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世紀早期2
同樣有爭議的是國王將為他的次子埃德蒙提供一筆產業的計劃。1252年,教皇將西西裏王國送給亨利,他於1254年以埃德蒙的名義接受了。不幸的是,西西裏島實際上被德意誌霍亨斯陶芬王朝(Hohenstaufen)的已故皇帝腓烈特二世的私生子曼弗雷德所控製。亨利不僅同意給教皇提供資金以征服該島,還承諾幫助教皇解決已有的債務——為了與曼弗雷德作戰,教皇已經花了一筆錢,大約13.5萬馬克。這是一個荒唐的承諾,1258年,貴族們將政府從國王手中奪走並啟動了一項意義深遠的改革計劃——《牛津條例》(1258年10月)和《威斯敏斯特條例》(1259年10月)。亨利的荒唐承諾被取締。但是,從成年國王手中奪取權力,並將其交給當選的貴族委員會,是一個革命性的步驟。在接下來的五年裏,英格蘭在內戰的邊緣徘徊。當1264年春天戰爭終於來臨時,所有的問題已經縮小為一個問題:國王是否可以自由選擇外國人作為他的顧問?西蒙·德·孟福爾(Simon de Montfort)堅定地認為,這個問題應該由作為最後手段的以“王國社團”的名義行事的貴族會議來決定,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西蒙本人就是外國人。此時的西蒙已經是“社團”中有權有勢的成員,他自1231年起取得家族領地,1239年正式襲爵為萊斯特伯爵,自1238年以來成為國王的妹夫。1264年西蒙伯爵贏得了劉易斯之戰(battle of Lewes),但次年在伊夫舍姆戰役(Battle of Evesham)中兵敗被殺,還被肢解。在亨利三世統治的最後幾年,王室權威在完全恢複的同時,也承認《莫爾伯勒條例》(statute of Marlborough, 1267年)中所包含的“王國的習俗”,包括維持《自由大憲章》,甚至《威斯敏斯特條例》的部分內容。王位繼承人,伊夫舍姆戰役的勝利者愛德華在這種溫和的氛圍中感到不舒服,於是他率兵參加了十字軍東征,讓他父親可以集中精力重建威斯敏斯特教堂。
愛德華一世(1272—1307年在位)
1272年,愛德華一世在東征回來的路上(西西裏島)聽到消息,他的父親去世了,並且他被立為新的國王。他不緊不慢地回到了國內。在巴黎,他因在法國有領地而向腓力三世致敬,他用詞小心翼翼:“我要為您應該擁有的所有土地致敬。”然後他向南來到加斯科涅,在1273至1274年之間他一直待在那裏。他於1286至1289年再次逗留加斯科涅。他是最後一位在加斯科涅的首府波爾多接受朝拜的金雀花國王,1289年7月他離開了加斯科涅,這標誌著一個時代的結束。然而,英格蘭對加斯科涅的統治絕不是斷崖式地衰落。例如,1279年,根據《巴黎條約》的規定,法國人最終移交了阿熱奈(agenais)。阿熱奈是一個重要的葡萄種植區,其移交進一步加強了波爾多與倫敦之間快速發展的商業聯係。波爾多的葡萄酒關稅在13世紀40年代每年僅300英鎊,60年後則每年超過6000英鎊。作為回報,加斯科涅人進口英格蘭布匹、皮革和玉米。擴大貿易的共同利益使兩個地區聯係在一起。
1274年10月,愛德華回到英格蘭後不久,就對王室和貴族官員的活動進行了調查。跟之前類似的調查一樣,他發現了官員們滿腹牢騷。為了解決問題,以財政大臣羅伯特·伯內爾(Robert Burnell)為首的國王的顧問們頒布了主題涉獵廣泛的新法律。但即使在立法最多的時期(1275—1290),他們也沒有試圖以查士丁尼一世的方式編纂英格蘭法律。這些法規既關係到國王的權力,也關係到臣民的自由。
1276到1284年,愛德華最關注的是威爾士。最初他的計劃是降低威爾士親王盧埃林·阿普·格魯菲茲(Llywelyn ap Gruffydd)的威望,然後將其的土地交給其的兄弟戴維德(Dafydd)和格魯菲茲。但在1277年的戰役獲勝之後,他實施了一項對威爾士人來說具有羞辱性的和平條約,並且沒有給予戴維德他所期望的獎勵。1282年,威爾士人叛亂。在1282至1283年的戰爭中,盧埃林被殺,戴維德被捕。然後,戴維德被審判並作為叛徒被處決,這是自1076年以來第一個因叛亂而被處死的人。與1277年的戰役不同,1282至1283年的戰爭的目的是為了征服,鑒於愛德華擁有巨大的資源優勢,因此實現征服並不是難事。
征服威爾士可以被視為那幾個世紀戰爭的**,但是在13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裏,英格蘭和蘇格蘭之間的關係都特別好。但在1286年,亞曆山大三世從馬背上掉下來摔死了,而他唯一的孫女瑪格麗特,即“挪威之女”,被立為王位的繼承人。愛德華一世建議她嫁給自己的兒子兼繼承人愛德華(後愛德華二世)。蘇格蘭權貴同意了這一提議(1290年7月簽訂的《伯格翰條約》),但同時堅持認為蘇格蘭應保留自己的法律和習俗。
不幸的是,瑪格麗特才六歲就在奧克尼去世(1290年9月)。愛德華抓住機會來維護他的霸權和他在蘇格蘭王位競爭者之間進行裁決的權利。經過複雜的法律論證,他決定支持約翰·巴裏奧(John de Balliol)。在1292年的聖安德魯日,新國王斯康(Scone)登基。到目前為止,愛德華有理由聲稱他的行為有助於維持蘇格蘭的和平與秩序;但從此以後,他對蘇格蘭的強勢幹預挑起了一場漫長的災難性戰爭。
威爾士和邊境區
11世紀的威爾士是一個山區國家,匯集了眾多小王國。這些王國沒有穩定的邊界,它們的疆域根據法律(兒子之間分享遺產的習俗)和政治(個別統治者的野心和軍事實力)因素的變化而擴大或縮小。雖然英格蘭國王一貫聲稱對這裏擁有全麵的霸權地位,但他們幾乎沒有將這種不明確的霸權轉變為持久的軍事和行政控製。起初,諾曼人在征服英格蘭之後,似乎也要征服威爾士。實際上,諾曼人赫裏福德伯爵、什魯斯伯裏(Shrewsbury)伯爵和切斯特伯爵已被授權可以占有這裏的一切。但經過1067至1075年一段時間的快速推進,他們發現這裏的地形阻礙了他們前進。結果,他們的殖民活動長期局限於低地和河穀,特別是在南部。確實有幾段時期威爾士王子們收複了失地,並恢複了失地的控製權。直到愛德華一世統治時期,諾曼人對威爾士的征服才算最終完成。因此,在此期間,威爾士是一片戰爭之地,城堡林立,硝煙彌漫。威爾士的王子們和盎格魯-諾曼邊境領主製造了戰爭與和平,因此他們都享有後來的憲法律師所稱的“君主”權力。
