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手工業行會
行會是手工業者按照職業之種類而成立的專門化的組織,它的職能有兩方麵,即對內統一勞動製度,對外要求壟斷。行會為達此目的,對於在該地從事手工業者,要求其必須參加,以使全體協力一致。
在中世紀後期的埃及、印度及中國,有不自由的行會組織。它們是照顧被國家強製納貢的行業之組織。其成立的目的在於滿足政治需要(不論其為諸侯的需要或一團體的需要),責之於各工業集團。為此目的,生產事業乃按照職別而編製。有人以為印度的種姓階級亦由此種行會而產生,其實它們是由不同的種族團體間的關係所產生的。實行實物財政的國家,早已利用現存的種姓階級,對工業施行實物課稅以滿足其需要。而在上古時,對於事關軍事上重要的工業方麵,曾有過具有徭役納貢義務的行會。羅馬共和國的軍隊中,騎兵百人必有一工業工人隊。末期的羅馬帝國,為使城市居民服從統治,曾有輸入穀物之必要。為此目的,曾創設船長組織,使之造船。羅馬帝國的最後幾個世紀中,因為財政需要,幾乎將一切經濟組織均置於徭役納貢義務之上。
行會亦有成為儀式的組合者。印度的種姓階級不全是行會,但好多確實是儀式的行會。有種姓階級存在之處沒有其他的行會,也無存在之必要。因為種姓秩序的本質中已含有將各勞動方式指定於一定的種姓階級之特質。
行會的第三種類是自由組合,它是中世紀時的特色。其起源或許在近古時代,至少在羅馬化的末期希臘文明中,已見有初具行會特征的團體。流動的手工業者,至基督元年開始時才出現。要是沒有他們,基督教的普及或將不可能。最初,基督教正是這種流動的手工業者的宗教,使徒保羅亦為流動的手工業者之一,他的所謂“不勞動者不得食”之語,代表他們的倫理觀。
然而在古代,隻有自由的行會之萌芽。一般據我們所知而言,古代手工業其實帶有世襲祖傳秘訣所決定的氏族工業(未結合於“村落”者)之特色。希臘、羅馬時代的民主政治中,完全缺乏行會之思想,它與行會之民主思想正好相反。在雅典鎮守神廟圓柱之下,雅典市民、客民與奴隸均一起工作。其沒有行會思想的理由一部分為政治的,但主要為經濟的性質。奴隸與自由民不能參與同樣的禮拜。在已有種姓階級製度的地方,行會已不存在,因為它已變得完全不必要。在中國那樣實行氏族經濟的地方,行會亦無重要意義。在中國,各個城市的手工業者,均屬於村落。而城市都沒有市民權,因此亦沒有與城市製度不可分離的行會。
伊斯蘭教徒間有行會的組織雖然不常見,但如布哈拉那樣,曾發生過行會之革命。
西方中世紀時行會的精神,可一言以表明其特征:行會政策即生計政策。此為生計範圍之縮小,雖然使競爭增加了,但仍保證行會內部各分子之有利的且合於市民的繁榮,使行會的各分子能維持和保障其傳統的生計。這種傳統的生計之觀念,與現代的最低生活工資標準相類似。
行會以何種手段來達此目的呢?
行會的對內政策,在於用一切手段,使行會的一切分子能夠機會均等。此與將耕地分為狹長小條而使農民得以機會均等相類似。為了實現此均等,不能不阻止資本主義之發展,特別是壓製各業主之資本的不平等增加,以及因此而發生的業主間的分化,其用意在於不使一業主超出其他業主之上。為了達此目的,乃統管整個勞動過程。任何業主不許用傳統方式以外的工作方式,而且行會監督產品之品質,管理及規定徒弟及工人的數目。如果已成立了價格工作組織,則盡可能地控製共同的原料之獲得。此外,行會或城市也購入原料,分配給各業主,然後向價格工作推移,手工業者做了小資本家,有充分資本來購入必要的原料時(14世紀以來),行會即要求財產之證明。無財產者,可作為工資勞動者而為他人所雇。當競爭加劇時,即閉鎖行會,限製業主的數目(唯此種情形發現不多)。最後它統製手工工人間的關係。行會願意增加手工工人的生產環節,勞動者將其勞動對象盡量長久地保持於其手中。因此,分工隻是單純地分開,而非技術的專門化。例如在製衣工業方麵,自原料至製成衣服的生產過程,並非按照紡、織、染、製布等程序而分開的,行會盡可能強製最後的生產物之專門化,例如要求某勞動者專門生產長襪,某勞動者則生產襯衣,故在中世紀行會的目錄中,我們發現有二百種行會,然而我們若從技術的角度來看,將需要二三千種。因為在生產過程的交錯關係中,與市場最接近的手工業者將壓迫其他手工業者,使之降低處於工資勞動者的地位,行會的這種焦慮是不難理解的。
