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領主財產製的產生

小家族可為家族共同體的出發點,也可發展成大規模的領主貴族。就其經濟方麵來看,主要是農業所有製發展中的中間階段,因此亦是莊園製度發展的中間階段。

成為上述發展之基礎的財富分化,有種種根源:其一是酋長製度,無論其是氏族的還是軍事團體的酋長。酋長有權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個人,通過與此傳統相關聯的地位,產生了一種世襲的領主權力的專有。氏族對於這種世襲的榮位的敬仰,表現在農地耕作及建築時的助役及贈貢上,由此就產生了納貢的義務。軍事酋長可通過內部的分化或對外的征服,成為領主財產的所有者,無論任何地方,酋長對於戰利品以及新獲得的土地之分配,都有權要求優先的份額。酋長的家臣,亦可同樣要求優先獲得土地的所有權。這種領主所分配到的土地通常不像普通分割的耕地那樣分派應有的負擔(例如古代日耳曼的經濟製度),相反,是由後者之所有者的助役來耕種的土地。

隨著軍事技術的發展以及防禦質量的進步而產生的職業武士階級,促進了內部的分化。除非經濟上是獨立的,不然一個人是不可能得到那樣的軍事訓練和武裝設備的。於是就產生了階級的分化。一方麵因為可以訓練和擁有設備,所以能夠服軍役和武裝自己;另一方麵因為若做不到這一點,就不能維持其完全自由人的身份。農耕技術的進步也和軍事技術的發展趨於同步。其結果就是,普通的農民越來越專注於經濟的職務。自行武裝起來且經過軍事訓練的上層階級,因為戰鬥而積蓄所擁有的戰利品;反之,沒有戰鬥能力的人,則被強製或自動(例如用贖免金)地提供服務或納貢,因此內部更進一步地產生了分化。

內部分化的第二條道路,是把敵人征服而使其成為奴隸。最初的時候,被征服的人一概被加以殺戮,有時還舉行食人的聖餐儀式。至於將其視作勞動力而加以利用,把他們降為一種隸屬階級,這是後來逐漸發展而來的事。因此就產生了農奴領主的階級,他們因為擁有奴隸,可以開墾及耕種土地,那是一般自由民所不能做的。奴隸階級或隸屬階級可以屬於整個團體,用於土地的集體經營,或者作公共的利用,例如斯巴達的佃奴,也可由個人加以利用,將他們分給各個奴隸主,為奴隸主個人經營土地。後一種發展形成了一種基於征服的貴族階級。

除征服與內部分化之外,沒有武器的人,亦可自願投身於有武裝者的支配之下。他們是非戰鬥人員,需要有人保護,所以他們必須公認一領主為保護人,這樣的話,他們就可以要求在法庭派代表的權利,例如在法蘭克王國內可有一代辯者在裁判時進行抗辯,或者以領主的證人來代替氏族族人的證言提供幫助。他們對此須提供服務或納貢,但其重要性,並不在於經濟上的利用。他們隻有在不失去自由人身份的條件下,才會為主人服務,尤其是軍事上的服役。例如在羅馬共和國末期,元老院的各家族就曾用上麵的方法,召集大量的隸屬者及隸屬的佃農來對抗愷撒。

產生領主財產製的第四種形態,是莊園領主的土地拓殖。擁有許多人力和牲畜供使役的首領,自然與普通的農民不同,可進行大規模的開墾。但開墾的土地,根本上還是屬於開墾者的,隻要其願意繼續耕種。因此支配人的勞動力之分化,在其通行的地方,直接或間接在領主階級的土地取得方麵,造成了有利的結果。(這種較優的經濟地位的利用,其實例可見於羅馬貴族在行使“公地”方麵的占有權。)

已經開辟的莊園領地,大都以租借法來使用。這種租借,可租給如手工業者等外國人——就在國王或酋長的保護之下——或者租給貧窮者。就貧窮者而言,尤其在遊牧民族,還有家畜的租借。大多數情況是在納貢和履行義務的條件下,使用居住在領主土地上的方式,即所謂的隸屬佃農製。在東方、意大利,在高盧人以及日耳曼人中都可見到。貨幣及穀物的租借,亦多成為聚集人口及土地的手段,因此在隸屬佃農和奴隸之外,尤其在古代的經濟條件下,還有負債奴隸。

從氏族關係中所產生的各種隸屬關係的形式,常與基於領主權力的隸屬關係的形式相混合。從領主保護之下的無土地者或外來者方麵來看,所謂的氏族所屬關係已經不成問題。所以氏族中人、共同體中人、部落中人的區別,在一種單純的封建隸屬關係中消失了。