在這段時期的大部分時間裏,征服是零零碎碎地由盎格魯-諾曼的個別貴族家族來推進——克萊爾家族(the Clares)、莫蒂默家族(the Mortimers)、萊西家族(the Lacys)及布勞斯家族(the Braoses)。他們征服的土地實際上是“私人”領主土地,不在英格蘭的框架之內。盡管如此,這些家族仍然是英格蘭國王的臣民,國王偶爾會以簡要的方式提醒他們這個事實。1102年,亨利一世擊敗了蒙哥馬利的羅傑(什魯斯伯裏伯爵)的幾個兒子,並瓦解了他的邊境“帝國”。1208年至1111年,“無地王”約翰殺死了布勞斯的威廉(William de Braose)。對威爾士的征服和殖民化的基礎工作留給了邊境領主,但整體戰略仍然掌握在王室手中。例如,由國王來決定與當地君主保持什麽樣的關係。隨著一些威爾士王國的消亡,幸存的王國變得越來越強大,威爾士問題也變得越來越重要。
到了12世紀下半葉,德赫巴斯王國的統治者〔特別是裏斯勳爵(Lord Rhys)〕和圭內斯的統治者都很出色。13世紀,兩位圭內斯國王,盧埃林大帝(Llywelyn the Great)和他的孫子盧埃林·格魯菲茲,通過武力和外交,將其他威爾士王朝都置於他們的權威之下。事實上,在《蒙哥馬利條約》(Treaty of Montgomery, 1267年)中,格魯菲茲說服了不情願的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使他承認了自己獲取的領土和新頭銜“威爾士之王”。
但八年前,另一項條約決定了威爾士的命運。1259年,亨利三世因《巴黎條約》而失去了歐洲大陸的大部分領地。與法國達成和平意味著英格蘭國王第一次可以——如果他願意——把注意力集中在英格蘭的鄰居身上。隨後愛德華開始了他的征服和大規模城堡建設計劃。根據《威爾士法》(the Statute of Wales, 1284年),新獲得的土地被劃分為英格蘭模式的郡:弗林特(Flint)、安格爾西(Anglesey)、麥裏昂斯(Merioneth)和卡那封(Caernarfon)。至於威爾士的法律和習俗,愛德華宣布:“我們廢除了其中的某些條款,保留了一些,修改了一些,也增加了一些。”這實際上意味著英格蘭的普遍法被引入威爾士。
1287年及1294至1295年,威爾士爆發了叛亂,但城堡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弗林特、羅德蘭(Rhuddlan)、阿伯裏斯特維斯(Aberystwyth)、比爾斯(Builth)、康維(Conway)、卡那封、克裏基厄斯(Criccieth)、哈萊克(Harlech)和博馬裏斯(Beaumaris)這些地方都有著名的城堡,並且建造和維護的成本非常高。這是愛德華為確保成功鎮壓叛亂所支付的高額保費。
一麵是對威爾士南部和東部的零碎征服,另一麵是北部和西部快速取得的壓倒性勝利,這種差異在威爾士的政治地理上留下了持久的印記。愛德華征服的領土主要保留在王室手中,其餘的被眾多大領主瓜分,這些領地統稱為威爾士邊境區。1282年,盧埃林在厄爾封橋(Irfon Bridge)被伏擊並被殺害,他在20世紀被封為威爾士民族主義者的偶像。
蘇格蘭
與支離破碎的威爾士不同,11世紀,蘇格蘭的大部分地區,特別是南部和東部(最富有的地區)都由一位蘇格蘭國王統治。自英格蘭國王埃塞爾斯坦統治以來,蘇格蘭國王隻是偶爾承認英格蘭的霸主地位,雙方的聯係僅此而已或者說到此為止。一方麵,蘇格蘭國王太過強大,他不用擔心蘇格蘭會像威爾士乃至愛爾蘭那樣,遭受盎格魯-諾曼貴族所進行的“私人團體”入侵。另一方麵,蘇格蘭的土地太貧瘠,蘇格蘭國王對於英格蘭國王來說太遙遠了,引不起英格蘭的興趣。此外,盡管對蘇格蘭進行遠征可能並不太困難,但對於基地位於泰晤士河流域和南方的英格蘭國王來說,征服和控製如此偏遠的國家似乎(而且很可能)是無法解決的難題。
與英格蘭人的關係也沒有令蘇格蘭人感到困擾。除了國王大衛一世(1124—1153年在位)利用斯蒂芬在位時的內戰短暫占領了諾森布裏亞(1149—1157)之外,蘇格蘭與英格蘭的邊界跟它11世紀剛確立的時候相比,實際上沒什麽變動。變動比較大的是蘇格蘭王國的領土向更北部和西部沿海大部分地區延伸(包括凱斯內斯、羅斯、馬裏、阿蓋爾和加洛韋)。當挪威國王因戰敗將所占西部諸島割讓給蘇格蘭(《珀斯條約》,1266年)時,蘇格蘭的這種擴張政策達到了頂峰。蘇格蘭在這方麵的推進得益於接連三位國王穩定而連續的領導。這三位國王是威廉一世(1165—1214年在位)、亞曆山大二世(1214—1249年在位)和亞曆山大三世(1249—1286年在位)。
高地的領土擴張與低地的內部發展相得益彰。這裏修建了市鎮、修道院和大教堂;建造了城堡,並建立了王室郡長轄區,以便將王國劃分為可管理的行政單位;王室鑄幣人開始鑄造銀幣(與英鎊等價),並征收進口關稅。統治者的婚姻表明,在12世紀和13世紀,蘇格蘭日益成為“歐洲”政治舞台的一部分。所有這些發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蘇格蘭很少卷入戰爭。隻要英格蘭國王沒有前來侵擾的不切實際的野心,蘇格蘭就不會改變現狀。
政府
政府最重要的成分仍然是國王。他的品質仍然比任何其他單一因素更重要,從愛德華一世的統治與他父親和兒子的統治之間的對比可以明顯看出這一點。但國王自然無法獨自進行統治。無論他走到哪裏,都會有一大群人跟隨,朝臣、官員、仆人、商人、請願者和形形色色的奉承者。
