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工業及礦業之發展階段

此發展的出發點,係為生產小家族或大家族需要的家庭工業。由此出發,可發展為部落工業,因為部落可壟斷一定的原料或技能。部落工業開始被視為可喜的副收入,其後逐漸推廣為純粹盈利的經營。其意義(在此發展中的任何階段內)是以家族共同體的工具及原料生產出來的家族工作之生產物,拿到市場上去出賣,因而在自足的家族經濟以外,開通了市場之門。因為某種石材、金屬及纖維材料(最多者為鹽、金屬、黏土)隻存於部落的一定地域內,故出現了原料壟斷。采掘此等材料的結果有:第一,可成立流動的商業。它可以為該工業經營者所自營,如許多巴西部落或俄國手工業者,他們在某季節為農民生產農作物,在另一季節則為商人販賣其生產物。但亦有因為保有營業秘密或不易一時轉移的技巧而壟斷勞動技術的手藝人(在帶有工藝資質的羊毛工業方麵常見之)。這種情形牽涉計件工作所特有的一種形式,於此,因土地所有而壟斷了手工業,並因相襲的傳授而附著於部落或氏族。在不同種族的團體之間,也出現了生產的專門化,如非洲那樣僅限於與地理上相鄰地域進行生產物的交換,但有更進一步的發展者。其中的一種可能是趨向於印度那樣的種姓階級之構成。起初本為平行的個別部落的工業,至此因各部落之聯合,在其支配之下成為垂直的上下層了,不同部落間的分工,現在於同一支配下的居民中可以看出。不同部落間的相排性的原有關係,表現在種姓階級製度之中,不同階級的人不共同吃飯、不通婚姻,相互間隻有某種特定的勞役。印度的種姓秩序,因固著在儀式上,融入宗教製度之中,所以對於整個社會秩序有巨大的影響。它將一切手工業嵌入一定的模式中,因而使具有資本主義基礎的產業無法建立,新發明亦不能被采用,若采用某種技術的發明時,將被視為一個新的種姓,被列入原有各種姓階級的最末級。《共產黨宣言》中所謂“無產者將獲得全世界,除鎖鏈之外無可損失”一句,亦可適用於印度人,唯印度人認為今世必須履行種姓階級的義務後,來世方可脫離束縛。印度的每一種姓階級,均有其傳統的、固定的生產程序,凡放棄其種姓所傳下來的生產過程者,不僅會被放逐出種姓階層而成為流浪無依之人,而且會失去其到達彼岸的機會,即失去其輪回至更高種姓的希望。因此,印度的種姓階級秩序,成了最保守的製度。在英國的統治之下,它才逐漸崩潰,但即使在今日,資本主義的發展亦遲緩。

不同種族團體間的交易發生的第二種可能是向市場專門化的發展。職業的地方分布雖已不限於部落間的分工,但尚未與市場發生關係,由村落或領主用手工工人(大抵為其他部落之人),強迫他們擔負起為村落工作的義務,如印度的村落工業即屬此類。德國在14世紀時,領主尚有供給村落一批手工工人的義務。於此已有了為自治生產的地方專門化,而這種現象大抵與勞動場所之世襲的專有相結合。

地方的專門化繼續發展成為麵向市場的專門化。其前期階段為村落及莊園工業的專門化。在村落內,一方為農民,一方為領主,領主為其需要,以代價(收獲物的一部分等)來使人勞動,雇用手工業者定居於村落內。因缺乏交換,故此與市場的專門化不同。而且它帶有不同種族間專門化的遺跡,可能手工業者多為外來之人;但也可能包括落魄的農民,他們因土地不足,無法維持自己的生存。

在諸侯或領主這樣的大家族內的專門化生產中,其使用手工業者就與此不同,這類大家族內的工業,可以為私人目的也可以為政治目的。這裏也沒有為交換而進行的專門化生產。為領主的支配而供給他以某種服役的義務,是由個別的手工業者或全部手工業者來承擔的。古代時,曾廣行此種方式:除管事(大家族的職員,如賬房處,通常由奴隸來充當)外,還有工匠。工匠大抵由奴隸組成並包括為大領地自己的需要而工作的佃戶家庭內的某種手工業者,如冶匠、製鐵勞動者、建築勞動者、車匠、紡織工人,特別是婦女住處的女工人、水車工、麵包師、廚師等。他們也出現在擁有眾多奴隸的高級貴族的城市家族中。在奧古斯都的皇後利維亞(Livia)的資財目錄中,包含供應皇後的衣裳及其他個人需要的裁縫匠、木匠、建築師等多種手工業工人。在印度及中國的諸侯宮廷中亦有類似的情形,在中世紀的莊園領主或修道院的莊園中亦可見之。

