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工業經濟組織的主要形態
在技術的意義上,所謂工業乃改變原料之意,因此,開發的經營以及礦業均不在工業這一概念之中。不過本章擬連礦業一並論述之,故“工業”這一詞包含一切不能視作農業、商業或運輸行為的經濟行為。
自經濟方麵言之,凡改變原料之工業,均以滿足家族共同體之本身需要的勞動表現出來。就這一方麵論,它是一種副業,隻在它的生產超過家族需要時,才引起我們的注意。此種工作,可為滿足他人之家族者,其最著者,是莊園領主之隸屬者為其領主之家族而勞動。在這裏,一個家族的需要,由另一個農民家族所納貢之生產物來滿足。但副業性質的工業勞動,亦有為一村落而從事者,例如印度的情形。印度村落中的手工業者為小農,他們如果單靠其收獲,並不能滿足生活需要。他們附著於村落,凡需要工業勞動者,均可加以雇用,他們本質上為村落之隸農,從村落領受實物報酬或貨幣報酬。我們稱此為公用勞動。
不為家族共同體之本身需要而從事的改變原料、其第二方式為盈利的生產,即手工業。所謂手工業是指某種範圍內所從事的熟練工業勞動,或因職業分化或技術專門化而生,不問其為自由或不自由工人,亦不問其為領主而勞動,為共同體而勞動,或為其自己的需要而勞動。
我們知道,滿足本身需要的工業勞動,最初發生於自足的家族經濟之內部。一般來說,專門化的最古老形式,常發生於男女間之嚴格的分工。最初時,農地耕作完全為女性之任務,故女性為最古老的農業者。從事耕作的女性,並不像塔西佗憑想象敘述的如日耳曼人中那樣,有極高的地位。例如在古代英國,誘奸婦女隻視同毀損財物一樣,可用金錢賠償之。女性是耕作奴婢,一切農地耕作以及利用植於耕地上的作物之事,均委之於女性。碗碟製造以及各種織物工作(織席、紡織),亦由女性擔任。唯在織布業方麵則有顯著的例外。如希羅多德(Herodotus)所注意的,在埃及,男子(不自由者)坐於織機上織布。此類發展,由於織機非常沉重難以處理或男子免除兵役之處為常有之事。其他方麵,凡與戰事、狩獵、飼養家畜等有關之一切工作,皆為男子之任務。因此,金屬品製作、皮革以及肉類之調製等,亦均由男子擔任。肉類之調製,視為一種儀禮。肉原來隻於狂歡宴飲中食用,宴會中通常隻允許男子參加,女子隻能得些剩饌殘羹而已。
以共同形式參與工業勞動,在某些工作中,特別在建築家屋中表現出來。因為此種勞動是非常艱難的,由各個家族、各個人單獨進行,不易竣事。因此此項勞動作為村落間互助的勞動來從事之。互助勞動,通常均饗以飲食,今日在波蘭人中尚可見之。此外在古代,有因酋長之需要而從事此種勞動者,亦有由自由團結的共同體,因建造船舶而從事此種勞動者(那樣的話,就有了從事投資活動之機會)。除此而外,尚有許多自由人聯合起來,為獲得金屬而從事此種勞動(鐵之冶煉,是後來出現的。起初,家屋並不用金屬釘來建築,阿爾卑斯山上的家屋,雖有積雪壓於其上,但仍作平頂屋者,就是沒有作傾斜屋脊用的金屬釘之故)。
由互助勞動之擴張,可知最古老的技術專門化雖已發生,但尚未有熟練的職業。在古代,巫術的觀念,對於熟練職業有重大的意義。起初的觀念是,個人隻能用巫術的方法,成就所需的事物。對於醫業更是如此,所謂藥師是最古老的需要技術的職業。任何極熟練的工業,開始時都被視為受巫術的影響。特別是冶工,在各處都具有神秘的特質,因為他們的一部分技術似乎很神秘,而他們自己又故作神秘。熟練職業在酋長或莊園領主之大家族內發展起來。大家族能使其隸屬者,受某一特定方麵的訓練及學習,且亦有需要熟練勞動之處。但熟練職業,亦可因交換機會而產生。