在跟隨的人群中,處於中心位置的是國王的侍從官。在某種程度上,他們提供了精心設計的家政服務,這些人包括廚師、管家、食物櫥櫃管理員、馬夫、帳篷管理員、車夫、馱馬夫以及國王床榻的搬運夫。還有那些陪他狩獵的人,獵犬飼養員、號角手和弓箭手。然後是那些管理家務、政治和行政工作的人。他們中的一些人具有相當明確的職能:大法官負責國王的印章和領導文秘署的職員,財務主管和內侍照看國王的錢和貴重物品,警員和警長負責軍事組織。但像國王一樣,侍從官是無所不能的,任何了不起的侍從官,例如管家,都可能被委以重要的政治和軍事任務。
其中一些侍從官是神職人員。在14世紀40年代以前,大法官和財務主管一直都由神職人員擔任。還有許多俗人:內侍、管家、警員、警長(在地方上,是郡長)。英格蘭中世紀的國王並不完全依賴或不主要依靠教士的行政技能來管理國家,也不依賴一群王室官吏,這些官吏的利益與大的土地所有者(大貴族)的利益相悖。相反,國王的侍從官通常包括一些最強大的貴族。國王家中的侍從往往也是大莊園的領主和自己家族的掌門人。通過他們的影響力,王室的權威得以滲透到地方。這種非正式的權力體係通常通過任命侍從官到各地方任職來加強。魯弗斯(即威廉二世)統治時期,“管家”哈莫是肯特郡的郡治安官(郡長);國王內府的警員厄斯·達貝多(Urse d’Abetot)後來擔任了伍斯特的治安官。在整個12世紀和13世紀,國王的內府騎士繼續被雇用為治安官。
政府的主體部分在國王的內府。1279年和1136年都是如此。1279年愛德華一世出台《內府條例》(Household Ordinance);1136年或許留存了最早的有關國王內府的描述,即《內府法令》(Constitutiodomusregis)。此外,沒有理由認為《內府法令》所描述的內府與威廉一世的內府,或者克努特的內府有很大的不同。
同樣,國王的內府也是軍事組織的中心。人們早就認識到,愛德華一世統治時期的軍隊基本上都是“武裝內府”。內府騎兵是一支專業的特遣部隊,能夠對意外事件迅速做出反應。如果發生重大戰爭,內府騎兵可以迅速擴軍。他們經常負責動員和指揮大型步兵分遣隊。內府成員,或叫內府侍從(familiares),起初拿的是年俸,後來按服務的天數拿日薪。過去人們認為,這與諾曼時期的做法相差甚遠,當時的軍隊由領主為響應王室服兵役的號召而按配額招集的騎士組成,這種軍隊基本上是“封建主”(feudal hosts)。但對1100年前後這一時期非常零碎的證據進行仔細研究後發現,不僅難以找到起作用的“封建主”,而且愛德華機製的所有基本特征在諾曼時期已經存在:聘用費用、日薪、計劃擴張的框架、使用內府部隊作為關鍵城堡的駐軍和主要野戰軍(由騎士和騎射兵組成),以及雇用內府騎士擔任增援部隊的指揮官。而且,沒有理由相信克努特內府人員的職責跟上述任務有什麽根本不同。
出於實際考慮,和平時期王室內府的人數有上限,僅交通和餐飲問題就足以說明這一點。在某種程度上,提前規劃國王的行程有助於解決這些問題,當商人事先知道王室內府將要在哪裏落腳,他們可以帶著商品提前趕到那裏。但是,國王的到來給他所經過的地區帶來了近乎難以承受的負擔。內府的需求對當地的糧食和價格產生了巨大影響,因此這造成了一種被許多人謾罵的局麵。一位名叫埃德默(Eadmer)的坎特伯雷修士這樣描述他厭惡的威廉二世國王的內府:“國王的內府人員常常掠奪和摧毀一切,所到之處無不被弄得荒蕪凋敝。因此,當得知國王即將到來時,人們紛紛逃到了樹林裏。”愛德華一世統治時期,仍然有同樣的出行計劃和掠奪行為。為了安撫當地百姓,官方信函除了宣布譬如國王打算在諾丁漢過複活節,還提及國王會跟來的時候一樣很快離開。
就這樣,出於政治原因(為了讓別人感受到他的存在),也是出於經濟原因(使他的存在不給地方帶來沉重的負擔),國王需要不斷巡遊。安茹帝國疆域遼闊,意味著安茹王朝的國王們必須比他們的前任們付出更多精力,不過“無地王”約翰的政治失敗至少可以緩解他的出遊問題。1203年之後,國王的行程越來越局限於英格蘭,而在愛德華一世時期,除英格蘭之外,還增加了北威爾士。1289年後,沒有國王去訪問加斯科涅了。與此同時,進出倫敦的道路逐漸變得更加重要。到了1300年,國王的行程不再像約翰在位時那樣,總是在王宮與“威塞克斯中部地區”的獵場行宮之間不停奔波。“威塞克斯中部地區”曾是西撒克遜國王們古老的中心地帶。
然而,雖然出於政治和經濟方麵的考慮,王室需要不停地移動,但這個時代的另一個特征卻使事情向相反的方向發展——官僚機構似乎在不可阻擋地發展。由於內府規模受到實際情況的限製,而隨著國王的秘書和財務官員的數量又變得越來越多,那麽將會發生什麽情況呢?不可避免的結果是,並非所有人都能繼續與他們的國王一起四處巡遊。有些人一定會在方便的地方安頓下來。實際上,到1066年時,就已經存在這種情況了。那時溫徹斯特已經有一個永久的王室金庫,這是存放財政記錄和白銀的場所,需要一批常設的工作人員來保護和監督它。到1290年,在文秘署和財政部,有更多官員定居下來,既有神職人員也有世俗官員,他們定居在威斯敏斯特,而不是溫徹斯特。但這種官僚機構的增長並沒有改變生活中的基本政治事實——國王仍在巡視,他仍然帶著他的印章、秘書處和財務專家。最重要的政治和行政決定都是由這個移動集團(而不是威斯敏斯特)做出的。1290年的情況跟1066年一樣,馬背仍然是政府的主要所在地,無論是戰爭時期還是和平時期。此時仍然沒有首都,隻有國王的通衢大道。
