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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萬物有靈魂觀的圖騰製度之起源,或許也可在男子集合所中求得,雖然後來圖騰製度與萬物有靈魂觀無關了。所謂的圖騰,是一動物、植物、岩石、製作物或任何一物,以為有某一種神靈附著其上,圖騰團體的成員,與這種神靈有關係。如果這個圖騰是獸類,則因其與共同體有同一血緣,故不許屠殺,於是出現某種禮儀上的食物禁忌。信仰同一圖騰的團體,內部保持和平,其成員間不許互相爭鬥,他們之間的婚配就是**的行為,須施以重刑,因此就通行了族外婚,和其他的圖騰團體建立結婚同盟的關係。此種意義下的圖騰團體,是儀式的團體,屢有與家族共同體及政治共同體相交錯的。個別的父親,在家族共同體內,雖和妻子及子女共同生活,但多為母係製度,故子女屬於母係氏族,對於父親,在禮儀上亦視作外人。這就是所謂母權製度的成因,所以它和圖騰製度都是男子集合所時代的遺物。在圖騰製度沒有產生的地方,我們可以找到父權或行使父係傳襲的父方優勢。

父權和母權之間的鬥爭,按照土地成為專有的根本原則來決定。專有有兩種形式:將土地當作女子的勞動場所,在經濟的觀念下經營;或者將土地視為用武力獲得,且須用武力來防禦的財產,故其觀念是軍事的。若女子須擔負土地耕種的責任,則土地就進入子女的保護人——母方的兄弟——之手。反之,土地被視作“槍地”時,那麽就為軍事團體所有,於是子女歸屬於父方,其結果是女子被排除在土地權之外。這個軍事團體力求保持父親在氏族內的土地分配,以保障其成員的防備力之經濟基礎。通過此種努力,遂產生兄終弟及製及規定女子繼承權的法律,規定最親近的親戚有與一族內女繼承人結婚的義務和權利。在希臘,尤其可見到這種製度。還有其他的可能性,即個人的財產關係由父權與母權兩種組織來決定。在經濟地位平等的人之間,婚約最古老的形態,或許就是女子的交換,尤其在家族團體之間,兄弟們每每將其姊妹互相交換。經濟地位發生變化以後,被視作勞動力的女子是價值的目的,因此像出力的牲口一樣被人買賣。不能買到女子的,則為她服役或必須長久地留在女方家中。買賣婚與服役婚(前者用於父係製度,後者用於母係製度)可以並存,而且可存於同一家族內。故兩者都不是普遍的製度。女子總是在男子權力的支配之下,不論是在自己的家族共同體中,還是在買取她的男子的家族共同體中,都是相同的。買賣婚與服役婚均可為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有產者可以隨意買到許多女子;反之,無產者,特別是無產的兄弟,則可共同購買一個女子。

與此狀態相對立的,就是集團婚,它或許是從圖騰或家族共同體間具有巫術性質的婚姻界限中而來。在此情形下,男子須依次或同時與若幹姊妹婚配,或者許多女子由其他的家族共同體迎娶,當作共同所有的。所謂的集團婚,隻偶然見到,顯然並非婚姻製度演進中的一般階段。

買來的妻子,大都在男子絕對權力的支配之下。此最高權力也是自古就有了。這種權力,無論何處,在原則上都是存在的,而且真正為原始的民族所特有。

四、氏族的演進

現在我們來敘述氏族的演進。高盧人語言中的“氏族”(clan)和德語中的“親族”(sippe)及拉丁語中的“後代”(proles)同義,都是指血統關係。首先區分一下各種類的氏族。

(一)遵守食物禁忌、有特定禮儀、在巫術意義上具有親屬關係,這種意義下的氏族,就是所謂的圖騰氏族。

(二)軍事氏族,原本為男子集合所所組成的聯盟。其行為對新加入者的監督有廣泛的意義。凡未接受集合所的考驗及與此相關聯的禁欲修業和體力測驗的人,按照古代民族的說法,就是“女性”,因此不能享有男子的政治特權及與此有關的經濟上的特權。自從男子集合所消失以後,軍事氏族仍保留著以前的意義。例如在雅典,軍事氏族是每個人用來保持市民權的團體。