產生領主財產製的第五個根源,是巫術的職業。好多酋長並不是從軍事指揮者中產生的,而是巫師出身。巫師對某種物象加上咒語,這樣一來,該物象就成了神聖的禁忌,任何人不得冒犯。巫術的貴族即可因此而創立教士的財產製;當諸侯兼為教士時,尤其是在南太平洋諸島上,他們就以此神聖的概念來保障其個人的所有。

使領主財產製得以產生的第六種可能,是商業。對外的商業,起初都在酋長的掌握中,開始時他必須為整個部落的人謀取利益。他征收稅收,作為其個人收入的一種來源。這種稅收原本是他對於其他部落的商人所給予保護的償金,除關稅收入外,他還可收取給予市場特許或保護市場交易的酬金。後來酋長往往自營商業,排擠村落、部落及氏族中人,將自營的商業變為他壟斷的事業。借此,他可用租借的手段,將自己的部落中人變成負債奴隸,進而兼並他們的土地。

酋長的商業,可以用兩種方法來經營:其一是商業統製,因此壟斷地掌握在酋長一人之手;其二是酋長打造一片商業地區,大家一起居住。在後一種情況下,就有了城市的出現,其中有經營商業的貴族,其地位建立在交易盈利的財富積累上。前一種情況多見於黑人種族間,如喀麥隆(Kamerun)的商業情形。在古代的埃及,商業的壟斷化典型地操控於個人之手,古代埃及國王的權力,大部分建立於他們個人商業壟斷的基礎之上。昔蘭尼(Cyrene)的諸王時代以及其後中世紀的封建製度中,都可看到同樣的狀況。城市中領主階級的出現,是古代及中世紀初期的特有類型。在熱那亞(Genoa)及威尼斯(Venedig),隻有居住在那裏的豪門大戶是完全的市民。他們自己不從事商業,而是以各種形式放貸給商人。其結果就是,其他的階級,尤其是農民階級,對城市的貴族都負有債務。這樣,與軍事諸侯的莊園一樣,也產生了古代城市貴族的莊園。所以古代的特征,在於沿海岸的城市之集合及從事商業的大地主貴族,直到希臘時代,古代文化還是沿岸文化。這個時代的城市,無論哪一個,都建立在離海岸約有一日行程的內地,然而在內地,則有莊園的酋長與其臣屬們一起過生活。

領主財產製,亦可以國家的租稅與服役製作為其財政的根底,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可能性:首先,諸侯之集權的個人經營,行政經營手段與行政官吏分離,因此,諸侯以外,任何人都不能專有政治的權力;其次,行政的階級組織,其家臣租用承辦人或官吏的經營,與諸侯自己的經營並行,隻是占據次要的地位而已。諸侯將其土地委讓於這類人,即由其擔負一切的行政費用,國家之政治的和社會的組織,即隨之表現出不同的形態。至於何者能實現,則主要由經濟關係所決定。關於這一點,東方和西方是完全不同的,東方(中國、小亞細亞、埃及)的經濟,與水利有關的農業占優勢,而通過開墾而拓殖的西方,森林文化則有著決定性的意義。

東方的水利文化,是從不使用家畜的原始耨耕文化直接產生的。與此並行的園圃文化則由大河流引水而成,如美索不達米亞(Mesopotamia)的幼發拉底河(Euphrates)及底格裏斯河(Dijla)以及埃及的尼羅河(Nile)。水利及其管理,須以有組織的計劃經濟為前提,近東地區大規模的皇室經濟,即由此計劃經濟產生,古代的底比斯(Thebes)可以作為其範例。古代亞述及巴比倫諸國王的戰事——他們率領來源於男子集合所的從者——其主要目的,即在於獲得開鑿運河及開墾荒地的人力。當時,國王掌控水利,但是為了運行,就必須有一種有組織的官級製度。埃及與美索不達米亞的耕種及治水的官級政治,為世界上最古老的官職,其成立是出於經濟的原因,不過是國王本人控製經營的一種附屬物而已。官吏都是國王的奴隸或隸屬者,士兵亦如此,而且為了防止其逃亡,往往加上烙印。國王的租稅經濟是用物來交付,在埃及,國王就將納稅的自然物收集在倉廩內,以此來支付給官吏與勞動者。故自然物歲入,是官吏薪俸最古老的形態。此製度的結果,就大體上而言,遂使地方人口全都隸屬於諸侯。此項隸屬,使所有的臣民都有了徭役的義務,使村落對於被課賦的一切根由都有連帶責任,最後更因此形成托勒密王朝時代的特殊原則。在這種原則中,農民不僅與其土地不能分離,而且與其村落亦不能分離。這種製度,不僅通行於埃及,即使美索不達米亞與日本,也曾通行過,日本在7世紀至10世紀之間,曾實行過人口分田製度。無論在何種狀況下,當時的農民地位,與俄羅斯米爾的成員差不多。

