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歐洲的行會之起源
莊園領主及諸侯的大家族中,我們已知除管事之外,還有所謂的工匠,以滿足經濟上及政治上的需要為任務。行會是否由這類莊園領主的組織產生的,像所謂的“莊園法說”所肯定的那樣?此說之見解如下:莊園製度因為自己的需要而保有手工業者,此為顯明之事實,此莊園的組織隨後乃產生莊園法。特許的市場製度產生後,乃開始了貨幣經濟的時代。莊園領土因為可向商人征收關稅,故以設立市場於自己的領域內為有利。因此,從來隻為莊園領主的需要而貢獻徭役的手工業者,之後則有了販賣機會,且可利用此機會了。其次的發展階段為城市。城市通常基於皇帝所給予諸侯或莊園領主的特權而建立,諸侯或莊園領主為了將因莊園法而依附他們的手工業者用作收益源泉,故利用城市。他們使手工業者設立行會,以達其軍事性質的政治目的,或者出於家族需要的目的。因此,行會原為城市領主的正式組織。至此,乃開始第三階段,即行會的聯合時代。依附於此莊園法的組織中的手工工人團結起來,又因為他們通過市場的生產可得到現金報酬,故成為經濟上的獨立者。於是開始為市場及自治而鬥爭,手工業者次第獲得勝利,之後莊園領主因貨幣經濟的侵入,最終被奪去其專有。這種說法就整個過程而言是不足取的。此說並未充分觀察到城市領主即司法領主與莊園領主間的不同,而且城市的建設常須由擁有城市特權之人接受了司法領主的裁判權力後方可進行。司法領主可以如莊園領主、奴隸領主對待其臣下那樣,借他的司法官身份對居住其管轄區內者平等征稅(但因為要鼓勵來者,不能不將負擔力求減輕,故其課稅有一定的限度)。因此,我們亦常見臣民的納貢入於司法領主之手中,此項享受本來隻限於奴隸領主者。故領主有遺產稅或對繼承遺產的要求份額權,並不一定是奴隸製度之確切的表征。城市領主亦可向非奴隸的臣下要求此等權力及份額。故隸屬於城市領主的手工業者,並不一定由該司法領主的奴隸關係中產生出來。至於所謂的行會則為莊園法所產生,此種主張在實證上更不能謂為得當。事實上,我們在同一城市中可發現分散的莊園,同時可發現其後變為行會的一種統一的趨向。所謂莊園的習慣法,便足以作為此種統一的根基,確實不可能。不但如此,莊園領主甚至會阻止臣從於自己的手工業者加入行會。行會興起前的組織(如友愛會)是否發展成為行會亦無確鑿的證據。友愛會為宗教上的團體,但行會的來源則為世俗的。的確有許多宗教團體後來成為世俗的組織,但就行會而論,它的起源確實是世俗的,其宗教的職務乃是中世紀末,特別是基督教聖體節遊行出現之後的事。最後,莊園法一說太高估了領主的權力。他們的權力在不與司法權相結合時,其實是比較微弱的。
莊園製度對於工業及行會的發展的貢獻,乃在於莊園法一說所提及的另一方麵。莊園製度與市場特許及古代技術上的傳統相結合,幫助了脫離家族團體、氏族團體而獨立學習的手工業者。因此在西方,莊園製度乃阻止其發展為家族工業、氏族工業、部落工業(如在中國及印度)的因素之一。因為古代文化自沿岸進入內地,從而完成了這個過程。實行地方專門化,以地方市場為目的而勞動的手工業製度在內地城市也就產生了,而且將不同種族間的交換排斥了。村落經濟培養了高度熟練的手工業者。因為他們開始以販賣為目的而勞動,故有支付地租義務的勞動者湧入城市,為了市場而生產。行會助長了這種傾向,幫助它進一步發展。凡行會不占優勢或缺位之處,如俄國那樣,家庭工業與部落工業仍繼續存在。
西方的自由手工業者與不自由手工業者孰為原始,對於這個問題,不能概括性地作答。在文獻上,不自由手工業者無疑較自由手工業者為先。而且最初僅有少數種類的手工業,在《薩利克法典》中隻有“工匠”一詞,其為鑄鐵者,亦為木工或其他種類的勞動者。6世紀時,南歐已提及自由手工業者,但在北歐則至8世紀時始有之。自加洛林王朝時代以來,自由手工業者乃次第增多。
與此不同者,行會則先出現於城市。故人欲明確理解其成立過程,必須明白中世紀時城市的住民,實為種種成分所構成,並非隻有自由身份者才能享有市民之特權。大多數的住民為不自由者。同時,類似於奴隸製或莊園製的對於城市領主的納貢,未必就是不自由的前提。無論如何,城市的大部分手工業者,大多從不自由者中產生,確切無疑的是,隻有為市場而生產、以價格工作送至市場的人,乃被認為“商人”(技術上來說,此語之意即為市民)。多數的手工業者,原處於一種監督關係之下;凡尚屬不自由的手工業者,則在領主的司法權力的裁製之下,這些都是明確的事實。隻有所謂的屬於領主之司法權力者,屬於領主裁判權範圍內之事,即隻限於手工業者還有莊園內的土地,而且有莊園的納貢義務時;至於市場的事務,則不由領主裁判,而由其所屬之村長或城市法庭裁判。其受村長或城市法庭之裁判,也並非因為手工業者是自由或不自由的,而因為其為“市民”參與城市事務。
在意大利,行會似乎自羅馬時代後期以來就存在。而在北方,似乎沒有不基於司法領主所許可的權力之行會,因為隻有司法領主才能行使維持行會生命所必要的強製權力。在行會之前,可能先有種種私人的組織,不過我們無從知其詳細。
