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的解說

一、基本概念

【一】凡屬一種行為,其目標在於營求所欲的效用或處分此項效用之機會者(1),我們就可稱之為“經濟的”。各種各樣的行為都可有經濟的目標,例如藝術家的行為固可如此,即以戰事而論,倘其準備及作戰上有經濟的目的及手段,亦如是。但就本來的意義而言,則所謂的“經濟者”,僅能為處分力之和平的施用,此項處分力原本以經濟為目標。處分力的一個特征是自己的勞動力之處分。被驅策於鞭笞之下的奴隸隻是主人的工具,為其經濟手段,並非為自己而經濟的。工廠中的勞動者,亦是如此,當其為自己的家族勞動時雖為經濟的,但在工廠中隻是技術的勞動工具而已。和平性之特征,亦是必要而不可少的。因為各種事實上的暴力(如掠奪、戰爭、革命之類),雖亦有以經濟為目標的,但須受其他法則的支配,與用和平手段的營求不同。不過,征諸曆史的經驗,每種經濟背後,必得有強製而後可——其在今日為國家的強製,在古時則為有身份階級的強製,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經濟製度實現時,對於其計劃的實行仍須用強製亦未可知。然而這種暴力,我們不能稱之為“經濟的事”,隻是經濟的經營手段而已。還有,經濟的事常常與手段的稀少性相關,而且在此有其目標,這也是重要的:要滿足求效用的欲望,必須經營運用有限多的手段(2)。因此,就有經濟行為合理化之傾向(雖然未必都能徹底)——如是,說到最後,可知所謂的經濟,是出於自己的處分力而歸於統一的行為,此行為由營求效用及效用機會所決定。在此,“經濟統一體”(經濟團體),當其行為對外多少為自成的團體時,就恒為一種自律的團體,此即是,能決定其統率人物而原本以經濟為目標的團體,其行為不帶有偶然的因素,而是連續不斷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原本為經濟目標的這一個屬性,也就是使經濟團體獲得其特征之處。其他的團體與此不同,雖然也侵入了“經濟生活”,但本身並非經濟團體。此項團體中,有的原本以其他為目標,經濟目標僅是附帶者而已(有經濟作用的團體);有的則全無經濟的事,但其所從事者,在於使他人的經濟行為遵從一般的規律,即“形式的規律化”(秩序的團體);有的具體地侵入經濟行為而“實質地統製之”(經濟統製團體)。同一的團體可因其所處情形,從屬於這幾種形態之內。

【二】經濟行為所營求的可有下列事項:(1)將可以處分的效用,(i)就現在與未來之間,(ii)就現在各種可能的使用方法之間有計劃地分配;(2)將不能直接享用但可處分的財用有計劃地造成(此即“生產”);(3)在其他經濟之處分力下的效用,不問其是否已可享用,設法取得對於此的處分力或共同處分力。在最後這個事例方麵,倘要適合於經濟的意義而處之以和平的方法,則其手段在於組織一個經濟統製團體(讓有處分資格的人來組織),或者用交換亦可。經濟統製團體可有種種。其一為管理的團體(“計劃經濟”)。此語的意義,是指一個統一的經濟指導機關,亦即經濟統一體所組成的一個集團,在一個幹部有計劃的指導之下,而所謂的有計劃,則是對於效用的獲得、使用或分配而言(如世界大戰時“戰時經濟”的組織,即為其例)。個別的經營,參加了此團體後,其行為即以此幹部的計劃為目標而進行。其二是統製的團體。這個團體對於個別的行動雖無統一的指導,但仍統製各個經濟團體之經濟的事,使它們之間無相互的競爭發生。對於此最重要的方法,是消費的合理化以及獲得的合理化。如漁業合作、畜牧合作、種植合作、同業組合等,均為合理化的實例,其中有關於原料的,亦有關於銷售機會的,因此間接為消費的合理化——這樣的例子當然很多。近代的同業聯盟,就屬於此類。

交換可分為兩種:其一是偶然的交換,這是交換最古老的形態了。此即將剩餘物偶然地拿出去交換,但生活的重心,仍在於自己所生產的物品。其二是市場交換,其趨向可見於此事實,即全部都為著交換而供給,同時亦全部為著交換而需要。換言之,其目標在於市場機會的存在。凡市場交換支配經濟之處,我們就稱之為交通經濟之所在。