除為領主的個人需要而從事的手工業者外,還有為其政治目的而服務者。希克索斯(Hyksos)王朝被放逐後,埃及新王朝的皇室行政,就是一個例證。在新國家中,有以臣民之實物納貢而成的倉廩製度。此外,還有為供應國王的宮廷及政治需要的手工業。宮廷官員等從倉庫領取實物作為報酬,接受一定的實物所得,此實物報酬的證券可以流通,就如同今日的國債證券。此項證券,一部分以農民的工作為基礎,一部分以已專門化的田產工業為基礎。在近東地區,如奢侈品手工業亦曾發展和受鼓勵過。埃及與美索不達米亞的國王,讓在他們的工廠中訓練出來的工人製造古代東方的精美藝術品,通過他們使“村落”完成了文化史上的一次使命。

欲從此狀態推移至顧客生產及市場生產,必須有具備一定購買力的消費者群體,即須交換經濟發展至某種程度方可。這樣的情況正與農業發展中所見的類似。諸侯、莊園、領主、奴隸所有者等可將已訓練過的勞動者當作勞動力來使用,為市場而生產,或利用他們作為收益之源泉。若為第一種情形,則領主成為企業主,利用不自由者為勞動力,這在古代及中世紀均可見之,由領主雇人販賣產品。所謂交易人即零售商人,他們成為諸侯或類似的家族之經理人。這類人作為勞動力的方式,種類頗多。領主可用之作為不自由的家族勞動者。他們住在自己的家中,須交付一定量的貨物。他們用自己的原料或自領主處領來的原料生產貨物。古代時曾廣行此種製度。織物生產物及陶瓷器生產物均如此生產出來然後被拿到市場上去。這些物品大都在婦女住處生產。中世紀時西裏西亞及波美拉尼亞的製麻工業,均係如此發生的。此處的領主可以說是手工業者的雇主。同時,領主亦可進而經營工作場。古代大地主的副業經營中,我們亦發現有製瓦業、砂石采掘業。此外,還有大的婦女住處,使用女奴隸來從事紡織。加洛林王朝的婦女住處亦然。中世紀修道院經營的工作場,如卡爾特教團及聖本篤修會的釀造所、漂布場、蒸餾所及其他的經營場所,均有特殊的發展。農業的副業之外,還有用不自由勞動者的城市工業。在農村經營方麵,莊園領主通過其不自由勞動者的代理人而將生產物運到市場上去,但在城市中,則有以商業資本使用不自由勞動者而經營企業的商人。這種關係在古代是極普遍的。相傳狄摩西尼(Demosthenes)曾繼承其父親的兩個工廠,一為武器鍛造工廠,一為寢床製作場(寢床在當時為奢侈品,並非一般的生活必需品)。原來他的父親是進口刀柄及寢台上所用的象牙的商人,因其債務者不能償債,就將其工廠及奴隸收為抵押,故這兩項事業並在了一起。利西阿斯(Lysias)亦曾述及一個擁有一百個奴隸的製盾工廠。由此二者,我們發現一種為少數上層階級享用而生產,另一種為戰爭而生產,兩者均非近代意義上的“工廠”。此類工廠是否以不自由的共同勞動或合作的共同勞動來經營,須視個別情形而定。倘使它是用奴隸勞動應市場需求而進行大規模生產,則自其本質視之,應為勞動的累積,而非勞動的專門化及合作。許多工人一起工作,獨立地生產出同一種類的產品。在此項勞動者之上有一個工頭,他支付雙重的個體稅給領主,隻關心產品品質如一。近代工廠的大規模經營,在此種情形下,是完全不成問題的,因為屬於領主的工廠(雖然有如此者)並無固定的資本。奴隸蓄養的特質,使此種經營不能形成近代的工廠。可能因為人的資本如果遇到銷路受阻時,就大受虧損,與固定的資本(機械)全然不同。奴隸特別容易發生變化,易出現危險;奴隸之死是一種損失,不像今日,其生存的危險可轉嫁於自由勞動者。奴隸也能逃亡,在戰時更是如此,戰敗時尤甚。雅典於伯羅奔尼撒一役戰敗時,工業上所使用的一切奴隸資本盡歸潰滅。而且奴隸的價格因戰爭而起落極甚,而在古代,戰爭乃為常態。希臘的城市持續在戰爭中,因此締結永久的和平條約成為一種罪惡。人們均像今日締結商業條約那樣,締結有期限的和平條約。在羅馬,戰爭亦為日常的現象。隻有在戰爭時奴隸價格很賤,和平時則非常昂貴。領主以非常高的價格購得的材料(奴隸),或使之合宿於營舍,或在家族內一同蓄養。另外,女子與男子做不同的工作,因此領主不能實現專門化經營,反而須在自己的村落內經營極多的部門。如果已經專門化,則一位奴隸的死往往會造成很大的災禍。此外,奴隸對於工作毫無興趣可言,領主隻有用野蠻的訓誡才能榨取一些勞動力,與今日自由勞動者在契約製度下的半息半作的勞動量相當。故用奴隸進行大規模經營實為稀有的例外。在整個曆史上,此類經營能大規模進行的,隻限於該部門為絕對的壟斷時。由俄國的前例可知,用奴隸經營的工廠與其壟斷的確立有密切的關係。壟斷一旦崩壞,這類工廠與用自由勞動者的工廠發生競爭時,便會崩潰了。

