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我們內心的衝突和試圖解決的辦法 第一章 內心衝突的痛苦

我在開篇要說的是:有內心衝突並不意味著患有神經症。在人生的某個時期,我們的願望、興趣或信念勢必會與周圍的人發生碰撞。正如我們與周圍環境經常會發生衝突一樣,我們的內心衝突也是人生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動物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本能決定的。它們在**、撫育幼崽、覓食、抵禦危險等方麵的行為或多或少都遵循一定的自然法則,不受個體決策的影響。與之相反,能夠進行選擇和做出決策是人類特有的能力,同時也是一種負擔。我們可能需要在將我們引向相反方向的兩種欲望之間做出選擇。例如:我們可能想獨處,但也希望能有個朋友陪伴左右;我們可能想學醫,但也想學音樂。或者也可能是在願望與責任之間出現衝突。例如:我們希望能與戀人出去約會,與此同時有處於困境中的人需要我們照顧;我們既想與他人保持一致,又想表達自己對他人的反對意見,這真是讓人左右為難。又或者,我們可能在兩種價值觀之間搖擺不定。例如:在戰爭時期,我們的信仰要我們投身於危險的任務中,但我們也想對家庭負責。

這些衝突的類型、範圍與強烈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所處的社會文化。如果社會文化狀態穩定且受製於傳統,選擇的種類就非常有限,個體可能發生衝突的範圍也會很窄。即便如此,也並不是說就沒有衝突。例如:一種忠誠可能妨礙另一種忠誠;個人欲望可能與集體責任對立。如果社會文化處於快速變遷的階段,會同時存在高度對立的價值觀和迥然不同的生活方式,個體需要麵對多種難以抉擇的選擇。他或是順應社會的期望做人,或是成為一個持異議的特立獨行者;或愛上群居,或成為山林隱士;或尊崇成功,或鄙夷成功;或認為孩子要嚴格管教,或認為孩子應自由成長;或認為男女有著不同的道德準則,或認為雙方應該是平等的;或把性關係當作人類親密感的一種表達方式,或將其與愛慕之情分離;或許會有種族歧視,也可能會認為人類的價值與膚色、鼻子的形狀無關;等等。

毫無疑問,生活在當今社會文化下的人都會麵臨上述這些選擇,因此人們的內心產生衝突並不足為奇。但奇怪的是,大部分人並沒有意識到這些衝突,因此也沒有采取任何具體的方法來解決它們。他們通常得過且過,把自己交給各種偶然。他們不清楚自己身處何地,在無意識中做出了各種妥協,陷入了各種矛盾之中。我在這裏指的是正常人,既非普通人,也非理想的人,而是未患神經症的人。

因此,要想找出矛盾的存在,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決策,必須有前提條件。這些前提條件具有四重性:我們必須清楚我們的願望是什麽,甚至可以說,我們的情感是什麽樣的。我們是真的喜歡一個人,還是因為我們應該喜歡他所以才認為自己喜歡他?如果我們的父母去世了,我們是真的悲傷,還是僅僅做做樣子?我們是真的希望成為一名律師或醫生,還是僅僅因為我們認為它是一份令人尊敬並且收入豐厚的工作?我們是真心希望孩子能幸福獨立,還是僅僅嘴上說說?大多數人會發現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卻很難回答;可以這麽說,我們並不了解自己真正的感受和需要是什麽。

由於衝突通常與信念、信仰、道德、價值觀有關,我們的內心隻有在已經形成了一套價值觀的前提下才會產生衝突。那些僅僅被我們接收而沒有被接受的觀念不足以引起衝突或指導決策過程,一旦受到新的觀念影響,這些觀念隨即會被新的觀念輕易取代。如果我們已經接受了周圍環境所推崇的價值觀,與我們核心利益有關的那部分本會出現的衝突便不會出現。例如,如果一個人從未質疑過他心胸狹窄的父親的智慧,那麽當他的父親想讓他從事自己不喜歡的職業時,他的內心便不會產生衝突。一個已婚男人如果愛上了第三者,實際上就陷入了一種衝突,但如果他沒能建立起自己的一套關於婚姻意義的信念體係,就會直接在阻力最小的道路上放任自流,而不是直麵衝突,在兩種道路之間做出選擇。

如果我們已經意識到了某種衝突,我們就必須願意且能夠放棄矛盾問題的某一方麵。但極少有人能斷然放棄,這是因為我們自身的情感和信念非常混亂,或者說到底還是因為大多數人的內心沒有足夠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才難以做出取舍。