一切的交換均基於人與人之間和平的鬥爭上,此即基於價格的鬥爭、技巧(對於交換雙方而言)以及競爭(對於處在同一交換企圖下的人而言)上,而朝著一種協調進行,此種協調使參與者中的一方或數方有利,鬥爭乃終止。

交換可受形式的法的統製,如自由資本主義的經濟之下,即如此;但亦可受實質的統製(真正受統製的交換),其統製者可為同業組合、壟斷的企業家、君主等,其觀點相互間全然不同(例如價格的調整,為人民的生計考慮等)。

交換可分為自然交換與貨幣交換兩種。到了貨幣交換時,將行為完全趨向於市場機會之事,在技術上始有可能。

【三】交換手段是一種物體,以特殊的形態(即循環不斷且大量的)在交換的時候為人們所接受,因為大家都預見到,此物可再用於交換。交換手段與支付手段並不是無條件一致的。因為支付手段,最先是償付義務,即履行債務之一定的手段而已。但是各種債務,不一定都由買賣交換而產生,如租稅、納貢、妝奩、禮品等債務,便是其例。過去經濟史上曾有過的各種支付手段,並非每種都是交換手段,例如在非洲是支付手段,但不是交換手段。在把交換手段當作支付手段通行的地方,也不是一切的交換手段都可無限製地被當作支付手段。元朝蒙古的可汗命令其臣民使用紙幣,但在租稅上,紙幣是不收受的。對於各種各樣的報償,亦不是每種支付手段,都可作支付手段用,如奧匈帝國曾有某種鑄幣,隻能在關稅支付時可以使用。征諸曆史上各種交換手段,亦不能對於所有的交換都可作為交換手段來使用,例如在非洲,用貝殼貨幣不能購買婦女,隻有用牛才能買到。

貨幣是一種支付手段,在某一人群中亦為交換手段,因為可按其價值而分割,故形成可以計算的支付手段。但是這種技術上的作用與貨幣所擁有的特定外形,是沒有關係的,如漢堡(Hamburg)的銀行貨幣之準備金,其實脫胎於中國的某種設施,隻要有銀準備便可,至於銀的形態怎樣,這是無須過問的。但基於此而發行的匯票,則為貨幣。

沒有使用貨幣的經濟,叫作自然經濟;反之,有貨幣使用的經濟,叫作貨幣經濟。

自然經濟,可以是一種不用任何交換而能滿足其需要的經濟,例如地主所需要的可用來轉嫁於各個農民,或者如奧伊科斯地區自給自足的家庭經濟,亦是如此。但是純粹的自然經濟,已是很少的例外了。自然經濟之中,亦可具有經濟的交換,但完全沒有貨幣,此即自然的交換經濟。這種經濟形態,絕對沒有完全形成過,常常隻是接近而已。在古代埃及曾實行過與自然交換並行的貨幣計量經濟。這就是說,在物對物的交換之前,先把兩種物用貨幣計量過,然後再交換。

貨幣經濟,能把交換中的授與受,根據人與時來分離,使物的交換手段相互間調和的問題得以解決,因此,市場擴張即市場機會的擴張才有可能。由現在來預測將來的市場狀況,使經濟的行為不致受到一時的情況之束縛,此事亦須把交換中授與受的機會,用貨幣估量後才能辦到。貨幣的此種功能,即計算可能性,使我們有一共通的標準,可將一切財富,都以此為準則,這是其最大的意義。為什麽呢?因為要由貨幣而後行為的計算之合理性才有了前提,“計算”才有可能性。計算之事一方麵能使“盈利經濟”完全以市場機會為目標,同時對於“家族”而言,亦可使其“經濟計劃”(關於可處分的貨幣額之使用者)按照此項貨幣額的“界限效用”尺度來施行。