古代組織常常呈現出不同的特點。領主不是企業者而是食利者,他們利用勞動力作為一種收利之源。他們先使奴隸學習手工業,當不將奴隸租與第三者時,就準許奴隸單獨為市場而生產,或自由出租其勞動,或使奴隸自由經營其業務,但均需繳納一種租金。這樣就出現了經濟上自由而人格上不自由的手工業工人。這樣的奴隸亦有一定的資本,或由領主借給他,使其經營商業或小手工業。由此所喚起的奴隸的利己之心,依普林尼(Pliny)所雲,結果就是領主甚至給予奴隸確立遺囑的自由。古代時,領主們曾以此方法利用過許多奴隸。中世紀亦有同樣的情況,在俄國也這樣。

領主利用此種奴隸時,其是否由自己來經營,須依賴於地方市場的存在以及奴隸可以出賣其勞動生產物或其勞動力的一般性質的市場不同。古代及中世紀的勞動組織,雖然有同樣的出發點,且最初很相似,但仍經過了完全不同的過程,是由於兩種文明下的市場性質不同所導致的。古代時,奴隸還在領主的權力之下,但在中世紀時則已變得自由了。中世紀時,已有古代所未曾有的自由手工業者之廣泛階級。其理由有種種:(1)西方的消費需要與世界其他國家的消費需要有所不同。我們必須了解日本及希臘的家庭,它們需要些什麽。日本人住在木材與紙建造的房屋中,家中的草席、木枕——寢床即由此等構成——及其他陶器等足以組成全家所需的家私了。我們從已被宣判的希臘貴族阿西比亞德(Alcibiades)的訴訟案卷中,發現了其拍賣記錄,據此,其家私之少令人難以置信,其中美術品占了重要的部分。但是中世紀的貴族擁有的家具則遠為豐富,且多為實用之物。此種差異,其實是由於氣候的差異。在意大利,即使在今日,亦可不用暖爐,故在古時以寢床為奢侈品,一般人僅以鬥篷裹身,席地而睡。然而在北歐,則一定要有火爐與寢床。我們所擁有的最古老的行會之文書,就是科隆地區的褥布織工的。希臘人隻遮蓋其身體的一部分,雖然不能謂之為**,但他們所需的衣服,實不能與中歐人所需的相比較。此外,因氣候的關係,德國人的食欲較南部諸國人為大,故但丁曾有“大食國德意誌”之語。隻有這種需要有滿足的可能,才能按今日所謂的“界限效用的法則”,即不能不產生較古代更為廣泛的工業生產。這種發展發生在10世紀至12世紀時。(2)10世紀至12世紀時,北歐相對於古代諸國,已有了更大範圍的購買者和工業產品。古代文化為沿岸文化;離海岸一日行程以上的地方就沒有有名的城市。此狹小的海岸線以內的腹地,雖然亦已實行市場經濟,但是因為仍處於自然經濟階段,故此等地帶,購買力極其微弱。況且古代文化又以奴隸為基礎。當此種文化侵入內地、開始形成內地文化時,奴隸的輸入即已停止,故領主打算離市場而獨立,以自己的勞動力來滿足其需要,洛貝爾圖斯認為這種具有整個古代世界特征的村落自治,實際上是後期古代的一種現象,至加洛林王朝時代達到頂點。其影響先及於市場的縮小,之後及於財政的設施。此全部過程是逐漸回到自然經濟的過程。然而中世紀自10世紀以來,因農民的購買力漸次提高,市場就開始次第擴大。在農民的依存關係中,壓迫性逐漸減少,領主的裁製令已因農業精耕的極大進步而失其效力。另外,領主因參與軍事,不能由此進步而獲得利益,故一切土地所增加的收益均歸諸農民。這個事實使手工業的初次大發展成為可能,它產生了市場特許及城市建設的時代,至12、13世紀時,複向東方發展。由經濟的觀點觀之,城鎮實為諸侯之投機的產物;諸侯因欲獲得有負擔租稅力的臣民,乃建設買賣者所集合的城市及市場。此種投機,並不一定如願成功。譬如因排斥猶太人的運動增多,猶太人多被驅至東方時,波蘭的貴族乃欲利用此機會來建設城市,但是他們的投機大抵均遭失敗。(3)奴隸製度作為一種勞動製度是不利的,因為隻有在能以賤價養育奴隸時,奴隸製度才合算。在北方因不能賤價養育奴隸,故此處的奴隸多用作收益之源。(4)北方的奴隸關係有完全特殊的動搖性。逃亡的奴隸多避難於北方各處,因為沒有監管組織,故領主們多互相**對方的奴隸。逃亡者於是亦無多大的危險,因為他們可在其他領主的領地或城市中找到避難之所。(5)城鎮的幹涉。特別因為皇帝給予城市特權,由此特權而產生“城市的空氣使一切自由”的原則。依此原則,凡定居於城市者,無論其從何方來,處於何等地位,皆成為城市之所屬者。城市的一部分市民階級,即由此等新加入者所構成。有一部分為貴族或商人,一部分為隸屬者,即熟練的手工業者。