由臣民的徭役義務,漸次產生了以諸侯為中心的貨幣經濟。其發展的過程亦有種種。有諸侯自己生產和經商的個人經濟,亦有諸侯將隸屬於自己的勞動力,不僅為了自己的需要而用於生產,而且用於以販賣為目的的生產。後者在埃及與巴比倫均可見到。商業以及為了市場的工業生產,在此變成大家族的副業,家族和盈利經營完全不分,此即洛貝爾圖斯(Rodbertus)所稱的“家族經濟”的經濟形態。

家族經濟也可以是種種組織可能性的出發點:其一,是埃及的穀物匯兌銀行製度的成立。埃及國王在全國都有穀倉,農民不僅將應納貢的物品,而且將其所擁有的生產物都送到穀倉,收取一種支票,可以當成貨幣使用。其二,是諸侯的貨幣租稅之建立。在此,自然貨幣製度必先已滲入全部私有經濟之內,並已有相當發達的生產技術以及國內的商業市場作為前提。托勒密王朝的埃及就具備這所有的條件。由當時行政技術的發展情形來看,這種製度在預算的編製上必然產生許多困難。於是統治者大都把計算的危險,用下列三種方法來轉嫁於他人:或使用投機者,或官吏承辦租稅征收之事,或把租稅征收直接交給士兵,即用此租稅來支付給養,有時也把租稅征收交給莊園領主。租稅征收交到私人之手,那是缺乏可資信賴的國家租稅設施之結果,而設施之所以欠缺,又可推因於官吏道德上的不可信賴。

使投機者承辦租稅征收的製度,在印度亦已大規模地通行了。每一位這種投機者都有轉變成莊園領主的傾向。同時,新兵的補充,亦委托於一種承辦者,其必須繳納特定的數額,這種數額自何處得來是不成問題的。所以其和前者一樣,亦努力於變成大的土地所有者。他們與封建貴族相類似,他們對上對下,都是完全獨立的,亦有補充新兵的義務,與華倫斯坦(Wallenstein)所擁有的地位相似。當使官吏專有租稅征收權時,統治者必與他們事先商定其確定的總額,倘有盈餘,即為該官吏所得,行政人員的費用亦由他們支付。中國舊時的官吏行政製度(後來在趨向於實行近代租稅政策的過渡時期,統計顯示,人口好像急劇地增加,那都是以前的官吏們故意把人口少填報的緣故)及古代東方的權臣製度,都是如此。以諸侯為中心的貨幣經濟的第三種可能性,是將租稅征收權委讓於軍隊。此種製度,大概是在國家財政破產、諸侯不能發給軍隊給養時發生的。10世紀以來,土耳其傭兵支配下的伊斯蘭教國家內情況的變動,就是由於施行此種製度所致的。因為中央政府不得不將租稅讓給軍隊,故傭兵變成了一種軍事貴族。

將收取貨幣及補充新兵的政治職務委托於包辦者、官吏及軍隊,這三種形式,是東方封建製度的根底,此種製度,因為國家技術上的腐敗,無法用自己的官吏征稅,因此使貨幣經濟趨於衰頹。其結果就是,產生合理化的農業共產製,農民團體對於租稅承辦人、官吏或軍隊,負有連帶責任,更是出現了農地共有製及對於土地的義務。東方與西方全然相反的地方,就是東方沒有領地經濟,不過代之以納貢和強製征收。又因農民以實物納稅,故在兌換貨幣時,稍有一點障礙,倒向自然經濟的願望就會立刻表現出來。因此,東方的國家製度,乍一看雖似已臻高度發達的文化,但極容易倒向純粹的自然經濟狀態。

諸侯歲入的收取,是第四種形式,即最後的形式是委之於酋長或莊園領主。因此諸侯可減省自己的行政設施。諸侯把租稅額的供給,轉嫁於具有私人性質的權力機關,往往連新兵補充的事亦如此。羅馬帝政時代,沿岸文化輸入內地,由主要的海港城市團結而成的帝國成為內地國家的時候,羅馬的狀況便是這樣。那時內地隻有自然經濟的莊園,而不知貨幣的使用。後來這些領域內實行租稅征收和新兵補充的方法了,於是土地的所有者,至查士丁尼時代,就成為支配的階級了。土地的所有者可從其所支配的人民那裏征收租稅,同時皇帝的官僚政治的發展,並未與其國家版圖的擴張相對應。由行政技術來觀察此種狀態,則其特征在於,自由城市與封建地區並存,莊園領主為封建地區的首領,租稅及新兵補充由其對國家負責。西方的隸屬佃農製就是從這種情形中發展而來的,但東方的隸屬佃農製,則更加古老了。在戴克裏先皇帝的統治之下,這個基本的原則大體上廣及於全國,即個人須隸屬於一個租稅管區,不許任意脫離此區。管區的首領大都是莊園領主,大概因為文化及國家的中心點已由沿岸地區而逐漸進入內地。