官僚機構的發展也沒有改變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即王國的政治穩定仍然主要取決於國王管理那個規模雖小、但是實力強大的貴族集團的能力。亨利三世和愛德華二世統治時期的一係列事件已經體現了這一點。大貴族們以什麽條件從國王那裏得到他們的地產呢?跟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英格蘭一樣,他們必須侍奉和援助國王——主要是提供政治服務和戰爭時期的兵役,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能還需要給國王提供經濟援助。此外,一個大貴族的繼承人必須支付一項稅款,即所謂的“relief”,才能繼承財產,而如果他或她年齡不足,那麽國王將自己監管這些產業,並隨心所欲地處理這筆財產(根據某些慣例)。在這種情況下,國王可以控製他的受監護人的婚姻。如果沒有直係繼承人,那麽在給寡婦(她的再婚也受到國王的控製)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之後,國王可以再次將土地給予任何他喜歡的人。對王國中最富有的人的遺產和婚姻的這種程度的控製,意味著國王的恩賜權是巨大的。他不僅可以任意授人官職,還可以任意處置男女繼承人和寡婦。例如,當理查一世將彭布羅克(Pembroke)伯爵的女繼承人許配給威廉·馬瑟爾(William Marshal)時,他實際上在一夜之間使威廉成為百萬富翁。今天西方世界的任何政治領袖都遠遠比不上中世紀國王手中的恩賜權。因此毫不奇怪,國王的宮廷成為整個政治體係的焦點,成為一個動**、活躍、緊張和派係鬥爭激烈的地方,在這裏,男人和少數女人鉤心鬥角,拚命在國王麵前爭寵。難怪12世紀的文學作品通常把朝臣的生活描述成徹徹底底的地獄,但成百上千的人站在地獄的門口,迫不及待地往裏鑽。在這種情況下,恩賜權是國王手中最強的一套牌。如何出牌是非常重要的,而不善出牌的國王很快就會陷入困境。
這種恩賜製(patronage)的基本特征在威廉二世統治期間已經存在。這一點在亨利一世1100年頒布的《加冕憲章》(Coronation Charter)的條款裏可以清楚地看出。愛德華一世統治期間,《大憲章》把這一製度明確化了,甚至還在某種程度上做了修改。例如,在1215年之後,貴族需繳納的遺產稅被固定為100英鎊。盡管如此,國王仍然可以操縱有關繼承、監護和婚姻的法律,以滿足國王的個人偏好,無論是愛德華一世為自己的家族謀取財富,還是愛德華二世讓親信發財。不太清楚的是該製度是否在1066年就存在了。大多數曆史學家可能會說那時候還沒有。但是意義深遠的是,克努特,可能還有“倉促王”埃塞爾雷德,已經做出了與1100年章程中的承諾大致相似的許諾。
恩賜是有利可圖的。人們願意花錢來獲得國王的恩賜——官職(大法官以下)、土地繼承、土地保管、監護權和婚姻,甚至隻是為了換取國王虛無縹緲的好感。所有這些都是要付出代價的,且價碼可以協商。這是一個國王希望通過不斷抬高價格以籌集更多金錢的領域。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可以告訴國王他的土地承租人有多麽富裕的文件自然會非常有價值。《末日審判書》就是這樣一本記錄,它顯示整個國家的一半財富掌握在不到200人的手中。國王趁他們遇到政治麻煩時征收高額罰金,或者在向他們提供他們想要的東西時漫天要價,這樣一來,國王就找到了向富人敲竹杠的切實可行的方法。當然,關於土地和承租人的信息必須保持更新,在整個12世紀和13世紀,王室找到了更新的方法。例如,保存下來的亨利二世政府製作的文件中的一份,《貴婦、男孩和女孩花名冊》(Roll of Ladies, boys and girls)。因此對於像威爾士傑拉爾德(Gerald)這樣懷有敵意的觀察者來說,國王似乎是“一個不停徘徊的強盜,總是在刺探、總是在尋找他可以下手偷竊的可乘之機”。傑拉爾德描述的是安茹王朝國王的情況,但喪偶的切斯特伯爵夫人露西很可能同意他的說法,因為她為了保留寡居五年的特權向亨利一世支付了500馬克。事實上,王國的大多數有影響力的人都背負著半永久性的債務,這給國王提供了一個強大的政治杠杆,而且國王可以經常使用它。例如,在1295年,愛德華一世利用收債的威脅迫使一群不情願的權貴前往加斯科涅。
現存最早的王室收入的詳細賬目是1129至1130年的國庫卷檔(Pipe Roll),它顯示了國王的恩賜是多麽有利可圖。國庫卷檔記錄了在本財政年度,亨利一世從恩賜協議中收取了大約3600英鎊。這大約是他有記載的收入的15%,超過他的稅收收入。但是國庫卷檔的計算方法向我們透露的不僅僅是數字本身。由於在本年度和前幾年達成的協議,在1129至1130財年應收總金額接近26 000英鎊,也就是說實際收到的隻有應付總金額的14%。例如,漢普郡治安官威廉·德·龐特·德·拉克(William de Pont de L’Arche)曾提出願意為一個宮廷內侍的職位繳納1000馬克,而在1129至1130財年,他隻繳納了100馬克。這意味著如果國王對威廉的行為感到滿意,那麽可能會暫停或赦免剩餘的分期付款。人們期望財政大臣不會太過苛刻地催他們交錢,於是競標官職的時候出價很高。但是,如果失了寵,他就必須立即付清全部金額,否則會陷入更大的麻煩。例如,約翰統治時期的威廉·德布勞斯(William de Braose)就遭遇了這樣的命運。換句話說,隻收取應付金額的一小部分並不表示政府長期效率低下,而是進一步完善無限靈活的恩賜製度。