【四】一切經濟的兩個基本形態為家族與盈利,這兩者常常因許多中間的階段而得以互相結合,但是就其純粹的形態而言,則在概念上是對立的。所謂的家族,是指以滿足自己的需要為目標的“經濟的事”,不問其是滿足國家的需要、個人的需要還是消費團體的需要。反之,所謂的盈利,其目標在於獲得利益的機會,尤其在於交換中獲得利益的機會。家族的範疇,在貨幣經濟存在時為財產及所得。當然,我們亦可提出自然所得與自然所有。但所得與財產,必須能用貨幣來估量後才有一種公分母。而且我們必須以交通經濟(貨幣經濟為其目標)為基礎,而後能將當作統一體的財產提出來。從這種意義而言,可知所謂的所得是指能用貨幣估量的特定的財富分量,在一定時期內得以處分它們,反之,財產的意義,則為有貨幣價值的財富所有,可供家族長久地使用,而且可用之來獲取所得者。最後可知所謂的企業者,是為了獲得交換利益而把市場機會當作目標而進行的一種盈利經濟。在這種意義上,“企業的事”可為偶然的企業,例如個別的一次航海,資本主義組合化初期中興的形態康曼達(Commenda)即由此產生。一切企業,其目標都朝著收益的可能性。換言之,在於營求為企業而用的手段之貨幣價值以上的利潤。企業的事,進行時也必做資本計算,即由借貸對照表來製作扣除清算的方案,亦以此成為計算的對象,即成為交換獲得利益的機會之計算的對象。何謂資本計算?就是把財富按其貨幣的估計價值,拿到企業之中,到企業終結後或一個決算期之末(把資本最初的價值和最終的價值相比較),用貨幣來確定獲得的利潤或遭受的損失。資本計算普遍實行後,財富的交換與生產,即以資本計算為目標而進行,也就是以市場機會為目標而進行。

家族和盈利經營,現在已分離為個別的連續行為。在14、15世紀時,例如在美第奇(Medici)家族中,家族和盈利經濟的分離還沒有實現。但在今日,兩者的分離已成為原則。而且家族和事業經營,不單單在外形上已分離,此事在阿拉伯國家中,已是如此。在記賬上,即計算上,其分離尤為嚴明,借貸對照表的格線上,必須有獲得的利益表現出來才能流入各個家族,這無論在個人的企圖或者在股份公司中都是如此。盈利經濟與家族根本上並不相同,因為盈利經濟,不像家族那樣以界限效用為目標,而是以收益可能性為目標(收益可能性本身,則亦依賴於最後的消費者之界限效用間的相互關係)。因此,家庭經濟上的貨幣計算,和盈利經營一樣必須依賴市場機會,即依賴於人和人之間和平的競爭。因此,貨幣不像其他的測定工具那樣,是毫無危險的尺度,因而貨幣價格乃成為從市場上競爭機會中產生出來的協調資本計算上所不可或缺的評價標準,所以隻能從市場上人和人的競爭中得到,貨幣經濟有“形式的”合理性,與一切“自然的”經濟(不論其是自給經濟還是交換經濟)都不相同。所謂貨幣經濟之形式的合理性,即最大限度的“計算可能性”,對於已實現或在將來能期待的獲得利益的機會及損失的機會,有完全的計算可能性。資本計算所有形式上的合理作用,無法用其他的計算方法來代替,就是“普遍的統計”——這是社會主義理論所提出來的非常先進的自然計算方法——亦不能代替它。如欲將資本計算廢止,則其合理之處,必須發明一種技術手段來代之,使得貨幣及貨幣價格在使用中完成很便利的公分母之任務。

二、經濟的功用編製之類型

現代經濟生活的根本事實,在於職業編製,即人類在職業上的分化(一切“已進步”的經濟生活,亦都如此)。

在經濟科學上,職業的意義,是指以生計或盈利為根本,讓一個人將功用持續地施展出來。職業可為一個團體(如莊園、鄉村、城市)的內部活動,亦可為市場(如勞動市場、財富市場)的交換而進行。職業編製,未必常常存在,縱然有之,亦未必有今日這樣大的範圍。

以經濟的目光來觀察,人類的貢獻,可分為統理的貢獻及實行的貢獻兩種。我們把後者叫作勞動,把前者叫作對於勞動的統理。勞動統理的種類有種種。若從技術上來觀察,則各種貢獻(在一種經濟內)如何分配於各個勞動者及其相互間的關係,可作為分類的根據。再從經濟上來觀察,則貢獻如何分配於種種經濟及其相互間的關係可作為根據。(3)

【一】勞動貢獻之技術的分配及結合(分工及協作),其可能性可按個人人格內所具備的貢獻之種類來區別,亦可按多數人的協作關係之種類來區別,或者按物的獲得手段(例如生產手段、運輸手段、需要手段)與勞動者的協作關係之種類來區別。