因國家的權力漸次微弱及由此而促進的城市之獨立自治主義,更助成此種發展。這些城市既然獲得了權力,就可以藐視莊園領主。不過“城市的空氣使一切自由”一語,並非暢行無阻。一方麵,皇帝被迫對諸侯保證,不許城市有超越一般的特權;但另一方麵,因為皇帝需要貨幣,不得不給予城市更多特權。此為一種權力的鬥爭,在此鬥爭中的結果以及與城市有利害關係的諸侯之政治權力,比保持奴隸的莊園領主之經濟權力更加強大了。

基於此項特權而定居的手工業者,其來曆各不相同,幾乎處於非常不同的地位上。他們中極少數是有完全免除賦課的土地之完全市民。他們中的一部分人為有支付租稅之義務者,須對城市內部或外部的一個領主支付賃租。構成第三種範疇的為半自由人,他們在人格上雖然有自由,但仍須依托一完全市民,代他們在法庭上辯護,故半自由人對於完全市民,負有一定的勞役義務,作為受其保護的代價。

此外,城市中還有自有手工工人並有特別手工業工場的莊園,但我們不能輕率地相信,自由的城市手工業勞動的規製,是由莊園的手工業勞動規製所產生的。手工業者通常均隸屬於各種奴隸主,此外還須受製於城市領主。因此,隻有城市自身能成為手工業秩序的根源,而城市領主亦有不將城市權賦予隸屬其場所中的手工業者的,因為他們不願其手工工人獲得城市的手工業者之自由地位。

自由的手工業者沒有固定的資本,但他們有自己的工具。他們不以資本主義的計算為根據。他們幾乎常為工資工作者,隻提供勞動力,但不提供生產物與市場。他們常為應主顧定製而工作的顧客生產者。他們是否繼續為工資工人,或變為價格工人,皆由市場上的情形而定。

工資工作普遍存在於為富裕階級而勞動之處;價格工作則存在於為多數民眾而勞動之處。民眾隻購買個別的製成品。故多數民眾的購買力之提高,為以後資本主義成立之根底,即為價格工作成立之根底。我們不能對其作嚴格的區別,因為工資工作者與價格工作者可同時並存。隻是在大體上,在中世紀之前期及古代,印度、中國及德國的工資工作者皆占優勢。他們可為外出的工作者,也可為家庭工作者,此大概由材料的價格決定。金、銀、絹、高價的布帛等,往往不讓工人攜往自己家中,以免盜竊隱匿,故使勞動者前來工廠工作。因此,外出的工作者廣行於上層階級的消費方麵。而家庭勞動者因其手工業工具非常費錢或不易搬運,故不能不在家中勞動,如製麵包者、織布者、葡萄榨製人、磨麵人等;在這類職業中間,我們已發現有固定資本的萌芽。工資工作與價格工作之間,還有中介的階段,由機會或傳統所決定。在戴克裏先條令中,亦趨向於工資稅而不趨向於價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