專橫的國王總是把手伸向臣民的口袋。愛德華一世因“貪婪之王”(Le Roi Coveytous)的綽號而臭名昭著,威廉一世也被指“貪心不足”。粗略地說,早在12世紀就有人斷言,王室權力可以用金錢多少來衡量。擔任過倫敦主教和英格蘭財政大臣的理查·菲茨尼爾(Richard FitzNeal)在12世紀70年代寫過一部《財政大臣對話錄》(The Dialogue of the Exchequer)。用他的話說,“國王的權利隨著他們金錢來源的變化而起伏不定”。1129至1130財年的國庫卷檔(這是當年郡長和其他官員提交給財政部的賬目記錄)顯示,這個時期已經存在一個按《對話錄》中描述的方式運作的財政係統了。但財政係統本身肯定在國庫卷檔出現之前就存在了。總體來看,這一係統起源於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在1066年和1086年,一些大型王室莊園仍然以實物形式繳納租金。到了1129至1130財年,顯然貨幣租金已經普遍取代了實物租金。這跟歐洲的總體發展趨勢是一致的。隨著郡長越來越多地以現金形式繳納租金,因此他們需要一種以英鎊、先令和便士來計算的易於遵循且快捷的方法。因此,方格桌布〔chequered table cloth,財政部(exchequer)這個英文單詞就從這裏衍生而來〕就被當作一個簡化的算盤,國王的計算師就像賭台管理員一樣,通過把籌碼從一個方格移動到另一個方格來計算。關於財政部的最早記載可以追溯到1110年。王國裏一群最有權力和最值得信賴的人每年會聚兩次,以審計郡長們提交的賬目。當國王在諾曼底時,他們會在國王缺席期間,以王權委員會(vice-regal committee)的名義在財政部開會。當克努特在丹麥時,有一個類似的委員會會出於類似的目的舉行會議。
但這隻是猜測。隻有到1129至1130年,我們的判斷才能達到某種程度的精確性。然而,即使在這個時期,我們也要謹慎。作為財政部賬目記錄的國庫卷檔幾乎沒有說明那些進出國王金庫的款項。自然,我們無從得知這些款項的具體數額,但鑒於金庫是國王流動內府的財務機構,這些款項的數額很可能相當大。例如,據估計,到1187年之前,亨利二世已經向他的耶路撒冷銀行賬戶注入了30 000馬克,盡管在他統治期間的國庫卷檔裏沒有關於這筆錢的任何記錄。沒有12世紀金庫的財務記錄,就很難估計王室的總收入。因此,亨利二世統治初期的國庫卷檔所顯示的總金額偏低,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新國王對金庫財政的偏好。對於安茹王朝的國王來說,這是一種非常自然的偏好,他的所有前任國王都在沒有設立財政部的情況下把國家管理得井井有條。畢竟,當涉及鑄造貨幣問題時,安茹王朝的國王們將安茹帝國的做法引入了英格蘭和諾曼底。但是,無論遇到多大的困難,對唯一幸存的亨利一世時期的國庫卷檔的分析無疑能獲取很多信息。
在1129至1130財年,國庫收入為22 865英鎊。其中約有12 000英鎊屬於“土地及相關收入”。稅收收入不到3000英鎊,絕大部分(將近2500英鎊)都來自丹麥金,在12世紀這種稅通常被稱作貢賦。另外7200英鎊可以被描述為“封建領主身份和司法權的收入”——包括來自教會職位空缺的約1000英鎊;司法罰款2400英鎊,以及前麵提到的來自國王恩賜協議的3600英鎊。因此,超過一半的收入來自土地,大約三分之一來自領主身份和司法權,稅收隻占13%。如果我們將這個比例與愛德華一世統治初期的王室收入狀況進行比較,那麽會發現一些顯著的差異。粗略來看,愛德華一世統治時期,土地收入約占總數的三分之一,來自領主身份和司法權的收入很可能不到10%,而稅收(包括關稅)占一半以上。那時候,來自土地、領主身份和司法權的收入相對不那麽重要,而稅收收入變得更加重要。即使考慮到1129至1130財年的稅收收入可能比平時少得多(因為貢賦是當年征收的唯一稅種),這個時期的稅收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還是普遍偏低的。
盡管王室土地在1130年獲得了巨大利潤,但與《末日審判書》的記載相比,土地已經是一種價值不斷下降的資產。根據記載,1086年國王的土地和市鎮的總價值接近14 000英鎊,而到1129至1130財年,這一數字已經下降到不到10 700英鎊。王室的土地存量的減少速度比補充速度更快,補充的手段主要是通過沒收和把無人繼承的土地劃歸給王室(土地充公)。國王還不得不把土地授予有權勢的人,這樣做是為了獎勵和鼓勵他們對國王效忠,這一點在新國王統治初期尤其重要,因為這個階段往往要麵對繼承爭議的問題。這種做法仍在延續,但在某種程度上,這種損失通過對王室地產的更有效的管理來彌補。管理上的改革始於休伯特·沃爾特,隨後又有約翰和亨利三世的大臣們的努力,改革的成功可以通過一個事實來衡量,即愛德華一世仍然能夠每年從土地上獲得約13 000英鎊的收入(然而,考慮到此前150年的通貨膨脹,這意味著來自土地的實際收入比1129至1130年的收入低了很多。同樣,亨利一世時期的兩萬英鎊可能比愛德華一世時期四萬英鎊更值錢)。
貢賦、海德(估算貢賦所依據的土地單位),以及征收貢賦的財政機構,都是諾曼國王們從盎格魯-撒克遜人那裏繼承了權力的又一例證。雖然每海德土地隻收兩先令所得的貢賦僅占亨利一世有記載的收入的10%,但這顯然也是寶貴的王室資產。到了1129至1130財年,它已經成為一種年度稅收,而且稅率偶爾可以提高(此外,貢賦豁免可以作為一種政治恩惠,為國王恩賜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但是亨利二世隻征收了兩次貢賦,分別在1155至1156財年和1161至1162財年。取而代之,他開發了其他稅種——向騎士征收的免服兵役稅(scutage)以及向市鎮和城市征收的佃戶稅(tallage,根據動產的價值來征收)。在約翰統治時期,每年的免服兵役稅和佃戶稅合起來幾乎足以彌補王室貢賦萎縮造成的損失。但是貢賦並沒有完全消亡,它以“犁頭稅”(carucage)的新名稱得以複興,並在1194年和1220年之間被征收了四次。