做出決策的前提是決策者願意並且有能力承擔它所帶來的責任。這包括決策錯誤所造成的風險,決策者願意承擔後果,且不怨天尤人,應該抱有“這是我的選擇,我自己的事”的想法。當然要有這種想法,其先決條件是要有比多數人更加強大的內心和更高的獨立性。

正因為我們當中大多數人都會陷入衝突的糾纏中——不管我們是否意識到了這一點——所以我們都傾向於帶著羨慕和嫉妒的心情,去看待那些看似不會被任何類型的內心不安所羈絆、生活非常順利的人。有時,我們確實可以羨慕,他們可能內心強大,建立起了屬於自己的一套價值體係;也或許經過多年的曆練,他們內心的衝突已經消失,再加上沒有必要再做決策,他們掌握了使內心平靜的方法。但是外部表現可能是具有欺騙性的。更多時候,由於他們的冷漠、順從或僥幸,我們所羨慕和嫉妒的那些人並沒有按照自己的信念真正地麵對衝突或化解衝突,他們隻是放任自流,或者為眼前的利益所驅使罷了。

有意識地直麵衝突盡管可能比較痛苦,卻是一種非常寶貴的能力。我們越能麵對自己的衝突並找出解決辦法,就越能獲得更多的內心自由感和內心力量。隻有願意承受衝突的打擊,我們才有可能成為命運之舟的主宰。根植於麻木的虛假平靜根本不值得我們羨慕,它隻會讓我們更加脆弱,更加不堪一擊。

當衝突涉及的是生活中的基本問題時,我們會更加難以麵對和化解衝突。但是,隻要我們活著,在原則上就能正視和化解衝突。教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幫助我們擁有更清楚的自我意識,並形成自己的信念。當我們充分認識到抉擇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因素的重要性之後,就能看到奮鬥的目標,找到生活的方向。(1)

當一個人患有神經症時,認識和化解衝突的困難會無限增加。我必須說,神經症隻是程度的問題——當我提到“神經症患者”時,我指的都是“達到神經症程度”的人。對他來說,對情感和欲望的意識程度非常低。很多時候,唯一能夠意識到的、明確的情感是恐懼和憤怒,這往往還是別人擊中他的弱點的時候他做出的反應。即使是這些情感,也可能被壓抑。這樣的患者確實存在,他們受強製性標準的影響如此之深,以至於連自己決定方向的能力都失去了。在這些強迫性傾向的控製下,個體甚至連放棄的能力都失去了,也幾乎沒有了承擔責任的能力。(2)

神經症衝突可能涉及的問題,也可以是困擾正常人的普遍性問題,但是它們在種類上是迥然不同的。於是就有人會質疑用同一個術語表示不同類型的東西是否恰當。我認為可以,但是必須清楚它們的區別。那麽,神經症衝突到底有哪些特征呢?

我們可以用下麵這個簡單的例子來加以說明:一個與他人合作研究機械設備的工程師常常感到疲憊和易怒。其中一個誘發事件是這樣的,在一次討論某個技術問題的會議上,他的觀點沒像其他同事那樣被大家認可。不久之後,在他不在場的情況下,大家做出了決定,後來也沒有給他提建議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他原本可以因為做決定的過程有失公允而大打出手,或者很有風度地接受多數人的決策。任何一種反應都不矛盾,但他兩種反應都沒有。盡管深感被輕視,但他沒有大打出手,他僅僅在意識中知道自己被激怒了,想殺人的憤怒隻會出現在夢中。這種被壓抑的憤怒——混合著對他人和對自己溫順表現的暴怒——是他感到疲憊的主要原因。

他之所以不能做出相應的反應有很多影響因素。他給自己建造了一個“了不起”的宏偉形象,而這種“了不起”得通過他人的敬重來實現,不過他沒有意識到;他一直認為:在他的工作領域沒有人像他一樣有才華,能跟他相提並論。哪怕受到一點輕視都會傷害到這種想法,激起他的憤怒。此外,他在潛意識中有施虐的衝動,想斥責和羞辱他人——他對自己的這種態度也很反感,於是會通過過分友好將其掩蓋。他在潛意識中還有想利用他人的欲望,於是勢必會在他人麵前保持謙恭的態度。另外,對獲得他人認可和喜愛的強迫性需要,再加上他的順從、討好、避免爭鬥的態度,更加劇了他對他人的依賴。於是,衝突便會產生。如此一來,一方麵是破壞性的攻擊行為——反應性憤怒和虐待狂衝動,另一方麵是對獲得他人認可和喜愛的需要,同時還希望事情對自己來說公平合理,在這兩者之間就有了衝突。其結果就是潛意識中的內心動**,表現出來就是在進行所有活動時都會有疲憊感。