行會如上所示,實行其生計政策,但還須為其同業求取和保障機會的均等。為了達此目的,必須限製自由競爭。因此,行會規定下述諸項:第一,是工業的技術,它限製每一分子可用的工人人數,特別是學徒人數。倘將學徒用作賤價勞動力時,即限製學徒的數目,使每位主人隻能有一人或二人。第二,是關於原料之品質。特別在合鑄金屬的工業中(如鑄鍾業),為保證製成品之品質,免除不義之競爭,合鑄時要進行頗嚴密的監察。第三,是關乎經營技術與商品的製作技術,如製造麥芽、製革裝飾、染色等工業。第四,是使用工具之品質的監督。各個行會,各自保有隻能自己使用的工具之壟斷權。工具的品質受傳統所規定。第五,在將生產物送入市場之前,必須檢查其品質。此外,行會也統製產業的經濟關係。第一,防止行會的內部有某一企業特別發達,以致淩駕於其他業主之上,因而此種辦法有限製資本之意味。為了達此目的,乃禁止行會中人與行會外的人協作。但此事實行的甚少。第二,禁止已承認為業主的會員為其他業主工作,否則他們將降為幫工。另外,為商人勞動時,將使商人采取批發製度,故亦禁止為商人勞動。當製成品出於為工資工作的行會中的勞動者時,須當作顧客的工資工作來交付之,自價格工作者視之,以將生產物作價格工作賣給自由市場為理想。第三,行會管理購入機會,禁止爭買,即無論何種會員,均不許比其他會員更先地購入原料。又常可應用通融權,即會員之一遇不時之需時,可要求另一會員以原價讓與原料。第四,行會亦禁止私賣。為了達此目的,它常實行市場強製,加強製止廉賣或用廉賣方式來爭奪顧客的規定,這樣的話,價格的競爭就被阻止了。第五,行會禁止販賣非會員的生產物。如會員違反時,即認之為商人,將其逐出該行會。第六,行會為了保障傳統的生活標準,用評定價格來統製販賣。
行會的對外政策純為壟斷政策。第一,行會為了處理許多事情,常設置工業警察及工業法庭。不然,它就無法管理技術及經營,以確保會員間的平等。第二,行會大抵欲行且已實行強製會員製。此種強製,事實上雖然屢屢規避,但至少在名義上已做到。第三,行會多已獲得行會地域權。它大都求此項權力,在德國已完全實行,英國則全未實行,法、意兩國隻實行一部分。行會的地域權,就是一地域的壟斷權,在一行會占有絕對權力的地域內,除該行會外,不許其他人員經營任何工業。此方法在於對付已歸衰退的流動工人及農村工業。在城市內部,行會一旦掌握權力,即取締農村方麵的競爭者。第四,一個行會的製品轉至其他行會之手時,即須評定價格。此價格對內為最低價格,對外則為獨立價格。第五,為使行會之方案有效,盡可能地通過分工來實行勞動分化,這不是用勞動過程的分化辦法,如上所述的,而是使同一勞動者須自始至終生產專門化的最終製成品,將其保存於自己手中。行會通過這一切方案,防止其內部出現資本主義的大規模生產。它所無法防止的,就是批發商的出現,即手工業者對商人的依存關係。
此外,行會發展到後來的產物,還有數種方案。這類方案是以此為前提的,即行會已達於生計活動範圍的極限,不通過地方的分工、資本主義的經營、市場的擴張,就不能創造新的盈利機會了。行會先使升作主人的可能性日益困難,曾設立“名作製度”來達此目的。自其發展過程而言,此製度是較為晚期的產物,自15世紀以來,對名作已提出了非常嚴格的經濟規定。名作之製作,自價值上而言,雖然不意味著什麽,甚至有附以無意義之條件者,它無非一種強製的工作而無報酬的時期,對於不甚富裕的人來說,具有故意留難之作用。除名作強製之外,還欲新進的主人要有確定的最少資本之證明,以使已成為價格工作者的主人得以壟斷其地位。
至此,始有學徒及幫工的組織,這尤其是歐洲大陸的特征。開始時,先規定徒弟的修業年限,以後則次第延長年限,在英國,曾延長至七年,但在其他國家為九年,德國大抵為三年。徒弟卒業以後,即為幫工。對於幫工,亦規定有工作無報酬的時間。在德國,此種事情曾使流動的幫工製度因此產生。幫工欲自為主人之前,須先流動一定的時間。法國與英國均無此製度。此外,行會設定會員的最高數目,以限製主人的數量。此方法不但因行會壟斷利益而行之,而且因城市(特別是由城市領主或城市參政者組成的城市)而成立,由於主人數目過多,城市參政者擔心軍事上或生計政策上重要工業的供給力不足。
此種主人數目的確定法與世襲的主人地位之傾向有密切的關係,因此加入行會時,主人的子媳或子婿,享有優先權,成為中世紀諸國的一般現象,雖然它從未變成一種普遍的原則。所以中世紀末期的手工業,現出了小資本主義的特征。與此相當者,為幫工階級的形成。此階級雖非隻發生於手工業作為價格工作而經營、有一定資本用於購入原料及經營之處,但在實行限製主人數目之處則發生得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