然而,到了這個時期(13世紀初),政府已經發現了一種新的、更有成效的稅收形式,它不是按土地來征收,而是按一個人的收入和動產。這種稅收形式可能基於1166年、1185年和1188年的教會什一稅,什一稅是出於虔誠的宗教目的而征收的,它給基督教聖地提供財政支持。約翰在1207年肯定對動產征過這項稅,可能在1203年也征過。1207年的稅收賬目被保留至今,其披露的數字令人驚訝。對收入和不動產征收的稅(按照1/13稅率)曾達到6萬多英鎊,遠遠超過其他稅種的收益。(然而在1194年,為了支付理查一世的贖金,這種稅的稅率被提高到1/4——這是在漫長的稅收史上最高的稅率。)12世紀90年代中期,引入了第一個國家海關稅收製度。這些事態發展表明,在理查和約翰統治期間,王室收入達到了新高。到1213至1214年,約翰累積了大約20萬馬克,但很快又花光了。這是戰爭頻發的歲月,包括第三次十字軍東征和對安茹帝國的保衛戰。約翰在1214年遭受的失敗帶來了長期的相對和平。直到1294年,英格蘭的納稅人才再次被迫為一場重大的歐洲戰爭買單。
然而,與此同時,13世紀還有另外兩個重要的創新——對神職人員征稅和建立海關製度。自1199年以來,教會一直向教皇繳納所得稅,最初是用於資助十字軍東征,後來被用於各種“美好事業”(由教皇來定義)。1217年,羅馬教皇洪諾留三世(Honorius III)命令主教和高級教士幫助未成年的國王亨利三世。從那時起,教會經常被要求資助國王,特別是參加十字軍東征的國王。亨利三世在1250年參加了十字軍東征,而愛德華一世是在1287年;而1291年,愛德華從羅馬教皇十字軍稅的收益中得到了至少10萬馬克的資助。到了13世紀中葉,英格蘭教會已經接受了向國王提供資助這件事。盡管如此,神職人員仍需要召開大會就具體數額討價還價,並利用這個機會討論他們認為需要糾正的其他問題。1254年,亨利三世得寸進尺,在沒有首先征得教皇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要求教會給他撥款,這並不奇怪。1269年,亨利重複了這一先例。在1294年之前,愛德華一世也三次(1279年或1280年,1283年和1290年)提出同樣的要求。
理查一世和“無地王”約翰王統治時期,征收關稅是一項戰爭措施。1206年,在約翰與腓力·奧古斯都尋求停戰期間,關稅就取消了。1275年設立的羊毛出口關稅十分重要,它成為王室在和平時期收入的永久性補充。關稅收益根據羊毛貿易的興衰而有所波動,但按照1275年達成一致的標準,每袋征收半馬克(6先令8便士)。1294年之前,這項關稅收入每年在8000英鎊到13 000英鎊之間。這兩項新的措施,即英格蘭教會繳納的教皇稅和羊毛出口關稅,都離不開意大利人在英格蘭開設的商行和銀行。一方麵,無處不在的意大利商人使得13世紀的教廷像一家國際金融公司一樣運作;另一方麵,信貸融資在政府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1272至1294年,愛德華一世欠盧卡的裏恰爾迪(Ricciardi of Lucca)的債務總額接近40萬英鎊,這筆債務的48%是通過征收貿易關稅——意大利人在貿易中越來越活躍——來償還的。當然,以前的國王們也借過債。13世紀50年代,亨利三世欠裏恰爾迪5萬多英鎊;12世紀50年代,亨利二世曾向佛拉芒商人威廉·凱德(William Cade)借款來資助創建安茹王朝。13世紀後期發生的重要變化是,借貸的規模越來越大,同時信貸與海關之間的聯係也越來越密切。與關稅收入的數額相比,傳統的征稅、免服兵役稅、佃戶稅和封建扈從獻金(feudal aids)簡直少得不值得征收,於是它們逐漸被廢棄了。
經國王的顧問和商人討論後,1275年的關稅製度在議會得到批準。所有這些特定的稅收都需要得到有關人士的認可,包括教皇、商人、神職人員和國家代理人。相比之下,土地、領主身份和司法權都是產生收入的權利,利用這些權利獲得收入不需要通過有影響力的人開會批準。事實上,所有有影響力的人都享有相似的權利(雖然規模較小),並且他們認為擁有這些權利是理所應當的,隻要不濫用權利就行。雖然亨利一世85%的收入來自土地、領主身份和司法權,但這些收入來源在愛德華一世的收入中的比重不到40%。稅收在王室收入中的比例越高,就越需要獲得政治機製的同意才能征收。這是代議製機構成長的過程,對動產征稅促進了議會的發展。
在1214年之後長期沒有海外戰爭的和平年代,王室仍然會偶爾征收動產稅。由於發生戰爭的頻率很低,也很少有其他可接受的征稅理由,所以隻是偶爾在征得同意後征稅,當然不可能像亨利三世所希望的那樣頻繁。但是,在1208年和1293年之間征收的七種稅中的最後一種顯示了稅收的增長潛力——1290年稅收的1/15就超過116 000英鎊。國王是如何獲得批準開始征收這項非同尋常的稅的?國王的顧問們將不得不提供充分的理由。據推測,他們解釋說國王最近在加斯科涅逗留(1286—1289),開銷不菲,以及他未來的十字軍東征也會耗資巨大;他們也可能指出,為了表示對基督教的虔誠,國王決定驅逐猶太人,但為此犧牲了一筆豐厚的收入來源——盡管到了1290年,猶太社區因王室財政要求而被壓榨殆盡,以至於幾乎拿不出什麽東西了。但是王室顧問向誰解釋這些征稅理由呢?他們向那些代表“全國百姓”的人解釋。首先,這些人是權貴,即那些總是參加重要政治會議的有影響力的人,無論是盎格魯-撒克遜人、諾曼人還是安茹人。1290年的大會(現在被稱為“議會”或“國會”),從4月一直開到7月,在最初的10周裏,議會完成了大量的工作,包括一些重要的立法。7月中旬,另一群人抵達,他們是來自各個郡的騎士。不到一周後,議會解散了。騎士為什麽這麽遲才被請來參加議會?因為權貴們不願意批準稅收。“隻有在他們有權獲得稅款的情況下”,他們才同意征稅。然而他們還是願意處理其他各種議會事項的,無論是司法的、政治的還是立法的。換句話說,權貴們在大多數領域仍然充分代表了“全國百姓”——涉及稅收議題的時候除外。從12世紀後期開始,國王已經習慣於與各個郡討價還價,所以當國王想召集一個代表全國人民的會議時,他會要求當地社區選出替他們說話的代表。從13世紀50年代開始,權貴們的會議得到了加強,而代表郡和市鎮的騎士、自耕農和市民(即下議院)逐漸被賦予了更為突出的作用。正如1290年議會的議事程序明確指出的那樣,正是國王征稅的需求才刺激了議會的發展。
法律與司法