(1)各個勞動者的貢獻,可為合化或分化。所謂合化,即同一的勞動者能有性質上不同類的貢獻(例如農業勞動和工業的副業,農業勞動和巡回勞動)。所謂分化,則指性質上不同的貢獻由不同的人來供給,這種分化,還可進一步區分,按其最終結果的性質如何而分化,可以有“貢獻的專門化”(例如中世紀的手工業),或者如近代的工廠一樣成為朝著“補充貢獻”的特化,即把統一的貢獻分割成互相補充的部分(勞動分能)。

(2)結合不同的貢獻來得到全體,所得雖為一樣的結果,但因其可為同種的貢獻之結合,或不同質的貢獻之結合,故此結合可稱為“貢獻的累積”或“貢獻的結合”。無論在哪一種情形下,這都是關於技術程序的,不問其是否並行(即相互獨立各自進行的貢獻),或已在技術上成為統一的全體貢獻。(4)

(3)若從物的獲得手段、生產手段之結合的種類來區別,則有純粹的勞動貢獻,以及財物的生產、采辦或運輸的貢獻。將財物加工製造時,總需有固定的設備(自然所給予的或機械化的動力設備,至少亦需有如工廠那樣的勞動設備),以及工作用具、器具、機械等勞動手段才行。工作用具即一種勞動補助手段,可以適應人類之有機的功用者。反之,人類所“使用”的勞動手段,須將其功用與之相適應,我們稱之為器具。而所謂的機械,則為機械化的即自動的器具(其已完成的,即“自動機”)。器具的作用,不僅在於其脫離有機的勞動條件而擁有獨立的特殊功能,更在於其功用可以計算,這一層,對於以資本計算為歸宿的經濟,是非常重要的。機械化的勞動器具之使用必須以經濟上有效的利用為前提,換言之,須以有購買力的大量需要為前提。機械化的勞動器具,隻有大量的需要存在時,才能有效地利用。

【二】勞動進程之統理方麵的經濟可能性有多種,可按照其如何將效用分配於各種經濟來區分,亦可按照其如何將經濟的機會分門別類(即如何形成所有的秩序)來區別。(5)

功用結合與功用分配在經濟方法上的情形,正和其在技術方法上的情形類似。功用結合,可在一個有技術特化與技術合化的統一經濟體內進行。這種統一經濟體,可為一個家族,但是一大家族(例如南斯拉夫的家族共有體,即使紮德魯加偶爾也和外麵交換,但大部分在其內部已有技術上的特化);也可為一盈利經濟體(例如作為統一經濟體的工廠,在其內部,實行功用特化與功用結合;或者更進一步,將煤炭業和冶鐵業相結合以組成所謂的混合事業;又如企業同盟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幾種經濟之結合,多少受到金融壟斷者的統一指揮)。但此亦可成為幾個自律的經濟體之間特化的功用分配。在此,或許可有各個經濟體之完全的經濟自律性成立(此即完全自律的經濟體之間的功用特化,19世紀的流通經濟,便是其標準形態);或許可有部分的他律性成立,此即各個經濟體對於許多問題,雖然是自律的,但其經濟行為卻是以在其之上的團體秩序為目標的。對於這個上級團體,亦有種種可能性可區分,須由其家族的特質或盈利經濟的特質而定。在第一種情形下,這種團體,是以滿足其成員的需要而經營的。所以其體製,就可成為合作式的,例如印度的鄉村,就是如此。其手工業者,沒有自律性,不過是受鄉村結合體雇用的工人而已,其所做的工作,有的是沒有報酬的,或者給予一定數量的補助。要不然,則為支配式的,如中世紀的莊園製度,便是如此。在莊園製度中,領主占據優越的地位,可支配經濟上的某種效用,領主的土地上,成為龐大的家族。反之,倘若團體是盈利經濟,則其功用結合的特質,仍可有合作式的與支配式的兩種。例如在一個企業聯盟(就此語的廣義而言)的內部,是合作式的,但如果一個領主的盈利經濟在農民與手工業者的經濟方麵,就成為支配式的了。

【三】私有,即所有秩序與所有形態。

在經濟學上,所有的意義與法律上的概念不完全相同。例如可以繼承、可以買賣、可以分割的主顧關係,對於經濟科學而言,也是所有。而且事實上,這種主顧關係,在印度的法律上,的確是看作所有之對象的。