在思考衝突的各種因素時,第一,我們想到的是它們的完全不相容性——沒有比傲嬌地想得到別人敬重,反過來又對別人討好服從更加極端的例子了。第二,衝突全都是無意識的。其中的對立傾向沒有被意識到,而是被壓抑了。內心爆發的鬥爭中隻有細小的泡沫到達了表麵。情感性因素被合理化:這是一種不公;這是一種輕視;我的點子更好。第三,衝突的兩個對立方向都是強迫性的。即使他心裏感知到了自己的過分需要,或者是自己的依賴性和依賴性本質,也不能主動改變這些因素。若想改變它們,需要進行大量的分析性工作。無論哪個方向,驅使他的都是他不能控製的強大力量:他無法摒棄來自內心強烈欲求中的任何一種需要。但是無論哪一種需要都不是自己真正需要或追求的。他不想利用他人,也不想唯命是從;他實際上厭惡這些傾向。可見,上述例子具有深遠的意義,有助於我們更好地了解神經症衝突——它意味著任何一種決策都行不通。

另一個例子也是類似的情況。一個自由設計師從好朋友那裏偷了點兒錢。這種偷盜行為難以被他人理解:他需要錢,他的朋友肯定會借給他,而且樂意借給他。但他竟然會偷竊,這非常令人吃驚,因為他是一個很看重友情的體麵人。

我們分析其內部的衝突是這樣的:這個人對獲得他人喜愛有著明顯的神經症性需要,特別是在所有的現實事件中都希望被他人照顧。這裏麵融入了潛意識地想利用他人的原動力,所以他就采取了既想得到他人的情感,又想讓自己處於支配地位的行動。這些傾向原本可以使他渴望並且願意得到幫助和支持,但是他在潛意識中還滋長了一股強烈的傲氣,以及脆弱的自尊心。在他看來,別人在為他服務時應當感到榮幸,而求助於別人會讓他感到丟人。他厭惡請求他人,這一點又被對獨立和自給自足的強烈渴望所強化,這使他不能容忍自己有所需求,也無法使自己虧欠他人。因此他隻能索取,而無法接受。

第二個例子與第一個例子的衝突內容不同,但其基本特征相同。其他任何神經症衝突的例子都與之相似,有著衝突性原動力的矛盾,有著潛意識的和強迫性的本質,所以,患者無法自己解決衝突。

如果要把正常人的衝突和神經症衝突加以區分的話,他們兩者根本的區別是,正常人和神經症患者相比,衝突的兩種傾向之間的差別沒那麽懸殊。前者要做的是在兩種不同的行為模式中做出選擇,無論哪種行為在一個相對完整的人格框架中都是可行的。形象地說,正常人衝突的兩種傾向之間隻有90°或者更小的夾角,而神經症衝突的兩種傾向之間則可能是180°的夾角。

另外,兩者在認知程度上也有差別。正如克爾凱郭爾指出的:“現實生活太過多樣,不能簡單地把這種抽象的對比當作一個完全無意識的和一個完全有意識的絕望事件之間的對比。”(3)但是,我們可以這樣說:正常人的衝突是完全有意識的;神經症患者的衝突通常都是無意識的。盡管正常人可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衝突,但是在相對較少的幫助下,他們可以意識到衝突。而神經症患者那些導致神經症衝突的基本傾向被壓抑到了內心深處,需要戰勝強大的阻力才能被挖掘。

正常的衝突涉及的是正常人在兩種可能之間的現實選擇——兩種選擇他都想要,或者是在兩種都被尊崇的信念之間進行選擇。要他放棄某一種選擇是很難做到的,但最終他還是可以做出可行的選擇。深陷神經症衝突的神經症患者卻不能自由地選擇。他在兩個方向上都受到同樣強大的力量驅使,兩個方向他都不想追隨。如此一來,他便不能做出通常意義下的選擇。他停滯不前,沒有出路。隻有處理好神經症傾向,並因此改變與他人和自我的關係,將所有神經症傾向全部摒除,才能化解衝突。

以上這些特征解釋了神經症衝突為何強度如此之大。這些衝突不但難以識別,容易讓人無助,而且還有令人心生恐懼的破壞力。隻有我們了解並記住這些特征,才能理解神經症患者不顧一切地試圖為解決衝突做出的努力,而這些努力正是神經症的主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