從亨利二世時期開始,王室法官開始頻繁主持地方庭審(巡回審判),以便能夠在整個國家實行一部共同的習慣法——被稱作“格蘭維爾”(Glanvill)和“布拉克頓”(Bracton)[1]的“普通法”或國王法庭慣例。以前,一般情況下,地方法庭隻沿用當地的習慣法。當然,長期以來國王一直負責維護法律和秩序,尤其應該處理嚴重的罪行,即人們向國王提起的申訴,但在一個定期的、受中央指導的司法機製建立之前,國王在司法領域的活動隻能是零星的。當案件涉及有影響力的人物時,國王會進行司法幹預,國王偶爾也會開展打擊盜竊的活動,特別是偷牛。在這方麵,盎格魯-撒克遜的司法製度在經曆了諾曼征服之後依然被沿用。1166年隨著《克拉倫登條令》(Assize of Clarendon)的出台,司法製度發生了變化,這一製度被1176年出台的《北安普敦條令》(Assize of Northampton)所強化。這兩部法令確定了王室法官對涉嫌嚴重犯罪的人進行審判時的常規做法。起初,亨利二世的法官隻是國王所信任的人,他們可能是伯爵、男爵、主教、男修道院院長或來自國王內府的顧問,他們正是早期國王派出去做特殊司法或調查工作的人,其中規模最大和最著名的調查是“征服者”威廉下令進行的全國土地賦稅情況調查,調查結果被匯編成《末日審判書》。對於這些人來說,主持法庭審判工作隻是代表國王執行的許多任務之一,此外還有行政、外交和軍事任務。但頻繁的巡回審判意味著司法工作的負擔日益增加,到12世紀末,我們可以確定,存在一群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其中大多數是俗人,他們實際上是專業法官。當然,下級法庭處理的是較輕微的違法行為,而“專業”法庭越來越占主導地位。一方麵,下級法庭無權進行創新,而國王可以,而且他們確實創造了一些新的罪名。例如,共謀罪就是1279年“發明的”,當時愛德華一世命令巡回法官調查拉幫結夥破壞司法審判的案件。由於國王的法庭不僅處理刑事案件,還處理民事財產糾紛,因此人們清楚地感受到它們在提供有用的服務。雖然《大憲章》批評了王室政府許多方麵的工作,但不涉及司法方麵的工作。事實上,王室政府要求國王的法官每年對每個郡巡訪四次,但這個頻率在實際中很難做到。
起初,特別是在財產訴訟中,陪審團被召來解決簡單且他們理應知道答案的問題。但是當更複雜的案件擺在他們麵前,並且陪審團的審判取代了神判時,問題就出現了。因為與上帝不同,陪審團並非無所不知,因此他們需要花精力理清特定爭議的頭緒,化繁為簡,以便明確陪審團能夠公平決定的具體問題。但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專業的知識和技能,換句話說,需要專業的律師。因此,在13世紀,隨著法律學校的建立、法律文獻的出版和法律語言(諾曼法語)的確立,法律職業得到長足發展。
盡管發生了以上這些變化,但在許多基本方麵,盎格魯-撒克遜人對待司法的態度仍繼續盛行。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和盎格魯-諾曼時期,嚴重的犯罪案件在依據一種程序得到審理和判決後,最終會要求罪犯向受害者或其家屬支付賠償金。安茹王朝建立的新的司法機製傾向於施加懲罰而非判給受害者經濟補償。但諸如殺人、傷人和強奸等案件,對罪犯隻有懲罰而沒有賠償金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所以盡管“格蘭維爾”和“布拉克頓”等法律專家讓我們相信新原則已經有效地取代了舊原則,但實際上舊司法程序似乎還是留存下來了,它們被修改後嫁接到新的程序上了。這意味著,那些有錢的罪犯向受害者或其親屬支付賠償金後就可以逃脫懲罰,而那些付不起賠償金的人隻能接受懲罰。
《末日審判書》表明,鄉村神父通常被認為是農民社區的一員,他的教堂屬於當地的領主。如果一塊地產要被劃分,那麽屬於這塊地產的教堂的利潤也可能被分割。在很多方麵,鄉村神父跟普通村民的生活方式沒什麽兩樣。他不太可能獨身,事實上,他可能已經結婚了,並且很可能是從父親那裏繼承了他的位置。鑒於這種基本情況,人們隻能欽佩那些11世紀宗教改革家的英勇無畏,因為他們想廢除俗人對教會的控製權,並剝奪神職人員的家庭生活。在教皇的鼓動下,改革運動於1076年波及英格蘭。在隨後的幾十年裏,改革浪潮逐漸加強,從長遠來看,甚至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到了13世紀末,結婚的神職人員已經寥寥無幾。另一方麵,他們中的很多人(包括一些權力很大的主教),繼續與情婦廝混。達勒姆的雷納夫·弗朗巴爾(RanulfFlambard)主教和索爾茲伯裏的羅傑主教就是如此,近兩百年後的考文垂的沃爾特·蘭頓(Walter Langton)主教(被指控掐死了情婦的丈夫)和羅伯特·伯內爾(Robert Burnell)主教(愛德華一世的大法官,國王曾兩次試圖把他從巴斯和威爾斯換到坎特伯雷擔任大主教)也是如此。就平信徒委派權和家庭關係而言,教會生活的這兩個方麵幾乎沒有受影響。“上帝剝奪了主教們的兒子,但是魔鬼給了他們侄子。”