城市領主對行會原保有某種權力。尤其是為了城市的目的,必須自行會抽取帶有軍事及經濟性質的納貢(租稅),故要求有任命行會首長之權。領主屢以生計政策的、警察的、軍事的理由,深入幹涉行會的經濟事務。之後,行會或者以革命手段,或者付代價收買,從而獲得一切城市領主的特權。一般來說,他們從一開始即已進行鬥爭。最初,他們為了獲得自舉首領或發布命令之權而鬥爭。可能若不如此,就不能實行其壟斷政策。關於會員被強製加入行會的鬥爭,因為對城市領主自身有利,故未遇到大的困難。他們也為解除加於他們的負擔、徭役(城市領主或市議員的)、免役稅(身體的或與地租有關的)、警察的罰金(1099年時,美因茨的織工已為免除徭役而鬥爭,曾得到有利的解決)、房租等而鬥爭。此種鬥爭,結果往往由一次性付給一定金額,來作為免除負擔的代價,此金額由行會以連帶責任募集。此外,同業組合也為保護關係而鬥爭,尤其是反對保護人代表被保護人出庭,而且還為獲得與上層家庭在政治上的平等而展開鬥爭。
此項鬥爭獲得勝利以後,行會特有的生計政策以實行行會的壟斷為傾向,即行開始。消費者最初起而反對。但消費者就像今日一樣,他們是沒有組織的,雖然城市管理者或諸侯也許可成為消費者的代表。此兩者,在其力之所能及的地方,曾強烈地反抗過行會獲得壟斷的要求。城市管理者為了充分提供物品給城市的消費者,常常不顧行會的決議,保持其任命“自由主人”之權。城市也設有市立屠宰場、肉店、麵包房等,往往強令手工業者使用這些場所的設備,由此而將食品工業置於普遍的管理之下。此種控製,當行會成立初期尚未有固定資本時,更易實行。此外,行會確定最低工資及最低價格,城市則確定最高工資及最高價格,以平價的方法與行會的優越權相抗爭。同時,行會又不能不與其他的競爭者相抗爭。在這一類競爭者的名目下,包括莊園手工工人,尤其是鄉村或城市內的修道院手工工人。修道院與受軍事上管製的世俗莊園領主完全不同,因為其是合理的經營模式,故修道院可有種種工業的設備,且可積聚巨額的財富。修道院為城市市場生產時,實為行會之強有力的競爭者,故行會與之進行激烈的鬥爭。即使在宗教改革時代,修道院的工業勞動之競爭也為使市民站在路德一方的原因之一。此外,對於反對鄉村之手工業者,不問其為自由或不自由的手工業者,定居的抑或巡行的。在這種鬥爭中商人常與鄉村手工工人一起對付行會。鬥爭的結果,便是家庭工業和部落工業大量的毀滅。行會的第三種鬥爭,是針對勞動者的,即以各種形式,如關閉行會,或者增加成為主人的難度以阻止會員人數,他們便不易成為主人了。於此禁止不依主人而獨立經營的勞動,不許有自己的住宅(因為幫工如有自己的住宅,則不易監督,不能使之受主人的監督)。而且禁止幫工在成為主人之前結婚,不過此事並不能實行,一種已婚的幫工階級成了通例。行會也與商人尤其是零售商人進行鬥爭,因為零售商人供貨給城市的市場,而且以最廉的價格獲得生產物。零售商人較之行商風險更小,因此能獲得確實的利潤。所謂的零售商人,兼營商業的裁縫可謂其典型,實為鄉村手工業者之友、城市手工業者之敵。他們與行會的鬥爭,為中世紀時最激烈的鬥爭之一。與此鬥爭同時的,在同一行會之內以及各行會之間亦有鬥爭。這類鬥爭,發生於同時包含有資本的手工業者與無資本的手工業者的行會中,無資本的手工業者即有變成有資本的手工業者之家族勞動者的機會。同一生產過程中,有資本的行會與無資本的行會間亦起鬥爭。此種鬥爭,在德國、弗蘭特及意大利曾發生了殘酷的行會革命,在法國曾爆發了一次大**;在英國則推移至資本主義的批發製度,幾乎完全沒有革命的暴力行動。此鬥爭的發祥地,為生產過程橫向被分割而非縱向被分割之處。鬥爭尤其發生於紡織工業方麵,因為在那裏,織工、整毛工、染工、成衣工等並立,故出現了生產階段中某一工序的加工者,使市場歸於自己,將主要得利歸於自己,而使他人成為自己的家庭勞動者。於此,整毛工往往獲得勝利,將其他一切部門都推倒了,使他們隻能以購入原料加工成成品再運至市場為滿足。不過,亦有洋氈製造者或織工獲得勝利的。而在倫敦,裁縫師頗得勢力,將其他生產階段的工作盡置於自己的支配之下。結果在英國,行會中富裕的店主與手工業變得沒有什麽關係了。此種鬥爭,最初以妥協告一段落,但後來,此妥協出現了生產階段中某一工序將市場據為己有的結果。索林根(Solingen)的事例也許可以作為典型的例證。在那裏,鐵匠、磨刀師、擦刀師於1487年經過長期鬥爭後訂立一個條約,按此條約,三個行會皆保有市場的自由。不過結果卻是,由磨刀師的行會掌握了市場。在此類角逐中,大抵生產過程的最終階段能獲得市場,因為手持製成品的人最易通曉顧客的情形。在某種最終生產物保有特別有利的市場時,大抵如此。故馬具師在戰爭時,擁有使鞋皮店服從自己權力的最好機會。或者,在生產過程中資本最多的階段,能使用貴重的生產設備者常占優勢,使其他人受自己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