一個重要的問題便是工業能否與市場接觸,最終的生產物經過各生產者之手後,由何人銷售?這些問題,與行會之鬥爭和崩壞,也有重要的關係。一位專門化的熟練勞動者,可自由為供給市場而勞動。他可以是小企業者,以其勞動生產物來供給市場。我們可稱其極端的事例為價格工作;其前提是他有處分原料及工具之權,還有一種可能性,即原料或勞動手段由某個組織供給他。因此中世紀時之行會,為了保持同業者之平等,頗廣泛地共同購入並共同分配原料(如鐵及羊毛等)。與此相反的是手工業者為別人服役成了工資勞動者。如他沒有原料及勞動工具,隻以其勞動力而不以其勞動之生產物供給市場,就屬於這種情況。在兩極端之間,尚有手工業者應他人的定製要求,成為原料及勞動手段之所有者。如是,即有下麵的兩種可能。第一種可能是手工業者販賣給消費者(他也許是一位訂貨的商人),我們可稱此為自由的顧客生產。或者手工業者為壟斷他的勞動力之企業主而生產,這種方式大多由對企業主之債務所致,或者如中世紀之輸出工業,因事實上無法擠入市場而被迫采取此種辦法。普遍稱此為家庭工廠製度,或更加明確地稱為批發製度或工廠製度;手工業者是“批發的價格工作者”。第二種可能是原料及工具或其中之一,係由消費者的定製人所供給,我們即可呼之為“顧客工資工作”。此外,亦有為盈利而定製者,企業主為定製人。此即家族工廠工業。於是一方麵為購入原料且設置勞動工具(雖未必常常如此)的商人企業者,另一方麵為沒有原料或工具、不能將自己的生產物列於市場的在家中生產訂單的工錢勞動者。
按勞動者與勞動場所的關係,我們可作如下的區別:其一,是在自己住處工作的。他也許是由自己規定生產物價格的價格工作者;也許是為家庭工作的掙工資者,即應消費者之定製而工作的;再或者為家庭勞動者,為企業主做工。其二,工作亦可在家庭外進行。或者在消費者的家中工作,比如今日尚可見到的補綴女工。這種工作最初是由流動的勞動者所擔任的,或者因為工作性質而不能在自己家中進行的,如塗刷之類的工作即是如此。此外,工作地方亦可為一工廠,既然如此,就與勞動者的住所相分離。工廠不一定是工廠,也許是前店後廠的作坊,它或者為許多勞動者所共同租用,或者屬於一位企業主。他使其奴隸工作於此,生產物或者由他自己販賣,或者確定分成後讓奴隸去販賣。工廠的特征最純粹地表現於近代的企業中,在這裏,勞動者在企業家所預定的勞動條件下,由企業家支付工資而為他勞動。
固定資本之專有,包括勞動場所及勞動手段之專有(勞動手段不包含於工具這一概念當中),亦可用種種方法來實施。首先,也許並不需要某種固定的投資,如中世紀的行會經濟,則為純粹的手工業。設備的缺乏為中世紀行會經濟的特質,一待固定資本出現時,行會經濟即有崩潰的危險。假使有了固定的投資,它也許是由一個(村落、城市或手工業)團體所設置的經營者。此種情形較為常見,特別在中世紀時,行會多自身提供資本。此外,有準手工業者付賠償金後即能加以利用的領主設備。例如修道院所設置的漂布場,準自由勞動者使用之。而且此項設備所有者不僅準許自由勞動者使用它,還可強製手工業者在此生產其所欲出賣之生產物。這就是所謂的古埃及國王所創建的村落手工業,其後於中世紀時,在諸侯、莊園領主、修道院的經營中見之,不過形式有種種改變。在村落手工業之下,家族與企業經營之間沒有什麽區別,後者僅為企業家之副業。但在企業家資本設備中,這一切都改變了。於此,須用企業家所提供的勞動手段來勞動,因此必須適應於工廠的紀律。企業家的工廠設備作為固定資本,在企業的運營上有重要的意義。這種資本存於個人之手,實為使行會製度崩潰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