然而,在反對神職人員結婚的運動中,即使取得的成功很有限,卻也引人注目,因為從公元4世紀之後的七百多年裏,關於這個問題的法令常常無法推行。這可能與12世紀和13世紀教育的普遍改善有關。如果整個社會變得更有文化,那麽可以更容易地從平信徒中招募神職人員,神父沒有必要跟過去一樣似乎隻有父死子繼才行。受過學校教育的人越多,他們就越了解教會,其中的一些人甚至就會尊重教會的古老律法。當然有理由相信,在13世紀的英格蘭,奉行禁欲主義的人口比例高於11世紀。原因很簡單,有更多的人誓言要恪守貞潔。在歐洲的各個地方,修道院蓬勃發展,英格蘭也不例外。1066年,英格蘭大約有50所修道院,1000名修士和修女。到1216年,大約有700所修道院,13 000名修士、修女和男女法政神職人員(canonsand canonesses)。一個世紀後,修道院有接近900所,宗教團體成員有17 500多人。即便將總人口變成原來的3倍這一情況考慮進去,這些數字也還是相當大。即便如此,這些數字也未能透露宗教生活多樣化和豐富的程度。在11世紀,所有的修道院都是本篤會。到了13世紀中葉,不僅有數百所本篤會修道院,還有一些男女可以選擇的新宗教團體:律修會(Canons Regular)、西多會(Cistercians)、吉貝定會(Gilbertines,英格蘭特有的一個修會)、聖殿騎士團(Templars)、醫院騎士團(Hospitallers)、加爾都西會(Carthusian)、多明我會(Dominicans)、方濟各會(Franciscans)、加爾默羅會(Carmelites)和奧斯汀隱修會(Austin friars)等。在這個框架內,幾乎所有可以想象得到的各種宗教生活,鄉村的、城市的、冥想的、苦行的、活躍的,現在都得到了滿足。更重要的是,現在大多數人進入宗教生活是出於自己的選擇。雖然老本篤會的修道院主要從孩子中招募修士——一些貴族父母把自己的孩子送到修道院來培養——但是從12世紀中葉以後,那些進入新舊修道院的人都是成年人。本篤會建立了自己的新模式,禁止16歲以下的任何人入會,並堅持實行為期一年的考察期。征募製已被自願加入所取代。
托缽修士的到來,同教會法的發展一樣,是反映英格蘭教會基本情況的一場運動。盡管其不斷增長的物質財富牢牢紮根於英格蘭的土地,但在精神、思想和社團生活方麵,英格蘭教會是拉丁基督教世界的一部分。從11世紀後期開始,尤其如此。盡管盎格魯-撒克遜教會一直對來自大陸的影響持開放態度,但在1066年之後,教會使用法語布道,並且在學問中強調拉丁語,這進一步強化了廣收並蓄的姿態。更重要的是格列高利改革運動,以及覆蓋整個拉丁教會的教會法和教皇司法管轄權的相關發展。改革者要求給教會以特權自由(libertas ecclesiae),這毫無疑問會產生一些重大後果,但最終結果卻無法實現。雖然自由與特權和繼續擁有巨大的集體財富有關,但國王和其他世俗的庇護人不願意放棄他們的一些關鍵權力,特別是任命主教的權力,即使在13世紀他們不得不通過羅馬教廷的法律機製來任命主教,他們也仍然不願放棄這一權力。事實是,教會所擁有的精神武器(逐出教會和禁行聖事令)最終不足以阻止世俗權力。此外,它們容易因為濫用而降低效力。對世俗世界真正重要的領域,不僅有聖職任命,還有戰爭、比武和商業方麵,在12世紀和13世紀的過程中,格列高利改革的英雄時代逐漸讓位於一段和解時期。但改革者成功的地方在於將教會的教皇領導理論轉化為集權化的統治體製。在很大程度上,神職人員學會了聽從教皇的指示。因此,當教皇英諾森三世因與約翰國王的爭吵而對英格蘭實行禁行聖事令時,神職人員都服從了。從1208年到1214年的六年間,教堂關門了,平信徒被關在外麵,他們無法享受聖壇上的聖餐、舉行莊嚴的婚禮,以及在神聖的地方埋葬。甚至當教皇下令從1199年開始對教會征稅時,神職人員雖然心存抱怨,但還是如數繳納了。從1228年起,英格蘭出現了一係列常駐收稅人,他們擁有教廷大使(nuncio)的稱號,而且幾乎都是意大利人。這方麵也存在妥協。贏得英格蘭國王對征稅的認可似乎是更現實的做法,因此,到1300年,國王獲得了大部分收益。
經濟
英格蘭1086年的經濟輪廓可以從《末日審判書》重複而簡潔的短語中非常清楚地得到了解。這時候的英格蘭基本上還是農業經濟。超過90%的人居住在鄉村,並從土地資源中獲得每日所需的麵包和啤酒。這塊土地上已經居住了不少人口(大約有13 000個有名字的定居點),並且大片土地得到耕種。到1914年,80%的耕地早在1086年就已被人耕種了。牧場、林地和沼澤都被開發利用。大多數人都是農民和漁民。貿易和工業都不能成為替代性的就業來源。《末日審判書》提供的統計數據(盡管使用這些數據必須跟使用其他統計數據一樣保持謹慎)可以補充說明當時的情況。被稱為“維蘭”(villani,農奴)的人構成了人口最多的階層,他們占記載的總人口的41%,他們的土地持有量占全部土地的45%左右。第二大階層(占32%)是被稱為“邊農”(bordars)或“茅舍農”(cottars)的人,但他們隻持有5%的土地。因此,盡管存在巨大的個體差異,但很明顯,這是兩個不同的階層:一群是在鄉村地區擁有大量土地的人,另一群人隻擁有一間小農舍及所帶的花園。此外,有14%的人被描述為“自由人”或“索克曼”(sokemen)。由於他們占據了1/5的土地,從經濟角度來說,他們似乎屬於維蘭階層。最後是沒有土地的奴隸,他們占記載的總人口的9%。
在社會天平的另一端是國王和一小群有權有勢的人,他們都是收租者(rentiers),靠地產的收入過著時髦的生活。不到200位平信徒和大約100座主要教堂(主教座堂、修道院和小修道院)占據了全國財富的3/4。這些人用法律術語來說是國王的直屬封臣(tenants-in-chief),他們都有自己的租戶。例如,像第一代薩裏伯爵威廉·德·瓦倫這樣的富有貴族,從價值超過1150英鎊的地產中劃撥出價值約540英鎊的地產轉租出去。其中一些轉租租戶被稱為騎士,他們的租地叫騎士封地(knights’ fees)(雖然許多騎士並不比最富有的維蘭更有錢,但是他們與領主的關係更密切,因此屬於一個不同的社會群體)。其餘的領主地產(通常是總地產的一半或3/4)被作為“領主自留地”(demesne),領主們大部分的收入和食物正是從這部分土地上獲得的。一座帶有一個固定中心的修道院需要定期的食品供應,但其他喜歡四處旅行的大地主可能對錢更感興趣。因此,大多數領主自留地被租出去〔技術術語叫“佃出”(farmed)〕,以收取現金租金。大多數承租人來自與騎士封地持有人完全相同的社會階層,他們一起組成了一個土地“中產階級”,即紳士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