(三)視作特定等級之親屬關係的氏族。在此情形下,尤其是男子氏族,曾有過重要的任務。以下專就男子氏族而言。其機能有:(1)對外履行複仇義務;(2)對內分配贖命金;(3)男子氏族,是分配“槍地”時的一個單位。在中國、以色列以及古代日耳曼人的法律中,將土地賣給氏族以外的人之前,須先滿足族內人的要求,到有曆史記錄的時代仍然如此。但在此意義下的男子氏族,實行的是一種特選的製度:隻有在體格方麵及經濟方麵具有武裝防禦力量的人,才被認為是族人。凡沒有防禦能力的人,為了獲得保護,隻好投靠支配他的領主。因此父係氏族,事實上已變成一種有產者的特權。

氏族之中,有已經組織化的人和未經組織化的人,原始的狀態則介於其中。氏族大都有族內的長老,但在有文字記載的時代大多沒有了。原則上長老不過是平等者之間的首領而已。當族內有紛爭之際,他可行使仲裁者的職權。氏族中人的土地分配權,亦掌握在他的手中。但氏族中人,或者在根本上有平等的擁有權,或者明確規定何種情況下有不平等的權利,所以土地的分配亦不是可任意施行的,必須依照傳統才行。氏族長老的典型是阿拉伯的酋長,他隻能用訓誡和示範的方式將他人感化。塔西佗書中的日耳曼人的首領,亦與此類似,其影響力少由命令而多由示範來產生。

氏族製度的命運亦極其不同。在西方,它已完全滅絕,可在東方仍有保存。所有古代的城市皆由氏族而非由個人所組成。每個人不過是氏族的一員,是以防禦及分配負擔為目的的團體中的一員。印度亦如此,凡上等的種姓,尤其是武士階級,必須屬於一個氏族,至於下等及後來才逐漸起來的種姓中的成員,則為圖騰團體中的一員。氏族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采邑製度建立於氏族首領的封賞之上。因此,可見其土地分配的原則,也是世襲的神授能力。有人成為貴族,並非因為其有土地,相反,因為其屬於貴族,所以生而享有土地分配的權利。另外,在西方的封領製度中,土地的分配與氏族及血統絕無關係,由其封領領主來施行,而所謂臣下的忠誠,則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氏族在各村落中設有倉廩,須整理農地耕種,可幹涉繼承,對於族人的罪行,則有裁判的責任。每個人在經濟上的生存,全部依靠於氏族。個人的信用實際上就是氏族的信用。

氏族的崩壞,由於兩種原因所致:其一,是由於宗教。先知不顧氏族的關係,而自行建立他們的教區。基督有雲:“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叫地上太平,我來,並不叫地上太平,而是叫地上動刀兵。因為我來是叫兒子與父親生疏,女兒與母親生疏,媳婦與婆婆生疏。”(《馬太福音》第十章第34、35節)又說:“人到我這裏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門徒。”(《路加福音》第十四章第26節)這兩段話已經包含了先知對於氏族製度的態度。至中世紀時,教會極力想破壞氏族的繼承權,使信徒可通過遺囑委讓土地,但不僅如此而已。就猶太人而言,亦有某種勢力,產生與此同樣的結果。猶太人在流浪期之前,氏族製度還在通行。但自流浪期以後,已有平民被登記在之前為上層家庭所設置的氏族家譜中。不過這種氏族的區分,仍然再次消失了,或許因為其本來是軍事的性質,故在脫離軍事基礎的猶太國家中,已經失去其根蒂,隻剩下一種以血統或個人的加入為基礎的皈依團體的成員資格。使氏族破滅的第二個原因,是國家的官僚政治。國家的官僚政治,古時候在埃及新帝國時代已極發達,不見有氏族組織的痕跡,大概國家與氏族並存是不可能的。結果就有了男女間的地位平等及性的契約自由。子女通常沿用母方的姓氏。王權對於氏族的權力,被視作政治的競爭者,因而導致官僚政治的產生。不過其發展的結果與中國全然不同。在中國,國家的權力不足以打破氏族的權力。

五、家族共同體的演進

原始的家族共同體,不一定就是純粹的共產主義。極進步的專有製大多已存在,甚至有對兒童的專有,以及鐵器纖維產物的專有。此外還有女子承襲女子以及男子承襲男子之特別的繼承權。絕對的父權是正常的狀態,同時亦有其他的團體如圖騰或母係氏族將絕對的父權削弱。

原始的家族共同體,倘為完全的共產主義,則差不多都是消費性質的,而不是專有性質上的共產主義。由此,可引出其他的種種進化,產生種種結果。

小家族可發展為大家族,或者采用自由的共同體形式,或者采取支配的形態,是領主的家族或諸侯的家族。凡由於經濟的因素而發展工作者,結果都是第一種形態,第二種形態是政治情形下的結果。