前麵的發展中特殊的一例,是殖民的領主財產製之建立。獲得殖民的原來用意,本是純粹財政性質的,即殖民的資本主義。征服者的目的在於金錢的榨取,這種目的是通過責成隸屬的土人負責提供貨幣的租稅出產物,尤其是殖民地的特產及香料等來實現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常委托商業公司實現對殖民地的榨取,例如英國東印度公司與荷蘭東印度公司。因為酋長已成為連帶責任的擔當者,故他們便變為莊園領主,本來自由的農民則成為附著在他們的土地上的隸屬者了。於是對於土地的義務、耕地共有製以及土地重新分割的權利義務,都一起出現了。殖民的領主財產製的發展還有一種形式,是將領主所有地分給個人。其中的典型,是西班牙占領南美洲時實行的製度。它是一種封建的授予,有使印第安人擔負起強製的納稅或徭役之權。此種形態,直至19世紀初期,還繼續存在。

在東方國家,根據收入和對於貨幣經濟的關係,有將政治特權委托給個人的製度,但在西方(日本亦然),則有封建製度的生產經濟,通過封地授予而產生領主財產製。封建製度的普遍目的,在於將土地所有權及領主權賜給那些願意執行勞役的人,由此創設了騎士隊。在此有兩種形態:其一是將領主權力作為終身俸祿賜予之,其二是將領主權力作為封土賜予之。終身俸祿的封邑製度,可以作為典型的是土耳其的封邑製度。此項製度在原則上是個人所有的,隻限於一代,不是永久的,而且視其戰爭時效勞的情形來賜予。封地的價值,視其出產的多寡而定,並且與被授者的地位、門第及軍事上的功績相稱。封地既然不是世襲的,那麽封邑擁有者的兒子,除非其有一定的軍事功績,否則不得繼承。古代土耳其政府其實是一種最高的封領機關,規定一切大小事務,都與法蘭克人的家族司事相同。日本原始的製度亦類於此。日本自10世紀以來,已由按人口的分田製度轉為終身俸祿的封邑製度。天皇的臣屬及大將軍,令其幕府官廳,根據米的收獲量來估量土地,作為終身俸祿賜封其諸侯,諸侯則進一步將之賜予其左右稱為“武士”的官員。之後封邑的繼承也漸漸實行,不過無論如何,因為存在諸侯與將軍間主從關係的遺製,故將軍對於諸侯的行政事務,仍然得以繼續管轄,諸侯亦仍監督其臣下武士的行政事務。

俄羅斯的封邑製度與歐洲的相似。在俄羅斯方麵,對於沙皇必須有一定的奉公義務,並負擔租稅的義務,才能獲賜封地。封邑的所有者,必須有官吏或軍官的職位,此種規定,至葉卡捷琳娜二世(Katharina Ⅱ)時才廢止。彼得大帝變更了租稅製度,由土地稅變為人頭稅後,領地的所有者須按照定期的人口調查,確定居住於該土地上的人口數,來負擔納稅義務。此種製度,對於農業製度所產生的結果已在上麵述過。

不僅在日本,而且在中世紀的西方,最純粹的封建製度得以發展。後期羅馬帝國的狀態以及莊園製度,早已呈現出半封建狀態,為西方的封建製度開一先路。日耳曼的酋長權力,曾與此種封建製度相混合,凡開墾、征服——有功的家臣得以獲封土地——以及多數人的投靠(變為無產者的人民以及戰術發達後不得自行武裝的農民,不得不投靠在經濟上有能力的庇護者),都使莊園製度的範圍迅速地擴大,其重要性也日益凸顯。此外,委讓給教會的土地亦逐漸增加。但阿拉伯人的入侵,以及成立法蘭克馬隊來抵抗伊斯蘭教徒騎兵的必要,確實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卡爾·馬爾特爾(Karl Martell)曾將教會的資產大規模地沒收,作為采地分封給接受訓練的騎兵,他們必須自行裝備成有強大武裝的騎士。最後,除土地之外,還形成了以國家的官職與權力來分封的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