉代表發聲。公民社會的各種機構為政治代表和政治參與提供了渠道,它們同時也為社會和文化發展發聲:其中最重要的機構是蘇格蘭教會、蘇格蘭工會、蘇格蘭誌願組織理事會。
現代蘇格蘭不是完全獨立的。蘇格蘭行政院製定並落實經濟、環境、住房、交通、法律和秩序等“分權事務”的政策,在這些事務上,蘇格蘭議會可以製定法律。然而對“保留性事務”,諸如國防或任何外交政策方麵的事務,包括和歐盟的正式關係,議會隻能討論卻不能立法。這些隻有威斯敏斯特才能決定。
一個重要的反常現象是蘇格蘭在聯合王國有兩次代表權,分別是荷裏路德的蘇格蘭議員和威斯敏斯特的英國議員(以及歐洲的7名歐盟議員)。這是維護聯合的必要妥協,但並不受英格蘭歡迎,因為英格蘭人討厭蘇格蘭議員可以在隻對英格蘭有影響的問題上投票,而英格蘭議員卻不能在有關蘇格蘭類似的問題上投票。一些英格蘭人還抱怨他們是在以賄賂的方式拉攏蘇格蘭,盡管問題在於明確誰創造財富、誰擁有資源。與其為錢從哪裏來爭吵不休,不如看看錢都用到哪裏去了,蘇格蘭議會關於健康醫療和教育(以及其他方麵)的政策就是很好的例子。
[1] 是指威爾士在16世紀最終被征服。——譯者注(後文如無特別說明,腳注皆為譯者注)
[2] UnionJack,英國米字旗的別稱。
[3] 斯太爾子爵1681年出版了《蘇格蘭法律製度》(Institutions of the Law of Scotland)。
[4] 蘇格蘭語,由農夫就鄉村事務指定的法律,形成鄉村法或地方法。見https://www.thefreedictionary.com/Birlaw。
[5] 《貝弗裏奇報告》, The Beveridge Report,發表於1942年11月,由英國著名經濟學家威廉·貝弗裏奇編寫。此報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工黨和保守黨達成“貴族義務”和“共識政治”(collectivist consensus)的背景下應運而生,設計了一整套“從搖籃到墳墓”的公民社會福利製度,為全英國所有公民提供了醫療、就業、養老和其他福利保障。見https://zh.wikipedia.org/wiki/。
[6] 與英格蘭議會不同,蘇格蘭議會不分上議院和下議院。
[7] bear pit,具有攻擊性的政治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