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資本主義侵入以前歐洲各國的農民狀況
【法蘭西】開始時,奴隸和半自由民並存,奴隸中有軍隊中的農奴(Serfs de Corps),這種奴隸有無限製的勞役義務,除被殺害以外,其他的一切權力都在領主的掌握之中。又有所謂的永業農奴,其勞役義務是有限製的,有退出的權利。但領主可在奴隸死亡或土地移轉時,收回該項土地。半自由農民有土地轉讓權,隻提供一定的勞役或租貢,這表示過去他們原是自由的。這種關係,因為下麵兩種情形而起了顯著的變化:第一,原有的農奴早在12、13世紀時曾大批地被解放出來,故農奴人數已顯然減少。此種解放與貨幣經濟的發展同時發生,且與之有關。領主的利己心亦要求此種解放,大概因為自由的農民可以扛起更沉重的負擔吧。第二,是農民團體的出現。村落自治體已成為對於領主地租負連帶責任的團體,其所付出的代價是領主將完全的自治權交給村落自治體,而這種自治權亦受到國王的保護。此對於雙方均有好處:在領主方麵,以後其可以隻與一個債戶談判了;在農民方麵,他們的力量因此增強了許多,農民的組織可以參加三級會議。貴族尤其歡迎此種變革,而且與當時普魯士的農村貴族不同,他們愈成為宮廷貴族時,即成為遠離土地的食利者時,愈是如此,他們與勞動組織亦無什麽關係了。因此,僅僅一夜的革命,已可將其推到國家的經濟組織之外。
【意大利】原始的農業製度,因為城市市民購買土地,或者趁政治上的紛亂而奪取土地所有者的專有,故早已完全改變。意大利的城市很早就廢止了個人的奴役,限定農民的勞役及租貢,且曾采用分益耕種,不過開始時並非出於資本主義的意圖,而是為了自己的需要。所謂的分益佃農者,即各人有提供種類不同的生產物之義務,以適應城市貴族之消費的需要。流動資本經常由市民所供給,但他們並不想用他們的財富進行資本主義農業的經營。分益佃農製度其實是意大利及法國南部與其他的歐洲諸國所不同之處。
【德意誌】德意誌的西南部、西北部及法國北部的鄰境方麵,在前一節已經說過,曾為莊園製度的重要區域。以此作為起點,西南部和西北部的農業製度,即向完全不同的方向發展。在德意誌的西南部,莊園製度趨於崩壞,領主對於土地及要求農民效忠本人的權力,即變為單純的地租權,隻於農民繼承土地的狀況下,有相對較少的徭役和租貢存在,可視為舊製的遺物。因此,萊茵地區或德意誌西南部的農民,事實上有處分的自由,可以買賣及傳襲其土地財產。之所以能如此,大概因為在這種地方,莊園法已發展為最大的權力,而且莊園散處各地。一個村落中,往往有許多領主。莊園支配、農奴支配和家臣關係都不在一個人的掌握中,因此農民可巧妙地操縱,聯此排彼。莊園領主在德意誌西部及西南部所擁有的唯一成就,是把共同馬爾克的大部分以及一小部分的牧地兼並為己有。在德意誌西北部,莊園製度已被莊園領主破壞無遺。領主們看到生產物可販賣後,對於收入的增加及保障適合市場生產的農民財產,就非常重視。故在《薩克森法典》的時代甚至以前,已有過大批佃奴的解放。逐漸成為可自由支配的土地,多按年期租給自由的佃農,其所有地獲得國家權力之助,變成可以繼承的土地,國家權力對於他們予以特別的保護,不許有意外的租金增加。當莊園領主想與佃農解約時,國家就強製領主找到另一位替代的農民,使得國家租稅收入不至於減少。莊園領主深知大規模的莊園經營較為有利,其結果就是,領主強製一個繼承人來繼承,規定不分割的繼承權。佃農所交納的租稅,大部分是實物租稅。徭役的義務,通常都代以金錢的租稅。在威斯特伐利亞的若幹地方,農奴支配雖然仍存在,但隻能在其死亡時,莊園領主才接受其遺產的一部分。在東南方麵如巴伐利亞、上帕拉提內特及符騰堡南部,農民的所有權大多仍不固定。世襲的所有權與隻限於一代的所有權之間,受保護的租地與無限製的租地之間,是有差別的。後者隻限於一代,允許領主在領民死亡後,增加租稅或將其土地租給別人,故領主多要求不分割繼承權。租稅為什一稅及所有權變更時的納稅,其多寡視土地是否可繼承而定。徭役是非常少的。農奴製度直到18世紀時,雖然照常通行,但不過是對於農奴領主稍有納貢義務而已,而且農奴領主與莊園領主大多不是同一人。在德意誌東部,直到16世紀時,農民在法律上的地位還是一種極理想的狀態。農民僅納免役稅,不承擔任何徭役,而且有人格的自由。大量的土地,為貴族階級所占領,他們開始就擁有大塊的所有地,在一村之內,他們往往擁有三四塊或更多的大塊土地。司法權和莊園支配權多為同一人所有。此種特質,使後來強製農民擔負徭役以及由貴族自己來經營大塊所有地,成為容易的事了。
【英國】英國有佃奴性質的粗農及在技術上占優勢的細農兩種。他們雖然都與土地關聯密切,但也是公眾法庭的成員。他們有強有力的莊園法,故領主想壓迫農民或增加納貢,都十分困難。莊園支配權和裁判支配權相一致,當被諾曼人征服時,好多兼有兩種支配權的管區,都封給其臣下。但與莊園領主相對立的是強大的國家權力,而且英國國王讓皇家裁判所及有學識的法學家擁有強大的權力,故能在莊園領主之上,從而保護農民。