因此,勞動機會,即勞動地位,以及與此相結合的盈利機會,都可以私有,而且物的獲得手段,以及企業家的指導地位等,亦都可私有。換言之,上述的幾種,都可以作為所有秩序的對象。

(1)在勞動地位的私有方麵,有以下諸極端:其一是勞動地位沒有所謂的私有,各人可將其勞動力自由出賣,因而有自由的勞動市場存在。其他是將勞動者的人格當作對象,是屬於勞動地位的,即被一個所有者所私有,因此,勞動者就變成不自由的勞動者或奴隸。在第二種情形下,亦有種種可能性。例如在16世紀之前的西歐方麵,有利用不自由勞動的家族,比如古代的領主,給予奴隸以勞動自由及盈利自由時,要從奴隸那裏征收租金,這就是把不自由勞動當作利益來源而使用的;還有迦太基與羅馬的被殖民者以及美國的黑奴,是利用不自由勞動當作勞動力的。但在此等極端中間尚有無數的中間階層。此外,勞動者亦可將勞動地位私有。不過其中有為各個勞動者所私有的,亦有為一種團體(統製的勞動團體)所私有的。此種團體可有各種程度的排他性,並可按其對於所希求的功效及機會之統製的方法來決定,使各個勞動者專有其勞動地位。此事的最大限度,是世襲的私有,例如印度的種姓階級內手工業者、宮廷內的傭人、莊園內的農民地位,便是如此。其最小限度,則可防止隨便地解雇(近代的經營委員會製度,可說是工廠勞動者對於勞動地位有一種“權利”觀念的開端)。除勞動地位以外,此團體還可以統製其他的事,如勞動過程(例如中世紀的同業聯盟之禁止拷打學徒)、勞動資質(如在19世紀以前威斯特伐利亞的麻織業者)、代價(價格的確定,大抵為了免除競爭,規定最低價格)、利用經營(煙囪清除者的巡回區域)等。從這種極限來說,亦有無數的中間階層,以至於貢獻義務及機會的統製完全沒有結束。

(2)物質的獲得手段之私有,可將其分開來說:

(ⅰ)物的獲得手段之私有,屬於勞動者,其中有屬於各個勞動者的,也有屬於勞動者之團體的。前者即個人私有,其作用有很多,可按其如何使用這些獲得手段,為了自己的需要而用於家族(尤其是在典型的小資本製度方麵)或者為了市場而用於盈利來區分。團體專有,則可按其利用的效果是否分配給個人或共同擁有,而分為股份的與共產的兩種。不過兩種製度大多是混合起來的。在此,其利用仍可為家族的或盈利的(例如俄羅斯的米爾是以共有的形態而成為家族的,但在古代日耳曼的農業製度下,則附帶著股份的私有。可在俄羅斯的阿泰爾(6)方麵,則是盈利的;阿泰爾是一種讓勞動者私有生產手段的經濟製度)。

(ⅱ)專有亦可落入一個所有者手中,此所有者並非就是勞動者。在這種情形下,即發生了勞動者與獲得手段的分離。在此,亦可因專有的獲得手段如何被所有者利用而產生種種區別。所有者可在自己的家族內,行使家長式的使用權利(例如在埃及,法老的大經濟便是如此,他是修道院財產以外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專有的獲得手段亦可在自己的企業內當作資本而用於盈利方麵(例如以獲得手段之私有為基礎的資本主義企業)。最後,亦可用之於借貸。這種借貸,有對於家庭的(例如古代的莊園領主對於所隸屬的小農),亦有對於追求盈利之人的。在這種情形下,獲得手段可當作指定給債主的勞動手段而委讓於其本人(例如用具之對於小農以及奴隸的特別財產),或者委讓於作資本之用的企業家。如此則所有者和企業者就各自分離了。

(3)除勞動地位及物的勞動手段之專有外,還有指導地位之專有。這種專有,常與勞動者離開獲得手段相伴而行,其所有雖然隻是貸予式的,但能使企業的機能運行,同時可將勞動者(奴隸)變為私有的。

基於所有者和企業的指導者之間的關係而發生的可能,為人格的分離與合一。在第一種情形下,所有者可將其所有運用於家族,而成為財產的利害關係者,其中的典型代表是近代的“食利者”,或許就像銀行一樣,可將在其處分下的一部分資產投資於實業,而成為盈利的利害關係者。