在南斯拉夫人中,由家族共同體產生出紮德魯加,在阿爾卑斯山地區,則有共同團體的經濟。無論在哪種情況下,家族的首領都是選舉出來的且一般要受到監督,其中主要的條件是生產方麵的純粹共產主義。故凡退出者,就要放棄分享共同財物的全部權利。但在其他地方,例如中世紀的西西裏(Sicily)與東方,家族共同體的組織並不以純粹的共產主義為基礎,而以份額為依據,因此,一個人如果要退出,就可要求劃分和取得屬於自己的一份。

領主家族發展的典型形式是家長權製度。家長權製度的特征是,處置財產的權利完全屬於一個人,即隻屬於家長一人,對於家長,沒有人能要求份額的清算,而且家長有終身及繼承的專製權。這種專製權力,支配著妻子、奴隸、家畜、勞動用具等,即羅馬法律上所謂的“家長權”;羅馬法律中所表現的便是最典型的這類家族。家長所擁有的支配權是絕對的,是從丈夫對妻子的權威或父親對子女的權威中推演出來的。家長的權力,除特定的儀節限製外,還有對妻子的生殺和買賣之權,可將其子女出賣及出租。據巴比倫、羅馬及古代日耳曼的法律可知,家長無論何時,都可於其嫡子之外收他人之子為養子,並給之以與嫡子完全相同的地位。奴婢與妻子、妻子與妾之間,所認養的子女和奴隸之間並無任何區別。被認養的義子與奴隸之間的唯一區別是,他們多了一個成為家長的機會。簡而言之,這是一種純粹的父係氏族製度。此製度多存在於畜牧經濟地區,不過在個別的騎士形成軍事階級的地區,亦有此製度。另外,也存在於崇拜祖先的地方。但我們不可將祖先崇拜和死人崇拜混為一談,還有隻崇拜死者而不崇拜祖先的地方,例如埃及。祖先崇拜還有包括死人崇拜與氏族關係兩重含義的,例如中國和羅馬,家長的支配權至今還沒有絕滅根源就在此。

未曾經過改變的原始形式的家族共同體,任何地方都沒有了,其之所以崩潰,是由於重視身份階級的族內婚,高貴的氏族隻許其女兒與同等地位的人結婚,故不能不使女兒比奴婢有更優越的地位。女子若不成為勞動力——最先在上層階級中出現的情況——則男子就不把女子視作勞動力來購買。因此,想使其女兒得以結婚的氏族,就不能不給女兒準備與其身份相符的嫁妝。這種階級原則的影響,確立了合法的一夫一妻製和家長權。附帶有嫁妝的婚姻,成了正式的婚姻,女方的氏族附加的條件就是,新婦為一家的主婦,隻有她的子女可成為繼承者。決定婚姻這種演進方向的,絕不像社會主義理論所主張的那樣,是由於男子關心其財產的合法繼承,因為男子要得到合法的繼承者,他們可以有種種方法。女子關心其子女的繼承權,才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不過因此而絕對地產生一夫一妻製,則也未必,一般來說,一夫多妻製依然存在著,即主婦之外,男子還可有妾,她們的子女隻有有限的繼承權,或者全然沒有。

被視為唯一結婚形式的一夫一妻製,就我們所知,最先產生於羅馬,由祖先崇拜而將一夫一妻製在儀式上加以規定。一夫一妻製其實早已出現在希臘,但極不固定,羅馬人則加以嚴格的維持。後來基督教所傳播的宗教勢力亦擁護一夫一妻製,以此為模範,猶太人在加洛林時代以後,亦逐漸實行一夫一妻製。在合法的婚姻中,妾與完全的妻加以區別,但女子的氏族更進一步地保證女子的權益。在羅馬方麵,女子氏族建立自由婚姻,使女子在經濟及人格上完全從男子的支配中解放出來,任何時候,雙方都可提出解除婚約,而且給予女子在其所有物上的自由處分權,隻是在離婚的時候,女子會喪失其對於子女的任何權利,甚至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也不能廢止這種製度。自嫁妝婚姻引出的合法婚姻之演進,在一段很長的時期內,可在許多法律係統內有嫁妝婚姻與無嫁妝婚姻的區別中顯露出來,例如埃及人以及中世紀時代的猶太人的婚姻製度。

(1) 1802年左右意大利那不勒斯王國所創的秘密結社之名。——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