但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指導的地位既然為所有者所專有,結果必然產生家族和盈利經營的分離。這兩者的分離,是近代經濟製度的特質,而且是被法律強製實行的。在此情形下,盈利經營的準則在於其目標是朝著獲利性原則的。但因為盈利經營的另一麵,還有獲得手段的專有,故其結果與個人財產有利害關係(從盈利方麵來看為非合理性的利益)。此事在企業者和所有者分離之時,其影響更為顯著,因為在此情形下,專有的獲得手段可以成為私人的投機對象,或者成為投機的銀行政策與企業同盟政策的對象,所以此處又有非合理性的影響產生,雖然其性質是盈利投機的。

三、經濟史的特質

根據上麵所述,關於經濟史的任務是什麽,已可得若幹結論:第一,經濟史的任務,在於考究各時代之效用分配與效用結合的性質,某一時期的經濟效用是如何分配、如何特化、如何合化的,而且須就技術上、經濟上言之,顧及所有的秩序,並且與所有的秩序相聯係。這個問題,同時也是階級的問題,並涉及一般的社會構成問題。第二,在此情形下,研究專有的功用與機會,是家族來利用還是企業來利用。第三,經濟生活上合理性和非合理性之間的關係問題。現在的經濟製度,因為記賬的通行,已經高度合理化了。所以全部經濟史在某種意義和某種界限上來說,是在計算基礎上且現今已成功的經濟合理主義的曆史。

經濟合理主義的程度,在古代是各不相同的。最初是傳統主義,即保存自古以來的習慣,凡先前所傳下來的,雖然早已喪失原來的意義,但仍然傳之於後代。此狀態延續很久,所以經濟史對於沒有經濟性質的諸要素,亦不能不提及此項經濟以外的種種要素,如極欲獲得神聖財物的巫術要素及宗教要素,力求權力的政治要素,以及追求榮譽的身份階級之上的利益等。

現在的經濟,就盈利方麵而言,原則上已有經濟的自律性,隻以經濟的觀點為宗旨,而且有計算上的高度合理性。但是實質上的非合理性,常常摻入此種形式的合理性之中。或許是由於所得的分配,大概此事在某種情形下,引起實質上非合理的財物之分配;或許是由於家族及投機上的利益,亦屬於非合理的性質。不過形式上的合理性和實質上的合理性也在文化領域中鬥爭,不僅限於經濟領域。法律方麵,亦有形式上的法律之適用和實質上的公平正義之鬥爭。(7)(這種情況在藝術上也有,如古典的藝術和非古典的藝術之對立,其矛盾之處在於實質上的表現需要與形式上的表現手段之衝突。)

最後還有一點需要提出,即經濟史(特別是階級鬥爭的曆史)並不像唯物史觀要使人相信的那樣,和一般文化的曆史差不多相同。一般文化的曆史既不是從經濟史中產生的,也不僅僅是其函數。經濟史其實是一種下層構造,倘若不懂經濟史,就無法研究任何一個文化領域。

(1) 物財不在所論之列,我們就其使用的可能性而言,例如引力、撞力、載力等。效用恒為個別的,例如以馬而論,“馬”——在此種關係及此種意義上——非為經濟之對象,僅其個別的效用是對象。為簡單計,可將物的效用叫作“財”,人的效用叫作“用”。

(2) 因此,“經濟的事”之意義,常常是指比較各種使用目標而做一選擇。但技術上的設計,則在為某種已定目標選擇手段。

(3) 前者在諸侯的領土上及工廠內也是如此,在這裏,各種貢獻在各個勞動者身上已專門化,但不分配於各種經濟。後者之例則為威勒格(Verlag),其在紡織業方麵的組織,即在於將貢獻分配於各種經濟。

(4) 關於貢獻的集團化,我們可舉實例來說明。例如數人合力負擔或拖引一重物,這是勞動的累積;又如樂隊,則為勞動的結合。

(5) 其問題在於工作位置是否世襲,是否可隨時辭退或終身擁有,物的獲得手段是否私有以及屬於誰,等等。

(6) 因為盈利原則未曾去掉,故為一種社會主義,新的所有者之階級代替了原有的階級。

(7) 腓特烈大帝和他的法學家之爭論,即由於法學家的形式論反駁了腓特烈大帝的便宜主義(就行政及一般的利用上而言)觀點下的裁斷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